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13-15章)【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3.行政追偿4.行政规范性文件5.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2.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
3.简述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
三、法条评析(15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问题:(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规定”?它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区别?(2)试析《行政复议法》关于本条规定的意义与局限性。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2.试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联系与区别。
五、案例分析(25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

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是研究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现象的基本部门法学,是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必修课。
本课程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属于行政法学总论,阐述行政法德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是研究行政法学的共性部分;第二部分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问题,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德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通过对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及实际应用的教授,使学生系统掌握本学科知识,提高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要求1、把握行政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特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原则之间的关系。
2、了解我国行政行为的分类、内容和效力。
3、全面认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体系结构、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情况。
4、对我国行政行为诸范畴,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全面领会并能够结合上述行政法制度分析中国的行政执法问题。
5、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制度。
三、课程重点与难点重点: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难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政诉讼。
四、选用教材及参考书目(一)、选用教材:姜名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导言一、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二、行政法的主线——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公民行政主体——管理相对方法人授权组织其他组织三、行政法的体系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主体论行政法行政行为论行政救济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二、行政法的概念称。
它包含以下涵义:1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三、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上的特征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26-30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3)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1)含义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2)资格条件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个人主要指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1)认定标准《行政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纳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删去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限制,表述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
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但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3.法律效果的存在(1)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或称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
FreeKaoYan姜明安行政法笔记

分章重点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与私行政;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行政与行政国、法治国1、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种类及其特征: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各国法源: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和协定我国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要求依法行政(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比例原则(适当性;必要性;比例性);信赖保护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4、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5、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的特征、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行政机关的体系1、行政机关的特征2、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和法律地位第六章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和法律地位1、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内容和消灭第七章行政相对人(略)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八章行政行为的概述什么是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与内部行为、与行政合同行为、与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行为的特性建立在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基础上1、行政行为的分类2、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为什么讨论这个概念?1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已经最终成立,从而具有效力先定性,确定其公定力的开始日期;2就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确定某个行为是否已经可以被提起诉讼。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公务员)【圣才出品】

第七章公务员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公务员概述1.公务员的概念(1)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公务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①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法定方式是指宪法、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法定程序是指宪法、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②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③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只有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才是公务员。
(3)我国现行《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概念①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②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③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2.公务员的分类(1)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分为:①特别职公务员,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
此类公务员除适用《公务员法》外,还要适用特别法的规定,而且特别法的适用优于普通法即《公务员法》的适用。
②一般职公务员,指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
(2)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法》将我国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
①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领导职务层次和非领导职务层次之分;②《公务员法》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系列未作出规定,而确定根据该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3.公务员的法律地位(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复习笔记及详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复习笔记及详解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辅导用书: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具体来说,本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整理名校笔记,浓缩内容精华。
本书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并参考了国内名校名师讲授该教材的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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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选考研真题,巩固重难点知识。
为了强化对重要知识点的理解,本书精选了部分名校近年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博)真题,这些学校均以该教材作为考研(博)参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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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根据该教材的重难点相应整理了典型题,并参考大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辅导资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对相关重要知识点也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 复习笔记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2.1 复习笔记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1 复习笔记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法主体概述4.1 复习笔记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行政机关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其他行政主体6.1 复习笔记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公务员7.1 复习笔记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行政相对人8.1 复习笔记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9.1 复习笔记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10.1 复习笔记1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行政立法11.1 复习笔记1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13.1 复习笔记1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第十四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14.1 复习笔记1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15.1 复习笔记1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16.1 复习笔记1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行政程序17.1 复习笔记1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行政复议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18.1 复习笔记1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行政复议概述1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行政复议范围20.1 复习笔记2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21.1 复习笔记2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22.1 复习笔记2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复习笔记2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4.1 复习笔记2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25.1 复习笔记2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27.1 复习笔记2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28.1 复习笔记2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29.1 复习笔记2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30.1 复习笔记3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31.1 复习笔记3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略)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32.1 复习笔记3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行政赔偿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3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34.1 复习笔记3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35.1 复习笔记3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36.1 复习笔记3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七章行政赔偿程序37.1 复习笔记3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行政补偿38.1 复习笔记3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行政可以用“执行”、“管理”予以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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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
13.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
(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
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
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
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
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但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3.法律效果的存在
(1)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或称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的某种权利义务
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
只有当主体行为的意思表示具备了为相对人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并期望得到法律保护时,才具有法律意义。
(2)直接法律效果
直接法律效果,是指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相对人,无需借助其他法律行为而本身具有的法律效果。
以下几类行政行为对直接法律效果的认定特别值得关注:
①行政鉴定检测行为。
行政鉴定检测行为中,哪些是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取决于立法、法律解释和司法经验。
②行政预备行为。
这是为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权利义务做准备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程序因行政预备行为而终结,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相对人可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对相应行政预备行为提起诉讼。
③重复处置行为,也称第二次行为,是指同一行政主体在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律和事实状态不变的条件下,对同一相对人重复所作的内容相同的决定。
a.在内容上,重复处置行为,没有新的法律效果,只是对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申、告知或指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第二次行为改变了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或与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的内容,具有新的法律效果,则构成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重复处置行为。
b.在主体上,重复处置行为必须是同一行政主体、同一相对人。
但若被诉行为与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以及主持调解协议的主体并非同一个主体时,也应认定非为重复处置行为。
④多阶段行为。
当一个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另一行政主体合作或补充时,就形成了多阶段行为。
多阶段行为是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所作的行为。
多阶段行为有三类:a.多个行政主体分别针对相对人所作的多个有联系的行为。
多阶段行为中的各个行为是独立的,它们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按照行政主体的行为有没有设定、变更、消灭或
确认权利义务来认定。
然而,各阶段行为之间的逻辑联系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尽管会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却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b.某一行政主体对特定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其他行政主体为此对该行政主体所作的行为。
这主要有备案行为,上级的指示、解释或批准,同级机关提供的意见等参与行为。
这些参与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针对相对人设定、变更、消灭或者确认权利义务,不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当上级的指示或批准被直接实施时,构成直接法律效果,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上级的解释被直接作为依据时,该上级指示并没有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c.经下级行政主体受理或初审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具有直接法律效果,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下级行政主体不签署意见或签署意见后不予报送的行为,导致了行政程序的终结,权利义务最终确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4.表示行为的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却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
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资格要件、权力要件、法律要件和形式要件,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
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一种具有第三方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表示行为并非要求告知第三方,只要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领受人即能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主体的意思尚未表示于外部,与内部行政行为不能等同。
内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所要解决的是该行为是否可诉。
(3)行政主体的意思尚未表示于外部与表示不合法也应区别。
缺乏上述要件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但可称为假行政行为。
假行政行为或假象行政行为,是指不完全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像的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的拘束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就事实的认定而言,不论裁量行政行为还是羁束行政行为都具有灵活性。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问题。
2.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和积极行政行为。
(2)依申请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和消极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这一条件后才能实施。
3.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
(1)附款行政行为,指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
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又称条件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附加条件的行为,又称单纯行政行为。
4.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1)授益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2)负担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
(1)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2)非要式行政行为,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6.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应以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对义务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为标准(这一观点已经不符合行政审判的实际需要)。
(1)行政作为,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
(2)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予答复和予以拒绝等。
7.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