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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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为我校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按教育部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参评学年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业务课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业务课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如申请学生成绩不能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和要求,学院申请人数不足学校划拨的人数,学院在评定国家奖学金时原则上以申请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参评标准,但综合测评成绩仍须在10%以内。

第四条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学院人数进行分配,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评选时间和程序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开启国家奖学金申请系统一(仅受理业务课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前10%的学生申请)及国家奖学金申请系统二(仅受理业务课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前30%的学生申请),业务课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前10%的学生本人登陆学生工作网提出申请;如申请学生成绩不能完全满足双10%要求,学院申请人数不足学校划拨人数,学院组织业务课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前30%且符合第三条要求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登陆学生工作网提出申请;

2.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班级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初选学生名单》,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根据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并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统一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教育部审批。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归档。

第七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本细则由兰州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校学字〔200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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