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交通运输安全(2021版)
2021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 科技统计

2021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科技统计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扮演着现代社会中重要的角色,对城市化和经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和提高运输效率。
本文将介绍2021年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深入了解行业的发展和趋势。
1.公路交通运输科技统计在公路交通运输领域,科技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智能交通系统(ITS):智能交通系统利用先进的传感器、通信和信息技术,实现交通流量管理和控制,提高交通效率和安全性。
根据统计数据,2021年智能交通系统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交通信号控制、智能交通管理中心和交通数据分析等领域。
(2)自动驾驶技术:自动驾驶技术是公路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创新,能够实现车辆的自动驾驶和行驶。
根据统计数据,2021年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包括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和上路运行,以及自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试点项目。
(3)电动汽车技术:随着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逐渐增强,电动汽车技术在公路交通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
根据统计数据,2021年电动汽车的销售量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均有显著增长,电动汽车技术的推广力度不断加大。
2.水路交通运输科技统计在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科技的应用也在不断推动行业的发展和改进:(1)船舶自动化技术:船舶自动化技术利用先进的控制系统和自动化设备,实现船舶的自动化操作和管理。
根据统计数据,2021年船舶自动化技术的应用范围扩大,包括船舶航行控制、货物装卸和船舶维护等方面。
(2)船舶能效技术:随着能源问题的突出和环境意识的增强,船舶能效技术成为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重点关注领域。
根据统计数据,2021年船舶能效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取得了显著进展,包括节能船舶设计和船舶动力系统的优化等方面。
(3)无人船技术:无人船技术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创新方向,可以实现船舶的无人化运行和管理。
根据统计数据,2021年无人船技术的研发和试验项目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包括自主导航、避障和远程操控等方面。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和内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托运和其他有关水路运输辅助业)、港口作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志第五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第六条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
具体分级如下:一级危险货物包括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
二级危险货物包括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Ⅲ和第9类危险货物。
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1*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年10月13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交通管理活动,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及其管理,包括港口、航道的规划与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水路运输经营,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船舶检验,船员管理,水上搜救等。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路交通及其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路交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协调、交旅融合、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水路交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方案范本(2篇)

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方案范本____年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水上交通安全是全面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上交通的运输量和交通需求也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水上交通事故的风险。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上交通效率,减少事故发生和更好地应对事故,制定并实施____年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方案十分必要。
二、总体目标____年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在全社会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率,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水上交通环境。
三、重点任务1.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媒体渠道推广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水上交通安全责任感。
2.完善水上交通法规制度。
加强对水上交通法规的调研和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推动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水上交通法规的全面实施。
3.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和监管。
加大对水上交通工具的检查力度,加强对水上交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水上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4.完善水上交通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健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救援力量和装备的建设,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5.加强水上交通科技支撑。
发展水上交通安全监测与预警系统,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对水上交通的监控和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和解决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6.加强国际水上交通安全合作。
加强与各国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吸取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的国际化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水上交通安全挑战。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统筹协调整治工作,确保整治方案的落实。
2.加大财力投入。
增加财政投入,加大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改善,加强相关工作机构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的实施效果。
水路交通运输安全

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一、引言水路交通运输作为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全球贸易的蓬勃发展和水上交通量的增加,水路交通运输安全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因此,重视水路交通运输安全,制定相关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对于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定义水路交通运输安全是指水路交通过程中船舶、港口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的安全,以及保障船舶、航道、港口等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三、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性1.人身安全: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事关乘员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可以减少船舶事故和溺水事故的发生。
2.商品运输安全:水路交通运输在全球贸易和物流中占据重要地位,将众多商品运输至各地。
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可以降低商品被损坏或丢失的风险。
3.环境保护: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不仅包括了船舶的安全,还包括了海洋环境的安全。
船舶事故可能会导致溢油、污染海洋环境,对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4.促进经济发展:水路交通运输是全球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可以提高物流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四、水路交通运输安全存在的问题1.航行安全隐患:包括水文及天文因素、暴风雨、浪高、航道堵塞、航标缺失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船舶搁浅、碰撞出事等事故。
2.船舶老化和安全设备缺失:一些老旧船舶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圈等。
船舶老化也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
3.人瘟安全意识不足:一些船员可能缺乏必要的培训和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也可能存在疏忽大意、违章操作等问题。
4.监管不到位:一些地区的水路交通运输监管不够严格,相关部门对于船舶的检查和监管不够细致,导致安全隐患存在。
五、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的保障措施1.加强监管:提高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对船舶和航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与保护第四章港口与水路运输经营第五章水上交通安全第六章发展与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港口和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线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长江干线的交通安全管理,渔业港口、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军事船舶、体育船舶、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路交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安全畅通、绿色生态、智慧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保障水路交通安全,发挥水路交通绿色低碳优势,促进水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定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等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等行政决策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事务性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航道的规划研究、设施维护和通航保障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并按照权限承担和指导全省港口、水路运输、水上搜救等事务性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湖南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水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将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水路交通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负责通航水域水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水利、渔政、船舶工业、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体育、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省内航行的客(渡)船舶及其船员应持有的证书、证件和文书等在不影响其法定效力的条件下,可由省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合并简化。
乡镇自用船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船舶户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游乐船、设施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六条船员应遵守水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证件。
船员不得驾驶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
第七条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国家规定不需要配备船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指定船上驾驶人员履行船长职责。
第八条船舶应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污损。
第九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交通管制规定,保障自身安全,不得危及其他船舶、设施和堤防安全。
船舶不得超载、超员、超高、超宽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7篇)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顺利推进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结合《xx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总体方案》,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杜绝船舶严重超载超员现象,实现水上交通秩序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任务(一)整治对象。
对全县渡口、乡镇船舶等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经营作业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重点整治以下九类违规违法行为:无船名船号、无相关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非法参与运营及未随船携带有效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的;非法渡运汽车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客运船舶超载超员航行的;货运船舶超载航行的;渡口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严格的;非法修造船舶的;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以及其他破坏通航环境和秩序的;应当依法审批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活动未经审批的。
(二)整治内容。
一是开展乡镇渡口渡船专项整治,乡镇渡口必须依法设置。
所有渡口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册》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完善渡口安全设施,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
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帐,认真落实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的五定渡口管理办法。
清理整顿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持证情况,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无照客渡船。
二是开展船舶超载专项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监控,严格执法,从严打击船舶超载行为,港口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口和码头经营者不得为船舶超载货物;水利等部门要督促挖砂船不得为运砂船超载砂石;海事管理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把签证关,坚决查处船舶超载行为。
三是开展船舶修造市场专项整治。
水路交通运输安全
水路交通运输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
为了提高水路交通运输安全,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完善技术设备,培训专业人才,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的努力。
本文将从事故分析、安全管理、技术设备和人才培养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提供一些有效的思路和实践经验。
一、事故分析事故分析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事故的原因、责任以及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可以有效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首先,应加强对事故的跟踪和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数据库,及时梳理和分析各类事故的发生原因。
通过分析事故特点和规律,可以找出事故的共性问题,并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其次,应注重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
建立健全事故调查机制,加强对事故责任界定的力度,保证事故调查的公正和客观性。
同时,加强应急处置队伍的组建和培训,提高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确保事故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最后,要加强对事故预防的研究和探索。
通过事故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找出事故的潜在风险点,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提高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关键环节。
只有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才能确保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稳定。
首先,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要强化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
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同时,运输企业还应加强对船舶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船舶和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另外,还要加强对港口和码头的安全管理。
港口和码头是水路交通运输的重要枢纽,对其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应建立健全港口和码头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装卸作业、仓储管理、设备检修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港口和码头的安全运营。
三、技术设备技术设备是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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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运输安全(2021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21
水路交通运输安全(2021版)
一、水上交通特点
水路运输是指利用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工具,在江、河、湖泊、人工水道以及海洋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方式。
水路运输按其航行的区域,大体上可划分为远洋运输、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三种类型。
远洋运输通常是指除沿海运输以外所有的海上运输,在实际工作中又有"远洋"和"近洋"之分。
水路运输具有以下优点:①可以利用天然水道,线路投资少,且节省土地资源;②船舶沿水道浮动运行,可实现大吨位运输,降低运输成本,对于非液体商品的运输而言,水运一般是运输成本最低的方式;③江、河、湖、海相互贯通,沿水道可以实现长距离运输。
但水路运输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如:①船舶平均航速较低;②船舶航行受气候条件影响较大,如在冬季常存在断航之虞,断航将
使水运用户的存货成本上升,这就决定了水运主要承运低值商品;
③可达性较差,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在航道上,就要依靠汽车或铁路运输进行转运,④同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水运(尤其是海洋运输)对货运的载运和搬运有更高的要求。
根据水路运输的上述特点,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水路运输的功能主要是:①承担大批量货物,特别是散装货物运输;②承担原料、半成品,如建材、石油、煤炭、矿石和粮食等低价货物运输;③承担国际贸易运输,是国际商品贸易的主要运输工具之一。
近几年,我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已经发生多起安全事故。
2002年全国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735起,死亡和失踪463人。
2003年6月19日7时50分,重庆市辖区涪陵区龙桥镇白拱码头长江水域一下行客船"涪陵10号"(船上共有65人),行至涪陵上游17公里处时,遇到局部浓雾,与一上行货船"江龙806号"发生碰撞,"涪陵10号"客船翻沉,船上人员全部落水,造成52人死亡。
2004年6月22日,开封兴华精细化工厂组织部分干部职工到黄河小浪底水库参观旅游,129人分乘济源市明珠岛旅游开发公司两艘
游船到库区游览,晚8时,"明珠:二号"客船在行驶到距黄河小浪底大坝上游30公里处距张岭码头3公里处,突遇10至12级强风暴,客轮因风大浪急而倾翻,瞬间沉没,船上69人全部落水(其中65人是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到小浪底旅游的职工,另外3名导游,1名船工)。
经全力抢救,27人被救上岸(其中1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另有1人伤势较重),其余42人失踪。
共计43人遇难。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一般包括:船舶工具因素、气候原因、人为因素。
超载、违禁出航、临危处置失误,是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例如:2000年"6•22"四川合江特大沉船事故。
2000年6月22
日晨,合江县榕山镇建筑公司下属的"榕建号"短途客船,严重超载120人,从长江南岸金银沱起航开往榕山镇,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冒雾航行,不幸触礁沉没于长江,91人生还,130人葬身长江。
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据查,这起特大事故的原因是:洪水期间核定乘客定额为70人的榕山镇乡镇企业榕山建筑公司所属的"榕建号"严重超载,冒雾航行,驾驶员临危操作不当所致,是一起人为的
特大责任事故。
合江"6•22"事故发生后,共有26名省、市、县党政部门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4名直接责任人被判刑。
时隔两年多,2000年"6•22"特大沉船事故的余痛未绝,2002年8月2日,四川省合江县再一次被忧伤所笼罩,与"6•22"事故的发生地相距仅有两公里左右的长江榕山段又发生一起特大沉船事故,40人落水,25人葬身江底。
又如1999年11月24日,山东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大公司)所属客轮船"大舜"轮,从烟台驶往大连途中在烟台附近海域倾覆。
船上304人(40名船员,264名旅客)中的22人(5名船员,17名旅客)获救,包括船长、大副和轮机长等船上主要船员在内的282人(男228名,女54名)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
究其原因是烟大公司对长期存在的车辆系固不良等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船舶多次违规装载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出后仍然没有整改,致使船载车辆移位、相撞和翻倒的事故隐患频繁发生。
特别是在1999年10月17日"盛鲁"轮发生1人死亡、1人失踪、50多人受伤的重大沉船事故后,交通部为此专门在烟台
召开了两次现场会议,对其提出了严厉批评和明确要求,而烟大公司仍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在气象、海况恶劣情况下,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在紧急情况下船舶操纵和操作不当,车辆超载、系固不良,关键时刻没有启用应急舵,造成全船倾覆、沉船事故。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