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备案名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四川省引才引智
基地备案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4.18
•【字号】川科专〔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备
案名单的通知
川科专〔2022〕2号有关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川科专〔2019〕6号)有关规定,科技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备案工作。
经各单位申报、市(州)科技局及省级有关部门推荐、科技厅审核,现将2022年度通过备案的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省引才引智基地建设的指导,引导基地统筹推进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和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努力将基地打造成为集聚高层次国(境)外人才,创新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培育、转化和推广重大引才引智成果,带动激励国内人才素质提升的载体。
附件:2022年度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备案名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18日
附件
2022年度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备案名单。
27035179_天府高端引智计划:聚集高层次海内外人才

2022年3月 科学中国人 67Support Platform支撑平台人才计划天府高端引智计划:聚集高层次海内外人才为深入实施重大引智计划,实行更具竞争力的吸引境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制度,推动引才引智向科技创新聚焦发力,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实际,制定“天府高端引智计划”实施办法。
“天府高端引智计划”根据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旨在通过创新机制、优化政策、强化保障,聚集一批高层次境内外人才,推广一批优秀引智成果,打造一批引才引智基地,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境内外人才和智力支撑。
“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由境内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和引才引智基地建设项目构成。
根据引才引智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计划项目设置。
“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的目标是:围绕实施“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和自主创新需求,每年柔性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专家500人次以上、示范推广引智成果10项以上、建设引才引智基地10个以上。
实施“天府高端引智计划”遵循聚焦中心、按需引进、高端引领、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天府高端引智计划”在四川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牵头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推荐单位和项目单位。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立项;组织开展项目的总结和绩效评价;指导协调各市(州)、各部门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其职责是:负责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督促本辖区或本行业系统项目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负责审核项目执行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并向科学技术厅报备;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参与项目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特殊情况等。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报送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报送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川人办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报送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的通知(川人办发〔2009〕140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人事)处,中物院、二重、东电党委组织部(机关党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总体部署,为启动实施“百人计划”,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强化推进“两个加快”的人才支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决定面向全省征集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范围及条件凡在四川行政区域内,有需求意向且能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工作生活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金融机构、产业园区等,均可报送需求计划。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川委办[2009]5号)中关于“百人计划”引进对象的界定标准。
二、报送方式此次需求计划的报送,采取“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牵头组织单位和市州统一报送”的方式进行,即:用人单位填写《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表》(见“附件1”),分别报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人事局汇总形成《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一览表》(见“附件2”)后,统一报送省人事厅。
其中,中央在川和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重点民营企业、商贸企业、金融机构的需求信息,分别由省教育厅、科技厅、国资委、省委统战部、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征集并统一报送;市(州)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的需求信息,由市(州)人事局牵头征集,并商市(州)人才办同意后统一报送;中物院、二重、东电及其他省级部门的需求信息,直接报送省人事厅。
四川文理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

四川文理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四川文理学院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进学校的教育建设。
本文将介绍四川文理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促进人才引进活动的顺利开展。
一、引进对象。
1.家级人才: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后备人才”等;2.级人才:点技术带头人、科学技术特派员、社会技术特派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3.校级人才:川文理学院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学校有突出贡献的教授、学校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等。
二、引进方式。
1. 任用:据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组的相关规定,引进国家级人才、省级人才及学校级人才,同时确定受聘者的聘任期限和职务。
2.职:为增强学院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开展科技合作,四川文理学院鼓励国家级人才和省级人才做学院的兼职研究人员,并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工资待遇。
三、管理办法。
1.照《国家规划教材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四川文理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和《四川文理学院人才引进工作组条例》等文件的规定,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管理。
2.据聘任协议、劳动合同及学校的相关规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津贴、福利待遇、考核绩效和聘任时间等事项应进行细化落实。
3.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接受学校关于学术、科研、教学生涯规划、诚信遵守等方面的培训及细则管理,配合学校对高层次人才的考核评价。
4.校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财政福利政策,及时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关的补贴,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及监控。
四、实施及评价1.据学校的《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制度》及《人才引进事业考核制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业绩及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对其工作表现及服务质量及时进行跟踪监督及了解。
2.据学校《高层次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组织各项考核,严格实施相关管理办法,提高高层次人才的发展与素质。
3.期组织学院各级领导,细化监督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服务质量,拓展学院各种途径给予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及保障,努力打造学院的人才服务体系,提高高层次人才的发展与素质。
绵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绵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绵引智办〔2006〕2号绵阳市引智办关于转发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申报2007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局,各引智单位:现将四川省外专局《关于申报2007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的通知》(川外专发〔2006〕14号)转发给你们,请接通知后抓紧实施2006年项目和认真落实2007年度引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10月5日前以纸质申请表和电子版申请表两种方式将申报项目报市引智办进行审批。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引智△ 项目 申报△ 通知绵阳市引智办 2006年8月23日印发四川省外国专家局文件川外专发〔2006〕14号关于申报2007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外专局(引智办)、省级各有关部门引智机构: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含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的申报工作,使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提高引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2007年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专项费用实行按项目审批,按计划执行的支出预算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各地区、行业的经济发展重点、社会优先发展领域和重大科技攻关等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申报2007年度引智项目计划。
二、申报项目除填报纸质申请表外,还必须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填报电子版申请表。
没有电子版申报材料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聘请国外专家项目(含重点项目和专家需求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和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生成的电子版数据一份。
四、除了申报面上项目之外,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扩大引智效益,国家外专局仍将集中经费支持少量重点项目。
确定重点项目的要求为:已列入国家、省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前景的项目;引智工作在项目中起到重要作用的项目。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四川省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现将《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9月7日附件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四川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厅市共建省重)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市共建省重是按照“创新机制、突出特色,坚持标准、厅市(州)共建、以市(州)为主”的原则,由市级人民政府推荐支持的、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的区域科技创新实体,是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厅市共建省重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区域发展的战略布局和特色,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撑、引领和服务地方特色和优势学科与产业发展。
第四条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政府)是厅市共建省重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实施宏观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与支持。
第二章立项程序第五条围绕四川省区域重点学科和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厅会同市(州)政府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厅市共建省重,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川人社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商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条件、标准和用途第三章申报和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技人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5〕81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川组发〔201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技人才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专项经费。
包括: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省专家服务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等。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举办人才交流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举办人才交流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举办人才交流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有关中央驻川单位: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举办人才交流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四川省举办人才交流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招聘、人才洽谈、人才竞聘等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必须是持有《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备资格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如两个以上具备资格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其主办的单位。
(二)举办人才交流会应有一定数量的招聘单位参加,并提供一定数量的招聘职位,具备一定的规模,其名称、内容、广告宣传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三)有严密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举办场所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在其固定的人才交流场所以外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经过审批。
举办名称冠以"四川"、"全省"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机关审批,其他人才交流会由其举办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审批。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51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51号)各市、州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人事处:《关于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若干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请将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以及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二00三年七月一日关于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若干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切实有力的人事人才保障,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1、把为民营经济服务作为新时期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本着“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突破传统人事人才工作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的局限,把民营经济单位人才资源开发纳入我省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加强对民营经济单位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宣传、指导和服务。
建立与民营经济单位的联系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人才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支持与帮助。
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手段,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办好事、办实事。
2、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经济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可委托当地县(市、区)及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3、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民营经济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在军队转业干部和民营经济单位之间搭建就业信息平台,免费提供人才信息咨询、政策咨询及推荐就业。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外专发[2017]199号颁布⽇期:2017-11-17执⾏⽇期:2017-11-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战略科技发展类)第三章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类)第四章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社会与⽣态建设类)第五章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农业与乡村振兴类)第六章申报与评审第七章建设与管理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引智归⼝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九⼤精神,进⼀步创新完善国家引智基地体系建设,推动引进外国⼈才智⼒⼯作更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7年11⽉17⽇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九⼤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才和智⼒⼯作决策部署,践⾏“聚天下英才⽽⽤之”战略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完善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是指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命名,在开展引才引智⼯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范引领作⽤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园区等引才引智主体。
第三条引智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通过政府引导和⽀持,突出“⾼精尖缺”导向,使引智基地成为⾼层次外国⼈才的聚集平台,国家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平台,重⼤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平台。
第四条引智基地实⾏分类管理,分为“战略科技发展”“产业技术创新”“社会与⽣态建设”“农业与乡村振兴”四类。
第⼆章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战略科技发展类)第五条国家引才引智⽰范基地(战略科技发展类)是指在国家重⼤科技发展领域,通过引进外国⼈才智⼒,在基础与应⽤研究、关键技术研发上获得重⼤进展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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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决策,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部署,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战略思想,创新引才引智工作理念,完善全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备案,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目标任务:围绕实施“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和“5+1”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通过5年时间,在重大科技发展领域、产业技术创新领域、社会与生态建设领域和农业与乡村振兴领域,支持建设基地50个以上。
第四条基地建设坚持需求导向、政府引导原则,突出“高精尖缺”,使基地成为聚集高层次外国人才的载体,创新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载体,培育、转化和推广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载体,带动激励国内人才素质提升的载体。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科技厅、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对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依托单位具体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相关政策,制定完善全省引才引智基地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对基地进行宏观指导;
(二)通过资金引导、资助引才引智项目、拓展引才引智渠道、建立协作机制、组织交流活动、提供专家指导、媒体宣传报道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
(三)基地备案的批准、终止、撤销等,组织基地绩效考核和到期评估。
第七条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科技产业合作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
(二)指导基地完善工作机制、有序实施引才引智项目和规范使用专项经费,督促基地做好绩效考核、到期评估、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依托单位的主要义务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引才引智政策规定,接受科技厅
和相关推荐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健全基地内部引才引智规章制度;
(二)创新机制,拓展渠道,改善条件,有效实施引才引智项目,统筹规范使用引才引智经费,着力培育重大引才引智成果,不断提升引才引智层次、质量与效益,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
(三)组织示范推广活动,发挥引领辐射作用,参与推进区域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国内外影响力;
(四)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做好绩效考核、到期评估等。
第三章申报与备案
第九条申请基地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主营业务、主要研究方向等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关键共性、前沿引领、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行业带动发展上获得重大突破,从而推动创新体系与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并在引才引智机制创新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
2.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
“5+1”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四川工业综合竞争力迈入全国先进行列,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独特模式与成功经验。
3.符合我省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布局及相关政策,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和智力,在推进教育与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生态经济,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推动全省区域协同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已形成先进适用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制度与渠道。
4.符合我省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与脱贫攻坚战略布局,通过引进外国高端紧缺农业人才,在引进先进农林牧渔品种与种植养殖技术、构建农业农村产业体系等方面成绩突出,并已成功开展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建立了常态化的引才引智机制,制定了基地建设五年规划,备案后建设期内聘请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开展技术指导和交流合作不少于20人次,培育、转化或推广引才引智成果不少于3项。
(四)具有为推进基地建设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应明确基地负责人,基地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管理能力,熟悉外专引智政策及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条科技厅每年组织开展基地申报备案工作,明确流程、所需材料和时间要求等。
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推荐单位报送
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有关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择优向科技厅推荐报送。
第十一条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基地的评审工作。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结合评审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兼顾布局的原则,择优立项,下达基地备案通知。
第十二条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含“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和“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依申请可直接备案为省级基地。
第四章管理与支持
第十三条基地建设备案有效期5年,到期后申请继续备案的,需按照当年申报要求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备案基地建设一年后开展绩效考核,由基地上报绩效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五条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绩效报告及工作实绩等对基地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基地,按照不合格处理。
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可申请一年后再次考核。
第十六条科技厅对到期基地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引才引智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聚集外国高端人才、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等情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无故不参加评估的基
地,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到期评估为“优秀”的基地,申请继续备案的,可直接备案;到期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备案,3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对备案的基地给予下列支持政策:
(一)对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后补助支持,主要用于备案有效期内自主聘请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开展成果示范推广、国内人才培养、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和购买国(境)外技术资料等开支。
(二)优先支持其申报的引才引智项目,对全职聘用的外国人才,在工薪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的评选,以及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等。
第十九条科技厅对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将撤销或终止备案: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备案,或基地依托单位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的。
(三)严重违反引才引智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
(四)无故不按规定参与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
格的。
(五)自行要求终止备案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
(六)存在其它不宜继续作为基地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因存在第十九条(一)、(二)、(三)款违纪违规情况而被撤销备案的基地,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补助经费,不再受理备案申请;对因存在上述第(四)、(五)、(六)款情况而被终止备案的基地,5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政府或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推进省、市(州)两级基地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川外专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在有效期内的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可依申请直接备案为省级引才引智基地,享受同等支持条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