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接收设施指南(G5)
欧盟压载水管理要求

欧盟压载水管理要求1. 引言1.1 欧盟压载水管理要求的背景欧盟对于压载水管理的重视源远流长。
压载水是指船舶在航行或停泊过程中所吸取、承载和排放的水。
由于压载水中可能含有各种生物种群和病原体,如果不加以控制和管理,会造成水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态平衡的打破。
欧盟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船舶压载水的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措施。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全球贸易的加速发展和船舶运输量的增加,压载水管理成为环保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欧盟不断加强对压载水排放的监管,推动船舶行业采取更环保和可持续的做法。
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欧盟致力于保护水生态环境,减少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影响,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欧盟的压载水管理要求旨在通过监测、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的排放,保护海洋环境、水质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确保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欧盟对于压载水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反映了其对环保和水资源保护的承诺和责任。
1.2 欧盟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视欧盟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视体现在其长期以来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上。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水资源不仅是保护环境,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条件。
欧盟积极倡导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致力于打造一个健康、清洁的水环境。
欧盟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主要体现在《水框架指令》和《压载水管理指令》等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规规定了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测要求,旨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欧盟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视也体现在其支持水环境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动水资源管理的国际合作等方面。
欧盟认识到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不仅在国内推动水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也在国际层面积极推动全球水资源的合作与交流。
欧盟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视不仅是对环境和生态的尊重,更是对人类未来发展的责任和担当。
通过不懈努力,欧盟致力于为全球水资源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为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
2. 正文2.1 欧盟压载水管理要求的内容1. 压载水排放标准:欧盟规定船舶在排放压载水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水质标准,以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健康。
船舶压舱水管理

• 但当在有利条件下,外来种存活并繁殖,在达到某一 数量后,即产生侵略.
• 其他性质之海洋污染,如油污染,可藉改善措 施而使环境回复,但生物污染(Invasive marine species)多半已无法再还原
The available Guidelines, which are contained in various MEPC Resolutions, are:
• Guidelines for sediments reception facilities (G1) •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Sampling (G2) •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 Guidelines for approval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 (G8)
•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BWM systems that make use of Active Substances (G9)
The available Guidelines, which are contained in various MEPC Resolutions, are:
equivalent compliance(G3) •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Plans (G4) •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reception facilities (G5)
压载水管理公约

韩国的岸基测试设施
17
挪威的岸基测试设施
18
美国的岸基测试设施
19
荷兰的岸基测试设施
20
国外岸基测试机构
21
国内现状
中远和海德威的处理技术得到了IMO的初步审批。 海德威的处理技术得到了IMO的最终审批。 目前还没有任何产品得到主管机关的型式认可。
10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基本构成
• 压载水处理设备
• 相关控制设备
型式认可
• 监测设备和取样装置
生物有效性(G8的D-2标准) 环境可接受性(G9的毒性试验)
D-2标准(处理后压载水生物含量):
• 生物≥50mm:<10个/m3 • 50 mm>生物 ≥10mm:<10个/ml
• 霍乱弧菌<1cfu/100ml • 大肠杆菌<250cfu/100ml • 肠道球菌<100cfu/100ml
国际压载水及其沉积物 控制与管理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目次
1. 背景 2. 国内外现状 3. 岸基设施建设方案 4. 经费预算 5. 预期效益
毒性试验:
• 试验内容:急性和慢性毒性 ➢ 水生生物(藻类、甲壳类、鱼类) ➢ 哺乳类(发育与繁殖、刺激性、诱变) ➢ 环境归宿(积累、降解、持久性)
11
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程序(G8导则)
Approval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discharged ballast water (GESAMP BWWG)
船舶管理题库补充题目

《船舶管理》补充题目一、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压载水公约1、以下关于船舶压载水、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其基本构成包括公约正文和规则B.规则与本公约构成一个整体,提及本公约同时意味着提及其规则C.公约规则由五部分组成D.公约规则分成A、B两部分参考答案:D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不得超过:人.三年B.四年C.五年D.长期参考答案:C3、公约规定,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年度检验在证书签发周年日进行。
A.后3个月 B .前3个月C.前/后3个月内 D .前/后5个月内参考答案:C4、当船上排放压载水时,压载水操作记录薄应记录的内容有:1、排放日期、时间II、估计排放的数量111、排放地点(港口和经纬度)W、估计剩余的数量 V、排放压载舱编号W、是否实施了压载水管理计划A.i+n+m+wB.i+n+m+vC.i+n+m+w+wD.i+n+m+w+v+w参考答案:C5、以下关于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当事国应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根据附则的规定进行检验和认证B.船舶在另一当事国的任何港口时,应接受该当事国正式授权官员的检查C.任何违反公约要求的行为,都应予以禁止并根据主管机关的法律给予制裁D.在当事国管辖下的任何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均应予以禁止并根据船旗国的法律予以制裁参考答案:D6、压载水操作记录簿记载的内容当作业负责人签字后,每页应由 __ 会签才有法律效用。
A.大副B.船长C.大管轮D.轮机长参考答案:B7、当船上压载水排放入接收设施时,压载水操作记录薄应记录的内容有:1、排放日期、时间n、估计排放的数量 m、排放地点 w、港口或接收设施 V、排放压载舱编号 w、是否实施了压载水管理计划A.i+n+m+wB.i+n+m+VC.i+n+m+w+wD.i+n+m+w+V+w参考答案:C8、船舱压载水公约规定,对于使用泵入〜排出方法交换压载水的船舱,泵入〜排出于每一压载水舱容积应视为达到标准。
压载水管理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目次
1. 背景 2. 国内外现状 3. 岸基设施建设方案 4. 经费预算 5. 预期效益
7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 展规划纲要(2006-2020)》
环境
海洋生态和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交通安全与应急保障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重大项目
远洋船舶压载水净化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理关键技术研究 (2006.12--2009.12)
8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重大项目 远洋船舶压载水净化和水上溢油
应急处理关键技术研究
Final approval
System not using active substances
Land- Shipbased board Testing Testing
Issue of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Flag State)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23
3. 建设方案 岸基测试平台
实验室
环境可接受 性试验
IMO
生物有效性 试验
主管机关
岸基测试平台建设:大连海事大学+交通部; 生物有效性试验:大连海事大学(+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大连水产学院); 环境可接受性试验:须有OECD相关认证资质(ISO17025)的机构承担。
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MEPC 140(54)-G10-中文-压载水处理技术指南

MEPC.140(54)决议(2006年3月24日通过)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程序认可和监督指南(G10)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还忆及2004年2月举行的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以及4项会议决议,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A-2条要求压载水排放应按照该公约附则的规定,仅通过压载水管理来进行,进一步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D-4.3条规定,在建立和实施试验和评估前景良好的压载水技术程序时,各缔约方应考虑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还注意到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会议通过的决议1提请本组织紧急制定这些指南,在其54届会议上,审议了由压载水工作组制定的《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程序认可和监督指南草案》,1.通过《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程序认可和监督指南》,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提请各国政府尽快或在该公约对其适用时实施本指南;和3.同意继续审议该指南。
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程序认可和监督指南(G10)目录1 引言总则目的适用性程序要求2 定义3 程序申请要求参与方压载水处理技术描述船舶描述安装和安装检验描述性能试验和评估描述时间表和报告4 安装检验和符合声明安装检验符合声明5 对已安装系统的性能要求6 程序监督附录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符合声明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程序认可和监督指南(G10)1 引言总则1.1 本指南为主管机关在按《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公约)第D-4条对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进行认可和监督提供建议。
第D-4条的目的是对有可能符合或超出公约第D-2条规定的性能标准并具有良好前景的船上压载水处理技术进行试验和评估提供机会。
文件也有助于制造商、船东和其他利益方进行压载水处理方面的工作。
指南还对程序认可衡准提出了建议案。
在应用本指南建议案时,应确保客观、一致和透明,本组织应定期对其应用状况进行评估。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中文版)

压载水公约中文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本公约各当事国,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96(1)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的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注意到《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目标和通过船舶压载水传播和引入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所造成的威胁以及CBD1998年当事国大会(COP4)关于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第?/5号决定,以及CBD2002年当事国大会(COP6)关于威胁生态系统、栖息地或物种的外来物种的第?/23号决定,包括应对入侵物种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注意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要求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考虑通过适当的压载水排放规则,考虑到在《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第15条原则中所述的和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第MEPC.67(37)号决议中提及的预防措施,还考虑到2002年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在其实施计划第34(b)段中要求采取所有级别行动,加速制定处理压载水中外来入侵物种措施,———————————————————————————————————————————————意识到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无控制排放已经导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损伤或损害,认识到本组织为处理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的目的而通过的1993年A.774(18)号和1997年A.868(20)号大会决议对此问题所给予的重视,进一步认识到若干国家业已采取旨在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通过进入其港口船舶而引入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风险的单方行动;该问题,因其世界范围的关切,要求基于全球适用的规则及其有效实施和统一解释的导则的行动,希望继续制定更安全和更有效的压载水管理选择方案,以持续防止、尽量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决心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并避免此 1 种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发展,认为缔结《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可以最好地实现这些目标,兹协议如下:第1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
上海港洋山深水港区船舶压载水应急处理方案

上海港洋山深水港区船舶压载水应急处理方案作者:陈挺钱仕杰张乐蔺扬洋陈建武来源:《集装箱化》2020年第12期随着《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船舶压载水公约》)的生效实施,航运业对船舶压载水处理技术和处理设备的研发不断深入。
作为世界级集装箱港区,上海港洋山深水港区(以下简称“洋山港区”)的船舶压载水排放量巨大。
本文结合《国际船舶压载水公约》和我国对船舶压载水应急处理的相关规定,针对洋山港区船舶压载水排放现状,基于船舶压载水主要处理方法和工艺,提出洋山港区船舶压载水应急处理方案,以期为集装箱码头船舶压载水应急处理提供参考。
1 《国际船舶压载水公约》和我国对船舶压载水应急处理的相关规定船舶压载水是为了确保船舶安全平稳航行而装入船舶压载舱中的淡水或海水。
当船舶加装压载水时,当地海域的水生物会随压载水装入压载舱中,航程结束后再随压载水排放到目的港海域。
船舶压载水携带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会威胁目的港海域的生态安全,影响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危害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定,已被认定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四大威胁之一。
为了消除船舶压载水对全球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威胁,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制定《国际船舶压载水公约》。
该公约于2017年9月正式生效。
截至2020年9月,已有83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国际船舶压载水公约》,签约国家和地区的商船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比例达到90.98%。
《国际船舶压载水公约》包含22项条款和1个技术性附则,其核心管理要求是通过压载水置换达到D-1排放标准,或通过压载水处理达到D-2排放标准。
为了满足D-2排放标准,船舶需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即在加载压载水时或在压载舱内或在排放压载水前对压载水实施物理、化学或生物处理,使排放的压载水中存活的生物数量、指标微生物等符合规定要求。
为了应对《国际船舶压载水公约》的生效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9年1月11日印发《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七条规定,鼓励港口经营人或从事港口服务的单位建设压载水接收处理设施,以应对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故障或其他突发状况导致的无法满足《国际船舶压载水公约》要求的情况;第十六条规定,船舶應当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压载水和沉积物交由具备接收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接收单位应当在接收作业完毕后为船舶出具压载水或沉积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压载水或沉积物接收处理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接收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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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环保会第MEPC.153(55)号决议
2006年10月13日通过
压载水接收设施指南(G5)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
还忆及2004年2月召开的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了《2004年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以及4项会议决议,
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A-2条要求压载水排放应按照该公约附则的规定,仅通过压载水管理来进行,
进一步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B-3.6条规定,压载水管理标准的要求不适用于向接收设施排放压载水的船舶,这些设施的设计考虑到了本组织为该类设施制订的指南,
还注意到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的决议1提请本组织紧急制订这些指南,
在其55届会议上,审议了由压载水工作组制订的《压载水接收设施指南》(G5)草案以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第14次会议提出的建议,
1 通过列于本决议附件的《压载水接收设施指南》(G1);
2 提请各国政府尽快或在公约对其适用时应用本指南;并
3 同意保持对本指南的审议。
ANNEX 5
Page 2
附件
压载水接收设施指南草案(G5)
1 引言
目的
1.1 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按照公约附则B-3.6条所规定的提供压载水接收设施进行指导。
本指南并不试图要求当事国提供此类设施。
这些指导还旨在鼓励这些设施和船舶之间的全球统一界面,而不需要被限定于岸上的特定接收设施。
适用范围
1.2 本指南适用于《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国际公约》(公约)附则第B-3.6条所指的压载水接收设施。
1.3 本指南不适用于公约正文第5条和附则第B-5条所指的沉积物接收设施。
2 定义
2.1 就本指南而言,应适用公约正文第1条和附则A-1条中的定义。
3 对压载水接收设施一般要求
3.1 压载水接收设施应能从船舶接收压载水,使之不因向环境释放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而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构成危险。
接收设施应提供管道、总管、异径管节、设备和其他资源,尽实际可能使所有希望在港内排放压载水的船舶使用该设备。
接收设施应向使用该设备的船舶提供足够的系泊设备及安全的锚地(如适用)。
3.2 各缔约国均应将其已有的以对环境安全方式处置压载水的任何接收设施及位置的信息报告给本组织,并在可能时提供给其他缔约国。
4 压载水接收设施的提供
4.1 在考虑对这些设施的要求时,应考虑在内的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对设施有影响并与以下各项有关的区域、国家和地方法规;
.2 选址;
.3 使用该设施的船舶类型和尺度;
.4 船舶构型;
.5 系泊要求;
.6 压载水的装卸;
.7 压载水的取样、试验和分析;
ANNEX 5
Page 3 .8 压载水的储存和储存条件;
.9 环境效益和成本;
.10 当地港口附近的可用场地;
.11 设施的建造和运行对环境的影响;
.12 设施员工的培训;
.13 人类健康;
.14 安全;
.15 维护保养;
.16 操作限制;以及
.17 水路通道、入口和交通管理;及
.18 可能要接收的压载水量。
5 已接收压载水的处理和处置
5.1 接收设施对压载水的处置不应因向环境释放或传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而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构成危险。
5.2 所使用的压载水处理方法不应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产生构成危险的影响。
5.3 如将压载水处理到水生环境中,则压载水应至少满足公约附则第D-2条规定的性能标准。
如处理到其它环境中,应达到港口国所接受的处理标准。
此种标准不应因向环境释放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而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构成危险。
6 悬浮物质
6.1 船舶排放的压载水,包括水中的悬浮物质,应由压载水接收设施接收。
7 接收设施的能力
7.1 关于处理设施能力及容量限制的详细信息应提供给要使用该设施的船舶。
7.2 向船舶提供的详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最大压载水体积容量;
.2 任何一次能够处理压载水的最大体积;
.3 最大压载水传送速率(立方米每小时);
.4 作业时间的小时数;
.5 能通向接收设施的港口、泊位和区域;
.6 船对岸管道连接详情(可用管线尺寸和异径管节);
.7 是否需要船上或岸上人员进行水带连接或卸下之类工作;
.8 接收设施联系方式;
ANNEX 5
Page 4
.9 如何要求使用接收设施,包括通知期限和要求船舶提供那些信息;
.10 所有应缴费用;和
.11 其他相关信息。
7.3 接收设施提供的船对岸接头,应与公认标准,例如石油公司国际海洋论坛的(OCIMF)《油船总管和相关设备建议》”中的标准相符。
认识到该标准原来系为油船制定,但其中的一般原则可用于其他类型船舶的压载水传送接头,特别是其涉及法兰和连接方法的章节。
8 培训
8.1 负责和从事提供压载水接收设施的人员,包括处理和处置压载水者,应受过充分指导。
经常性的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
.1 公约的宗旨和原则;
.2 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风险;
.3 与压载水处理有关的风险,包括一般安全风险和人类健康风险;
.4 安全;
.5 关于所涉及设备的充分知识;
.6 关于使用接收设施的船舶和任何操作局限性的充分理解;
.7 船舶/港口通信界面;以及
.8 对当地处置控制的理解。
8.2 培训应由接收设施的管理者或运营者来组织,由具有适当资质的专业人员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