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设计主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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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灭火系统设计标准有哪些

火灾灭火系统设计标准有哪些

火灾灭火系统设计标准有哪些
火灾灭火系统设计标准是指在建筑设计中,对于火灾灭火系统所需满足的要求和规范。

下面是一些常用的火灾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1.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建筑物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满足的防火要求,包括火灾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布置要求和设备选择等。

2. GB50160-2019《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标准》: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技术要求,包括火灾灭火系统的设计、配备和安装等。

3. GB51346-2019《建筑物消防设计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建筑物基本消防设计和工程施工中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包括火灾灭火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测试等。

4. GB50367-201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火灾防控和灭火系统的设计、布置和使用等。

5. GB16916-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详细规定了系统的设计参数、材料和设备要求等。

6. GB50116-2013《工业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该标准适用于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包括火灾灭火系统的设计、设备选型和
布置等。

在实际设计中,设计师还需要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参考当地的消防法规和建筑规范,综合考虑火灾风险、人员疏散、消防通道和设备配置等因素,制定合理有效的火灾灭火系统设计方案。

一体化消防技术参数

一体化消防技术参数

一体化消防技术参数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体化消防技术在建筑物消防系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体化消防技术通过集成化的管理和控制系统,实现了消防设备和设施的全面监测、控制和管理,提高了消防系统的可靠性和效率。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一体化消防技术参数。

1. 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是一体化消防系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

其主要参数包括报警器的声光报警能力、报警装置的传感器类型和灵敏度、报警信号的传输距离和传输方式等。

火灾报警系统能够实时监测建筑物内部的火灾情况,并及时发出警报,以便人员疏散和灭火。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设备,其主要参数包括喷头的数量、灭火剂的喷射速度和喷射范围、喷水系统的供水能力和压力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通过传感器检测到火灾并自动启动,喷洒水雾或水流进行灭火,有效控制火势的蔓延。

3. 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无水灭火系统,常用的气体包括二氧化碳、惰性气体和化学气体等。

其主要参数包括气体灭火剂的充装压力和灭火浓度、喷射器的数量和喷射速度等。

气体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喷射灭火剂,降低火灾现场的氧浓度,有效扑灭火灾。

4. 烟气抽排系统烟气抽排系统是一种能够将火灾烟气排出建筑物的系统,其主要参数包括排烟风机的风量和风压、排烟通道的长度和截面积等。

烟气抽排系统能够将火灾烟气快速排出建筑物,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 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是一种能够对消防设备和设施进行联动控制的设备,其主要参数包括控制器的输入输出接口数量、控制逻辑和联动方式等。

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能够根据火灾报警系统的信号,自动控制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设备的启动和停止,实现自动灭火。

6. 网络监控系统网络监控系统是一种基于网络技术的消防监控系统,其主要参数包括监控摄像头的数量和像素、视频传输的带宽和延迟、存储设备的容量等。

网络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测建筑物内部的火灾情况,并通过网络传输视频信号,方便消防人员远程监控和指挥。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设计知识点解读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设计知识点解读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设计知识点解读一、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1.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和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库房中,火灾类别为A类的下列场所:1)净空高度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

2)净空高度大于8m且不大于12m,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

2.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不应用于下列场所:1)经常有明火作业。

2)不适宜用水保护。

3)存在明显遮挡。

4)火灾水平蔓延速度快。

5)高架仓库的货架区域。

6)火灾危险等级为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严重危险级。

二、设计参数1.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保证至少2台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2.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20L/s;用于扑救工业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30L/s。

3.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用于扑救轻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5L/s;用于扑救中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10L/s。

4.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2台确定。

5.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布置应能使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

系统的设计参数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6.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保护场所内任何一点着火时,可能开启射流的灭火装置的最大数量确定,且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7.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喷水时间应不小于1h。

三、管道与阀门1.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每台灭火装置、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每组灭火装置之前的供水管路应布置成环状管网。

环状管网的管道管径应按对应的设计流量确定。

2.系统的环状供水管网上应设置具有信号反馈的检修阀。

检修阀的设置应确保在管路检修时,受影响的供水支管不大于5根。

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1. 引言本规范旨在规范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与维护,确保水消防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够高效地发挥作用,减轻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民用建筑的水消防系统设计与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

3. 设计要求3.1 消火栓系统3.1.1 设计基础消火栓系统是建筑物灭火的基本设备,应满足消防部门的要求。

消火栓系统的水泵控制应采用自动化控制,便于操作和管理。

3.1.2 设计参数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参数要求:•消火栓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用途、面积、高度等因素确定消火栓数量。

•出水压力:应根据消防水源、建筑物高度、水管道走向和消火栓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出水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用途、面积、高度等因素确定出水流量。

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2.1 设计基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建筑物灭火的重要设备,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结构、用途等设计。

3.2.2 设计参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参数要求:•灭火区域设置:应根据建筑结构、用途、危险性等因素设置。

•喷头密度:应根据灭火区域的尺寸、形状、高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出水流量:应根据喷头密度、水泵控制方式和供水管道水压等因素确定。

3.3 室内消火栓系统3.3.1 设计基础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建筑物内部灭火的重要设备,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结构、用途等设计。

3.3.2 设计参数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参数要求:•系统覆盖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的面积和高度等因素确定。

•出水压力:应根据消防水源、建筑物高度等因素确定。

•出水流量:应根据建筑物面积、高度和消火栓数量等因素确定。

4. 施工与维护4.1 施工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执行施工。

•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泵房等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应有资格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消防考点: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消防考点: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消防考点: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干粉灭火系统历年考试分值在3分左右,实务1分,综合能力2分。

分值占比不是很高,但是知识点其实也并不难,因此对于干粉灭火系统的相关知识点我们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把握。

下面我们就干粉灭火系统的相关知识点做如下总结:知识点一【一般规定】(1)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3)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二氧化碳不应大于3m/s)。

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4)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5)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6)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7)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

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与二氧化碳相同)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8)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知识点二【全淹没灭火系统】(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³。

注册消防工程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注册消防工程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控制组件的安装:
1、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安装 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部位,距地面高度1.5m 2、手动启动,停止按钮,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 作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并 安装牢固,不倾斜 3、气体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
气体灭火系统
防护区
设计参数:
1、高压系统储罐容器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15MPa;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动作压力为 19MPa±0.95MPa;储存环境温度,0-49℃ 2、低压系统储罐容器工作压力不应小于2.5MPa 应采用良好的隔热措施;应设置2套泄压装置, 泄压动作压力为2.38MPa±0.12MPa,泄压装置 直通室外;报警压力设定值高压2.2MPa,低压 1.8MPa;储存环境温度-23℃到49℃
IG541灭火系统:
1、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 2、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固态表面火灾不得低于28.1% 4、喷放时间48s到60s内应喷放设计用量的 95%
灭火浸渍时间:
预制灭火装置设 置要求:
1、直观检查,与选择阀等直观检查要求相同 2、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 3、同一防护区设置多台装置时相相互的距离 不得大于10m 4、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充压压力不 应大手2.5MPa 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0 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 响应时差不得大于 2s
安装参数:
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储存容器外表正面标注灭火剂名称,字迹明 显、清晰,标志铭牌牢固且设置在系统明显部 位;选择阀、单向阀标有介质流动方向的标志 4、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高度差不宜超 过 20mm。 5、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高度差不宜 超过 10mm 6、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0m且不小于容器外径的1.5倍 7、同一系统容器阀的压力表,高差不宜大于 10mm,相差较大时使用垫片调整

建筑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第二章建筑消防系统2-1 消火栓给水系统及布置一、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原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二、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组成与供水方式1、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组成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一般由水枪、水带、消火栓、消防管道、消防水池、高位水箱、水泵结合器及增压水泵组成。

(1)消火栓设备是由水墙、水带和消火栓口组成,均按装在消火栓箱内。

①水枪:一般为直流式喷口直径有13、16、19mm3种。

②水带:口径有两种50mm65mm水带长度一般为15、20、25、30m四种水带材质有麻织和化纤两种,由衬胶与不衬胶之分。

③消火栓:均为内扣式接口的球形阀式龙头单出口(50、65mm两种)双出口(65mm一种)(当每支水枪的最小流量小于5L/s时选用口径为50mm的消火栓;大于5L/s时选用口径为65mm的消火栓)另外,要注意喷口直径为13、16mm的水枪与直径为50mm的水龙带和消火栓配合使用;喷口直径为16、19mm的水枪与直径为65mm的水龙带和消火栓配合使用。

(2)水泵结合器在建筑消防给税系统中均应设置水泵结合器;水泵结合器时连接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加压供水的装置;水泵结合器有地上、地下和墙壁式三种。

(3)消防管道与其它给水系统合并或独立设置。

(4)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用于无室外消防水源情况下,贮存火灾持续时间内的室内消防用水量。

(5)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内应贮存有室内10min的消防用水量,安装高度应满足最不利消火栓所需水压要求。

为确保自动供水的可靠性,应采用重力自流供水方式;消防水箱宜与生活或生产用水合用水箱,以保持箱内贮水经常流动,防止水质变坏,但需要有消防用水防止被动用的措施。

2、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给水方式(1)由室外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外网提供的水量、水压在任何时候均能满足室内消火栓所需的要求。

一种与生活或生产用水公用管网;一种消火栓系统独立设置。

(2)设水箱的消火栓给水方式外网一天中有一定时间能保证消防水量、水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12)设计基本参数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12)设计基本参数

设计基本参数5.0.1 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是相互关联的,原表5.0.1中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10MPa的规定容易造成误解,实际上系统中喷头的工作压力应经计算确定。

本条规定为依据美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3(1996年版)的有关规定,对原规范第2.0.2条和第7.1.1条的修改。

图7为美国NFPA-13(1996年版)标准中规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表。

根据“大强度喷水有利于迅速控灭火,有利于缩小喷水作用面积”的试验与经验的总结,选取该曲线中喷水强度的上限数据,并适当加大作用面积后确定为本规范的设计基本参数。

这样的技术处理,既便于设计人员操作。

又提高了规范的应变能力和系统的经济性能。

因此,对设计安装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既符合我国经济技术水平已较首次制订本规范时有显著提高的国情及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编写习惯,同时又能保证系统可靠地发挥作用。

表8为本规范原版本与修订版本中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基本数据的对照表。

不难看出,修订版给出的数据有所增加,增大了设计人员的选择余地。

从整体上强化了喷水强度这一体现系统灭火能力的重要参数,因此加强了系统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表9为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设计基本数据。

本规范表5.O.1中“注”,参照美国标准,提出了系统中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允许按不低于O.05MPa确定的规定。

当发生火灾时,供水泵启动之前,允许由消防水箱或其他辅助供水设施供给系统启动初期的用水量和水压。

目前国内采用较多的是高位消防水箱,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如果顶层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水压要求为O.1MPa,则屋顶水箱必须比顶层的喷头高出10m以上,将会给建筑造型和结构处理上带来很大困难。

根据上述情况和参考国外有关规范,将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确定为O.05MPa。

降低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而产生的问题,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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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消防系统设计主要参数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根据设置场所和保护对象特点,确定火灾危险等级、防护目的和设计基本参数。

一、火灾危险等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

(一)轻危险级
一般指可燃物品较少、火灾放热速率较低、外部增援和人员疏散较容易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
一般指内部可燃物数量、火灾放热速率为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

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划归中危险级。

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划分为中Ⅰ级和中Ⅱ级。

(三)严重危险级
一般指火灾危险性大,且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

(四)仓库火灾危险级
根据仓库储存物品及其包装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将仓库火灾危险等级划分为Ⅰ、Ⅱ、Ⅲ级。

仓库火灾危险Ⅰ级一般是指储存食品、烟酒以及用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的场所;仓库火灾危险Ⅱ级一般是指储存木材、纸、皮革等物品和用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场所;仓库火灾危险Ⅲ级一般是指储存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等物品的场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划分举例见表3-3-1。

表3-3-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二、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规模及其火灾危险等级等因数确定。

(一)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对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2的要求。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闭式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3-3-2规定值的1.3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3-3-2规定值的1.3倍确定。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表3-3-2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二)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对于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3的要求。

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确定喷水强度。

表3-3-3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三)不同仓库内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对于不同的仓库,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根据仓库内物质的性质、储存的方式,以
及系统所选用的喷头类型,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确定。

1.堆垛储物仓库
Ⅰ级、Ⅱ级堆垛储物仓库和Ⅲ级分类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分别不应低于表3-3-4和表3-3-5的规定。

表3-3-4I级、II级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2.货架储物仓库 I级、II级仓库危险级的货架储物仓库,
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6的要求。

注:表中字母:“J”表示货架内喷头“J”前的数字表示货架内喷头的层数。

3.混储仓库
当Ⅰ级、Ⅱ级仓库危险级的仓库中混杂储存有Ⅲ级仓库危险级的货品时,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7的要求。

表3-3-7混储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4、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3-3-8的规定。

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在保护最大高度范围内,如有货架应为通透性层板。

(四)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喷头的选型、布置和作用面积(按开放喷头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
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2.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
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4m,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五)水幕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10的要求。

(六)持续喷水时间
除特殊规定外,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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