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01•【字号】成价行[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成价行[2001]16号2001年2月1日)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局):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1]川教电009号《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本着既保证教学最基本需求,又考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普通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1、杂费小学:每生每期50元初中:每生每期60元2、学费:省重点高中:每生每期46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期340元城区和县城一般高中:每生每期280元农村高中:每生每期200元3、住宿费:每生每期80元,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成价行(2000)553号文件规定执行。
4、教科书、资料、作业本、学具预收款小学:每生每期130元中学:每生每期180元预收款每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以上收费由学校按学期收取,禁止另立项目收费和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继续对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酌情减免学杂费。
四、各学校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据。
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2001年秋季起,实行银行代收,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五、本通知从2001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成都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依法行政办〔2016〕8号)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对2014年全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确认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教育局的清理结果和市政府涉及教育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上述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文部门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成都市教育局2016年8月30日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关于试行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的通知成教计〔2003〕44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教计〔2007〕51号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成教计〔2007〕73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成教职〔2008〕1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普一〔2008〕18号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职〔2009〕8号7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文明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2010〕15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成教办〔2011〕23号9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立推荐选拔教育学术专家制度的通知成教人〔2011〕7号10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成教函〔2012〕299号1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2〕11号12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3〕1号1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号1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4〕3号15关于印发《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教发〔2014〕3号1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4〕4号1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18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17号19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0号20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通知成教办〔2014〕22号21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校企合作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27号2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3号2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3号2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7号25成都市教育局中共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成教办〔2015〕8号2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的通知成教办〔2015〕9号2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评估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5〕10号2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方案》的通知成教办〔2015〕11号29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30《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的意见》成教发〔2015〕8号附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3〕10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高〔2006〕1号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成教发〔2011〕2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1〕4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3〕6号6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4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14〕11号附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132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05〕8号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53号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结束——。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管委会发改局、经信局(经发局):现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印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4〕118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按照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5项任务和今后3年的工作安排,重点做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与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申报及能效领跑者示范等工作和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相关项目储备报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便于申报国家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1月16日附件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19号)、《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与形势(一)产业现状加快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是增强全社会节能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节能技术创新,积极推进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与装备逐步推广应用,钢铁行业干熄焦技术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水泥行业低温余热回收发电技术普及率达到80%以上,高效节能家电、节能机电设备、绿色照明、节能建材等节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节能产品和装备制造业已初具规模,不仅对推动节能降耗、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撑,而且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做出了重要贡献。
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
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国网德阳供电公司:
现将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17日。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1-2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1月29日特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
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教育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转发<国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教育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发改收费[2015]3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发改委、
教育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5]31号
1 / 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成都市技师学院学员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成都市技师学院学员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173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成都市技师学院学员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2〕1173号)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你们《关于转报成都市技师学院学员收费标准的请示》(成发改收费〔2012〕866号)收悉。
为推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发展技师学院的意见》(川办函〔2008〕195号)文件,明确技师学院是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工为主的高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成都市技师学院的批复》(川府函〔2010〕26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技师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川人社函〔2010〕618号)要求,以及收费标准试行两年情况,经研究,现对成都市技师学院学员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学员收费标准1、预备技师班每人每年3400元;2、高级技工班每人每年3000元;3、住宿费按现行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上述学员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标准由你院在最高限价内自行制定。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员,应酌情减免收费。
三、成都市技师学院的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
成都市技师学院按规定到成都市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本批复自2012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有效期5年。
在本批复有效期满前6个月,你们应将执行情况报省发改委、财政厅,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核评估后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我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1、课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预收费用为小学75元,初中155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转
发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转发的通
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9〕9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省文件有关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
附件:《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9〕900号)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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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
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成发改收费[2014]45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4]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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