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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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湖北省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湖北省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一、总则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作为一项重要的助学政策,旨在激励和表彰在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各个领域有杰出表现的本科生。

湖北省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是为了一方面促进湖北省高等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鼓励学生全面学习和不断进取而制定的。

下文将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奖学金资格、评选流程、管理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奖学金资格1.湖北省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每年不超过1%的全日制本科生获得,二等奖学金不超过2%的全日制本科生获得。

2.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湖北省户籍并在湖北省高校就读的本科生。

3.奖学金评选的主要依据为学生的学术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4.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湖北省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

三、评选流程1.学校奖学金办公室根据学生的个人档案和申请材料,初步筛选出符合奖学金条件的候选人,并向校内公示。

2.候选人名单经学校考核委员会审核后,上报至湖北省教育厅。

3.湖北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小组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评审,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4.获奖名单由湖北省教育厅公示,学校通知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学金。

四、管理措施1.奖学金资金由湖北省财政专门拨付,其中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2.获奖学生享受奖学金期间,需保持在湖北省高校的正常学籍,不得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

3.学校奖学金办公室负责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相关工作的宣传。

4.获奖学生在获奖期间享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优先获得科研项目、学术交流等机会。

5.湖北省教育厅、学校对奖学金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追缴、取消资格等处理。

五、其他规定1.奖学金评选工作每年一次,评选结果一经公示即生效。

2.奖学金的取消、暂停或终止,需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及时公示。

3.获奖学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术道德规范。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我校综合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奋发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类别。

(-)校设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包括优秀集体奖、注:同时获得优秀学业奖学金与优秀个人单项奖学金任意一项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二)社会捐赠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其奖励标准及条件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第四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2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积极上进;3 .学习勤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满足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规定的相应要求;(三)凡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含)以上处分者;2 .学习态度差,违反学校有关考勤管理规定或严重损坏教学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财物者;3 .缺乏集体意识和诚信,无故不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的活动,被学院、班级认定为不适宜参评奖学金者(各学院制定相应细则)。

(四)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益活动者可做优先考虑。

第五条优秀集体奖具体评选条件:(-)优秀班集体1 .优秀班集体数量各学院推荐优秀班集体不超过3个班。

2 .优秀班集体评选条件(1)班级建设工作突出。

有一个政治坚定、积极肯干、凝聚力强、公正公平、能以身作则带领同学共同进步的团支部委员会和班委会;班级制度健全,有日常工作记录;充分发挥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职能;(2)有积极上进、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奋发有为;(3)有勤奋、严谨、拼搏向上的优良学风。

武汉大学学生单项奖励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学生单项奖励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学生单项奖励实施细则武汉大学学生单项奖励实施细则武大学字〔2008〕33号【制度标题】武汉大学学生单项奖励实施细则【解释部门】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字号】武大学字〔2008〕33号【颁布时间】2008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创造、创业精神的优秀人才,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在《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特补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经学校批准的校内外学习科技竞赛、文艺活动、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等各类评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依据本细则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精神奖励予以发文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二章奖励类别和奖励标准第四条单项奖励是指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先进班集体等综合奖之外的奖项,主要包括:学习科技竞赛奖、文艺活动奖、体育竞赛奖、社会实践奖和精神文明建设奖等。

第五条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学习科技竞赛中获奖的个人或集体,学校颁发学习科技竞赛奖。

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在校级以上(含校级)文艺比赛中获奖的个人或集体,学校颁发文艺活动奖。

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二。

第七条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前八名的个人或集体,学校颁发体育竞赛奖。

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三。

第八条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果,并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的个人或集体,学校颁发社会实践奖。

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四。

第九条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对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学校颁发精神文明奖。

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五。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表彰的个人和集体的奖励经费由校级财力承担;获得校级表彰的个人和集体的奖励经费按校院财务两级管理的要求,实行校、院(系)分担,学校和相关学院(系)各承担奖励金额的50%。

最新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最新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最新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以及学校与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签订的奖学金协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三大类。

第四条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学金的种类第五条国家级奖学金国家级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级奖学金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由学生处负责制定。

第六条校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与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是由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面向学校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校级社会奖学金;面向书(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院级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根据协议内容确定。

第三章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标准第八条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秀;5. 关心同学,积极参加朋辈帮扶;6.主动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与“四个一百”育人行动、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综合素质突出。

第九条国家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依据国家级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条校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一)特等奖学金1.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第一或前1%;2.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卓越成果或优异成绩;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良好及以上;4.每学年评选本科生10名,奖励金额每人10000元。

武大奖学金评定细则【VIP专享】

武大奖学金评定细则【VIP专享】

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12年0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70%、2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在学院的领导下,先由学生本人进行总结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导师、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以及5名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和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对台湾的工作方针,增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本细则将其奖项合称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评对象与申请条件第一条我校正常在读全日制港澳台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可以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不参评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三、学习勤奋,评奖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优良;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等级与奖励标准第三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分为港澳台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和华侨本科生奖学金。

第四条奖学金名额、等级、奖励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评审办法第五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本科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6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1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60%+C×15%+D×10%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5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2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50%+C×25%+D×10%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4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3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激励本科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文科、理科以及工科。

第三条本办法细则所指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分别是指在学术成就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事项包括学习成绩、学业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学术报告、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由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学校统一测试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细则第六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主要以学生的学术成绩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1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二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三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3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一定表现的,可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评定的结果和学校的奖学金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章荣誉称号评定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荣誉称号包括学业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评定主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表现为依据,包括学术能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学业先进个人:学生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评定为学业先进个人。

(二)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在校团队或社团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对团队或社团的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可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信息管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比办法

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09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0—75%、15—30%;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或直属系,下同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第七条各学院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在弹性区间内确定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所占的比例,调整有关测评指标,制定出本单位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在本单位实施;学生工作部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第八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一思想政治表现A1;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二个人品德修养A2;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三学习态度状况A3;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四组织纪律观念A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五身心健康素质A5;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20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减2分/次;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审核;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其中,Ai 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一必修课程成绩∑∑===mi mi iiiYY XB B 1111111:)(其中,X 1i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 1i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 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二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成绩∑=⨯=nj j j Y X B B 12222002.0:)(其中,X 2j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 2j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 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三各学院可将部分重要的专业选修课纳入B1评分,但不得超过4门;纳入B2进行评分的选修课和辅修课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学生有超过8门选修课和辅修课成绩的,可选成绩较好的8门课程计入评分;四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F2=B1+B2第四章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第十四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第十五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一出版着作C1;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着作的,按表一加分;不同着作可累加计分,合着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本项累加计分不超过15分,出版着作由学院认定; 表二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2;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二加分;所有论文或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或作品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刊物级别和作品由学院认定;表二 1.发表学术论文评分2.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三科技发明C 3;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三加分;不同发明或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发明专利或大学生科研项目前二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表三 科技发明评分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 4;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按表四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五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C 5;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按表五1加分;担任学生干部的按表五2加分;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测评小组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表五 1.社会活动评分2.社会工作评分六另10分C6由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列相应项目和指标予以评分;第十六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第五章测评结果及其应用第十七条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F=F1×10%+F2×60%-75%+F3×15%—30%第十八条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应在本测评单位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并作出裁决;第十九条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施行;。

计算机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武大计学字〔2015〕4号计算机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激励计算机学院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武大学字[2012]32号)要求,结合《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计算机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奖励标准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处于本专业年级前6%,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也必须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6%,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则该生必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方可提出申请,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

该类学生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评定组织学院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3名)、班主任代表(3名)、各年级学生代表(3名)为成员的计算机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

各年级成立国家奖学金年级评审小组,由学生干部(3名)、党支部书记(1名)、普通学生代表(3名)组成。

奖学金评审小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关于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政策,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名额分配根据学校下达的总名额以及各年级、各专业人数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若专业人数等于或小于60人的分配1个名额。

其中弘毅学堂计算机班、卓越工程师计算机班各视同为一个专业。

武汉大学奖学金测评办法

信息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规范评比程序,细化考评体系,根据《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管理条例》和《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比工作严谨、规范、有序实施。

通过奖学金的评比,引导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能力、综合素质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的奖学金评比,专指针对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由校党委学工部提供的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四条奖学金评比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五条各专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学工部给我院参评学生的百分比确定的总指标分配。

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原则上向先进班集体倾斜。

第六条奖学金评比工作,实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则。

各专业(同年级,下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专业的测评工作。

对于本专业测评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应在班级导师的主持下,在全专业范围内民主决议。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奖学金评比工作采取学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专业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专业测评结果应在专业公示,学院审核结果应在全院公示。

第八条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奖学金评比工作,分配各专业奖学金名额,对各专业评比工作和评比结果进行审查。

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本科生工作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分管本科生工作副系主任、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九条各班在班级导师的组织下,以专业为单位开展奖学金评比工作。

各专业成立奖学金评比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级测评工作。

班级导师担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学习委员、寝室长担任成员,并在本专业不参加奖学金评选的同学中民主推选不超过本专业10%的同学作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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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09年6月修订)
(武大学字〔2009〕24号,2009年7月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造就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设立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奖学金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工作,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工作。

第三条奖学金申报对象为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有必修课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学校或学院(系)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新生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简称新生,下同)并符合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者,可享受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新生奖学金设有校长特别奖、优秀新生奖、基础学科奖。

优秀新生奖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

第七条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成绩和表现评定,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提出
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评审条件确定初选名单,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取得学籍以后评定和发放,并一次性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鼓励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000元、1200元、700元。

第十二条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哲学、历史学、经济学、地理科学等基地班、人文科学试验班学生评选基础学科优秀学生奖学金。

甲等、乙等、丙等奖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5%、30%,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000元、1200元、700元。

第十三条农业水利工程专业、测绘工程专业等本科专业学生评选专业优秀学生奖金。

甲等、乙等、丙等奖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3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000元、1200元、700元。

第十四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

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应当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的,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
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五)综合测评优良,基本素质和课程学习成绩两个测评项目原则上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

第十五条符合第十四条基本条件且课程学习成绩位列本测评单位的前10%的学生原则上应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学校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学院(系)在学校制定的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学院(系)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根据考评结果和奖励比例或名额确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人选。

第十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学生本人申报并参加综合测评;
由导师、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进行核查,确定初选名单,由导师签名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经学院(系)审核后张榜公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在每年9-10月份评选,11月份颁奖。

学校对获奖者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学校另行设立部分单项奖,用于奖励在学习竞赛活动、科技学术活动和素质教育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单项奖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颁发,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可兼得单项奖,具体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另行制订。

第四章专项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条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包括纪念奖学金、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和其它奖励、资助学生学习的奖金、基金等。

第二十一条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设立规定和评定办法确定。

没有特别规定的,
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和程序评审、颁奖。

第二十二条专项奖学金的评审一般应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评选要求,由学校分配确定各学院(系)的奖励名额,由学院(系)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评奖结果由学校抄送捐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应同时进行。

有资格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最多可申报一项专项奖学金,可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荣誉,但只能获得金额较高项的奖金。

如果某些专项奖学金有特殊要求,并确无其他合适人选,经学校同意,学生可重复获奖。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系)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应接受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

学院(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方式由学院(系)与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财务工作、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招生就业工作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六条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条例,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各学院(系)设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根据各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协议和捐资方意愿,专项奖学金可单独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该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公布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所在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

如学生对所在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日内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1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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