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科研业绩奖励办法的通知

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科研业绩奖励办法的通知温医大〔2015〕106号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科研业绩奖励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单位:现将《温州医科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医科大学2015年12月25日—1—温州医科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科技创新工作,鼓励教师、研究人员、医务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办学实力,制订本办法。
一、科研业绩奖励分为科研成果奖、成果转化奖、学术论文奖、应用与采纳成果奖、学术专著编撰奖、科研项目立项与完成奖。
(一)科研成果奖:以“温州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各类科研成果奖的研究小组,学校将给予如下奖励(单位:万元):(1)同一科研成果(包括名称不同而内容相同或核心内容相同的科研成果)在不同年度获不同等级奖项,按就高原则奖励1次。
在经国家奖励办批准设立的各种民间基金会获奖,学校不予奖励。
(2)学校鼓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2—对以“温州医科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必须提供奖励文件或奖状,单位排名以文件或奖状的单位排序为准),学校将给予如下奖励(单位:万元):(3)专利软件著作等成果(专利权人或软件著作权人为“温州医科大学”)的奖励:①发明专利获“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后,学校给予0.2万元奖励。
领取发明专利证书后,每年凭“专利维持费”有效证明给予0.6万元奖励,总共奖励5年。
②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在获得证书后奖励0.05万元。
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获得证书后奖励0.1万元。
2. 人文社科类以“温州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获奖奖励标准如下(单位:万元):—3—(1)同一科研成果(包括名称不同而内容相同或核心内容相同的科研成果)在不同年度获不同等级奖项,按就高原则奖励1次。
(2)以上奖项无等级的按一等奖计分。
(3)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以“温州医科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名逐级递减,即以“温州医科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按以上奖励的15%计;以“温州医科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按以上奖励的12%计;排名第三以后的不予奖励。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论文版面费报销及奖励办法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论文版面费报销及奖励办法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论文版面费报销及奖励办法为了激励广大职工积极总结临床及科研经验,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加快科技兴院的步伐,落实“医院有品牌、学科有特色、个人有专长”的强院理念。
现将我院学术论文发表版面费报销及奖励办法作出适当的调整。
2005年5月1日以后发表的论文或学术著作按调整以后的奖励办法执行。
一、学术杂志级别的标准:1、国外杂志:为具有ISSN编号的专业技术杂志,会议增刊除外。
1)SCI(核心)、EI(核心)、ISTP收录:必须提供收录证明,并由医学信息室查询证实。
2)非三大索引系统收录(含SCI-Expanded)。
2、国内杂志:具有国内国际正式刊号(CN和ISSN编号)的专业技术杂志,增刊除外。
1)医学类:按浙江省卫生厅《文件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浙卫发[2002]285号)文件分为:中华系列、其他一级(国家级)、和二级(省级)等3类。
2)非医学类(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按《温州医学院学术期刊与出版社定级标准》(2004版)分为一级学术期刊和二级学术期刊等2类。
其报销与奖励分别等同与医学类的“国家级和省级”。
3)有正式刊号但未列入上述文件名录的专业技术杂志按省级以下的级别。
4)无正式刊号、非专业技术杂志或增刊的版面费不予报销(省级以上科普杂志除外),也不奖励。
二、学术论文版面费报销1、国外杂志:版面费100%报销,会议增刊版面费不报销。
2、国内杂志:中华系列及国家级杂志的版面费1000元以内100%报销,省级杂志800元以内100%报销(彩图制版费按实报销),省级及以上科普杂志800元以内报销80%。
上述超出部分自负。
所有杂志增刊的版面费不予报销。
三、学术论文的奖励1、国外杂志:1)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在除Science和Nature杂志以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索引)核心数据库收录,按杂志前一年的影响因子(必须提供收录证明,并由医学信息室查询证实)给予奖励:影响因子<1分:每篇2000元影响因子≥1-<2分:每篇3000元影响因子≥2-<3分:每篇4000元影响因子≥3-<4分:每篇5000元影响因子≥4-<5分:每篇6000元影响因子≥5-<6分:每篇8000元影响因子≥6分:每篇10000元3)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著,每篇奖励2000元4)SCIE(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收录的论著,每篇奖励1000元5)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著:每篇奖励1000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医院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院”和“人才强院”战略,加快我院核心竞争力及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促进医院内涵建设发展,根据有关科技教育、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技教育基金(以下简称科教基金),由院外科教基金和院内科教基金两部分组成。
院外科教基金来源:1. 上级财政年度科研项目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含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2. 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国家卫计委科教司、省卫计委科教处等)下达的科技及学科建设专项研究经费;3. 上级财政年度医学教育培训项目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含人才培养专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职工培训等);4. 上级医学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医学教育培训专项经费;5. 各大、中专院校拨付的临床实习经费;6. 外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含科研课题、药物临床研究试验、医疗器械研究试验、药物及器械疗效再评价研究等);7. 外单位委托的医学教育培项目经费;8. 其他科教项目经费。
院内科教基金(试行期间)暂按不超过上年度医院业务收入5%据实配套。
第三条院外科教基金主要用于各专项建设项目的支出。
院内科教基金主要用于上级科教基金资助项目的配套经费支出及医院科教项目的支助。
第四条科教基金应纳入医院财务管理,并制定各类科教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对上级资助的项目,各项目要编制经费使用计划(详见科技教育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
项目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编制的计划,需经医院科教部、财务部、审计部审核,作为对资助项目经费补助和使用的依据。
在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内,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项目负责人具有经费使用自主权;各级各类优秀中青年人才资助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原则上由医院根据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我校附属医院及临床学院职工的科研能力,规范和加强我校对自主研究课题的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推动附属医院科技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附属医院工作的意见》(徐医大(2018)1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附院发展基金》)。
第二条经费来源:《附院发展基金》采取校立院助的方式,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进行筹集。
第三条管理职责与权限:1.学校科学技术处是《附院发展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等管理事项,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及结题总结报告。
2.受资助者所在医院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经费筹集,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成。
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需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学技术处审批,每年12月以纸质形式汇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4.《附院发展基金》分为:创新团队项目研究期限3年,每年5项,10万元/项;重点项目研究期限3年,每年10项,5万元/项;面上项目研究期限2年,每年50项,3万元/项;优秀人才基金项目研究期限2年(限40岁及以下),每年20项,3万元/项。
5.每人每年限报一项;团队项目、重点项目限项一项(只接受每个单位推荐项目)。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四条《附院发展基金》申请者必须为附属医院及临床学院在职在编人员,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和新引进全职研究人员。
第五条《附院发展基金》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发挥自主创新能力;优先支持新兴、交叉学科、重点学科;鼓励跨学科、跨部门的合作研究;围绕医院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注重开展符合临床工作长远发展的创新性研究;强调课题的创新性,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性或跟踪性研究。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利一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则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几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全省科技系统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完整版)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人民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强院”的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院广大科技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全面提高医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医院医、教、研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范围:有利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技术关键的研究;有重要应用前途及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消化、开发和创新性研究;能直接指导防病治病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第三条原则上同一年度内申请者申请项目为1项,科室可申报2项。
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可申报2项,重点学科(含扶持学科)可申报3项;已有2个在研项目者当年不能申请;在研项目属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须在该项目完成后方可再申请新项目。
第四条科教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本年度申请上级部门基金资助项目,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以内。
二、项目申请与评审第六条申请1、申请人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合同书),要求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案科学合理。
有基本的研究条件,经费预算合理,必须附有查新证明。
涉及实验动物需注明动物来源及其实验环境合格证情况。
2、科室主任组织人员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工作时间等进行评议、筛选,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科教科。
第七条评审1、科教科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先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根据项目内容报送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最后提交院技术委员会进行评选,根据投票结果择优支持。
同等条件下,重点学科(含扶持学科)、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和曾经出色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课题优先上报。
2、评审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进行公正的评审投票,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温政办〔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9日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市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初定为2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期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资金来源为经过清理调整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今后视地方财力及基金绩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第四条市政府产业基金构建“1+1+N”的组织架构,即设立“1个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委会”)、1个基金法人机构(代市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N个子基金及运营机构”三个层次。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在基金管委会下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聘请托管银行。
第五条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为主任,市财政、发改、经信、科技、农业、商务等相关部门及金投集团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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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科技进步,加强医院学科建设,提高我院科技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为争取更多高水平的纵向科研基金打下坚实的基础,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特设立《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基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要本着勤俭、节约、有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合理分配,严格管理。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基金》的主要来源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精神,医院划拨总收入的1%作为科技发展专项经费。
2、科技成果、专利转让及推广实施、新技术及科技咨询服务等获利留成部分。
3、国内外友人或学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捐赠或资助
的科研经费。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上级部门批准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特色专科按规定需匹配的经费。
第六条科研计划经费:
1、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子课题给予启动经费10万元。
2、上级立项资助科研课题的匹配经费(不包括横向课题):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市级重点课题按照1:2匹配,厅市级一般课题按照1:1匹配,随上级拨款一并建帐。
3、上级立项无资助课题的资助经费(不包括横向课题):省部级课题资助经费每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厅市级课题资助经费每项最高不超过1万元。
4、院级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招标制,每年进行一次,资助项目与资助经费由科教科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人才培养经费引进的特殊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温州市“551人才”培养对象,按各级政府拨给的科研经费进行1:1匹配。
第八条科研业务活动经费用于科研计划申报、成果鉴定、科研业务咨询、评审、业务联系等支出。
第九条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按照《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卫技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学术论文发表经费按照《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论文版面费报销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高新医疗技术开发和引进的专项基金凡引进国内外的高新医疗技术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医疗技术,投资较大,在应用于临床前需要前期研究支持者,可申请高新医疗技术开发和引进的专项经费,经院学术委员会论证,科教科审核,分管院长同意,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科研奖励
设立课题立项奖、鉴定奖、成果奖、新诊断治疗技术奖、科技成果转让奖、著作奖、论文发表奖、专利奖,奖励额度按照《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上级部门批准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特色专科建设经费开支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按比例有计划的支出。
经费的管理与其考核成绩挂钩,每年的匹配资金与其科研成果、课题层次挂钩,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特色专科的负责人每年要制定具体可行的科研发展计划,书面上报科教科,科教科每年对其科研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院级课题和上级立项无资助课题获得医院资助经费者,要签订课题立项责任书;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结题者,取消自原定结题年份起两年内的课题申报资格和五年内院级课题和立项无资助课题获资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医院科技发展经费一律按分配计划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凭《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经费本》办理开支手续,由课题负责人支配,科教科、财务科统一管理,财务科进行核算监控。
第十七条经费支出范围和支出程序见《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科研计划结余经费可由课题组用于继续开辟新课题,否则将直接转入医院科技发展基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