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2005年6月22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为保障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行为,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贯彻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开箱检查工作坚持长效管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信誉管理与便民相结合。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开箱检查以打击瞒报谎报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和对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质量实施监督为目的。
三、开箱检查不应造成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船舶的不当延误。
四、对发现或存在以下情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重点实施开箱检查或抽查:(一)有破损、污染、撒漏或渗漏现象的;(二)被举报存在装箱质量问题的;(三)被举报有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行为的;(四)拼装的或中转的;(五)诚信度差的装箱检查员监装的。
五、海事执法人员应通过检查单证(船舶预配积载图、危险货物舱单、船舶出港申报单、装箱证明等)或现场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箱体情况来确定拟进行开箱检查的目标集装箱。
六、开箱检查前,海事部门应签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抄送装卸作业单位,一份由海事部门留存。
被通知人收到通知后,应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七、开箱检查时,被通知人和装卸作业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开箱准备工作,配合检查。
八、实施开箱检查须有2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
九、开箱前应记录危险货物集装箱箱号、铅封号、舱单上显示的货物名称等相关信息。
十、开箱前应对以下危险货物集装箱箱体外部情况进行检查:(一)集装箱安全合格牌(CSC标牌);(二)检查集装箱装入的危险货物是否超重;(三)集装箱箱体状况;(四)集装箱标牌、标记状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海事局制定并实施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可靠性。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一、规定背景和目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殊性,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事故和环境污染。
为了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运输的安全性,中国国家海事局于2002年颁布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可靠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审批:所有船舶携带危险货物都需要事先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过审批后方可携带。
申报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和运输计划,并接受相关专业机构的安全评估。
2. 船舶装载与运输: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之前,必须进行货物的分区分隔,确保不同类别的货物之间不会相互污染或产生反应。
同时,船舶需要配备相应的救生装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船舶符合性评估: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之前需要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
评估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以及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4. 事故应急管理:船舶携带危险货物时,必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同时,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便于及时传达事故情况和求助。
5.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船舶危险货物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并确定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规定的实施效果和意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规范船舶装载与运输过程,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风险。
此外,规定还加强了对船舶的管理要求,提高了船舶的安全水平。
这个规定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安全稳定的贸易运输通道具有重要意义。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维护海洋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和经营者。
三、安全责任船舶的所有人、船舶经营管理者和船员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四、危险货物分类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等八大类。
五、危险货物的包装和标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包装,并明确标识货物的危险性质和相关警示信息。
六、危险货物的运输1.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按照相应规定的装载顺序和方法,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2.船舶在携带危险货物时,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承运合同船舶经营管理者与危险货物托运人必须签订明确的承运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九、危险货物事故的处置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监督检查和惩罚措施相关部门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十一、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经存在的船舶和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以上即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
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我们期待通过本规定的实施,提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促进海洋交通运输的健康发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目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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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一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
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8年7月31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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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颁布机构 : 交通部发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颁布时间 :2003-11-30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 有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81]交港监字2060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81.10.29【实施日期】198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交通部颁布,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81〕交港监字206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但船舶装运其它军用危险物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港务监督(包括航政机关,下同)要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
有关船舶、单位和人员应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船舶载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抵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包括集装箱内所装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性质、包装和装载位置,办理进口签证,经批准后,才得进港、起卸或过境。
第五条船舶装载出口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C)、一级氧化剂、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水燃烧物品、一级腐蚀物品以及其它与上述物品性质、危害程度相当的物品,应在装货三天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到港务监督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经批准后,方可装船。
船舶装运其它一般危险货物,可由港口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副本抄送港务监督备案。
第六条干货船装载爆炸物品或桶装一级易燃液体,必须事先申请船舶检验部门对其结构、装置及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报告,才准办理装载手续。
散装一级易燃液体的船舶必须具有船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11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8(0)28【摘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7月31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7页(P39-45)【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危险货物;财产安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552.3【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概述船舶运输是现代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危险货物对人身、财产均具有危害,船舶运输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的安全,航运业界逐渐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二、监督管理机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以下部门组成:1.国务院海事主管部门;2.海事局;3.航运公司。
其中,国务院海事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指导和实施监督;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检查和监管;航运公司负责具体的船舶运输业务。
三、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涉及以下方面:1. 安全管理体制航运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包括明确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安全培训等。
2. 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装载、储存、搬运危险货物。
同时,船舶需要保证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和救生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3. 货物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之前,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及存放条件必须得到严格的审核和批准,并按照要求进行标记和分类,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处理。
4. 告知义务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责任人员需要将货物性质、数量、包装、存放等信息进行告知,告知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船员、码头工作人员、港口管理单位等。
四、监管要求海事局会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同时建立追责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在安全事故发生时,海事局要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总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对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在国家、部门、船舶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相信这一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日臻完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船舶作为重要的运输工具之一,承担着货物运输的重任。
然而,一些特殊的货物,如危险品,需要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相关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危险货物的定义及分类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储存或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船舶或环境造成伤害或危害的物质。
根据其性质,危险货物被分为九个类别,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感染性物质、腐蚀品和其他危险货物。
针对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需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1. 货物装载与固定:在装载危险货物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容器、包装和固定方式进行操作,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或损坏。
2. 货物分区与隔离:危险货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区,并与其他货物进行隔离,以防止交叉污染或发生事故时的蔓延。
3. 船舶设施与设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如安全容器、防火设备、泄漏控制设备等,以应对潜在的风险。
4. 人员培训与证书:船舶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品的识别、应急处置等,以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5. 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三、国际组织的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相关公约和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该规则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标记和运输提出了详细要求,并提供了相应的操作指南。
此外,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铁路联盟(UIC)也分别制定了《国际民航危险货物规则》和《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规则》,以规范航空和铁路运输中的危险货物管理。
四、中国相关管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国际规定,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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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 年第10号令)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具体实施10号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实施10号令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可能引发的安全与环境污染问题是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身心健康和国家资源的重大问题,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
对10号令的宣贯落实,分支局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把思想统一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
通过10号令的贯彻执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通航环境和船舶技术状况、提高船员素质,更好地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要将实施10号令与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紧密结合。
《行政许可法》即将于2004年7月1日生效实施。
海事工作围绕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发展。
抓好安全工作,应尽量避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在贯彻10号令和危险品管理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监管,没有依据的许可行为要坚决取消。
在海事执法中,要注重制定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强化现场监督管理,尽快适应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三、要进一步开展区域性的10号令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10号令的贯彻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各分支局要在本辖区内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宣教活动一方面针对海事系统内部,重点在于对法规的理解,技能的提高,责任的落实;另一方面要面向管理相对人,相关部门和单位,关键在于与各级地方政府、交通部门、港口部门密切配合,增进了解,开辟顺畅的工作渠道。
要通过宣贯和培训,促进船公司、船员、旅客等全社会安全意识的提高。
要认真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处理好监督管理与便民服务的关系。
(一)、宣贯和培训的总体目标通过对10号令的宣传贯彻和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施10号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每位行政执法人员都能够熟练地掌握10号令基本条款和海船舶[2004]94号文件的精神;使管理相对人及相关单位能够了解10号令基本条款和相关内容。
(二)、宣贯和培训的职责分工辽宁海事局对10号令的宣贯和培训实施统一领导,各分支局分工负责并具体实施。
辽宁海事局机关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由辽宁海事局危管防污处负责;各分支局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的培训工作由各分支局负责。
(三)、宣贯和培训的形式各分支局应采用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知识竞赛和自学等多种形式,其中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版报等多种宣传途径加大对内和对外的宣传力度。
(四)、宣贯和培训的师资各分支局应自行解决师资问题。
经过辽宁海事局组织的10号令培训的人员可以作为本单位培训的师资;如分支局认为师资不足,可向我局提出申请协助提供师资。
辽宁海事局应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五)、宣贯和培训的步骤宣贯和培训阶段:各分支局应集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培训计划和时间自行安排,并报辽宁海事局)重点抓好10号令的宣贯和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贯和培训,使每位行政执法人员都能够熟练地掌握10号令基本条款和海船舶[2004]94号文件的精神;使管理相对人及相关单位能够了解10号令基本条款和相关内容。
本阶段工作不应迟于2004年7月31日前完成。
总结提高阶段:各分支局在宣贯和培训阶段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在宣贯和培训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及时分析10号令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于8月10日前报辽宁海事局。
督查评估阶段:辽宁海事局将视情况对培训的效果进行督查验收,对于未达到宣贯和培训总体目标的单位,可视情况要求其重新组织宣贯和培训工作。
四、要进一步推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各项制度的完善各分支局要按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的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
各分支局要在10号令、海船舶[2004]94号文件和本指导意见的原则下,在申报管理、过驳管理、船舶监督检查、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各分支局制定的相关文件要及时抄报辽宁海事局。
五、执行10号令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一)关于海事管理法规的综合运用《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9号令)和10号令相继出台,并同时生效执行,体现了交通部对安全生产和危险货物管理的高度重视。
在10号令的学习和执行中,不仅要围绕规定本身,还要结合《海安法》、《海环法》等海事管理法规,以及SOLAS、MARPOL等有关国际公约。
《港口法》、9号令和10号令的生效实施,没有改变《海安法》和《海环法》以及其他法规授予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航行安全与防污染实施监管的职责。
《海安法》、《海环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仍然是海事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对其有关规定的要求,仍应一如既往地严格执行。
(二)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是一项行政审批制度。
10号令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申报审批的内容,包括船舶适装和货物适运两方面。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已成为强制性规则,作为履约的要求,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的资料。
因此,货物适运申报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制度的组成部分。
考虑到申报时限要求,为便利运输,目前仍维持托运人向海事部门预申报的做法。
但该项行政许可的管理相对人是承运人,而不是托运人。
对于定线、定船、定货种的船舶,各单位可以实施托运人向承运人申报,再由承运人汇集托运人的有关货物安全适运资料,一并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的做法,但各地不得以这种申报方式为由延误船期。
1、关于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已成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的港口,辖区各级海事机构应告知托运人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经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辖区各级海事机构可认为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是真实的和有效的。
对于未成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的港口,辖区各级海事机构可直接受理托运人的申报,在查验其申报内容真实和有效的基础上,对所受理的申报予以备案,并加盖“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备案专用章”。
各单位可自行刻制“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备案专用章”,并报备辽宁海事局。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备案专用章”样本见附件。
直接向辖区各级海事机构办理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的,申报人员必须经过直属海事局的危险货物申报员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或者是持有当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2、关于申报时限申报时限原则上按照10号令第二十三条执行,如执法相对人确实有困难不能满足申报时限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便民原则,适当给与放宽。
(三)关于危险货物码头安全作业条件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实行危险货物码头安全作业条件许可审批。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出具体意见。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参与危险货物码头审批的程序,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参与危险货物码头安全作业条件许可审批中应把握的主要内容,如码头是否具备保障相应的危险货物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作业条件、措施等。
参与意见必须以单位的名义书面形式提出,海事部门指派的专家在相关研讨、论证、审查等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不能代替单位正式意见。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船舶、港口、码头的相关安全、防污染作业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和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应当采取果断的强制处置措施。
(四)关于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管理根据《海环法》第七十条规定,船舶进行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需经海事部门批准。
所以,就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而言,无论港内、港外,船舶过驳作业须经海事部门批准。
审批内容是过驳作业船舶本身以及周围通航水域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
为便于把握,“单航次过驳作业”和“多航次过驳作业”分别参照交通部《液化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一般船舶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按规定,过驳作业申请应由“一程船”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参与过驳作业的各方的信息资料。
港口水域内和港口水域外是以现有的地方港口管理规定设定并公布的港界线来划分的。
(五)关于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管理集装箱装箱场站不纳入海事部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范围。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的管理应重点放在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
海事部门应通过对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集装箱装箱场站的管理水平。
为防止把安全隐患带上船舶及瞒报、谎报危险货物,海事部门可以对拟装船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检查。
对于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集装箱,应不予装船,对瞒报、谎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对于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存在违法行为,否则不能开箱检查。
(六)关于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的管理危险货物申报和装箱检查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相关人员通过培训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特别是海事管理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要求非常必要。
辽宁海事局将视情况举办危险货物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培训班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于培训合格的人员,将予以备案,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告。
(七)关于与港口部门危险货物信息通报各分支局应与港口部门及时相互通报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的信息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
当前由于一些地区的港口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给通报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各分支局可依据港口的具体情况,与港口部门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互认可的通报方式、内容。
(八)关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护航问题10号令第七条所规定的护航不宜强制。
各分支局可综合考虑通航环境、气象和所载运危险货物的性质等情况,必要时,可向船东书面提出护航的海事管理建议。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确定需要护航的,海事处应书面通知管区VTS中心,VTS中心应依据10号令第9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问题根据SOLAS公约第Ⅱ章、第Ⅶ章和10号令第24条的规定,任何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
如果船舶在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未能提供有效的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辖区各级海事机构应根据10号令第25条规定禁止船舶进出港口和装卸作业。
未持有有效适装证书需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临时)适装证书后,方可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