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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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oved_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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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与《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我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两部分,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

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见表1。

表1 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等级资助额度比例(%)一等全额学业奖学金+ 全额学业助学金50二等半额学业奖学金+ 全额学业助学金30三等全额学业助学金20二、管理机构成立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领导下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各系系主任、研工办主任、学工办主任等任成员,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管理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三、评定范围参评对象必须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和单考生不参加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一年级基本奖学金等级确定为一等,其它年级按本细则评定。

四、评定办法1. 新入学的研究生参照初复试成绩和入学前所在学校或单位的表现综合评定;其它年级研究生按照“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四项评价指标综合评定。

基本奖学金评定等次,结合名额指标数按总评分的高低确定,总评分=“思想品德与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评分+“课业成绩”得分+“学术表现”评分。

四项指标在总评分中的权重分值见表2。

各项指标评分的计算式为该项指标的权重分值该项指标的最高得分该项指标的实际得分某项指标的评分⨯=表2 评价指标的权重分值权重分值 (分)内 容二年级三年级备 注思想品德、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1010课业成绩70—学术表现2090四项综合100100第1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故二年级主要考核学生的课业成绩;第2学年课程学习结束,为毕业论文阶段,故三年级主要考核学生的学术表现。

武汉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教育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的主要意义在于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和参加各项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学习进步及全面发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应综合考虑研究生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综合评价研究生的全面表现与整体素质。

第二章组织评定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计担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计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等。

第五条各研究生班级成立“班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小组”。

班级评定小组由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和班级普通成员组成。

第三章奖学金设置类别、标准及比例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及比例见下表:第四章评定范围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外国语学院全日制统招研究生,档案未在学校的无参评资格。

委培、定向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1.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抄袭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3.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或者未通过研究生中期筛选;4.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5.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提出申请;6.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伪造材料者,一经查实,即实行“一票否决”;此外,对于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学金,一经查实,将如数追回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院党政联席会议2014年11月12日通过)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方案(试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德育为优秀。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申请人在最近一次的学业奖学金总分排名为年级前15%,或者在前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之间有文章在《武汉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期刊目录》所列的A类或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且已见刊。

(注:未列入该目录的SSCI收录期刊论文和期刊影响因子在1.0及以上的SCI、SCIE收录论文为A类期刊论文。

未列入该目录的期刊影响因子在1.0以下的SCI、SCIE收录论文为B类期刊论文)3. 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0分。

平均学分绩=∑(所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一年级研究生的平均学分绩为该学年全部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

二年级研究生的平均学分绩为一、二年级全部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

重修或补考后合格的课程,以60分计入平均学分绩。

评选学年度单科成绩应不低于70分。

评选学年度所修课程有不及格者,不论其补考或重修后的分数,一律视为不满足此项条件。

二年级结束后评定奖学金考察单科成绩最低分时,只考察二年级学年度所修的课程,但一、二年级所有课程不能有重修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二年级重修或补考一年级的课程,视为二年级所修的课程,应不低于70分。

申请人所修课程成绩以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给院评审委员会的成绩单为准。

硕、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硕、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航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航运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一年级研究生、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加入校当年的奖学金评审。

二、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选:(一)申请人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1)在校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2)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3)在校期间有违纪现象,受纪律处分者。

(二)评价指标1.综合素质:综合素质测评为班级(按培养类型分)前3名,德育得分27分以上;2. 学习成绩:本学年度课程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课程平均计算方法为:∑(本学年度所修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3.科研成果加分:(1)本学年度公开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A区每篇3分,B区每篇2分,C区每篇1分。

可累加。

(2)在有届次的、相关行业的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计2分,在全国性(国内一级学会发起的)学术会议宣读论文计1分。

论文在一级航海学会组织的国家级比赛中获奖加2分,论文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奖加1分。

可累加。

(3)参加学生学术科技竞赛,获国家级(只计前5名)一等奖,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4分、3.5分、3分、2.5分、2分、二等奖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3分、2.5分、2分、1.5分、1分、三等奖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2.5分、2分、1.5分、1分、0.5分;省部级或一级相关学会组织的比赛中获一等奖(只计前3名)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3分、2.5分、2分,二等奖(只计前2名)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2分、1.5分,三等奖(只计前1名)奖励1分;获校级一等奖前3名按2分、1.5分、1分计,二等奖前2名按1分、0.5分计;三等奖前1名按0.5分;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项计分,不累计加分。

武汉理工大学奖励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奖励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奖励管理办法校人字〔201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其激励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职教职工及直接参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专项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奖励原则:(一)奖励项目设置应规范、合理,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

(二)奖励对象应具有先进性,依据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实绩,重点奖励已取得的标志性、典型性成果或成绩,充分发挥获奖者的示范作用。

(三)奖励工作应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组织部、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全面负责学校各类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二)研究决定学校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定评选或推荐结果。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学校奖励工作。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五条学校奖励工作分别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评选或推荐,并报学校奖励委员会审批(校外评奖)或备案(校内评奖)。

第六条科学研究专项奖励、人才培养专项奖励及学科建设专项奖励分别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奖励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奖励的设置第七条奖励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含行业、协会)和校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奖励分为以下六种类型:(一)科学研究专项奖励科学研究专项奖励是指学校和上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以科技工作为主的专项奖励。

包括:科学技术专项奖励(科研基地立项、创新团队与人才、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等)、人文社会科学专项奖励(科研基地立项、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等)。

2013至2014学年度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名单

2013至2014学年度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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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前 蒋龙 马栋梁 刘也萍 刘圣源 许晓彤 周雷 余安正 许新 陈熙 徐杨 马凯文 傅逸蒙 郑扬银 苏策 罗文涛 喻奕 李莉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杨宏欣 何湘 张杨伊兰 易凤梅 鲁丽盈 孙倩 江珊 罗香 谢莹莹 韩晓靖 袁飞飞 汤骅 邓悦 张雨溪 谢威 金颖婕 刘晏岑 王颖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2013-2014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姓名 姜珊珊 张晓平 毛鹏燕 杨楚楚 木天胜 罗丽莎 方清明 张尉博 随献伟 陈星竹 陈明凤 王奕媛 李念念 陶勇 刘丰艺 朱城业 学校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院系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专业 材料化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科学硕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复合材料与工程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学号 0121101030132 0121101010334 0121101010434 0121101080528 0121101010805 0121101080333 0121101040126 0121014660115 0121101050106 0121201010131 0121203920406 0121201010332 0121201010730 0121201010501 0121201040101 0121201080401 性别 民族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男 女 男 女 女 男 男 男 入学年月 证书编号 12624 12625 12626 12627 12628 12629 12630 12631 12632 12633 12634 12635 12636 12637 12638 12639 满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2年9月 汉族 2012年9月 汉族 2012年9月 汉族 2012年9月 汉族 2012年9月 侗族 2012年9月 汉族 2012年9月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管理学院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2)学术不端行为;(3)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5)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者。

(6)到校外单位带薪实习或工作期间,或无正当事由长时间不在学校者。

(7)外出离校未办理离校手续者。

四、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评价办法:1、学习成绩的参评条件为本学年度课程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三年级研究生参评资格依据二年级研究生成绩,若无课程则无单科成绩限制。

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出具成绩单为准。

2、申请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思想道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工作的总和排名。

3、详细评定办法1)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A思想道德,占10%;B课业成绩,占50%;C学术表现,占30%;D社会工作,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50%+C*30%+D*10%2)以研究生第二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A思想道德,占10%;B课业成绩,占10%(前2年的课业成绩总计);C学术表现,占70%;D社会工作,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10%+C*70%+D*10%3)思想道德计分标准(1)思想道德总分=基本评分+思想道德奖励分(2)基本评分包括基准分、活动分和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与《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我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两部分,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

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见表1。

表1 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等级资助额度比例(%) 一等全额学业奖学金+ 全额学业助学金50二等半额学业奖学金+ 全额学业助学金30三等全额学业助学金20二、管理机构成立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领导下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各系系主任、研工办主任、学工办主任等任成员,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管理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三、评定范围参评对象必须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和单考生不参加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一年级基本奖学金等级确定为一等,其它年级按本细则评定。

四、评定办法1. 新入学的研究生参照初复试成绩和入学前所在学校或单位的表现综合评定;其它年级研究生按照“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四项评价指标综合评定。

基本奖学金评定等次,结合名额指标数按总评分的高低确定,总评分=“思想品德与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评分+“课业成绩”得分+“学术表现”评分。

四项指标在总评分中的权重分值见表2。

各项指标评分的计算式为该项指标的权重分值该项指标的最高得分该项指标的实际得分某项指标的评分⨯= 表2 评价指标的权重分值内 容权重分值 (分) 备 注 二年级 三年级 思想品德、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10 10 第1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故二年级主要考核学生的课业成绩;第2学年课程学习结束,为毕业论文阶段,故三年级主要考核学生的学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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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当学年获“校三好学生标兵”或“校优秀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四、评审办法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学生评先的基础上进行。

“校三好学生标兵”颁发国家奖学金,“校优秀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各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暨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张榜公示五天,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五、发放及管理
1、学校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有条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国防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3、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校园卡对应的工商银行联名卡帐户。

4、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字[200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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