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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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依据的规定是怎样的?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依据的规定是怎样的?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续费返还依据的规定是怎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民银⾏关于进⼀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付⼿续费,且⽀付给单个扣缴义务⼈年度最⾼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付。

对于法律、⾏政法规明确规定⼿续费⽐例的,按规定⽐例执⾏。

提到代缴代扣,⼤家都知道负有其义务的⼀般为企业或者是个⼈,但是很多⼈对其相关的内容不是很了解,尤其是对于涉及到代缴代扣所得税⼿续费的问题上,对此,律图⼩编整理了⼀些资料,下⾯就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续费返还依据的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续费返还依据的相关规定介绍给⼤家。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续费返还依据的规定是怎样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续费返还依据的规定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民银⾏关于进⼀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民银⾏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为进⼀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的规定,就进⼀步加强“三代”税款⼿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三代”范围(⼀)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在⽀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的收⼊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为。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为。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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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问题的处理

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问题的处理

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问题的处理问: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还后是否可以作为奖励财务及办税人员发放?这笔收入还需要缴什么税吗?有相应的文件可查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取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财务及办税人员。

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一般不涉及缴纳其他税。

但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上述国税发[2001]31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原始凭证处理要点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所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而且具有法律效力。

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外来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具有套印的税务部门或有权监制部门的专用章以及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应写明住址,必要的注明身份证号码。

(三代手续费返还涉税问题)税务局有笔钱返给你,赶紧去领!

(三代手续费返还涉税问题)税务局有笔钱返给你,赶紧去领!

(三代手续费返还涉税问题)税务局有笔钱返给你,赶紧去领!一大早,小A就收到管理员的通知。

通知全体成员去申请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并且要求把发票开过去。

购买方填写:**税务局,货物及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填写:三代手续费。

税率6%。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可申请手续费返还的“三代”范围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由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行为,因此企业较熟悉申请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事实上,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营改增前)、增值税等纳税范围中,只要企业属于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履行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之后,都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一定的手续费返还。

1关于税务局返还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纳税,一直存在争议!企业所得税方面:河北国税早在2010年就以便函的形式明确“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各地似乎都很一致。

2营改增之后,是否缴纳增收税也是一个热点问题。

财税36号文并未具体明确,后面税务总局也未出相关的公告来统一口径,地方税务有口径的不管是否合理,也算有据可依,所以总的来说就是要具体要看当地税务局如何参照的。

(比如四川就是需要缴纳)这里也来看看其他一些省份的口径,没有列举的地区请咨询当地税务局。

福建的口径需要开票、需要缴纳增值税。

北京口径需要开票、需要缴纳增值税。

厦门口径需要开票、需要缴纳增值税。

大部分地方还是出了口径规定需要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湖北口径湖北出的口径却不同。

不需要开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经费管理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银⾏《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续费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国税局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代征代扣⼿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政法规和其他规定,⽀付给扣缴义务⼈和代征⼈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续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负责“代征代扣⼿续费”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章经费管理第五条国税局系统⽀付的“代征代扣⼿续费”由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六条各级国税局财务部门以计征部门提供的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预计数为依据,按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的要求编制“代征代扣⼿续费”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批复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国税局)“代征代扣⼿续费”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第⼋条总局按照下管⼀级的财务管理体制,分季核拨“代征代扣⼿续费”专项经费。

第九条国税局系统当年⽀付的“代征代扣⼿续费”由总局与财政部在下年进⾏清算。

同时,总局亦对各省级国税局当年⽀付的“代征代扣⼿续费”进⾏清算,不⾜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扣减下年“代征代扣⼿续费”专项经费预算。

第⼗条代扣代收税款⼿续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法规规定的2%⽐例执⾏;代征税款⼿续费按照代征协议中规定的⽐例⽀付(最⾼不得超过5%)。

各级国税局机关财务部门应根据计征部门提供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原件和代征税款协议作为办理付款⼿续的原始凭证,同时,财务部门还应据实填写《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续费领款单》。

3.2:企业取得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3.2:企业取得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3.2:企业取得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三代手续费,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行为支付的报酬。

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将手续费用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工作相关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3.2.1、“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3.2.2、“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3.2.3、“三代”的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9.10•【字号】津地税计[1998]19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计[1998]19号)各地方税务分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79]财税字第153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21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工作,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提支手续费的办法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代扣单位的确定代征单位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委托代征税款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单位。

代扣单位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代征代扣税款的票证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代扣单位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征代扣税款均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按月汇总入库,并在缴款书备注栏加盖“代征税款”或“代扣税款”的标记,作为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

三、代扣手续费的提支凡代扣的税款均按2%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

目前代扣的地方税有:(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金融机构代扣委托其发放贷款的营业税以及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分包转包的营业税。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扣的资源税。

四、代征手续费的提支1、代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提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要根据代征单位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及代征税款的多少在5%以内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审批进行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1998]13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10.22
【实施日期】1998.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税
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审批进行调整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桂政办发〔1998〕13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55号)规定,各地、市、县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由财政部驻广西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负责审批。

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规定,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省设置,撤销地市一级的财政监
察专员组。

为了保证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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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领据
结报期限: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税款金额单位:元代征代扣单位名称,章, 微机编码
开户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结报票证份数
代扣个人所得税人数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是否完整报送票证名称电脑票号提取税种品目名称入库时间税款金额手续费金额是否补记代征代扣税款合计:, 金额大写
手续费(按 %提取):, 金额大写
主管地税分局审核意见征管分局意见税收管理员意见综合科初审意见分管局长复审意见
补记录入审批意见: 开具银行支票号码:
复审意见:
审核人员: 初审人员: 分局长: 发放人员: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手续费费提取人签名
填表日期:20 年月日本表一式五联: ,第一联征管分局留存、第二联市局计财科留存第三联代征代扣单位留存、第四联主管地税分局留存、第五联市局税政二科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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