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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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对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食品安全职责,实施全程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第五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第六条自检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食品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二)食品加工制作、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三)食品销售、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五)食品安全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等。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自检自查内容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内容、责任人等。

第八条自检自查可采取全面检查、抽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

第九条自检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由自查组长负责汇总,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条自检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自检自查时间、地点、范围、方式等;(二)自检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三)整改措施及实施时间表;(四)整改效果评估及后续管理措施。

第三章食品安全整改第十一条对自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防止食品安全风险扩大。

第十二条整改措施应具体、可行,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协调一致,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整改责任人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效果负责,整改完成后应进行效果评估。

第十四条整改完成后,应将整改报告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章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范文【15篇】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范文【15篇】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范文【15篇】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篇1)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

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三、每日营业前对蔬菜、水发食品、腌制品、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残留农药等指标重点检测。

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

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五、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

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仪器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篇2)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

二、建立食品安全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网络,责任到部门每人。

三、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度包括:环境保洁制度,食品采购保管制度,个人卫生及操作卫生制度,餐具、工具、容器洗涤消毒制度,食品粗加工、切配、烧煮烹调(加工)、熟菜加工操作等卫生制度和奖惩制度。

四、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经常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和卫生知识教育,定期考核,提高职工的素质。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先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五、做好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先进行体检,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通用10篇)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篇1 为了加强对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所经营的食品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二条经营包装食品时,应当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

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的食品,应当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三条本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并如实记录食品进货台帐、销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本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

对不合格食品应当实施退市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严禁聘用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

第七条在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本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义务配合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篇2 1、设立食品卫生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场进行商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

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疏隔离、洗消严格: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超市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超市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超市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超市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本自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超市内所有食品的自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自查小组,由店长负责,成员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采购员、仓库管理员等。

2. 食品安全自查小组负责制定自查计划,组织实施自查活动,并记录自查结果。

四、自查内容1. 食品来源:检查食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合法,供应商资质是否齐全。

2. 食品标识:确保所有食品都有明确的标签,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信息。

3. 食品储存:检查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条件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4. 食品保质期: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确保不销售过期食品。

5. 卫生状况:检查超市内外环境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状况。

6. 员工健康:确保食品处理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五、自查频率1. 日常自查:每日对食品展示区进行目视检查,确保食品摆放整齐、清洁。

2. 定期自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食品安全自查。

3. 季节性自查:根据季节变化,对易受温度影响的食品进行重点检查。

六、自查记录1. 每次自查均需详细记录,包括自查时间、自查人员、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2. 自查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七、问题处理1.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整改结果。

2. 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配合进行处理。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查制度的培训。

2. 在超市内明显位置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板,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与改进1. 鼓励员工和消费者对超市食品安全管理提出建议和反馈。

2. 定期评估自查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自查小组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最新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最新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最新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安全自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依法依规、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自查内容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三)食品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四)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五)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管理情况;(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七)其他应当自查的内容。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自查频率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类别、生产工艺、销售方式等因素,确定食品安全自查的频率。

自查频率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每个自查周期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四、自查要求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责任人、自查内容、自查频率、自查程序和要求等。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自查情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环节和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安全自查结果作为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学校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食堂管理员负责食堂的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食堂食品安全。

3. 各班级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学生遵守食品安全规定。

4. 全体教职工应积极配合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共同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食堂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食堂原料采购应选择合法、合格的供应商,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4. 食堂应建立健全原料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记录,确保可追溯。

5. 食堂应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洗消毒。

6. 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操作,严格执行食品加工规范,确保食品卫生。

7. 食堂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 食堂应设立食品安全公示栏,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四、食品安全教育及培训1. 学校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2. 食堂管理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3. 班主任应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饮食习惯。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食堂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 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部门、各班级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自查是指餐饮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等进行自我检查、评估和改进的过程。

第四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内容、频率、责任人和相关要求,确保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自查内容第五条餐饮单位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二)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三)食品加工工具、设备、容器、设施是否清洁、完好,是否定期进行消毒和维护;(四)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储存,是否有过期、变质等情况;(五)食品标识、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健全,是否定期进行演练;(七)消费者投诉、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八)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第六条餐饮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季节、节日、特殊天气等情况,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增加自查频率,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自查频率第七条餐饮单位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经营规模、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频率。

第八条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食品安全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记录。

第九条在特殊天气、节日、重大活动等情况下,餐饮单位应当增加自查频率,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自查人员和责任第十条餐饮单位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自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自查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二、自查范围和内容1. 自查范围:包括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

2. 自查内容:(1)原料采购:检查原料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等。

(2)储存:检查原料和成品是否按照规定条件储存,是否有过期、变质等情况。

(3)加工:检查加工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是否有交叉污染等情况。

(4)销售:检查产品标签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等。

三、自查频率和方式1. 自查频率: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可适当增加自查频率。

2. 自查方式: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抽样检测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自查组织和管理1. 自查组织:成立食品安全自查小组,由公司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 自查管理:自查小组负责制定自查方案,组织实施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撰写自查报告。

五、自查发现问题处理1.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2. 对自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六、自查结果的利用1.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确保食品安全。

2. 对自查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经验和做法,要加以总结和推广,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七、自查制度的落实和监督1. 公司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确保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 公司要加强对自查制度的监督,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或自查走过场的,要严肃处理。

八、其他事项1. 公司要定期对食品安全自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自查管理水平。

2. 公司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自查管理制度。

本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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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强化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消费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员,实施有效管理措施,加强食品质量管理。

3、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台帐制度、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自检制度、退市制度,严禁假冒伪劣食品、国家明令淘汰食品、过期、失效、腐烂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上柜,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4、完善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按照国家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做到专人、专柜;统一着装(白衣、白帽、口罩、手套)、统一防蝇防尘设施、统一售货器具、统一无菌包装。

5、建立完善食品质量管理服务设施,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复验计量器具,并定期向有关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依据《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蔬菜检测室,实行当日检测结果公示,发现超标蔬菜农药残留情况及时按规定处置。

6、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栏),公布经营信用状况、管理制度、食品质量自检情况,商品行情、服务指南以及食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注意事项。

7、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建立交易纠纷调解处理制度,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处理一般交易纠纷。

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机构的工作职责、电话、责任人及照片,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并做好详细记载。

8、建立健全协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监督机制,杜绝无证无照经营;依法与协议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承诺书》,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对协议入场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制售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将依法按照协议规定清退出场。

9、建立对消费者的先行赔偿制度,入场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入场经营者获得赔偿的,有义务根据管理制度和《承诺书》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利用入场经营者保证金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偿。

10、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食品质量管理《责任书》,加强食品质量自律自管,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自查管理制度
1、为了及时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环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市民消费安全,制订本制度。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检测工作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实行定人、
定岗、定责。

检测工作实行日抽检制度,检测结果按产品类别分别建档,建立监测数据档案。

3、建立良好的企业自律经营模式,实行食品自检与送检相结合制度。

对季节性食品、热销食品等重要食品,加强食品自检。

同时邀请工商、产品质量检验等部门,加强抽检,检验不合格的,不允许上柜销售。

4、在市场或超市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栏”,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检抽检结果、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服务指南等实行公示。

5、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检测设备及条件,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实行自行检测。

6、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否则禁止进入市场。

7、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制品、奶制品、饮料等食品。

8、自行检查、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9、加大食品质量日常检查、清理和自行检测工作,做好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进货制度
1、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2、食品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对。

3、食品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5、食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6、严禁准入的食品:
(1)假冒伪劣食品;
(2)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3)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
(5)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经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6)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
(7)非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销售的其它食品。

7、食品经营者要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及时开展食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处理,并将自检结果通报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1、食品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定期参加体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聘用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接触污染物后都必须洗净消毒,以避免污染食品。

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3、凡患有5种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凡出现腹痛、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肿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黄疸等症状时,及时停止制售食品
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患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流涎症、牛皮癣等,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品经营者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申报。

5、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卫生规范、卫生标准与要求,自觉的抵制、揭露、检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各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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