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合集下载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赣国税发[2005]263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6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2-3(略)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税收包括偏远农村个体税收、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税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委托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征员”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具体从事税收代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代征资格第五条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从国库视角分析委托代征税款业务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从国库视角分析委托代征税款业务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财经界Money China从国库视角分析委托代征税款业务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人民银行富阳支行詹丽萍摘要: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要求,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代征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行为。

税收委托代征在加强税收控制、方便纳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健词:委托代征代征税款监督检查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对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等进行明确,尤其强化了代征人在委托代征法律关系中责任。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行为。

税收委托代征在加强税收控制、方便纳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笔者对辖内委托代征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在实践中存在还是较多的问题,同时存在着代征税款资金滞留和流失的潜在风险。

一、现状税务部门和代征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代征业务。

目前我区办理委托代征业务应用杭嘉湖地区开发的《个体社会化征管平台》的系统,该系统分企业端和税务端,代征单位应用企业端为纳税人办理代征税款的收缴业务,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和税票,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在系统中实时查询、监控代征税款开票和上解情况。

(一)代征单位基本情况截止2015年底辖内共有税款委托代征单位26户,其中代征国税6户,代征地税20户。

从代征单位的性质来分,国税代征地税5家,乡镇街道代征12家,企业单位代征9家。

从代征单位的分布区域来看,在城区的15家,在乡镇街道的11家。

从代征税款资金账户管理来看,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和代征单位专户管理19家,纳入代征单位企业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管理的有7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文日期】2013-05-10【实施时间】2013-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根据《》及实施细则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实施细则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代征税款手续费政策最新规定(3篇)

代征税款手续费政策最新规定(3篇)

第1篇一、背景为规范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提高代征税款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就代征税款手续费最新规定如下:二、适用范围1. 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管理。

2. 适用于各类代征单位(包括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 适用于各类代征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三、手续费标准1. 手续费标准按照代征税款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委托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委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代征单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代征效率等因素,适当调整手续费比例。

3. 手续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代征税款额的1%,具体比例由委托税务机关根据代征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代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四、手续费支付方式1. 委托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明确手续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2. 手续费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等,具体方式由委托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协商确定。

3. 手续费支付时间一般按照代征税款缴纳期限确定,原则上在代征税款缴纳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

五、手续费使用范围1. 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单位的日常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培训费用等。

2. 代征单位应当合理使用手续费,不得挪作他用。

3. 委托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手续费用于代征税款工作。

六、手续费结算1. 代征单位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末,向委托税务机关报送手续费结算报表。

2. 委托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报送的手续费结算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手续费的合法合规。

3. 委托税务机关在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方式支付手续费。

七、手续费退回1. 代征单位因故未完成代征任务的,委托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代征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手续费。

2. 退回的手续费应当按照原支付方式退回。

会计经验:税务术语:委托代征

会计经验:税务术语:委托代征

税务术语:委托代征
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委托代征的原则
 (一)有利于税收控管的原则
 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是税务机关的最高宗旨,也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得到公平、有效执行的根本标准。

实施委托代征的重要原则就是便于控制税源或减少税收成本,防止税款流失。

 (二)方便纳税的原则
 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是国际税收发展趋势。

由于我国幅原辽阔,交通不便,加之有些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小,纳税额低,纳税人每次到税务机关报税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都比较高,因此,税务机关根据便利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网点分布广、深入到边远地区、通讯设施或计算机联网好、业务密切相关的邮政、银行及交通管理等部门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的范围和程序
 (一)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收款授权书税务风险

委托收款授权书税务风险

尊敬的税务机关:我单位(或个人)因业务需要,特委托(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代为办理税务相关事宜,并授权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申报、缴纳税款等操作。

为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避免潜在税务风险,现就委托收款授权书的相关税务风险告知如下:一、授权人身份核实风险1. 授权人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身份,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身份证明等,导致授权行为无效,引发税务纠纷。

2. 授权人可能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如偷税、逃税等,授权其办理税务事宜可能导致我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授权范围界定不清风险1. 授权范围界定不清可能导致授权人超出授权范围进行税务操作,造成税务风险。

2. 授权范围界定不明确可能导致授权人误操作,导致税务申报错误,增加税务处罚风险。

三、授权期限风险1. 授权期限过长可能导致授权人在授权期限内发生税务违法行为,使我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授权期限过短可能导致授权人无法完成授权范围内的税务事宜,影响我单位或个人正常经营。

四、授权人保密义务风险1. 授权人可能泄露我单位或个人税务信息,导致我单位或个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 授权人可能利用我单位或个人税务信息进行非法活动,使我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授权人行为风险1. 授权人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税务申报错误,增加税务处罚风险。

2. 授权人可能因自身原因导致税务操作失误,使我单位或个人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为确保上述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授权人身份,确保其具备合法身份,无税务违法行为。

2. 明确授权范围,确保授权人只能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税务事宜。

3. 确定合理的授权期限,避免授权期限过长或过短带来的风险。

4. 与授权人签订保密协议,确保授权人履行保密义务。

5. 定期对授权人进行税务知识培训,提高其税务操作水平。

6. 加强对授权人行为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办理税务事宜。

特此告知,敬请税务机关予以关注,并对授权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论我国税务代理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论我国税务代理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税务代理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行税务代理制,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并使之成为税收征管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日本的税务代理制度已经实行了80多年,美国、英国、我国的香港,也都实行了税务代理制.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也实行了税务代理制度.但是,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不加以解决会严重影响这一制度的推行并将影响税收收入,破坏现有的税收征收体制。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加以论述。

一、我国实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一)、实行税务代理工作的必要性实行税务代理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首先是依法治税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结构、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这就要求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由征收管理型转向监督检查型,长期以来存在的“保姆式”税收征管模式将不复存在,税务部门的主要精力将放在税收征管特别是稽查上。

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税务代理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人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

同时,随着税法的完善,为了保证门类繁杂的税收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税务机关也需要有一个连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并要求这个中介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而税务代理机构恰好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渐成为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其次,实行税务代理制是纳税人的客观要求。

因为搞市场经济必然会有竞争,而税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纳税人的竞争实力,而每个纳税人又不可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和人们纳税观念的转变,纳税人要由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等因素,他们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代理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定

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定

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定
1. 总则
为规范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纳税人委托代扣代收代征机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并向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的情形。

3. 手续费标准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量、成本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4. 手续费支付
4.1 纳税人应根据代扣代收代征机构提供的手续费计算明细及时足额支付手续费。

4.2 代扣代收代征机构应将手续费计入成本费用,并可在纳税申报时予以税前扣除。

5. 监督管理
5.1 代扣代收代征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规定,确保手续费的计算和收取合法合规。

5.2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6. 法律责任
6.1 代扣代收代征机构违反本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手续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退还多收部分,可以处以罚款。

6.2 纳税人拒不支付应付手续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其财产。

7. 附则
7.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三、代征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是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

二是要求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
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