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一)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四川九洲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洲”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四川九洲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10年6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以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作价4,963.22万元与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持有的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12.50%的股权进行等值置换,同时,公司以8.59元/股,发行57,958,183股股份购买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9.66%的股权及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81.35%的股权。
2、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情况:2010 年6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确认书》,2010年6月17日,非公开发行的57,958,183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3、限售股变更情况:2011年4月18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57,958,183股变更为115,916,366股,限售期不变。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115,916,36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5.21%,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具体情况如下: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四、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主要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说明此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办理除股权激励获得股份以外的其他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届满;2.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股东承诺。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其他股东赠与股份,该部分赠与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适用上述第1项及第2项要求。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下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审查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上市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查无异议的回复后,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上市公司股东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拟申请解除限售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申请办理对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有关手续。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见附件1)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如适用);4. 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5.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 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总数、各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限售股份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限售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部分股东因当初的投资合作或者其他原因,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对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情况。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限售股份即将解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公司治理、市场稳定、股东权益等多方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引导上市公司进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制定一系列的指导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即解除限售股份的必要性和解除限售股份的指导意见,来探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问题。
二、解除限售股份的必要性1. 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限售股份的存在,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存在一定的阻碍。
限售股份通常由创始股东、核心管理层以及战略投资者持有,而这些股东的限售行为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过多的股权集中情况。
解除限售股份有助于增加流通股份的比例,提高市场流动性,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2. 促进市场稳定限售股份的解禁往往会导致股票和整个资本市场的不稳定。
在限售股份解禁之前,市场往往会出现预期性的波动。
解除限售股份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安排,以平稳市场情绪,确保股价稳定。
这样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投资者信心。
3. 保护股东权益限售股份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股份转让市场的不稳定,对股东权益造成一定的伤害。
解除限售股份有助于增加股份流通性,提高股东的选择权和转让权益,保护股东的权益。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质量,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解除限售股份转让指导意见1. 制定科学合理的解禁时间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安排。
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解禁时间表。
在股东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分阶段解除限售股份,以减少解禁对市场的冲击。
2. 定期披露解禁计划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定期披露的方式,及时告知市场有关解除限售股份的计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3.18•【文号】深证会〔2013〕 30 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相关交易事项,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二、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三、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四、机构客户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五、机构客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会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股份转让符合要求。
六、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七、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上证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七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 -回复

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回复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解读及影响分析引言:近日,市场上出现了一个令投资者们颇感意外的消息:一些上市公司宣布取消融券业务。
这一举措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猜测。
那么,为什么上市公司会取消融券业务?这是否会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一步一步地回答这些问题。
一、什么是融券业务?融券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借入股票进行卖空交易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投资者通过融券业务可以卖出自己没有持有的股票并获得销售所得,然后再以较低价位买入,获利差异。
二、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的原因?1. 监管政策调控。
监管层对于融券业务的监管要求不断加强,为了降低金融风险,提高市场稳定性,监管层可能会限制或取消融券业务。
此举旨在避免由融券交易带来的市场操纵、资金风险等问题。
2. 防范市场操纵行为。
融券交易容易被恶意操纵,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也是为了防范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
3. 减少公司风险。
融券业务的风险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不可忽视的。
一旦市场价格大幅波动,融券交易的债务就会大幅增加,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会带来较大的压力。
因此,取消融券业务有助于减少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的影响1. 对市场的影响取消融券业务意味着投资者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卖空操作,市场上卖出压力减小,有助于稳定股票价格。
同时,取消融券业务也可能减少市场的流动性,影响市场的活跃度。
2. 对股价的影响融券业务的取消可能会对股价产生影响。
一方面,取消融券业务会减少卖空压力,可能对股价起到支撑作用;另一方面,取消融券业务也会减少市场的流动性,可能导致股价的波动加剧。
3. 对投资者的影响取消融券业务会对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产生重要影响。
一些投资者可能会寻找其他的卖空方式,例如场外衍生品市场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股票借贷业务。
但这些方式一般由于门槛高、风险大而难以达到融券业务的便捷性和效果。
四、如何适应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1. 完善风险管理投资者应加强对自身风险的认识和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
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
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账户转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因此无此类股份进入信用账户) (5)融资买入(担任董、监、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
×
×
(6)融券卖出(担任董、监、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 × ×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4、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可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证券公司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证券公司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目前证券公司自营还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账户转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一个月内不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注2)(5)融资买入(所持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票)
×
×
×
(6)融券卖出(所持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票)
× × ×
2、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不得向本公司的关联人融资、融券。
4、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5、目前证券公司自营还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