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公开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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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分6章55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应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执法授权】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执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本工作要点,分解细化落实方案,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0日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规范依申请公开,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注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权力信息公开。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通过全市统一的行政处罚平台,及时完成行政处罚权力及裁量基准信息更新发布工作。

及时公开已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深化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公开,逐项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批决定证件、救济途径等内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青政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7]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高度,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1.把安全生产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2.把安全生产作为执政为民、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将安全生产作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3.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标准。

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作为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对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着力加强。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政绩、业绩考核4.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各级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切实抓好基层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农村规模以下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

5.各级政府部门是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青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12号2009年2月20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完善“一岗双责”和问责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3年的专项行动,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感,特别是依法经营、组织保障、宣传教育、职工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投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行业要求等10个方面(以下简称“10个方面”)的责任要落实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通过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级别评定,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24.08.25 实施日期:2024.08.25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1、目的和依据为充分调动公司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逐步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本制度的修订依据以下文,其中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对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2、适用范围本公司区域内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制度。

3、职责3.1安全部负责公司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的编制和修订,负责隐患报告的核实与确认,负责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

3.2财务部负责保证奖励金额的兑现,负责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3.3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4、举报范围4.1人的不安全行为。

包括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员工或无相应资质员工作业等。

4.2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急救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4.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高空、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4年2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市政府令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市政府令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2024年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活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协调机制,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推动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面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举报网址、电话、通讯地址、办公地点等各类举报渠道,并加强宣传。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青岛市制定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1.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记录和管理;2.加强对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促使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3.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三、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范围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从事建筑、矿山、交通、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2. 安全生产“黑名单”标准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规定;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 - 多次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经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程序3.1 录入黑名单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后,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黑名单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决定等。

3.2 通知整改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执法部门应及时通知其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限期整改。

3.3 监管检查执法部门将定期对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进行监管检查,对其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3.4 列入公示执法部门将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3.5 解除黑名单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必须积极整改,并经过整改复查合格后,才能解除黑名单身份。

4.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效果评估执法部门将定期对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对经过整改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并公布评估结果。

四、制度执行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总结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1•【字号】青政发[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2]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政府同意《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我市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的大事认真抓好,并予以落实。

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市、区(市)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其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系统、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及驻青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监督、指导、管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市经委主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工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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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信息公开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和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积极性,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督促作用,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其中,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属于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又无可靠措施确保安全运行,且15日内不能整改排除,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市(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暗查抽查,督查检查和举报核查等活动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的信息公开公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信息公开公示的主体,应建立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事故隐患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信息向社会和职工公开公示,方便职工群众监督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向社会和职工公开公示事故隐患信息应遵循依法规范、分级负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六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在执法检查、暗查抽查,督查检查和举报核查等活动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信息的发布,在本部门网站或媒体上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区、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在执法检查、暗查抽查,督查检查和举报核查等活动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信息的发布,在本部门网站或媒体上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信息定期在本企业网站进行公示,在企业工作场所明显位置设立事故隐患公示栏,公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切实做到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让职工了解事故隐患的整改进展,方便职工监督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在网站、媒体上发布的事故隐患信息应包括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程度、隐患情况和治理时限等,企业公示栏中还应载有治理资金、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九条各部门对公开公示的事故隐患均应依法下达整改文书,并严格按照时限进行复查,确保闭环执法。

第十条各部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信息原则上在检查发现后择情适时在网站、媒体上公开公示。

重大事故隐患信息要及时公开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示。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现事故隐患后未按本办法进行公示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职工群众有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不及时或不按公示内容要求整改的,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举报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信息公示期一般为隐患的整改期限,事故隐患整改到期后应由原公示单位进行验收并公示整改完成情况,未完成整改的应注明原因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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