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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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正文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2 019年1月3日—4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标委会)主办、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办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以下简称《标准》)宣贯培训会(第一期)在北京举行。

该标准是城乡规划标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本国家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来自全国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建筑设计、科研、咨询、建设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这次宣贯培训会。

城乡规划标委会主任委员王凯到会致辞,他指出新版《标准》的颁布实施正值我国住房体制全面改革20年的重要历史时期。

当前我们的发展模式已从高速度转变为高质量,因此为改善居住区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居住区持续健康高品质发展,《标准》的全面修订工作意义重大。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朱子瑜代表承办单位欢迎大家参加这次培训活动;同时代表编制组简要回顾了第一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发展历程以及本次修订工作历时5年的研究与编制过程,介绍了新版《标准》坚持的发展理念和指导思想。

修订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绿色发展等党和国家新时代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坚持“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的指导思想,并全面贯彻落实到《标准》具体的技术规定、技术要求、技术措施和控制指标中,提高了《标
准》的政策性、导向型、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节目说明
3.0.10居住区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和土地利用计算方法为a,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1.新居住区应同时满足总体规划,同步施工和运行的要求;
2,老城区可以按照规划,建设,填筑,综合标准,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重建。
节目说明
3.0.6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物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保护和建设控制规划规程。
节目说明
3.0.7应在居民区有效组织雨水收集和排放,并满足地表径流控制,防洪防灾,面源污染控制和雨水资源利用的要求。
节目说明
3.0.4根据居民可以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将住宅分为四个层次:15分钟居住区,10分钟居住区,5分钟居住区和居住区。分级控制量表应符合表3.0.4的要求。
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量表
01-表3.0.4居住区等级控制scale.jpg
节目说明
3.0.5住宅区应按其水平进行控制,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相应规划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5,要延续城市的历史背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采取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累,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
七,应符合公共场所,建筑物,景观,市政设施等环境设施城市设计的有关控制要求。
节目说明
3.0.2住宅区应建立在安全,合适的居住场所,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得在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和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进行施工;
节目说明
3.0.8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土地的不透水区域应得到合理控制,并应留有足够的土壤生态空间用于自然渗透和净化雨水。
节目说明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一、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考虑居住者的居住需求、交通便利性、绿化环境、社区设施等因素,确保居住区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保证道路交通畅通,并留足足够的停车位。

要合理规划绿化空间,增加居住区的景观美化和生态环保功能。

二、建筑设计要求居住区的建筑设计要注重自然采光和通风,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和居住者的健康。

建筑的高度和密度要合理,不能给居住者带来压迫感。

同时,要考虑到防火、防潮、防震等安全因素,并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

三、生活设施要求居住区的生活设施要便利、完善。

包括商业设施、文化设施、医疗设施、学校等,能够满足居住者的日常生活需求。

此外,要合理规划公共空间,包括公园、广场等,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四、社区管理和服务要求居住区的社区管理和服务要规范、高效。

建立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居住区的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修、安全防范等。

提供居民活动和社交服务,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社区凝聚力。

五、环境保护要求居住区的设计要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方式,减少噪音和污染源。

要合理规划雨水排放系统,确保居住区的排水畅通。

同时,要注重节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广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六、居住区配套设施要求居住区的配套设施要完善,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

同时,要注重交通设施的建设,规划合理的道路和交通网络,方便居住者的出行。

为了提高居住区的安全性,要设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和监控设备。

总之,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是为了创造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者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各项规范要求的实施充分考虑到了人的居住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够使居住区真正成为人们的家园,为居住者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2019年整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2019年整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

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

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

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

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

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可行、合理、符合国情。

2019年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2019年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 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 ,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 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31 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 一批) >的通知》 (建标 [1998]94 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 、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 、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4 居住区用地( 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3
2.0.5 住宅用地( R01 )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 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02 )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 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 R03 )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 (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 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和公共绿地 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 (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 ,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 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3基本规定
3.0.1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优美的建筑政策,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法规进行详细规划;
(二)符合当地气候特点,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的;
(三)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支持建设,全面发展的原则;
4,有必要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交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节目说明
3.0.9居住区工程管道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道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垂直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现行的城乡建设用地垂直规划工业标准的有关规定(cjj83)。
节目说明
3.0.10居住区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和土地利用计算方法为a,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6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物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保护建设控制规划规定。
节目说明
3.0.7应在居民区有效组织雨水收集和排水,并满足地表径流控制,防洪防灾,面源污染控制和雨水资源利用的要求。
节目说明
3.0.8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不透水区域应得到合理控制,并应留有足够的土壤生态空间用于自然渗透和雨水净化。
五,要延续城市的历史背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采取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应符合公共场所,建筑物,景观,市政设施等环境设施城市设计的有关控制要求。
节目说明
3.0.2住宅区应建立在安全,合适的居住场所,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得在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和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进行施工;
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量表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一、背景自1982年第一个《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发布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多个版本的规范,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7-2019),对住宅区的规划设计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修订,成为我国目前最新版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二、总体要求新版规范明确提出了3个总体要求:1.高质量。

要注重设计品质和居住生活质量,营造温馨、舒适、人性化的居住环境,打造安全、环保、便利、宜居的住宅区。

2.多样化。

体现居住者不同需求的个性化要求,尽可能满足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争取形成多样化的居住区。

3.可持续。

要想办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空气质量、噪声控制、绿化率和利用率等指标,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内容1.规划设计原则。

新版规范提出了“参照自然、注重人文、重视功能、匠心设计”的规划设计原则。

强调规划要紧密依靠自然环境,注重培养居民的文化习惯和生活方式,强调公共服务设施的协调和功能的完善,强调打造具有人文特色的居住环境。

2.居住空间设计。

新版规范对住宅面积、深度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不同户型的建筑面积要求及户型深度要求。

此外,还强调了阳台设置、使用面积、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提高居住空间质量。

3.公共服务设施设计。

新版规范在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上,重视人性化需求和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如在幼儿园和学校的设施设计上,要求满足大儿童、中儿童和小儿童的不同需求,拓展教育机构的开放空间和活动场所,并在校园内创造宜居的空间氛围。

4.绿地景观设计。

新版规范在绿地景观设计上,要求绿化面积应占居住区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并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用途的绿地,提出相应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发挥绿地的功能,如增加城市景观、调节城市气候、净化空气等。

四、总结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重视居住者对居住空间品质和居住环境的需求,强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绿地景观规划等方面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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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术语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 建筑基地construction 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 用地红线property line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8 建筑控制线building line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2.0.9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0 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1 绿地率greening rate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2.0.12 日照标准insolation standard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有日照要求楼层的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3 层高storey 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4 室内净高interior clear height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6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7 设备层equipment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8 避难层refuge storey在高度超过100.0m的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2.0.19 架空层open floor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

2.0.20 台阶step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的阶梯式交通道。

2.0.21 临空高度the vertical height between two open space相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2 坡道ramp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 栏杆railing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 楼梯stair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承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 变形缝deformation joint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磁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 建筑幕墙building curtain wall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2.0.27 吊顶suspended ceiling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 管道井pipe shaft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及设备的竖向井道。

2.0.29 烟道smoke uptake;smoke flue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井道。

2.0.30 通风道air shaft排除室内不良气体或者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井道。

2.0.31 装修decoration;finishing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 采光daylighting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措施。

2.0.33 采光系数daylight factor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 采光系数标准值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在规定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要求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 通风ventilation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 噪声noise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2.0.37 建筑连接体building connection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下或地上的建筑物。

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1 民用建筑分类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展开条文说明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 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3.2 设计使用年限3.2 设计使用年限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注:此表依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并与其协调一致。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不同区划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展开条文说明3.4 建筑与环境3.4 建筑与环境▼展开条文说明3.4.1 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2 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3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

3.4.2 建筑与人文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应与基地所处人文环境相协调;2 建筑基地应进行绿化,创造优美的环境;3 对建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并应有效控制噪声、眩光等的污染,防止对周边环境的侵害。

3.5 建筑模数3.5 建筑模数▼展开条文说明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规定。

3.5.2 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3.6 防灾避难3.6 防灾避难▼展开条文说明3.6.1 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

3.6.2 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采取防灾、减灾及避难的相应措施。

3.6.3 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利用资源。

3.6.4 防灾避难场所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的相关规定。

4规划控制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展开条文说明4.1.1 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4.1.2 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2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3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4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5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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