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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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国家奖学金是对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和鼓励,旨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为了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评选对象1.1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主要为在校本科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自主招生本科生。

1.2 研究生:研究生也可以参与国家奖学金评选,但需符合相应的评选条件和标准。

1.3 博士生:博士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满足一定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

二、评选标准2.1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选国家奖学金的重要标准,包括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等。

2.2 学术科研能力:对于研究生和博士生,学术科研能力也是评选的重要标准,包括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

2.3 综合素质:除了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能力外,综合素质也是评选国家奖学金的考量因素,包括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

三、评选程序3.1 提交申请: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家奖学金评选申请,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推荐信等材料。

3.2 学校初审:学校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继续参与评选。

3.3 专家评审:评选委员会会邀请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学金发放4.1 发放时间:国家奖学金通常在学年末或学期末进行发放,以资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4.2 发放方式:奖学金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发放,方便学生使用。

4.3 使用范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合理使用奖学金,包括学习用品、生活费用等。

五、监督管理5.1 定期检查:学校和教育部门会定期对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5.2 纠错机制: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学校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3 建立档案:学校会建立获奖学生的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获奖情况等信息,以便今后参考。

总结: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激励学生、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高校和教育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细则,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及管理细则(试行)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及管理细则(试行)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及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必须获得一等校级综合奖学金;5.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必须位于前10%。

6.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系学办主任担任,资助小组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资助小组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七条评审的基本程序: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

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综合测评成绩、如果获得奖学金将如何使用等。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家奖学金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荣誉,旨在激励和表彰在学业、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为了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评选对象1. 本科生: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层次的在校学生。

2. 研究生:全日制普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三、评选标准1. 学业成绩: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应达到一定要求,包括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等。

2. 科研成果:学生在科研方面的成果,如发表的论文、参预的科研项目等。

3. 社会服务:学生在社会服务方面的表现,如志愿活动、社团组织等。

四、评选程序1. 学校初评: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情况进行初步评选,确定候选人名单。

2. 材料审核:候选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成绩单、论文发表证明、社会服务证明等。

评选委员会将对材料进行审核。

3. 专家评审:评选委员会将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4. 综合评定:评选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情况,综合评定候选人的综合素质。

5. 公示和申诉:评选结果将进行公示,并设立申诉渠道,确保评选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6. 最终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确定获奖名单,并颁发国家奖学金。

五、奖励和管理1. 奖励金额:国家奖学金的金额由财政部门确定,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评选结果进行分级奖励。

2. 奖励名额:每一个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确保公平分配。

3. 奖励方式:国家奖学金将以奖学金的形式发放给获奖学生,用于资助其继续学业和科研工作。

4. 管理和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获奖学生的培养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评选结果的意义1. 荣誉表彰:国家奖学金是对学生优秀表现的肯定和鼓励,是学生学习和科研的动力。

2. 就业竞争力:获得国家奖学金将增加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提高就业和升学的机会。

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一、背景大学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了激励大学生们自主学习和积极提升自我素质而设立的一项奖励,旨在表彰在学业、科研、体育、文艺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并激发更多大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新精神。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奖学金的制度,制订一份全方位的实施细则是很有必要的。

二、实施对象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对象:各高校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不含援藏援疆定向培养计划类别的学生。

三、评定标准大学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应该是基于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两个方面考核的,具体包括:1. 学业成绩方面:每年需要取得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或者在专业中居于前5%的成绩。

2. 综合表现方面:每年在本科教育教学计划中选修科目,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进行选择,具体项目如下:(1)科研:撰写优秀科研论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专利申请等等。

(2)体育竞赛:参加校内外体育比赛并获得优异成绩。

(3)文艺竞赛:参加校内外文艺比赛并获得优异成绩。

(4)公益服务:参与或组织学校或社会公益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5)社会实践:在校外实践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并取得相关证明。

四、评定程序1. 评选时间:每学年结束后进行。

2. 申报流程:(1)大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交所需材料(包括学习成绩单、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等)。

(2)申报阶段各层次审核:院系、学校领导审核。

3. 评选程序:(1)初审:院系负责初审并公示。

(2)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学校指定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公示:评选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内学生可进行申诉。

(4)奖学金管理中心:学校设立奖学金管理中心进行奖金的发放和具体管理。

五、特别情况处理1. 大学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可以申请延迟提交,但最晚不能超过学期结束后的2周。

2. 对于因病、事变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或完成任务的大学生,可申请有关部门确定处理措施。

但是,必须提交书面证明。

六、工作机制为保证国家奖学金制度的公正性、公平性,高校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工作机制。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了鼓励优秀学生在学习上取得突出成绩而设立的奖励制度。

为了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了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明确了评选的标准、流程和要求。

二、评选标准1. 学业成绩:学生在学习上取得的成绩是评选的重要依据。

评选将根据学生的综合成绩、学科成绩、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2. 学术研究能力:评选将重点考察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包括科研项目、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等。

3. 综合素质:评选还将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品德、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综合素质,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三、评选流程1. 提交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业成绩单、科研成果等。

2. 学校初审: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学校评审: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由教师、专家等组成,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

4. 推荐材料上报:学校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给上级教育部门。

5. 教育部门评审:教育部门将对学校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和评审,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性。

6. 终审公示:教育部门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7. 颁发奖学金:评选结果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根据评选结果对学生进行奖学金的颁发。

四、申请要求1. 学生必须具备中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 学生必须具备优秀的学业成绩和科研能力,具有较高的学术潜力和创新能力。

3. 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品质,积极参预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4. 学生必须按时提交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奖学金金额及数量国家奖学金的金额和数量根据学校规模和财力情况而定,普通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不同档次。

奖学金金额将直接发放给获奖学生,用于鼓励他们在学习上的进一步努力。

六、评选结果公示和申诉评选结果将在指定的校内和校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国家奖学金是对在学术、科研、创新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的一种形式。

为了确保评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正文:1. 评选条件1.1 学术成绩优秀:学生需要在各门课程中取得优异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以及科研项目成果等。

1.2 科研能力:学生需要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如发表论文、参与科研竞赛等。

1.3 学术荣誉: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荣誉,如获得学术竞赛奖项、学术会议报告等。

2. 评选程序2.1 提交申请:学生需要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绩单、科研项目证明等。

2.2 评审委员会评议:由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综合考虑学生的学术成绩、科研能力和学术荣誉等方面。

2.3 公示与申诉: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学生有权对评选结果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诉进行审查。

2.4 最终确定:根据申诉结果,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并进行公布。

3. 奖励标准3.1 一等奖学金:对在学术、科研、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奖金数额较高。

3.2 二等奖学金:对在学术、科研、创新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进行奖励,奖金数额适中。

3.3 三等奖学金:对在学术、科研、创新等方面表现较好的学生进行奖励,奖金数额较低。

4. 评选原则4.1 公平公正:评选过程中要保证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预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4.2 严格标准:评选标准要严格,确保只有真正具备优秀表现的学生才能获得奖学金。

4.3 多元化评价:评选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学生在学术、科研、创新等方面的表现,避免单一指标评价。

5. 奖学金使用与管理5.1 奖学金使用范围: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自由支配奖金,可以用于学习、科研、创新等方面的费用。

5.2 奖学金管理机构:学校设立奖学金管理机构,负责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奖学金的合理使用。

宁夏大学数学计算机学院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

宁夏大学数学计算机学院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

宁夏大学数学计算机学院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为推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学院评审委员会采取量化评分的形式对学生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素质综合测评是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分由智育分、科研分与额外奖励分三部分构成。

科研分测评已正式发表在核心以上期刊的科研成果,智育分和科研分的计算分值精确至百分位。

额外奖励分在智育分和科研分上直接累加,不封顶。

硕士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分=智育分×10%+科研分×90%+额外奖励分。

第二条智育分(占10%)在攻读研究生期间完成应修课程学分,所修课程(不含非学位课)平均分即为智育分。

第三条科研分(占90%)1.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所有科研成果(不含会议论文),必须发表在中文核心(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及以上的学术期刊(不含专刊、增刊、专辑)上,且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第一署名作者单位必须是宁夏大学。

2. 有DOI号并且以快报形式在网上发表的科研论文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3. 有录用通知但未正式发表的科研成果、论文摘要、会议综述、活动报道、无正式CN号论文、已申请但未取得公开号的发明专利和未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进行申报,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学院评审的参考依据。

4.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科研成果。

5. 计分方法如下:(一)论文分数=权重因子×合作因子。

(二)权重因子计算方法权重因子的数值为:1)在SCI刊物发表的论文,已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300,未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240;2)在SCIE刊物发表的论文,已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200,未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160;3)在EI刊物发表的论文,已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120,未检索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80;4)在专业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80,在综合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60。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术、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杰出成就的大学生而设立的荣誉奖项。

为了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了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二、评选对象1. 申请对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2. 评选对象:在学术、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杰出成就的学生。

三、评选条件1. 学业成绩优秀:学生应当在过去一学年内取得优秀的学习成绩,成绩排名在全班或全系(院)范围内位于前10%。

2. 科研成果突出:学生应当在科研项目中有突出的表现,如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专利或参与重要科研项目等。

3. 社会服务贡献显著:学生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如志愿服务、社区建设等,并取得显著成绩。

四、评选程序1. 申请阶段:a. 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格,附上相关材料,如成绩单、科研成果证明、社会服务记录等。

b. 学生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学校指定的评选办公室。

c. 评选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初步筛选。

2. 评选阶段:a. 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团,由学校内外的知名专家组成。

b. 专家评审团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学术、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c. 评审团根据评定结果,确定获奖名单。

3. 公示阶段:a. 评选办公室将获奖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公众监督。

b. 如有异议,公示期内可向评选办公室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4. 颁奖仪式:a. 评选办公室组织颁奖仪式,邀请获奖学生和相关领导参加。

b. 颁奖仪式上,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五、奖励措施1. 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2. 获奖学生将获得学校的表彰和奖励,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3. 获奖学生将作为学校的代表参加各类学术、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六、监督机制1. 评选办公室负责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公示期内,公众可对评选结果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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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件1: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必须获得一等校级综合奖学金;5.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资助小组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也需有两名学生代表。

第七条评审的基本程序:1.学院评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

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在本院公示一周后,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评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含各校区)范围内公示5天。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将确定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接到款项后,由学生处会同计财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校纪检委、监察审计处、学生处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几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校纪处分;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学院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宁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宁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宁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宁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须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6.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7.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宁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资助小组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也需有两名学生代表。

第八条评审的基本程序:1.学院评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

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宁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在本院公示一周后,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评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含各校区)范围内公示5天。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条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接到款项后,由学生处会同计财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校纪检委、监察审计处、学生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学院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夏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成立宁夏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

第二条宁夏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和各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在宁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各类校外资助等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学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在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下,通过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进行,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保证使真正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资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主体为学生代表。

两级监督委员会均设主任一名,学校的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纪检委一名副书记及学生处一名副处长担任,每个学院选派一名学生代表担任委员;学院的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一名教师代表和一名学生代表担任,原则上每个年级(或每个专业)选派一名学生代表担任委员。

第五条学校、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聘任,学生委员不能连任。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协助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的规章制度;2.对各类学生资助工作的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3.指导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工作;4.受理与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5.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对学院的各类学生资助工作的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2.受理与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如处理不了,应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3.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工作指导。

第八条学校、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学校的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学院的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第三章委员第九条学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委员应热心学生资助监督工作;第十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义务:1.自觉遵守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2.在职责范围内自觉履行监督职能;3.听取、收集并及时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利:1.对监督委员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2.对学生资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出质询;3.对有损学生资助工作声誉的行为提出批评;4.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对各类学生资助申请、评审与管理进行监督;5.享受学校及学院赋予的相关待遇,学生委员可享受学生干部应享有的综合测评加分。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条会议制度。

监督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根据学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需要确定会议的次数。

会议主要内容为审议监督委员会工作计划和监督工作规章制度、研究部署重要的监督工作、研究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及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通报和报告制度。

将监督委员会例会做出的决议,受理投诉和举报、处理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定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

监督委员会受理任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工作的实名投诉和举报。

监督委员会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的原则,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

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投诉和举报,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宁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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