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的研究
新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与相关法律 的关系
刑法的发展趋势
刑法的改革与完 善
刑法的国际化趋 势
刑法的未来展望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根据犯罪 行为的严重程度 和危害性,确定 相应的刑罚
目的:实现刑罚 的公正性和合理 性
适用范围:适用 于所有犯罪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 定罪量刑、刑罚 执行等方面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原则内容:任何人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 特权和歧视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 刑事案件,包括犯罪行 为、刑事责任、刑罚执 行等方面
严厉打击严重犯罪与宽严相济相结合
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加大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宽严相济: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挽救 刑法的完善:不断完善刑法,提高刑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
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相结合
刑法应注重维护国家安全,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程序法是程序法,规定诉讼 程序和证据规则
刑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共 同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是实体法,规定犯罪和 刑罚
刑法与程序法在司法实践中 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人权和
公正审判
刑法的改革与完善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
制定背景: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 刑法需要不断适 应新的社会需求
制定过程: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 议通过,并公布 实施
刑法与行政法都属于公法范畴,但刑法侧重于犯罪行为的制裁,而行政法则侧重于行政行为的规 范。
有关刑法基本问题的探讨

有关刑法基本问题的探讨唐佳沈阳师范大学【摘要】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正在实现从近代阶级社会向现代和谐社会的转型。
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刑法方法向和谐社会的刑法方法的转变,现今刑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尚缺乏积极的探索。
文章提出了刑法方法理论的本体问题、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方法、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方法、刑法的解释方法、刑法适用的价值判断方法、刑法论证方法等作为刑法方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期待在这方面展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社会转型刑法方法基本问题问题域探析社会不断地变动和发展,反映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方法也必然要相应地改变自身。
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看,旧的法律方法如果已经不能够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就应该探索新的法律方法。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正在实现从近代阶级社会向现代和谐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刑法方法向和谐社会的刑法方法的转变,现今刑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尚缺乏积极的探索。
刑法学的研究如果不从潜意识的方法运用转变为积极的方法理论研究,则刑法方法与民法方法等部门法学方法相比的式微地位将会变得更加严重。
由此。
笔者拟提出当下刑法学者应该关注的刑法方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期待在这方面开展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一、刑法方法理论的本体问题在这个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探讨:刑法方法和刑法方法论的概念性的问题需要明确,因为概念的混乱势必导致研究的混乱,而“方法”和“方法论”这两个概念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
我国学者王世洲教授认为,从现代汉语的一般意义上说,方法和方法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方法一般指的是解决具体问题的门路、程序等;方法论则有两个含义:一是关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二是在一个具体学科上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方法的综合。
在我国现代社会科学的意义上,人们一般在第一个含义上使用方法论这个概念;在方法论的第二个含义上,人们主要研究的是在具体学科中所使用的各种方法所具有的一般特点,从而形成在具体学科中对第一个含义的限制性使用;人们一般不把具体方法的综合使用作为方法论的主要内容加以讨论。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关 于我 国刑法 的立 场学 界观 点不 一 。从我 国现 行 刑法支持 重” 造 成严 重损 失” 。 为对象 的数量 或数额 在某些情 况 下是 “ 等 行 的理论 以及刑 法立法 规定看 , 笔者认 为我 国刑法 的基 本立场可 以 影响 犯罪成 立的 决定 因素 。如 要达 到“ 数额较 大” 数 额 巨大 ” “ 。 说 是折 中主 义 。 第 四, 法只 规定 了客观 因素作 为法定 刑升格 的条件 , 刑 没有纳 入 从 我国刑 法相 关理论 看 主观 因素 。如抢劫 罪 的加重情 节 、强奸罪 的加 重情节 等 。另外,
浅析我 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王丽 芬
摘 要 本文通 知考 察我 国的 刑法理论 及立 法规 定发 现 我 国刑 法的基 本立场 是折 中主 义,并从 应然 角度提 出我 国刑法 的
客 观主 义 主观 主义 折 中主义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 2 2 1)4 7-1 10 - 9 (000 - 8 0 2 0 立 场也 应 采取折 中主 义 。 关键词 中图分 类 号 : 9 4 D 2
一
、
( ) 事 责任 能 力本质 一 刑 刑法注 重对 犯罪构 成要件 的描述 。 客观主义 主张道 义责任论 , 认为 在人 的 自由意志支 配下的犯 ( ) 观主 义在刑 法 中的 体现 二 主 罪行 为, 事责任 的基 础 , 是刑 刑事 责任 能力 的本质 是犯罪 能力 。 主 第一, 特殊 防卫 的规定 。《 刑法 》 2 第 O条第 3 款重视 防卫人 观主义 主张社会 责任 论, 认为行 为人 的危险性格 是刑事 责任的基 在受到暴力侵 害时特殊 的紧张心 理, 限制 了防卫 过当的成立 范围, 础 。主张刑 事 责任 能力 的本质 是刑 罚适 应能力 。在 我 国刑 事责 这 体现 了刑法 主观 主义 。 第二 , 在未遂 犯 的处罚 问题上刑 法坚持 任能力 是指能够 违反 刑法规定 的刑事 义务而承担 其后 果的条件 。 “ 以” 可 从轻或 者减 轻处 罚的原 则。 见 , 可 刑法 重视 行为人 的主观 我 国刑 法没 有正面 直接 规定这 种 条件 , 是根据 《 法》 l 条 因素 ,在特 殊情 况下可 以对 未遂犯 按 既遂犯 的法定 刑处 罚未遂 但 刑 第 8 可 以推 知这 种条 件是 指行 为人 对 自己行 为的辨 认和控 制 能力 。 犯 。刑 法重视 行为 人的主 观因素 的表现 。第 三 , 罪预备 问题 。 犯 又依 《 法》 l 条可 以推知 刑事责 任能 力又是 决定犯罪成 立与 刑 法客 观主 义主 张预 备行为 不可 罚 。而 刑法 主观主 义则 认为对 刑 第 3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是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刑法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基本规范等内容。
其立场和方法如下:
1. 立场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是客观的、理性的,强调对刑法学基本概念和原则的解释和阐述。
刑法教义学不仅关注刑法的规制功能,也注重探讨刑法的价值和人性因素,其研究具有较为深刻的思辨和哲学性质。
同时,刑法教义学也不是纯理论学科,它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纲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有机结合起来。
2. 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归纳法、演绎法、历史比较法、逻辑分析法、经验研究法等多种方法。
其中,不同方法结合使用,互为补充,能够更好地对刑法学基本概念和理论进行研究和解释。
在具体研究中,刑法教义学注重文本学和语言规范的研究,强调从法律文本和语言中寻找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在规范和意义,发现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此外,还强调以比较和超越的视野,加强与其他法律学科领域的交流,探讨刑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等问题,使刑法教义学研究具有更为开放和广阔的视野。
总之,刑法教义学是研究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的重要学科,具有深厚的思辨和哲学性质,同时也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理念。
在研究方法上,刑法教义学注重文本学和比较分析,将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以严谨的学术态度对刑法学基本原则和规范进行阐释和研究。
刑法解释立场:平衡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

主观解 释说 认 为 , 何 对 法 律 的解 释 都 是 对 立 任
法 者 在立法 时 表达 的立 法 原意 的理 解 , 即找 出 立 亦
法 原 意 。它表 达 了立 法 者 希望 或 不 希 望 、 许 或 不 允
允 许 人们从 事什 么 样 的 行 为 的 主观 愿 望 , 律 也 因 法 此 具 有 明确 性 。就 刑 法 而 言 , 法应 以成 文 法 的 形 刑 式 明确规 定 什 么 行 为 是 犯 罪 以 及 应 受 何 种 刑 罚 处 罚 , 们可 以在 社会 生 活 中设计 自己的行 为 方式 , 人 预 见 到 自己行 为 的法律 后果 。法 律 的 明确 性 同时促 使
传统 问题 再次推 向众人关 注 的前 台。 然而 , 式解 释论 与 实 质解 释 论 并 非 是 一 对 绝 形
对 对立 的概念 , 二 者 涵 盖 的具 体 内容 目前 似 乎 仍 且 没 有 统一 的定 论 。其 实 , 在解 释学 中最 为 基 本 的分
类 , 当是 主 观解 释论 和客 观解 释论 。因此 , 应 要探 讨
性 的力量 , 立法 者就 能 “ 发现 ” 个 理 想且 完 美 的 刑 一 法 规则 体 系 。基于 此 提 出 的三 权 分 立 的思想 , 是 也 为 了防止 司法权 干 预 立 法权 , 而要 以立 法 者 的 意 志
为绝 对标 准 。
肘 。 因此 , 法解 释是 刑 法 实施 的前提 , 刑 法 的抽 刑 在
21 0 2年 9月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u n l fS a x oie n a n tuefrAd nsrtr o r a h n iP l isa d L w I stt o miit os o t i a
《案例刑法研究 总论 上下卷 第二版 中国刑法司法适用疑》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三节 未遂犯 第四节 中止犯
1
第一节 共同犯 罪的成立条件
2
第二节 正犯
3
第三节 共犯
4
第四节 共犯论 的特殊问题
5
第五节 共同犯 罪的量刑
第二节 单位犯罪 的行为
第一节 单位犯罪 的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 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节 法条竞合 与想象竞合
第一节 行为个数 的判断
第三节 行为复数 时的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 行为主体 第二节 行为
第三节 结果 第四节 因果关系
1
第一节 构成要 件故意
2
第二节 过失
3
第三节 刑法上 的认识错误
4
第四节 犯罪的 目的和动机
5
第五节 无罪过 事件
第一节 正当防 卫
第二节 紧急避 险
下卷
01
第六章 责 任阻却事由
02
第七章 未 完成形态
03
第八章 共 同犯罪
04
上卷
总序 序言
第一章 罪刑法定原 则
第二章 犯罪概念与 犯罪构成
第四章 主观构成 要件
第三章 客观构成 要件
第五章 违法阻却 事由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 则与解释方法
第二节 刑法解释的 立场与限度
第三节 罪刑法定原 则与有利于被告
第四节 罪刑法定原 则与刑法效力
第一节 犯罪概 念与但书规定
第二节 犯罪构 成与定罪方法
第九章 单 位犯罪
06
第十一章 刑罚的适用
05
第十章 罪 数与竞合
第一节 责任阻却事 由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 龄问题
第三节 精神病人犯 罪的责任阻却
第四节 又聋又哑的 人或盲人的责任能力 问题
刑法分则解释的基本原理
3.本体论转向 (1)文本意义与海德格尔的存在理论; (2)读者的主体性:期待视野; (3)文本的主体性:语义&价值要求; (4)主体间性:文本的意义存在
4. 结论:解释目标是“寻求读者期待与法律文 本要求的妥协”;或者 “在文本要求的框架下,寻求读者期待实现的 最大化”。
二、构成要件解释的基本立场 (一)现存的学说 1.形式的解释论 构成要件解释以实现法律的安定性为首要价值, 应当以语词的表面意思为准绳。 2.实质的解释论 构成成要件的解释应以实现法律的合理性为首 要价值,允许超出语词的表面Fra bibliotek思。
(二)笔者的立场 1. 法律概念的语言学结构 能指+所指 2.法律概念的语言学解构 (1)联系的任意性; (2)联系的经验性; (3)联系的社会性
刑法分则解释的基本原理
一、构成要件解释的目标
(一)解释目标之争 1. 现存的学说 (1)主观解释论 刑法解释应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 (2)客观解释论 刑法解释应以法律的客观精神为目标。 (3)折衷论
(二)我的立场 1.主观论的困境 (1)刑法的流变性; (2)刑法的多元性;
3. 结论:实质的解释论
三、构成要件的解释中心 (一) 法益保护说的展开 1.何为法益? 2.法益的解释论机能 (1)决定罪与非罪; (2)决定实行行为的认定; (3)决定因果关系的判断;
(4)决定犯罪对象; (5)决定的正当化事由; (6)决定既遂与未遂。
从立场到观点再到体系 --浅评张明楷的《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及其学术之路
从立场到观点再到体系 --浅评张明楷的《刑法分则的解释原
理》及其学术之路
张曙光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5(020)002
【摘要】<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是张明楷先生在确定了其学术基本立场之后,运用自己的基本观点在刑法分则领域的推演;是站在一个学术制高点上,高屋建瓴地审视刑法分则诸问题和现象后的结论.该书不仅让我们领略到其可贵的学术内涵,引领学界进入研究刑法分则的新境域,也将逆转过去学界轻视刑法分则研究的理路;同时,与作者以前的作品一起展现出其不同寻常的学术之路,即从拿来主义到立场到观点到体系.这是一条颇具中国特色和沧桑的学术之路,应成为时下中国刑法学理论研究要走的"人间正道".
【总页数】3页(P142-144)
【作者】张曙光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刑法学的若干基本理论探讨--对张明楷教授的若干观点的商榷 [J], 张波
2.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J],
毛舒逸
3.再论新刑法的基本立场——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J], 王志祥;姚兵
4.移植刑法理论需要注意的问题--兼与张明楷教授两个刑法观点商榷 [J], 肖松平
5.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J], 毛舒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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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刑法教义学是在刑法理论研究范畴中的一种研究方法,旨在对刑法学理论及法律文本进行深入解析,挖掘刑法学的本质和内涵。
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基于刑法学知识体系,掌握刑法学基本概念和方法,强调刑法实质和逻辑分析,突出刑法规则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合理性,以推动刑法学的发展和刑法制度的完善。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客观立场、科学立场和实践立场。
首先,刑法教义学是以客观和中立的姿态分析刑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不受个人情感、价值观念和政治立场等主观因素影响。
其次,刑法教义学注重科学方法论,运用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探究刑法学中的各个问题,并尽可能地避免偏见、谬误和伪科学等非科学的倾向。
最后,刑法教义学坚持实践立场,旨在为刑法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促进刑法制度的健康发展。
刑法教义学的方法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分析法、合成法和归纳法。
首先,分析法是指对刑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进行细致分解和分析,剖析刑法规则的结构、内部逻辑以及与其他法条的关系等,从而深入理解。
其次,合成法是指将分析的结果进行综合与结合,梳理刑法规则的整体构架和内在逻辑,形成整体观念。
最后,归纳法是指从刑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中获取特定规律和具备普遍性的结论,推导出规则性条款。
在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精确定位研究对象,防止误区和偏颇;准确掌握刑法学规则,提高分析和评价的能力;继承和发展传统刑法学的优良传统,保持创新意识,发展新的研究领域和方法。
总之,刑法教义学是刑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可以深入探究刑法学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则,推动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法制度的完善。
同时,刑法教义学的研究需要坚持客观、科学、实践的立场和分析、合成、归纳的方法,加强理论与实践联系,促进刑法教义研究的深入。
论刑法适用解释的立场及其实践——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视角
作 者 简 介 : 波 , 庆市 高 级 人 民法 院 法 官 , 学 博 士 ; 渝 景 , 江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 南 政 法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张 重 法 黄 浙 西
81
论刑 法适 用解释 的立 场及 其 实践
刑 事 法 领 域 的 表 现 , 近 代 西 方 民 主 主义 、 理 主 义 社 是 唯 会 思 潮 和 以孟 德 斯 鸠 三权 分 立 理 论 为 核 心 的 政 治 哲 学 的必 然 产 物 。 方 面 , 们 崇拜 理 性 . 为 通 过 民主 的程 一 人 认
件 处 理 结 果 的 不 同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事 法 官 对 罪 刑 法 刑 定 原 则 的 理 解 大 体 上 有 形 式 的 、 质 的 、 证 的 三 种 不 实 辩
原 则 自提 出 以 来 直 至 2 0世 纪 5 0年 代 . 刑 法 定 原 则 罪 都 主 张 成 文 法 主 义 、 止 事 后 法 、 斥 习惯 法 、 止 类 推 禁 排 禁 解 释 、 止 不 定 期 刑 , 刑 法 的 适 用 提 出 了 严 格 的形 式 禁 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系, 奉法律条文的文 字形式为 圭臬 , 实践后果 常表现 为机械 司法、 其 恶法 亦法 ; 实质 罪刑法定原则将刑 法的
正 义价 值 推 向极 致 . 张 法 官根 据 个 案 的 需 要 , 据 正 义 的 观 念 适 用刑 法 , 主 依 因此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导 致 法律 虚 无 主 义 : 证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认 为 , 法 适 用 解 释 应 当 以刑 法 的 正 义 价 值 为 统 帅和 导 向 , 法律 文 字 可 能 的 辩 刑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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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对实用主义法律解释观的论证关键词: 刑法解释/立法愿意/解释限度/刑事类推/实用主义内容提要: 在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之争中,学界往往把立法原意、法律客观意思、折衷说之争和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之争混为一谈。
事实上,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涉及目标的定位,后者涉及解释的限度。
从刑法解释和类推的本质上来看,类推禁止实际上是一个内在于类推的问题,而刑法解释或许应该采取一种结果导向的实用主义立场。
只要还是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他就一直在解释刑法。
承认法官的能动性给我们带来的好处首先就是能促使我们努力提高法官的素质,因为开放的类型需要高素质的法官去把握;其次就是可以促使科学的判例制度的建立,让法官得以从判例中把握类型、解释刑法。
一、刑法解释的目标定位刑法解释立场中的第一个争论问题涉及的是刑法解释的目标定位。
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定位问题,当前学界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概括如下:(一)主观说(又称立法原意说)该说曾风行于19世纪的西欧大陆,即使在成文法相对落后的英伦国家,19世纪以来,该说也在法院判案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① 其基本观点是: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原意,一切超出立法原意的解释都是违法的。
前期古典学派的学者们几乎没有认识到或者是故意掩盖了立法者的原意与法律文本之间可能出现的紧张关系,他们既要求刑法解释必须阐明立法者的原意,又要求其必须严格遵守文本的字面含义。
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解释机理:首先确定某个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然后对刑法条文进行字面解释。
如果两者一致,就以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为准;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惜对刑法条文进行牵强附会的曲解,使之屈就于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② 在这样一种解释理念下,刑法文本所有的意义也就是表达立法原意的载体,本身并没有什么独立的价值,当文本的表达被认为与立法原意有误差的时候,文本就是没有意义的。
后期古典学派在刑法解释理论上尽管仍然持立法原意说,但其承认了立法原意与文本表达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并且认为对立法原意的追寻不应该漫无节制,而应该在法律用语所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进行,正如E. 博登海默指出的:“法规的真实含义是同其语词所传达给法官的那种意义相一致的,而且法官应该尽可能地给予法规所使用的语词的字面含义以充分的效力。
法官的目的就是从法规所运用的语词中搜寻立法机关的意图,即使这种解释的后果可能是具有危害性的。
”③ 后期古典学派用法律用语所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来限制对立法原意的探寻,赋予了刑法文本独立的价值,其解释理念可称为文本视域内的立法原意说。
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刑法解释的主观说的风行与传统解释学理念、三权分立说以及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传统解释学关于作品中存在立于解释之外的客观的“原意”的观念为刑法解释中对立法原意的追寻提供了“可能性”,而其“揭示原意”的解释目标的设定则为刑法解释匡定了目标;三权分立说关于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司法机关只能按照立法者的意思适用法律的理念则让刑法解释的主观说成为必须;人权保障机能则强调法的客观性、稳定性,而“立法原意”则正是一种看起来十分客观、稳定的东西。
④ 由此,传统解释学、三权分立说和法的人权保障理念构成了刑法解释主观说的三大理论支柱。
(二)客观说(又称法律客观意思说)该说认为,刑法解释应以揭示适用时刑法之外在意思为目标,即刑法解释的目标就是阐明解释时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的立法原意。
客观说强调刑法文本的含义应时而变,不应该追寻那虚无缥缈的立法原意,文本只有与当下的时空相结合所表现出来的含义才是文本的真实含义。
学者一般认为,哲学解释学的理论构成了客观说的思想基础。
与主观说的理论基础相对应,社会防卫的理念被认为是客观说的理论支柱。
(三)折衷说(又称综合解释论)在折衷说中也存在着分歧,折衷说Ⅰ认为:“刑法之解释宜采主观与客观之综合理论,即原则上采主观理论,对于刑法条款之解释仍应忠实地停留在立法者立法时之标准原意,惟如有足够之理由证实立法当时之价值判断,显因时过境迁而与现阶段之公平、正义、社会情状与时代精神不相符合时,则应例外地采客观理论。
”该说还指出:“采主观与客观之综合理论,则时间之因素在刑法之解释上亦扮演一重要角色,对于新近公布施行之刑法条款,则以主观理论为主,就法律条文之实体内容,以事解释。
反之,对于公布施行已久之刑法条款,则因法律诞生至法律适用,已经过一段长时间,故应着重客观意思,以为解释。
”⑤ 折衷说Ⅰ出于对刑法实施过程的事实的考察或想象,试图用更现实的态度对待刑法文本在时间流逝中所可能发生的语义流变现象以及社会本身可能发生的价值流变现象,其区分刑法条款公布时间的长短,以此为标尺来猜度刑法条款发生语义流变的可能性以及社会的价值流变的可能性。
新近公布的刑法条款,语义流变以及价值流变的可能性较小,故以主观解释为主;公布施行已久的刑法条款,语义流变以及价值流变的可能性较大,故以客观解释为主。
折衷说Ⅱ则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不过,在根据文字的客观含义只能得出荒谬的结论时,则应根据相关资料探求立法原意,使解释结论明确、正当、符合刑法目的。
总之,刑法解释应以客观解释为基础,只有当客观解释的结论荒谬时,才应采取主观解释。
”⑥ 不管是折衷说Ⅰ还是折衷说Ⅱ实际上都具有某种实用主义的性质。
这三种刑法解释立场之争具体来说就是对待语义流变及价值流变现象的态度之争。
立法原意说认为,我们无需考虑语义流变及价值流变的现象,刑法文本的含义就是立法者在立法当时所要表达的意思,而这个意思是客观、确定的,而解释的任务就是要用一切办法探究立法者当时所要表达的意思。
法律客观意思说则认为,我们要认真对待语义流变和价值流变现象,刑法并不是立法者立法当时所要表达的意思,而是本身具有某种独立性,立法者在完成立法工作后,就已经脱离了文本,是法律文本在独立地向我们阐述着一切。
立法者想向我们表达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文本向我们表达了什么。
在折衷说之中,折衷说Ⅰ认为,应当根据语义流变和价值流变的可能性分情况处理,在时间较短,流变可能性很小的时候就采纳立法原意;而在时间较长,流变可能性较大的时候,从而造成立法原意与现阶段之公平、正义、社会情状与时代精神不相符合时,就采纳法律客观意思。
折衷说Ⅱ则原则上支持法律客观意思,认为应该认真对待语义流变和价值流变现象,而只有在法律客观意思导致荒谬结果时,才采用立法原意来进行衡平。
这三种解释立场在现实中都受到了诸多批判。
对于立法原意说的诘难理由有四点,在笔者看来非常有力:第一,法律就是立法者的意志吗?果真如此,那么假设立法者的意志是A,而刑法文本的意思是B,这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放弃文本的B而选择立法者意志的A呢,如果认为法律就是立法者的意志,那么就当然地应该选择A。
然而,这种看法似乎与我们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
也正因此,绝对的立法原意说才发展成为可能文义内的立法原意说,但正如笔者前文所分析的,在我们需要探询立法原意的地方,本来就是模糊的边界处,之内还是之外根本就没有界线,这个可能文义的限制又如何靠得住呢。
第二,是否真的存在一个立法原意?苏力指出:“法律或条约的通过,有时是因为冲突双方使用了一些具有涵盖力的语言掩盖了分歧,有时则是冲突各方作出妥协,还有时,法律文本中同时采纳了一些在一定层面上看是宗旨各异的条款。
”因此,“在什么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些立法者分享了共同的意图?”。
⑦ 第三,即使立法原意存在,我们如何能够达到这种立法原意呢?加达默尔式的偏见始终左右着我们,这就决定了我们所谓的立法原意中实际上不可避免地掺杂着解释者自己的因素。
第四,即使我们能探知立法原意,但由于时代变迁,这个立法原意如果要适用到当前的案件中会造成极大的不公正,那么,我们是否还有必要坚持这个立法原意呢?对于法律客观意思说的诘难则主要集中到以下两点:第一,法律客观意思说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篡越了立法权,违背罪刑法定精神,还将导致解释的恣意性;第二,有时候依照客观意思来适用法律也有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现象,因为语义流变可能并不是朝着刑法公正的方向进行的。
而对于折衷说的诘难则主要归结为理论基础的不协调:“它既肯定立法原意的存在,也不认为立法原意是不可超越的;既强调刑法的安全价值和保障机能,又兼顾刑法的公平价值和保护机能。
但我们认为,折衷说的这一立场,决定了其理论自身具有不可克服的问题,问题之一,折衷说试图将主观说和客观说融为一体,并以此来缓和二者的冲突,但是,由于两者的冲突在实质上的不可调和的,这就决定了两者不可能共存于同一理论体系之内。
折衷说的观点不仅未能达到其初衷,相反却有些继承了两者各自所固有的弊端的意味。
”⑧ 但在笔者看来,这种诘难的意义很微弱,折衷说并不是要调和主观说与客观说之间的冲突,它从来没有做过如此雄心勃勃的努力,只是要为刑法解释寻找一种更合理的立场,它对自己的立场甚至没有做过一丝追根溯源的论证,它的目标就是实用。
刑法解释是一种实践理性的活动,实践理性的活动有一个特点就是:有的时候你能够做得很好,但是如果要你说,你是如何能够做得这样好的,你就会觉得很难说出来。
德沃金在其《法律帝国》一书中也描述过这种情况:“好的法官往往把类推、技巧、政治智慧和自己的职责感融合在一起,作出直觉判断;他‘领会’法律,更甚于他能解释法律;所以,无论怎样仔细思索推敲,也总是不能将自己领会到的东西充分地形诸文字。
”⑨在立法原意与法律客观意思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一个空隙,这个空隙就是文本原意。
文本原意也拒斥法律的含义跟随语义流变及价值流变而变化,但文本原意有别于立法原意,它是指文本诞生之初客观上所具有的含义,而立法原意则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文本的时候主观上意图表达的东西,这两者并不完全一样。
因为我们知道,意图表达的东西和实际表达出来的并不能达到完美的一致,这不仅是因为表达失误现象的在所难免,而且与语言文字的有限的表现力有关,人类自古以来就有“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意之所随,不可尽言”的问题。
⑩ 我国刑法第201条中关于“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的规定,就是表达失误的一个例子。
几乎所有的迹象都表明立法机关意图表达的是“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然而,立法机关所表达出来的却是“二次”而不是其意图表达的“二次以上”。
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对该条进行当然解释,这种当然解释出于人们一般的正义观念,以“举轻以明重”的类推思维为基础,而往往以立法原意为其正当化论证的根据。
我们如何知道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所意图表达的是什么呢?为此,我们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就是想象性重构,我们假定自己就是当时的立法者,然后根据我们对历史的知识与一般的理念,想象我们在制定这一法律的时候所意图表达的东西,然后就把这些东西看成是立法者当时的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