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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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双肩挑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七条考核标准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

年度考核标准应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

第八条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九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XXX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机关工作纪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机关工作秩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荆区政办发【2013】2号文件精神及“一办两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结合“一办两处”实际,经“一办两处”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协商一致和局党组研究同意,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需要,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制度。

二、基本情况名城办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编办核定事业编制4人,实际在编在岗5人,退休1人;规划处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编办核定事业编制5人,实际在编在岗5人,退休2人;建管处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编办核定事业编制5人,实际在编在岗5人,暂无退休人员。

另外,名城办、规划处退休人员均未参加养老保险,其退休费由区财政发放。

三、考核对象局机关“一办两处”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四、组织领导成立由局党组牵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五、分配办法(一)、因工龄是绩效工资的重要参数,故工龄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二)、为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特点,鉴于科室主要负责人较之科室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压力、工作责任大,故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占奖励性绩效的40%,副科长32%,科员30%;(三)、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出勤考核占奖励性绩效工资50%-60%。

六、考核措施(一)、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案件、违纪违规事件、恶性上访、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治庸问责等“一票否决”事件的,扣除当事人及科室主要负责人当月50%奖励性绩效工资,涉及“一票否决”的,扣除当事人及科室主要负责人当月全额绩效工资,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洛阳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洛阳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洛阳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全市事业单位的职责潜能,切实加强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力,大力推进各单位工作争创一流业绩,根据市委、市政府《洛阳市绩效考核办法(2009年)》(洛发〔2009〕17号),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融目标、业绩、过错“三位一体”的《洛阳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考核具有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科学合理的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考核的范围除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暂按公务员标准套改工资的事业单位、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教育系统、卫生系统、自筹自支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具有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适用单位名单见附件4。

三、考核的内容绩效考核主要包括目标、业绩、过错三方面内容。

目标、业绩、过错等项目的内容、标准的设置,适时进行修订。

1、目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考核单位根据其职责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年度责任目标,年度责任目标的数量要与事业单位七定方案和编制挂钩。

年度责任目标由各考核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并报经主管部门的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并由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公室对各单位责任目标内容进行审查后,报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确定并实施。

年度责任目标一经确定,每季度或每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追加补充,但删减和降低标准的一般不作调整。

确因客观原因需作调整的,由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公室审定。

年度责任目标逾期未上报或未完成的单位,不得进入优秀档次评比。

目标的内容及核查认定部门见附件1。

2、业绩的内容:业绩是指通过自身努力在超额完成工作目标基础上所创造的优异工作成绩,分为重大业绩和重要业绩。

重大业绩是指年度内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对该系统的年度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荣誉的业绩。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事业单位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欢迎阅读!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一一、总则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现劳动贡献与薪酬回报相挂钩,进一步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1〕63号文)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和机关全体在职人员(含借调和借用到机关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正常上班期间(除公休、节假日)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但下列人员不予兑现当月绩效工资。

1.当月请病、事假累计10天及以上的职工(含婚、丧、产假及函授学习);2.当月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的职工;3.停薪留职、内退、长期请假、脱岗或不上班的职工;4.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5.脱产学习的职工。

三、绩效工资基数及资金来源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作为职工绩效考核基数。

绩效工资资金来源由***筹措。

四、考核时限***机关绩效工资实行月考核兑现制,每月月底由各科室完成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分值绩效考核实行百分量化和定性将结合的考核制度。

百分量化分值由两部分组成:工作纪律占50分,工作成绩占50分(附表一)。

(一)工作纪律。

即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态度表现情况,包括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机关管理制度、日常工作态度及出勤等,该项占50%。

(二)工作成绩。

即所承担或分工负责的具体工作和职责范围的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工作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工作完成的效率、结果、成绩等,该项占50%。

(三)考核等次划分。

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考核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六、绩效考核步骤及绩效工资计算(一)绩效考核步骤1.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督促本科室工作人员逐日签到,工作人员请假、旷工、公差外出及公休节假日必须在考勤签到表(附表二)上标注清楚。

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篇: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xxx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机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工作潜能,根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导思想按照转变机关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科学地评价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的效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推动以人为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二、考核基本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

三、考核对象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为被考核对象。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一)绩效工资的构成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量、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按照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二)绩效工资设置1、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置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

对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在职人员在法定假期内休假的,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按照绩效工资的70%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置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百分制考核,主要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四个方面,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五、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

主要从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群众观念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以及相关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等。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宁政发[2012]3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3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5日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8〕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紧扣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任务,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按照结果导向、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要求,将公务员的个人考核和部门绩效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系统的原则。

根据部门职责、任务与战略发展规划,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设置绩效管理目标和指标体系;遵循行政管理基本规律,充分运用系统管理方法,力求各类指标相互关联、有机统一。

(二)坚持结果导向的原则。

建立目标倒逼机制,严格执行部门绩效和公务员个人考核,通过实施目标管理,强化管理过程的指向性,激发创造力,提升执行力,实现目的和手段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突出政府绩效管理的社会导向,重视政府对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的回应,引导群众有序参与绩效评价,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

机关绩效考核办法

机关绩效考核办法

机关绩效考核办法机关绩效考核办法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执行力建设,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机关绩效考核办法,希望能帮到你。

机关绩效考核办法一、考核内容和标准对“中心”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

标准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扣分或加分。

1、机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等活动,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责任人3分。

(考核单位:“中心”各部门)2、无大局意识,缺乏团队精神,对“中心”整体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0分。

(考核单位:办公室)3、对窗口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未能及时解决处理的,一次扣责任人5分。

(考核单位:办公室)4、遇到特殊情况处置不及时、不得力,影响“中心”正常工作和形象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相关责任人3—5分。

(考核单位:办公室)5、对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次扣责任人5分。

(考核单位:办公室)6、迟到、早退,一次扣3分。

旷工一次(按半天计)扣10分。

(考核单位:督查科)7、工作时间打游戏、看股市行情或网络电影的,一次扣20分。

(考核单位:办公室)8、年度(季度)工作目标或“中心”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未按期保质完成,受到领导督办,科长未及时布置安排工作任务的,一次扣科长5分;科长已布置工作任务,工作人员未按期保质完成的,一次扣责任人5分。

(考核单位:办公室)9、“中心”各部门对窗口安排布置的工作,执行过程中未及时督办、指导、到期未检查落实的,一次扣责任人5分。

(考核单位:办公室)10、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分管的工作出现明显或较大差错,受到市里通报批评、领导口头批评、督办、查究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一次扣相关责任人5分。

(考核单位:办公室)11、在报刊上发表宣传“中心”信息及与“中心”工作有关的理论文章,市级一篇加2—4分,省级一篇加5—8分,国家级一篇加6—10分。

(考核单位:办公室)12、在全市性或“中心”组织的活动中受到表彰的,一次加5分。

机关科室工作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科室工作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局机关绩效管理办法为科学评价机关各科室工作实绩,增强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心、责任感,提升机关工作运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办公室、行政审批科、公用事业管理科、督查科、装备财务科、人事科。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坚持奖优罚劣、奖惩分明的原则.三、组织领导成立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督查考核和综合评比工作,具体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四、考核方式采取日督查、月考核、季通报、年兑现的方式,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阶段性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各科室履职及工作绩效情况和各项纪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评对象应于每月5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本月工作计划,局办公室每季度公布一次绩效考核分值情况,年终公布全年考核累计分值情况。

五、考核内容各考评对象的基础分值均为100分,分为重点工作(50分)、一般工作(20分)、纪律作风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领导评议(10分),共五个部分.具体内容见《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科室绩效考核标准》。

六、计分方法综合考核采取百分制倒扣形式,分项得分逐项考核,完成任务得满分,未能完成的酌情扣分,分值扣完为止。

同时,实行特殊情况加分和特殊情况扣分制度。

总分=实际基础得分+特殊情况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一)对成绩突出,社会评价好的,可给予相关加分,具体加分事项如下:1、具体承办的工作年内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级部门表彰或评为一、二、三等奖的,每件次分别加5分、3分、1分;2、负责或牵头承办的工作获得市级部门表彰的每件分别加2分、1分、0.5分,因同一项工作获省、市表彰奖励的,以最高层次奖励的加分标准加分,跨年度的表彰只加一次分;3、负责或牵头的工作成绩显著,对城市管理工作影响很好的,每项工作加5分.特殊情况加分由各科室提出依据,报局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加分的项目须提供获奖文件(原件)、证书或奖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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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双肩挑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七条考核标准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

年度考核标准应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

第八条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九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五)廉洁从业。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较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五)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四)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科科负责人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科科负责人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

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科科负责人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科科负责人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练,能够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无责任事故或严重失误,注重劳动安全,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数的15%。

第十八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表现相统一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履职总结,填写《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二)在一定范围内组成考核单元并组织个人述职;(三)各考核单元在个人述职并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四)单位考核组对下属各考核单元提出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建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五)单位负责人签署考核等次意见;(六)被考核人员签字确认考核结果;(七)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归档。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申请复核。

考核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一)被确定为不参加年度考核对象;(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三)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第二十三条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科科内部评议、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科科内部评议主要通过科科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在本科科工作人员中的公认度。

部门内部评议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议表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综合评价主要科科内部评议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第四章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第二十七条对新进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四)军队转业干部,由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八条对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相关文件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三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发放绩效工资、续聘、解聘、奖励、晋升、培训、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三)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四)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参加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及岗位聘用;(五)工勤技能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同级或上一级工勤技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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