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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保护摘要: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保护,是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事物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

尤其是非婚生子现象越来越普遍,人们对婚育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成为当前中国立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今,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儿童的权益,切实有效地保护非婚生儿童的权益。

本文基于对非婚生子女概念的界定及其法律地位的变化,分析了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现状,并进一步提出在现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背景下更加完善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律地位1.非婚生子女概述及法律地位1.非婚生子女的界定说到非婚生子女,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是指不是合法配偶所生的孩子,这是对其进行通俗地解释,未婚生育的子女,它是与婚生子女相对称的1。

比如,在现实生活中,例子比比皆是,有订了婚但是没结婚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亦或者是根本没有订婚,只是热恋当中的男女所产下的子女,又或者是已经结婚的男人或者女人在外面与别人出轨生下的子女,最后更加不幸的是女性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与人交易代孕所生的子女,男人有钱在外面包二奶所生子女等等。

这种情况并不罕见,追根溯源到古代什么"奸后生子"、"婢女生子",就是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由来。

非婚生子女没有相关的条文对其含义进行释明,因此这就让非婚生子女的的法律保护范围变得可大可小,法官进行判断时,采用什么学说与观点就很重要。

对其定义,主要由以下几个权威性的观点:第一,以怀孕时父母间是否有婚姻关系作为标准,所以这种观点就是以婚姻关系为节点,即如果子女降生在父母没有婚姻关系之前就是非婚生子女,时间再往前推一点,只要成为受精卵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就不属于婚生子女,如,受胎时没有关系、出生时或者出生后父母处于婚姻关系的子女2。

第二,以子女出生时父母是否具有婚姻关系作为标准。

这种标准相比较于第一种时间更往后推移了,相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标准更宽泛一点,对其是有利的,只要在其出生时父母结婚,就算做是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诉讼状范文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诉讼状范文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诉讼状范文【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诉讼状范文】当事人一:原告(父母亲称谓)当事人二:被告(父母亲称谓)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裁决被告按照一定标准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保障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成长教育权益。

事实与理由:1. 原告与被告非婚生育了一个名叫(子女姓名)的儿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2. 原告一直独立抚养子女,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3. 被告明知自己是孩子的生父,但长期以来未承担应有的抚养责任,给原告及子女造成经济负担。

4.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亲都应当对子女负有抚养责任,非婚生子女不应因此受到任何不公平的待遇。

证据:1. 出生证明、户口本等证件。

2. 原告的现金消费记录、生活费支出凭证等。

3. 相关的通信记录、短信、邮件等证据,证明被告承认了与子女的亲子关系。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子女享有双方父母的抚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对于女方怀孕的情况,含糊其辞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承认的,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方面应当给予宣传,坚决予以制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夫妻一方独立承担家务劳动的,经济上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婚先育人民法院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父母一方投入过较多的抚养费用、精神财富养育孩子、为孩子提供均衡发展的环境,则可请求对方承担适当抚养费支付义务。

"诉讼请求:1. 被告应按照一定标准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于确保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成长教育权益。

2. 法院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费用。

案件事项:1. 因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纠纷,原告诉至本法院;2.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其抚养义务,并提出诉讼请求。

陈述事实和依据:1. 原告与被告在(具体时间)期间非婚生育了儿子/女儿一名;2. 自从儿子/女儿出生之后,原告一直独自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日常生活费用;3. 原告提供了现金消费记录、生活费支出凭证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一直在承担抚养费用;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子女享有双方父母的抚养和教育,父母亲都有抚养责任;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父母一方独立承担家务劳动的,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婚先育人民法院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父母一方投入过较多的抚养费用、精神财富养育孩子、为孩子提供均衡发展的环境,则可请求对方承担适当抚养费支付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探析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探析

的 问题 。社会 的和谐发展针对的是全体社会群体 , 非婚 生子女也是 是 《 民法通 则》 当 中的规定 , 而婚姻 法 中并 未对非婚生 子女 的监 护
非婚生子 女, 顾名 思义, 子 女的诞 生并未建立 在婚姻关 系的基 人 。具 体 来 说 , 可以规定如下: 如 果 只 能 确 定 生 父母 一方 身份 的 , 由
其中一环 , 为此 , 加 强 对 非 婚 生 子 女 的法 律 保 护 就 显 得 格 外 重 要 。
1 . 非婚 生 子 女 内 涵
2 . 4明 确 监 护 人 。“ 未 成 年 人 的父 母 是 未 成 年 人 的监 护 人 ” , 这 人 雨衣明确 , 为 了 更 好 地 保 证 非 婚 生 子 女 的权 利 , 使其能够 快乐 、 健 康 的成 长 , 我 国应 该借 鉴 国 外 的现 金 经 验 , 明确 非 婚 子 女 的监 护
就 各国法律规 定来看 , 对 于非婚生 子女 , 父 母 应 婚 生子女难 以得 到和婚 生子女 同等 的待 遇 , 常常受到家庭歧视 ; 而 利是十分 关键 的,
从 当前的情 况来看 , 不承认 非婚 生子女 法律权利 的 国家不在 少数 , 该平等履行抚养 义务。婚姻法规定 : “ 不直接抚养非婚 生子女的 生
引起 我 们 的重 视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数 量 不 断 增 加 , 但 是摆 在 这 个 群 体 是 同等的, 也就 没有 必要 根据婚姻关系进行“ 非婚 生子女 ” 的划分 ,
面前 的一个大麻 烦就 是“ 身份 ” , 我 们 比较 熟悉 的例 子就 是私生 子 而 应 该 将 所 生 子 女 一 律 称 谓“ 亲生子女 ” 。 难讨亡父遗产 ,这在一定程度上 反映了非婚生子 女权 益保护存 在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内容摘要: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较之婚生子女的地位和待遇相差甚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状况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来探讨如何通过具体的法律措施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保护。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与法律地位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有学者认为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而有的学者认为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

从其概念的不统一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否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和缺乏依据的。

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应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私生子法律案件解说(3篇)

私生子法律案件解说(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越来越复杂,私生子问题也日益凸显。

私生子,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由于法律地位的特殊性,私生子在继承、抚养、赡养等方面往往面临诸多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私生子法律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件简介原告甲,女,28岁,自称与被告乙(男,45岁)非婚生子关系。

甲声称,在2018年,其与乙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育一子丙。

然而,乙却否认甲的指控,称其并无非婚生子。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乙之间存在非婚生子关系,并要求乙承担抚养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1.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非婚生子关系?2.若存在非婚生子关系,乙是否应承担抚养责任?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前死亡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五、案件解析1.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非婚生子关系?根据甲提供的证据,包括出生证明、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法院认定甲与乙之间存在非婚生子关系。

乙在诉讼中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法院认定甲与乙之间存在非婚生子关系。

2.若存在非婚生子关系,乙是否应承担抚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乙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应承担抚养责任。

法院判决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甲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丙成年。

六、案件启示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2.在处理非婚生子关系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摘要:在我国传统的意识形态下,非婚生子女是处于社会边缘的群体,直到现代社会,仍然受到某些方面和阶层的歧视。

现代法律体系中,子女利益成为相关立法的最大出发点,因此,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的保护也被列入其中。

本文首先阐述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和各种社会制度下的社会权益;然后阐述了非婚生子女的现状及其成因,通过与国外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制度的比较,找到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之处,并试图找到具体的措施,在法律层面提高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法律保护Abstract: In China's traditional ideology, out of wedlock is marginalized groups, until the modern society, is still subject to certain aspects and class discrimination. The modern legal system, the interests of children has become the biggest legislative starting point,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basic rights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s also included. 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legal status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and social system under the social interests; and then describes the status quo and the causes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compared with the foreign system of legal protec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find the legislative shortcomings in this respect, and try to find the specific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n the legal level.Keywords: Out of wedlock, Legal rights, Legal protection目录前言 (3)一、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相关概念阐释 (4)(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4)(二)非婚生子女分类及产生原因 (5)(三)非婚生子女与社会问题 (7)(四)非婚生子女进行法律保护必要性 (8)二、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立法现状 (8)(一)《宪法》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现状 (9)(二)《婚姻法》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现状 (7)(三)《继承法》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现状 (9)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 (9)(一)立法原则缺失 (9)(二)亲子确认制度缺失 (9)(三)抚养与监护权 (9)(四)户口申报问题 (9)四、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措施 (8)(一)立法明确规范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10)(二)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 (10)(三)消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划分 (10)(四)设定先行垫付抚养金制度 (16)(五)社会宣传配合消除歧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16)结语 (11)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反思和前进:论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认领;准正;抚养;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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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Nowadays, the same legal status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as that of legitimate children has been recognized and protected through legislation in many countrie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maximizing childr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many countries attempt to gradually realize the legitimacy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s identity and improve their rights protection. In contras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judicial practice, regulations of protecting rights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have been basically established, though some shortcomings still remain.
Key words: Illegitimate children;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Claim; Approval; Support; Guardia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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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 言 .............................................................. 1 一、问题的提出...................................................... 3 二、制度溯源: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演进 ................. 4 (一)我国古代及近代的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制度 ........................ 4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 5 三、现状审视:我国法律制度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之不足 .............. 10 (一)立法原则和非婚生子女概念界定之不足 ........................... 11 (二)非婚生子女确认之认领和准正制度的缺失 ......................... 12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制度的不足 ..................................... 14 (四)非婚生子女监护制度的不足 ..................................... 14 四、路径与选择: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 16 (一)国外立法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 ............................. 16 (二)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基本原则 ..................................... 18 (三)构建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和准正制度 ............................. 19 (四)完善非婚生子女抚养制度 ....................................... 22 (五)完善非婚生子女监护制度 ....................................... 23 (六)其他相关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 24 结 语............................................................. 26 致 谢............................................................. 28 参考文献 ......................................................... 29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摘要:近代以来,民法经历了从以财产为中心到以人文关怀为中心的大转变,这种转变鲜明的体现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各组成部门法中。

非婚生子女就属于法律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因此,制定完善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规、政策是民法彰显人文关怀的重要举措。

然而纵观整个民法体系,横扫婚姻法的具体内容,也只发现关于非婚生子女零星半点的规定,不全面、不完备、没有配套机制跟进,在具体案例中难以落到实处,根本无法让非婚生子女和正常子女拥有可相提并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

本文参考国外一些相对成熟的有关非婚生子女的立法规定,从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具体现状出发,通过比对我国的现有的立法现状以及其对非婚生子女的切身影响,来探讨通过什么样的法规,来更全面、更实际有效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认领制度;婚姻法;子女最大利益原则随着改革开放,各种新事物、新技术、新观念习惯的涌入,加剧了新思潮与传统道德观念的激烈碰撞和融合,在互相影响的过程中,不仅会萌发出跟多积极向上,新奇潮流的思想,也会衍生出一小部分懒散、不受管束、随性开放的消极的社会行为。

过去的婚姻家庭模式,在思想观念不断发生变化的背景下,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曾经毋庸置疑、统一有序的家庭关系、性爱环境,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解和拆解,而在这一系列的新的价值观念还未稳固之时,新一轮的思想冲击又会到来,不断地瓦解某一原本已经摇摇欲坠的传统观念,试婚、婚前同居、婚外情、包二奶、追求刺激发生一夜情的现象就是最好的证明。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非婚生子女数量的激增也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问题我们毋须回避。

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所面临的一系列现实困境、社会问题应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和解决,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护是顺应社会发展规律,弘扬人文精神的大举措。

一、非婚生子女的涵义“子女”看似简单的俩个字,却有着复杂分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等,并且这些分类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有些学者认为子女不能选择以何种方式来到这个世界,更不能选择拥有什么样的身份,所以不应该给子女分类定标签,加以区分,但我个人认为社会中确实存在非婚生子女的现象,也存在这洋洋一群弱势群体,如若不加以区分,这类弱势群体将无法获得特殊的照顾,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他们的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证。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摘要自古以来,婚姻制度的日趋规范化及一夫一妻制度的确立,形成一段真实有效的婚姻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定要件,在出于对传统婚姻道德保护考虑的同时也使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建立的条件更加严苛;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对人们婚育观念造成了深刻影响,这增加了婚姻关系外生育子女的机率。

为了确保婚姻的神圣性,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于是根据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将自然血亲的亲生子女划分为所谓“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非婚生育子女的现象越来越多。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保护日益亦成为当前亲属法亲子关系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会权益以及各种制度入手,阐述非婚生子女现状及其形成发展的原因,发现我国法律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权利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揭示非婚生子女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并分析比较当前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有关规定,研究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

汲取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现行非婚生子女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一些构想。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权利保护合法权益ABSTRACTOver the years, on the one hand with the increasing standardization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monogamy, an effective marriage must have the strict statutory requirements. The conditions for a legal valid marriage become more string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marriage moral. On the other hand, due to a profound effect on people’s concept of marriage and procreating from the social diversity development, the probability of having children outside of marriage increase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nctity of marriage, the legal system of adjusting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compartmentalizes the natural consanguineous issues into so-called "legitimate children" and " illegitimate children", based on whether their parents having a legitimate and valid marriage. However ,as time progresses, The legal status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for illegitimate children has been an unavoidable issue in recent parenthood legislation..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concept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their judicial status and social rights,and relevant regulations,we can discover that there are so many problems of the illegitimate children right. Accessing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llegitimate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provide guidance for the innova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legislation.Then the legislations relating to illegitimate children protection from some countries and regions are introduced to broaden horizon.And suggestions for the legisla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are concluded for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n China.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经济开始了腾飞之路,随之而来的经济效益改变了中国的精神面貌,也改变了国人的生活水平。

本科毕业设计-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探讨

中文摘要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

尽管我国婚姻法第25 条与继承法第10 条对非婚生子女都做了相关规定。

但是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立法过于简单、原则,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欠缺,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本文通过研究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对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保护制度;认领AbstractAlong with the change of the attitude towards marriage, the number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s increasing rapidly. Although our country has made some relevant regulations enthood establishing system and the imperfect protection system of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make the practical performance harder. In this thesis, it analyzes the proble lative experience.Key words :Illegitimate children ;Legal status ;the system for the adoption ;Claim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探讨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这种关系是始终存在的,它不随父母子女死亡而终止,不依法律程序而解除。

所以,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所要履行的义务不能因为未生活在一起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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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8000字非婚生子女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民法论文8000字。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一般来说指的是没有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

但是我国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的,而因为没有概念或者概念模糊,不能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一个明确的概括,导致非婚生子女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也不能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从而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护,让本来命运就很悲催的他们更加感到无助,因此我们只有给出一个能够反映非婚生子女自身真实情况和与当今社会的发展特点相吻合的概念,才能真正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个概念,有着很多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应该解释为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这个观点欠妥。

笔者认为非婚生子女应当包括已婚男女和第三人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以及无效婚姻和被撤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等。

二、非婚生子女立法概述
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规定的演变来看, 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里用专门的章节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它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并用1/5的内容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互相扶养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此之后,1980年的《婚姻法》中又以占全法1/5的篇幅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重申,并对子女姓氏、权利请求权以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进行了规定。

并且确立了一种新型亲子关系,这种关系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关系。

1980年以后,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的催化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通过市场经济的推行,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婚姻家庭、亲属关系也因此遭到了强烈的震撼和剧烈的冲击。

婚姻法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

健全和完善婚姻法已经迫在眉睫,注重对亲子法制度的完善以确保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是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的一项很重要的任务。

三、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在我国的保护不足
(一)立法总量的薄弱
法条中同等的权利不等于相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中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的权利应该是和婚生子女同等的,他们的地位应该是一样的,但是同等并不是相同,他们虽然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但并不是说就拥有的是相同的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词可以看出在权利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之间是有一定的差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21、22、23、24条对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对婚生子女的教育抚养的义务、子女的姓氏、父母离婚后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以及在如何支付抚养费的问题上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和具体的分类,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的规定就只有25条规定,从这里看出国家的立法上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不够的,法条非常的简陋。

关于抚养费,在《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了子女教育费、生活费以及医疗费等费用。

而婚姻法中的25条第二款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担负子女的教育费和生活费,在医疗费等费上并没有加以规定。

综上看来笔者认为法条上对非婚生子女的规定的条款是极少的,法条上规定不够细致,那对权利的保护上的实施也是很有困难的,可能不能简单的从数量上做定论,但是法条里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却在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对非婚生子女做出了额外的规定,只规定了生活费和教育费,并不与婚生子女的规定一样,其所规定的权利是比婚生子女的权利是少的,这样不利于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二)在准正制度上的缺失
1.准正的两种形式。

准正是有两种形式的:一种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得以准正。

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只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第二种是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的双重要件。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子女的准正作出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以后再补办结婚登记的这种情况是可以看作同于婚生子女的。

另一种是以法官的宣告而得以准正。

这是指在男女订立婚约后一方死亡或因有婚姻障碍的存在而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可以依据子女或者婚姻一方的请求,由法官来宣告子女是为婚生子女。

2.准正制度缺失的影响。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没有作出规定,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以后,法律也未确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而还是当作于非婚生子女来对待,这样对非婚生子女的成长和生活都带了不便,例如孩子上户口,上学,万一生父母以后离婚,孩子受到的保护与有婚生子女资格的子女相比相差巨大,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这样对于无辜的孩子是极为不公平的,在非婚生子女受到不公平对待以后,心理会受到创伤,非婚生子女走上不轨路的可能性也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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