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如何面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以美国337调查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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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如何突围美国ITC“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突围美国ITC“337调查”
题。对于美国企业来说 ,提起 3 7 3 调查 的门槛 比较低 ,而对应诉企业来说,应诉难度要大于反倾销。我国企业对 3 7 3 调查
知之甚少 ,“3 37调查”应诉成 本很高 ,鲜有成功案例可借 鉴。有关新兴高新 技术产业遭遇 3 7 3 调查风险加大。 因此,正确 认识和应对 5 7 3 调查具有 重要意义 。笔者从应对实务 经验 中给 出了对 策建议。
中国企业如何突 围美国 I C “ 3 调查” T 37
陈 凯
( 九三学社 常州市委 ,江苏 常州 2 3 0 ) 10 0
摘要 :“3 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 员会根据 关税法》第 “3 37 37条款”授权 ,对进 口过程 中出现的各种 “ 不公 平行 为”和 “ 不正当手段”进行调查 违反 3 7条款的产 品将被禁止进入美 国市场。5 Y 3 3 调查案件大部分 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
合 贸 易 与竞 争法 第 1 4 条 以 “ 口贸 易 中的 不 公 平 做法 ”为 题 耗时相对较短、救济措施相对较快 ,实质性程序仅 9个月。起诉 32 进
规定货物所有人、进口人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 口到美国 方 有备 而 来 ,但 应 诉 方 却猝 不 及 防 。应 诉 方 须 在有 限 时 间 内 ,准 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 , 其威胁或效 备 几乎 是 生 产 经营 的所 有 资 料 。第 四 ,美 国 国 际贸 易 委 员会 作 出
后 , 指定 不 公 平 进 口调 查 办 公 室 中 的 内部 律 师调 查 申诉 背景 并 将
立 中的 国 内产 业 ,则 这 些 不公 平 做 法 将 被视 为 非 法 ,美 国 应采 取 案 ,很 少 自 行 决 定 立 案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在 收 到 企 业 申诉 3 7 款 把 美 国进 口 中的 不 正 当 贸 易分 为 两 类 ,一般 不正 当 决定 申诉 是 否符 合 美 国 国 际 贸 易委 员 会 的程 序 性 规 定 。美 国 国 际 3条 贸 易和 有 关 知 识产 权 的 不 正 当 贸易 。一 般 不 正 当 贸 易做 法 是 指 所 贸 易委 员 会 官 员还 可 以 与被 诉 方 进行 联 系 以确 定 在 调查 中是 否可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 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进行337 调查的频率也逐渐增加。

337 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针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相关公司展开的调查。

该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通过禁止涉及侵权行为的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保护美国本土产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最新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典型案例为例,分析这些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一、案例背景2021 年5 月,美国ITC 启动了一项向中国大陆13 家电子公司发起的337 调查。

这些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芯片、射频芯片、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

此次调查的原告为美国半导体技术公司“光磊科技”,指控这13 家中国大陆企业侵犯了其多项专利,且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该公司在美国市场上遭受了巨大损失。

这13 家被告企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大陆智能手机制造巨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例分析1.案件事实华为是中国大陆最著名的科技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电信设备供应商之一。

然而,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华为事件”成为中美两国互相打压的代表。

该公司在此次ITC 的337 调查中被指控侵犯了“光磊科技”公司的多项专利,包括无线通信技术、视觉盲区检测等方面的专利。

根据“光磊科技”的诉状,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额减少了数百万美元。

2.公司影响这次ITC 的337 调查对华为产生了重大影响。

尽管该公司声称没有违反任何美国知识产权法,但调查结果仍可能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限制。

华为依赖美国市场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影响,将直接影响其未来的发展计划。

3.业内反响ITC 的337 调查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一方面,该调查引起了许多国内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支持,认为美国对中国大陆科技企业的打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贸易争端范畴。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观察家认为,这次调查反映了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的长期压制和打压,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大陆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缺乏自主创新的问题。

中国企业遭受美国337调查情况分析及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遭受美国337调查情况分析及应对策略
外 中 国企 业 的 神 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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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来 源地 都是 美 国的主要 贸易 伙 伴 国 ( 地区) , 且 排名 前 五 位
的 涉案 国家 ( 地 区) 均 来 自东 亚 。 中 国 内地 、 中 国 台 湾 和 日本 是 美 国 3 3 7调 查 不 同 阶 段 的
蔡茂 森. 论技 术性 贸易壁 垒的抑 制效应 与我 国出 口行 业 的 对 策[ J ] .国际贸 易问题 , 2 0 0 3 , ( 0 5 ) .
作者 简介 -
用, 强化 服务 功能 , 增 强 国企参 与 国际化竞 争 的能 力 , 指 导企 业经 营 , 努力创 出品牌 , 提 高产 品 的竞 争力 , 逐 步 与 主要 国家 反倾 销产 业损 害调查 机构 建立 联 系制度 , 规 范 出 口行 为 。
调 查总 量 3 5 . 9 ; 其 中, 出 口 企 业 被 列 为 强 制 应 诉 方 的 共


中国企 业 被提起 3 3 7调 查情 况分 析
1 . 我 国连续 1 2年居美 国“ 3 3 7 ” 调 查涉 案 国之 首 。中 国 、 中国 台湾 和 日本是 美 国 3 3 7调 查 的主 要 涉及 对 象 。1 9 7 2年
在世 界贸 易 自由化 的 形 势下 , 政 府 作 用协 调 的越 好 , 该
国家 自 由 贸 易 发 展 的 速 度 越 快 , 因此 , 政 府应 该 在 世 贸 组织
科技 制高 点 , 避免 和其 他 国 家在 低 技 术层 次上 的相 互 摩 擦 ;
二是 转变 生产 和经 营理 念 , 加强实施“ 走 出去 ” 战略 , 走 向 广 阔 的 国际市场 , 寻找新 的企业 生 存 和 发 展 空 间 ; 三 是 开 拓 国 际市 场 , 实现 市场 多元 化 , 把 生 产 基 地 通 过 跨 国 公 司 的 形 式

中国照明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措施及启示

中国照明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措施及启示

中国照明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措施及启示一、荧光灯案案情介绍及照明产业美国337调查分析 2012年1月23日,美国专利权人Andrzej Bobel和Neptun Light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递交申请书,并于2月8日进一步提交修正申请,指控中国、美国的多家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销售的可调光紧凑型荧光灯及含有该产品的相关产品涉嫌侵犯了其在美注册的第5,434,480 和 8,035,318号美国专利,并请求ITC对被申请人发起337调查。

经过初步审查,2012年2月22日,ITC决定对上述企业发起337调查(案号为337-TA-830)。

Andrzej Bobel在申请书中称其多年从事节能灯的设计和发明并获得多项专利,并将其许可给全球最大的灯管及灯泡制造企业。

Neptun Light公司是Andrzej Bobel 2002年在美国设立的一家生产包括LED 灯、紧凑型荧光灯等产品的企业。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和美国的TCP 公司在本案中涉诉,中国内地共有7家企业涉诉,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上海天灿宝照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强凌电子有限公司、镇江强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金优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均出现在被申请企业名单中。

上海天灿宝照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强凌电子有限公司和镇江强凌电子有限公司这三家中国企业是美国TCP 公司的关联公司。

根据该调查的申请书,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是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在中国的合资企业,向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供应可调光紧凑型荧光灯。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请求的救济措施包括两项:一是颁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或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禁止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进口到美国;二是颁布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被申请人对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在美国的进口、销售、邀约销售、广告、分销等行为。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

3 积极寻 与美国 37 3 调查相 比, 在仲裁 中双方基本 处于 查 主要是针对 知识产权 侵权 丽采取 的一种措 及 37调查 的案件会越来越多。因此 , 平等的法律地位 , 我国企业有更大活动余地
3 重视在美 国的专利 申请 、 当今时代 , 知
l 研 完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 高知识 识产权 特别 是专利 已成 为国际知识经 济竞争 、 提
近 年来中美经贸往来 日益频繁 ,我国对 被指控侵犯美国企业 的知识产权 , 涉案产品包 着我 国企业逐渐走出 国门 . 走问世 、 八国 逍 T C启动 的 37 3 调查成立 . 不仅 出 识和知识 , 高知识 产权尊重和保护 意识 已成 提 但在高科技 贸易方面一 个非常 引人注 目的现 池等 如果 I 还 为企业 国际 化的- 1必修课 . -9 只有这 样才能防 象就是: 国厂商不断授引 “3 条款” 美 37 对外国 口商的产品将被长期 排除在美国市场以外 ,


池侵权为例 ,如果我 国企业败诉 ,T IC将颁布 在签 订对外合 同时应全盘考虑 、 慎重 ,事 如 二

那么在 申 以原始设 备生产商 ( E 原始设 备制造 商 O M) 中美贸易的新杀手铜——“3 37条款” 永久性普遍禁止令和永久性禁止令 ,
2 1 年 1 5日)中国 电 (D ) , O M 方式生产出 口的企业 , 应注 意下单的外 l何谓“3 、 37条款” “3 37条款” 是指 美国 请人专利失效前(0 1 l 月 1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施行 中的支柱 .是企业抢 占和扩 大市场 的重要法 禁止某 ・ 的所有进 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 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 种类 也是企业 核心能 力和竞 争优势 的源泉 谁 美国政府制定 了一 宝 . 丽不区别 原产地或生产商 . 同时还包括今后和 知识产权 制度的国家之一 , 谁占领的市 系列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 的保护 发展 至今 , 拥有 的知识 产权特 别是专利越 多 . 目前尚未掌握 的生 产商和进 口商 有限排除令 谁 谁就越 能 所以我 国 场就越大 , 的获利能 力也就越大 . 疑禁止被凋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已相 当完善 . 所 j 亡 出口企业应积极 了解美国相关法律环境 , 熟悉 在市场竞 争中获胜 , 以做好专利 申请 _其是 但它 可以适用于被 调查企业 现在和 今后生产 日本就非常注重海外 这样才能 知己知彼 、 百战不殆 另 海外专利申请 至关重要 . 的存在侵权行 为的所有类型 的产品 禁止令则 竞争规则 , 03 外, 我国企业遭遇 37 3 调查与我们知识产权 保 专利 申请 ,20 年 日本公司在美 国提交专利 禁止在美国的针对涉 案产品的市场行 为, 不仅 5 85件 , 为国外在美 国提交专利申 成 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申请 4 。 5 包括在美 国国 内的销售行 为 ,也包 括市场开 护 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文/王学勇律师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一、337调查的由来及其现状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

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

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

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

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提名的主要商贸官员人选在对外贸易方面持鹰派立场,特朗普执政后可能更加关注贸易执法而非推动贸易自由化,这可能导致美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恶化全球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需要为此作准备。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

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内容摘要:摘要:截至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以后。

我国已连续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

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1美国337条款简介337条款是美国《关税法》第337条的简称,由《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贸易法》、《贸易协定法》、《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

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

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

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

近年来美国频频提起的337调查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元气大伤,一蹶不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策略机制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策略机制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的策略机制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产品凭借着其质优价廉的优势迅速打开美国市场,中国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中美贸易持续稳定增长。

但与此同时,美国itc针对中国企业启动337调查的也更加频繁。

为了能有效地应对美国337调查,保住利益丰厚的美国市场,中国企业亟需采取系统有效的策略来正面应对美国337调查。

关键词:337调查;侵权检索;知识产权战略;行业协会一、美国337调查简介美国337条款是对美国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最早见于美国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后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正式确立为337条款,并沿用至今。

美国337调查的具体程序是:美国申诉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对被诉人的进口行为予以调查。

itc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的30天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一旦决定启动337条款调查,则应当在联邦公告上予以公布,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诉人。

美国被诉人应当在20天内,外国被诉人应在30天内就被调查的事项作出答辩。

调查期间,行政法官根据听证会记录及事实作出初裁。

被诉人如果缺席,一般会被判定为败诉。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委员会应在45天内就该裁定作出审查,决定是否维持、撤销、修改alj的裁定或要求其其继续审查。

如果争议方就337条款违反问题达成诉诸仲裁的协议,委员会可终结案件的调查。

如果itc通过调查,认定被诉者的行为违反了337条款,则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itc有权发布的救济措施主要有排除令、停止令、临时救济令、扣押和没收产品令以及罚款等。

二、我国企业屡遭美国337调查的原因(一)美国贸易保护立场中国目前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和重要的海外投资地。

巨大的贸易逆差使美国对中国产品保持高度警惕。

为了扭转贸易逆差的境况,美国势必会加大力度阻碍中国产品对美国的进一步大范围的进口,但是作为wto的缔约国,美国不能明目张胆地将中国产品排除在外,这有违wto自由贸易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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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337调查中的常见抗辩理由 以专利侵权为例
申请人专利无效 不侵权 申诉人的专利不具有执行性

国内产业不存在
申请人专利无效
主要抗辩点: - 因在先技术而具有“在先权” - 与公知技术相比:“非显而易见性” - 缺少足够的书面描述或可实行性 *举证责任在被告方,成本比较高
基带处理芯片及芯片组、传输器接收机芯片、能源 专利侵权 控制芯片及其制品包括移动电话手机 强化木地板 个人计算机、显示器及其零部件 激光条码扫描器、扫描仪及其零部件、相关产品 便携式蓄电池及其包装 电压调节器、零部件及相关产品 墨盒及其零部件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专利、商标、版权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 相关的、可信的证据允许在听证会出示。 – 举证责任由提出支持或反对意见的各方承担。 – 听证会后,各方还被要求在2-4周内提出会后摘要和提议事实
发现与法律结论。
初审裁定(ID)

一旦ALJ作出初审裁定,该裁定一般会自动适 用为ITC的终审裁定,除非:
– 双方当事人一方向ITC提出申诉,或 – 至少一名ITC委员提议,并在45日内进行复查。

第一部分 337调查
背景介绍

“337调查”源自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 名,系由国会授权的准司法行为

“337条款”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 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于进口贸易领域内的“不公平 行为”和“不正当手段”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裁处权, 即有权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专利 专利侵权 专利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注册商标侵权 专利侵权
2002~2006年美国对华337调查案件统计 (续)
337-TA-509 337-TA-511 337-TA-514 337-TA-516 337-TA-518 计算机和服务器 宠物食品 塑料食品包装 光驱及其零部件 护耳用具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337-TA-519
337-TA-521 337-TA-522
个人计算机,监控器及其零部件
稳压电路 标记笔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注册商标侵权、商业外观 侵权
337-TA-525
337-TA-533 337-TA-536
半导体装置
橡胶防老剂及其制品 撞球杆及其自动节配件和零部件
专利侵权、侵占商业秘密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2002年1月1日以前只有15起,占调查总量的3.2
% –2002年1月1日以后共计39起,占同期调查总量 的36%
针对中国大陆产品的337调查
12 10
8
6 中国大陆 4 日本 韩国 中国香港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以美国为代表 的知识产权诉 讼 美国第一部联 邦宪法 1789年 第一部专利法 1790年 发明时代

思科vs华为
– 2003年1月22日,思科系统公司(“思科”)在美国得
克萨斯州Mashall联邦地方法院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 其在美国的两家子公司(”华为“),指控华为侵犯 其知识产权。 – 思科诉华为案被称之为中国入世以后中国企业在国外 遭遇的最大一桩知识产权侵权案,其带给我们很多启 示和思考。 – 该案以和解告终
– 美国总统应在60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或放弃该权
力的行使,被视为支持ITC的最终裁定。
– 即便美国总统较少行使该权力,但否定ITC裁定的案例仍时有
发生。
其他议题

调查终止基于如下等原因发生:
– 双方同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 双方和解协议 – 被告方同意颁发禁止令
第二部分 中国企业面临337调查的形势
中国企业如何面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以美国337调查为例)
王加斌 博士

2006年11月. 海南
内容提要

中国高技术企业频频面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 337调查 中国企业面临的337调查形势 主要抗辩理由及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知识产权: 国际经济舞台的通行规则
WTO -- TRIPS 技术:跨国企业的主要资产 知识产权:构筑市场门槛的捷径
2002~2006年美国对华337调查案件统计 (续)
337-TA-538 337-TA-542 337-TA-543 337-TA-545 337-TA-547 337-TA-551 337-TA-563 337-TA-564 337-TA-565 音频处理集成电路及其制品 DVD/CD播放器录音机,彩色电视接收器、显示器 及其零部件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不侵权
最常见,且比较实际的做法 主要抗辩点:

– 被指控的产品并不“完全”符合专利保护要求的范围 – 尽量指明对方专利弱点,压缩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的解释范
围 – 被指控产品与要求保护的专利并不“等同” – 针对产品特征,分析对方的专利,找出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关 键差别
*举证责任在原告方
申诉人的专利不具有执行性
* 当前大多数案子原被告方均提出复审
申请ITC复审及上诉

任何一方有权在初始裁定结束后14日内向ITC 提交重新裁定的申诉; 如果ITC终审裁定作出,败诉方有权在60日内 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后程序

总统审阅
– 在ITC最终裁定违反337条款的事实发生后,还要将此裁定提
交于美国总统进行审阅。
回顾

历史上,日本(60-70年代)、韩国(80年代) 的企业在崛起的过程中都经历过被欧美大公司 指控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这成为企业国际化 中不可避免的阵痛。

IBM诉富士通案 IBM诉日立、三菱案 Intel诉NEC案
中国企业开始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 中的重要角色
中国制造 vs 世界工厂 技术创新:工业发展及经济进步的原动力 中国企业尚不熟悉知识产权规则及其运用

申请人的专利通过欺诈获得,存在“不公正行 为” 申请人获得专利后存在不当使用该专利的行为, 违背反垄断法 在专利授权范围以外实施专利等


国内产业许可等。源自事前听证事前听证会用以确立要求告知和听证会的原则, 一般为两次。
– 第一次为ALJ接受337调查后的15日至30日内; – 第二次在正式听证会之前
听证会(庭审)

听证会一般安排在确定调查之日后180日至210日之间。
– 听证会用于ALJ查询证据,旁听辩论,以决定违反337条款的
事实是否发生。


对于非知识产权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的调查,则要求 原告方必须以实际损害为前提。
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337调查程序
证据开释阶段 审前阶段 开庭审理阶段 审后阶段 行政法官初裁 ITC审议及终裁

管辖
管辖权:
– 对物管辖权 – ITC的管辖权为侵权发生地以及美国本土 – 非传统意义的进口方式也属于ITC的管辖范围内,


第三方介入

从调查开始日起,任何第三方均可申请 介入到337调查中 前提是基于ITC 或ALJ的判断,337调查与 该第三方利益直接相关

临时救济

ITC根据诉求可以决定是否给予原告方临时救济:
– 临时排除令 – 禁止令

ITC 应于调查开始35日内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救济。 如决定实施应将诉求转交于ALJ,并应于10日内作出回 复(复杂案件为20日) ITC应于实施临时救济后90日(复杂案件150日)内对 调查作出最终判决。
2
0
1990
中国台湾 -2
针对中国大陆产品的337调查
12 10 8 6 4 2 中国台湾 0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 天移动 平均 (中 国大陆) 中国大陆 日本 韩国 中国香港

调查时间表

从决定调查日起,ALJ作为ITC的代表应于45日内提出 调查结束的具体日期。

决定违反337条款的基本要素是:
– 进口产品侵犯了有效的美国知识产权; – 美国知识产权被使用于美国国内工业中
美国国内工业

定义相当宽泛
– 在美国有显著的厂房,设备,劳工和资本的投资;

– 其他实际开发知识产权的投资,如工程师,科研和
比如,电子软件通过INTERNET 的方式传入美国等。
救济措施

排除令:针对国外生产企业
– 有限排除令: 指针对造成违反337条款方。

临时有限排除令:在整个调查期间和总统审阅期间
– 一般排除令:针对整个行业,即便非涉案第三方

禁止令:针对美国境内进口企业
– 临时停止令。
337条款调查程序

“337条款” 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 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 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337调查之法律基础

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进口到美国的 货物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 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行为。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并不要求实质损 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为前提。
针对中国大陆产品的337调查

在全部58起涉及中国大陆产品的337调查 案中:
–53起涉及专利 –7起涉及商标 –3 起涉及版权
–4 起涉及商业外观
–1 起涉及商业秘密
2002~2006年美国对华337调查案件统计
案件号 产品名称 被控事由 专利侵权 注册商标侵权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商业外观侵权 337-TA-473 电视游戏系统及其附件 337-TA-476 收音机及其零部件 337-TA-477 八钼酸铵 337-TA-478 接地电路故障断路器 337-TA-480 嵌板紧固件 337-TA-486 农用拖拉机和割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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