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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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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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那么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安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立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安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追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到达安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那么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存入学资料、保存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否那么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沈阳工程学院教务处文件

沈阳工程学院教务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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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评阶段:评卷教师首先应认真研究、讨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统一认识
的基础上,随机抽取部分试卷进行试评,制定出较为具体细致的评分执行标准,给分宽
严程度确定后,转入正式评阅阶段。
2.阅卷评分阶段:需采取流水作业方式集体评卷。试评及阅卷期间不得拆封。阅
卷教师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记分要规范。每道大题前要给出得分,
4.复查验收阶段:核完分的试卷要全面复查,包括有无错评、漏评,有无核分错误
等阅卷工作中的差错,复查中分数变动处必须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签字。
5、教师阅卷后,填写教务处统一格式的“试卷封皮”,并作为首页和试卷装订在一
起。
八、试卷分析
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需对试卷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如实地评价考试质量,以发
抽取三个班,对这三个班所有试卷进行试卷分析,形成一份试卷分析表,适用于所有采
用该试卷考试的班级。
请各院(部、中心)高度重视考试工作,保证考试命题、考试安排、试卷评阅等工
作的顺利进行。
主题词:考试工作 安排
通知
教务处
2019 年 5 月 20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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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重复,试题重复率应严格控制在 10%以下。
9.教师要同时提供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标准答案要做在答案专用纸上,不要做在
试卷上。计算、分析、设计、综合、案例分析等主观性测试题,要给出具体的得分点及
评分标准。
10.审题教师应该审核试题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独立完成试题答案,并对试卷
的文字、数字、难度、题量、结构等把关。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命题教师,
3.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在装订时应将试卷随机排序,不要按学号排序。
四、考务工作安排
1.标准考试时间为 110 分钟。第 20 周集中考试周,由教务处负责安排与组织的课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分制实施的各项工作,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基于学生所学课程的学分数量和质量来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教育评价制度。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学分制的实施高等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分制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素质人才,使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需求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果和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四条学分制的原则是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学习兴趣和需求的培养,兼顾学科知识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实现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分制的管理与实施第五条学分制的管理与实施主要由教务处负责,成立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分制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分制的核心是学分,学分是评价学生学习成果的基本单位。

学分制按照学生所学课程的难度、学时和学习负荷等因素来确定学分。

第七条学分制的学习过程包括选课阶段、学习阶段、考核阶段和评价阶段。

选课阶段学生按照个人兴趣和需求选择课程,学习阶段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学习课程,考核阶段学生按照学分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考试,评价阶段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成果给予评价。

第三章:学分制的课程管理第八条学分制的课程设置根据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相应的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和实践课程。

第九条学分制的课程设置应兼顾学科前沿、社会需求和学生兴趣,结合学科交叉和实践能力培养。

第十条学分制的课程安排应合理利用课程资源,保证学生学习的连贯性和选课的灵活性。

第四章:学分制的考核评价第十一条学分制的考核评价采用定期考试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考试主要评价学生对课程知识和理论的掌握,综合评价主要评价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学分制的综合评价包括学术成果展示、课程设计、实践报告和评价问卷等形式。

第十三条学分制的评价结果由教师按照学分要求给出,并形成学生学业档案,供学生和学校参考。

第五章:学分制的质量保障第十四条学分制的质量保障主要包括课程质量保证、教师培训和学生支持服务等方面。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和学分制管理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和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学校允许本科学生在入学一年后转专业一次,依据《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休学疗养者;(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三)学生因创业而申请休学者;(四)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要求休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须详细叙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沈阳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工程学院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期到学院学生处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相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治疗可恢复健康的,本人申请,到学生处办理手续,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三天内离校。

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

经同意入学者,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所在系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关于学分制第七条 学院实行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指导的学分管理制度,即学分制。

第八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专升本为2-3年),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专升本为2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5年,标准学习年限为3年。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弹性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至学制年限延后两年。

三年制高职为五年。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时间多长,毕业时学制不变。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入学须持我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学籍。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之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系注册。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参军学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它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休学学生的待遇)。

沈阳工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沈阳工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沈阳理工大学文件沈理工教字〔2004〕11号闫明印签发关于下发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现将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理工大学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意见)一、入学与注册1、凡按招生规定录取到本校的新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校招生办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时间,在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方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3、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包括三个月内)发现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达不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1、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记载,并归入学生档案。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以A、B、C、D、F五等级记分。

考查课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级考核并以A、B、C、D、F五等级记分。

3、课程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开卷、撰写论文、大型作业或相互兼用的方法进行。

考试课程笔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时遇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试题前报教务处批准。

4、考试课程成绩应以期末考试为主。

课外作业、课堂讨论、阶段小测验等平时成绩的比重一般不得超过20%,比例应事先通知学生。

考查课成绩评定以平时成绩为主并参考学生出勤率及期末考核成绩。

5、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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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工程学院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期到学院学生处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相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治疗可恢复健康的,本人申请,到学生处办理手续,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三天内离校。

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

经同意入学者,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所在系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关于学分制第七条 学院实行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指导的学分管理制度,即学分制。

第八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专升本为2-3年),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专升本为2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5年,标准学习年限为3年。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方可毕业。

第九条 学分计算方法如下:1.理论课(含专业选修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每16学时计1学分。

2.文化素质教育课按每24学时计1学分。

3.集中进行的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计1学分。

4.军训计1学分,公益劳动计1学分。

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折算时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字1、2舍,8、9入,其余数字近似取5。

第十条 如果一门课程需要在两个学期及以上完成,则每学期分别将该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成绩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章 课程分类第十一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文化素质教育课。

必修课是学生在学期间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学生在学期间选学的课程。

学生在学期间必须修读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数,方达到毕业标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与论文等)须参加课程的考核并取得成绩。

取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的成绩可得到学分和相应的绩点。

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理论课(含专业选修课)采取考试方式,成绩以百分制计分;体育课以及集中进行的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采取考查方式,以五级制计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素质教育课采取考查方式,以二级制计分,即: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欠交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取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须重新修读该课程。

第十五条 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做实验,合格后可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实践课程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

无故不参加实践课程者,不予补作、不予评定成绩。

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当跟下一年级重修,或参加毕业前的课程重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可在教务处网页上查询成绩。

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不知课程的考核成绩,而没有参加学院免费重考的,学院不再单独组织考试,须参加重修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应在成绩公布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系部提出复查成绩申请,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到教务处查阅考卷。

第十九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沈阳工程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如违反考试纪律,则按该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绩点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第二十条 成绩与绩点的关系:第二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度量,是学生评优的依据,是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统计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为学生所修全部课程。

第六章 重考、重修、缓考、旷考第二十二条 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但卷面分数不少于30分,可通过假期自修,参加开学初的免费重新考试(即补考),成绩以卷面实际得分(不考虑平时成绩)记载,获得相应的学分,绩点按分数对应的绩点乘以0.7。

(评定奖学金按原始分数)每生每学期至多可以有2门课程参加开学初的免费重新考试,不及格课程多于2门的,分数较低的课程须直接重修。

体育课、公共选修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安排免费重新考试。

体育课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及格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及格可重选,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三条 免费重考(补考)不及格的学生,须交费重修该课程,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考试。

重修考试成绩以卷面实际得分记载(不考虑平时成绩),通过者获得相应的学分,并按以下方法计算绩点:第一次重修考试通过按分数对应的绩点乘以0.6,第二次及以后重修考试通过按分数对应的绩点乘以0.5。

学生在校期间可多次重修没有获得学分的同一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须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系学生工作主任认定,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参加开学初的该课程免费重考,按期末考试的有关规定记载成绩。

免费重考不办理缓考手续。

应该参加免费重考而未参加免费重考的学生,须重修该课程,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未参加期末考试,均视为旷考。

旷考课程不能参加免费重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七章 免修、免试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果具有某课程结业的同等水平,在开课二周内向系部提出免修申请,经主讲教师考核确认合格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修该课程,成绩以考核成绩为准,最高记80分,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院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以及体育不达标的学生,可不参加正常的分项教学,而选修“保健体育”。

选修“保健体育”的学生体育课成绩一般应在中等以下,最高为良好。

第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课不能免修。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家级、省市级组织的学科竞赛,获奖者可免试一门相关的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国家级一等奖记95分;二等奖记90分;三等奖记85分。

省市级一等奖记90分;二等奖记85分;三等奖记80分,并记载相应的绩点。

第八章 休学、复学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8周及以上,应予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其他各种原因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休学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报学生处、教务处、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已恢复健康,可申请复学。

要求复学的学生可在开学一周内申请,需填写“复学申请表”,报教务处、学生处、主管院长审批。

经批准后于新学期开学正式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五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若休学期间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籍处理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在开学初的“免费重考”后进行学籍处理。

入学第一学期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的学分达到一定分数的学生,将给予退学警告或劝退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警告:(一)入学第一学期不及格的学分达到10学分;(二)各学期累计不及格的学分达到15学分;被退学警告的学生,允许跟班继续学习。

也可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批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按本条规定处理,对学生不是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劝退:(一)入学第一学期不及格的学分达到15学分;(二)各学期累计不及格的学分达到25学分;被劝退的学生,可申请留级,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教务处批准,转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同一年级留级仅限一次。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一)同一年级留级后,累计不及格的学分仍不低于25学分;(二)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七)本人申请退学。

按本条规定处理,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相关部门提出名单,主管院长审核,校务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可以为退学学生出具在校期间的成绩证明。

第十章 转学、转专业第四十二条 学生被学院正式录取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学,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

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四条 学生被学院正式录取后,如因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三)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四)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并推荐,学生处审核,主管领导同意,院长办公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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