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Plus视角下中国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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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Plus论文:“TRIPs-Plus”协定的法律分析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TRIPs-Plus论文:“TRIPs-Plus”协定的法律分析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TRIPs-Plus论文:“TRIPs-Plus”协定的法律分析及中国的应对策略TRIPs-Plus论文:“TRIPs-Plus”协定的法律分析及中国的应对策略摘要随着《知识产权协定》的签署,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逐渐认识到全球范围的多边会谈不易达成符合发达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于是试图以双边或多边的投资或贸易保护协定推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形成了trips-plus 条款。

本文分析了该类条款的法律特征,及在其他国家间产生的影响,旨在为我国今后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trips-plus fta wipo一、trips-plus协定及其背景trips生效后,形成了wipo与wto共存的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机制。

在此共存的机制中,trips因与贸易机制挂钩,并以强硬的争端解决方式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中占主导地位。

但近年来,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利用trips的弹性条款,以市场准入及跨国投资为诱惑,迫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并以此重新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

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超过了trips所规定的保护标准,形成了“trips-plus”。

随着fta的盛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了含有“tr ips-plus”内容的fta,“trips-plus”因而得到强势扩张。

从定义上说,“trips-plus”协定不是一个具体协定的名称,也不是类似wto协定那样的一揽子协议,更不是trips 协议的附加议定书或者补充协定,而是针对包含“trips-plus”知识产权标准或能够产生“trips-plus”效果的各种条约(包括自由贸易协定、投资条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等)豍。

就其与trips协议的关系而言,这些双边或多边框架内缔结的各种类型的条约被称为“trips-plus”协定。

从条约法的角度看,“trips-plus”协定只能是trips 协议的嗣后协定,即1994年trips协议后缔结的,显然不是自成一类的条约类型。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TRIPS与我国的知识 产权法律制度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TRIPS协议概述 •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 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
比较
contents
目录
•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 挑战和机遇
• 我国应对TRIPS协议挑战的策略和措施 • 结论与展望
具体制度和措施比较
TRIPS协议
措施:要求成员方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和技术措施,加 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和保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制度: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制度:确立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保护标准、实施程序等 制度,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各个领域。
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活动、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等方式,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 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07
结论与展望
结论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
TRIPS协议的实施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我国政府在加入TRIPS协议后,积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制定新的景
分析TRIPS协议对我 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的影响和挑战
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的建议和 措施
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 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
汇报范围
01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 和原则
02
03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 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和 挑战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机遇
促进技术创新

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在各个领域都已经成为了一个关键的商业活动。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是促进贸易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

中国不断积极参与各种FTA,以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然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漏洞已经成为了全球制造业的严重问题,于是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变得更加重要。

一、Trips-plus的背景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定》),全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世界贸易组织)所管理的一项国际法律合约。

TRIPS协议在1995年效力后,各国智慧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程度得到了显著提高。

因此,许多自由贸易协定(FTA)周边国家开始将TRIPS的标准作为他们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广义上而言,这些条款被称为Trips-plus (TPP)。

二、FTA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自2002年以来已经签署了许多FTA,并且成为世界上签署FTA最多的国家之一。

随着FTA数量的增加,为了跟上TPP趋势,并且为了保护中国本土企业,中国政府开始在FTA中引入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例如,2018年,中国与新西兰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成为了中国与第一个实施全面TPP标准的国家之一。

该协定中加入了以下保护条款:1.保护商标根据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中引入的条款将在国内生产和国际贸易中保护中国企业的商标。

比如,中国企业在新西兰市场上能够使用类似于新西兰商标的外观和使用名字是受到保护的。

2.保护专利自由贸易协定要求中国政府加强专利保护,确保新的物质结构和制造方法的专利得到保护。

这有助于鼓励中国在新技术研发方面的投资,并提高中国公司在自由贸易伙伴国的竞争力。

3.版权保护自由贸易协定要求中国保护信息产品的版权,比如包括软件和音乐等。

自由贸易协定要求中国确保国内版权归属明确、严格执行版权法,以保护版权所有人,鼓励中国公司在业界软件开发中的投资。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摘要trips协议是规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条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自然也应在trips协议下规范运作。

笔者在阐述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相关概念、特点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从政府、企业、相关机构等方面,重点提出了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希望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标准最高、影响最大、保护力度最强的国际条约。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trips协议的规制内容,结合国内实际,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但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步较晚,以及独特的国情,因此如何借鉴并利用trips协议,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的概念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是经济活动中特有标记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可拷贝性、时间性等特点。

知识产权看似无形,但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范畴内,知识产权保护都日益显现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准则,是世界各国艰苦谈判的结果,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1991年12月8日,trips协议初步达成,并写入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专利、商标、版权、产地标志、集成电路、工业品外观设计、未泄露的信息、许可证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就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争端解决、过渡期安排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1994年4月15日,trips协议正式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随着世贸组织的成立而正式生效。

2005年,在香港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对trips协议作了相应修改,以适应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论在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在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在 T I 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RP S
赵 辉
[ 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 河南 郑州 40 0 ] 50 2
摘 要: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与 T I RP S协议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不舍理的
制度 。知识产权保 护客 体尚不全 面,对侵权和 盗版打 击力度 不够。 知识产权 诉讼 制度也 不 完善 ,对部 分有 关知
进行跨国界保护 ,才能进一步鼓励人们创造的积极 性 ,促进科技 、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推动人类的进 步。因此 ,研究 T P 协议 ,同时在 WT I RS O的规则 下, 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其意义不言而喻。

T I 协议共 分 为七 个部 分 ,第 一、二 、三、 RP S
9 ・ 2
维普资讯
论在 T IS RP 协议下我 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务 ,按照 T I RP S协议 ,各成员方 应确保 在其 国内 立法中适用本协议规定的执法程序 ,以保证及时有
20 06年第 2 期
保 护 相关公 约 的原 则相 协 调 的基 础 上 ,T IS协议 RP
T IS协议确 立 的知识 产权 保护 主要 原则 有 : RP
定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等方面都大大超过 了现有的国
际公 约 。 比如 ,其 权利 范 围进 一 步 扩 展 ,T I 协 RP S
议强调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专利方面的进 口权 ,并 把 “ 知情权”作 为知 识产权权利人 的一项权利加 以确定。其保护期进一步延长。T IS协定进一步 RP 延长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期。比如 ,它规定专利 的保护期不少于 2 O年 ,包括计算机软件在 内的著 作权保护期为 5 O年 ,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 的保护期

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TRIPs协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
法产生了多方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主要方面:
1. 法律框架的完善: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采取立法措施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因此,我国在签署协议后进行了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完善,包括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确立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制裁机制。

2. 著作权保护: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并确定了保护期限。

我国
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了对著作权侵权的惩罚
力度,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3. 商标保护:TRIPs协议要求对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包括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和对
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我国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了商标保护措施,提高了商标权益的保护水平。

4. 专利保护:TRIPs协议要求对专利进行有效保护,包括对专利注册制度的完善和对
专利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我国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专利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了专利保护措施,提高了专利权益的保护水平。

5. 执行力和制裁力度的提高: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确保其执行力和制裁力度。

我国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打击力度,加大了罚款和处罚力度,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总体来说,TRIPs协议的签署和实施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产生了积极影响,推动了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有助于鼓励创新、促进知
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关于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完善

关于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完善

关于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完善论文摘要: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是TRIPS 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

我国加入WTO,政府要切实遵守TRIPS协议,履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责。

因此,研究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与TRIPS协议的差距.提出改进对策和建议,从而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这一法律制度能更加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TRIPS协议;边境措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种,是指海关在进出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的措施。

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中国正式成为世界经济联合体的一员,作为在国际事务中一向勇于承担责任的大国,如何切实履行WTO各项协议,成为中国政府的当务之急。

中国海关作为中国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有关条款,应当切实履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职责。

因此,对中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进行全面研究,发现问题,特别是与TRIPS协议不相适应之处,并进一步提出改进方法与对策,对提高我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执法水平、严格履行TRIPS协议,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TRIPS边境措施的概念根据TRIPS协议第5l条的规定,边境措施制度,是指一成员方的海关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在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通过依法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关境,对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采取的一种行政保护。

由于边境措施的实施主要是由海关进行,所以边境措施又被称为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制度。

该制度要求各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对有合法理由怀疑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以及对意图从地域内出口的侵权商品应中止放行。

对确系侵权产品,TRIPS 协议规定主管当局有权责令销毁或处置侵权商品。

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国际贸易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制止侵权现象的发生,并且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2.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1我国海关保护范围客体的范围较窄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范围比一般发展中国家要广泛一些,但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范围仍需拓展。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

内容提要:从WIPO和WTO两大框架体系向FTA的平台转换,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入后TRIPS时代。

后TRIPS时代与FTA相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张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领域“南北对抗”以及赶超型发展战略成为一种新常态。

为适应后TRIPS时代,我国应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一方面提升本国制度的适应性和执法水平,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另一方面也应把握“南南合作”的基点,提升国际话语权。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一是以CPTPP为标杆,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及执法机制;二是抓住美国退出的窗口期,尽快启动加入CPTPP谈判程序;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提高国际认同度;四是学会平台转换,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均衡发展。

关键词:后TRIPS时代TPP CPTPP 知识产权南北矛盾平台转换国际战略一、引言:从TRIPS时代到后TRIPS时代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伴随十九世纪中后期开始的殖民化时代,西方国家在其殖民地输入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和规则,以满足其海外市场的开拓。

第二个阶段是二十世纪中后期开始的殖民地国家或者地区的觉醒,对知识产权保护由被动接受到主动转化,并寻求自主独立品格的时代。

这一时期,两种观念交织,一方面,前殖民地国家接受了西方观念,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自我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往往又基于自身落后的技术、经济与社会条件,为争取本国或者本地区利益,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

第三个阶段是二十世纪后期、特别是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达成初步的平衡,开始主权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主建构并进行国际协调的TRIPS时代。

第四个阶段从二十一世纪一零年代末期开始,TRIPS协定维持的平衡出现松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追求所谓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称之为后TRIPS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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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Plus视角下中国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马海涛【摘要】随着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与推广,过境货物贸易日益频繁,与之相关的海关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亦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过境货物知识产权监管的执法权依据不明确.为了顺应后WTO时期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趋势,需要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完善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执法体系的完善应体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把握自贸区的贸易投资便利化功能地位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还应统一并有效梳理过境货物知识产权的执法权限,从而推动与之相关侵权纠纷的便捷化解决,以推动我国自贸区战略定位下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完善.【期刊名称】《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31)004【总页数】5页(P40-44)【关键词】TRIPS-Plus;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作者】马海涛【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1后TRIPS时代,世界贸易体制的区域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拓展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游戏规则。

在这一贸易区域化进程中,以美国和欧盟成员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TRIPS协定为基础,不断强化对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全球竞争力核心要素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不仅不断拓展和深化国际知识产权立法,而且多层次、全方位地推动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

一方面通过公布相关国家所占侵权产品比例或严重程度为其推行知识产权执法战略建立现实的数据基础;另一方面采取“场所转移”的方式从单边到双边到区域到多边,为其推行知识产权执法战略建立法律基础[1]。

这些执法措施提高了权利持有人保护水平、超越了TRIPS协定最低执法义务,降低了权利限制和例外的范围,或者削弱TRIPS协定变通性的规定[2],一般被称为“TRIPS-Plus”措施。

中国新近与若干较发达国家间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章,则呈现出对TRIPS-Plus义务的逐步接受趋势,突出体现在所并入的国际公约、权利保护类型、邻接权保护标准、电子和数字技术应用、执行措施等方面[3]。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双轨制”国家经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上属于承载促进国际投资和贸易功能的特殊经济区,以更开放与自由的贸易为总体方向。

随着自贸区试点的不断扩大和向纵深改革,自贸区过境货物贸易的发展日益频繁,与此休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亦日益凸显。

中国自贸区实施“一线放开”的贸易自由化安排,采用“先入区、后报关”的新型通关模式,即境外货物进出自贸试验区免于向海关呈验,也不需正式报关,对其实行备案制管理[4]39。

自贸区的此种安排便利了国际转运、集拼和分拨等货物贸易的出入境手续,也使得过境货物很容易进入我国自贸区内。

如果该货物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我国自贸区海关能否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一方面,法理上讲,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习惯国际法上讲,国际社会对过境货物执法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同时,考虑到WTO体制下的过境自由原则和自贸区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不应过于严苛。

但是另一方面,自贸区作为特殊海关监管区域,不能无视正当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犯,任由假冒侵权产品恣意而为。

我国自贸区过境货物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现实困境,比如知识产权执法与自贸区贸易便利化的矛盾、知识产权地域性与自贸区特殊监管的矛盾、法律普适性与先行先试的冲突、过境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执法权限不明确,执法正当性存有争议等等。

为了顺应新形势下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趋势,对于我国而言,应当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完善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以明确界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和标准,从而实施与之相关解决侵权纠纷的便捷化方法。

本文对研究对象“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的外延应当界定为我国《海关法》所规定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即从境外发运、在中国境内中转或集转后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00条:“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

习惯国际法中存在着货物过境自由的国家实践和法律概念,但过境自由权尚不构成国际强行法[1]。

从条约法角度看,主要的知识产权公约都有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定,也包括了边境执法条款。

但是这些公约规定的执法措施只限于进出口环节。

另外,边境执法措施并非必须遵守的条约义务,缔约国可选择通过国内扣押或其他方式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过境货物而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辖的公约均未规定成员方有进行执法保护的义务②参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9条第4款:“各机关对于过境商品没有执行扣押的义务。

”。

WTO体制下,TRIPS协定全面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执法标准。

TRIPS协定规定了临时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货物进入商业渠道。

对于假冒商标货物,主管机关不得允许侵权货物在未作改变的状态下再出口或对其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③参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51条和第59条。

但这些规定仅针对进口或出口货物,对于过境货物而言,TRIPS在脚注中注明“无义务适用此类程序”④参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51条“海关中止放行”,脚注13:“各方理解,对于由权利持有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到另一成员市场上的进口货物或过境货物,无义务适用此类程序。

”。

众所周知,TRIPS本身即是欧美地区发达国家大力推动的产物,其基本原则、制度框架、保护水准等各方面都带有发达国家成员的利益和意志的强烈烙印[3]70。

在后TRIPS时代,欧美地区的发达国家不满足于TRIPS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为了其全球经贸利益的需要,他们不断推行TRIPS-Plus标准。

其方法具有多样性,是从单边、双边、多边各个层面全面推进,推进方式也各有不同。

就单边层面而言,比如欧盟陆续出台了《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执行知识产权的指令》和《知识产权刑事措施指令》,增强了边境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从双边层面而言,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成为推广TRIPS-Plus标准最主要的载体。

例如《欧盟——加勒比论坛EPA》第163条规定:“除非本部分另有约定,各方应对相关商品在进口、出口、转运、进出关税区、自由关税区存放或免税仓库中存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允许权利人在提供证据的前提下,向主管机关提出扣留侵权商品的书面申请”①The EU-CARIFORUM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Article 163(1).。

该条款拓宽了边境措施实施的环节,破除了TRIPS协定边境措施仅针对进口商品的限制。

在诸边层面,美国引导了《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谈判。

它在TRIPS协定的基础上有许多新突破,就过境货物而言,虽然对于是否有义务进行知识产权执法缔约方可以进行选择,但条约鼓励缔约方主动实施边境执法。

尽管ACTA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短期内几无生效的可能,但仍然体现了TRIPS-Plus立法的发展趋势。

在区域层面,《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所包含的具体保护标准依然明显呈现出TRIPS-Plus的本质。

可以说,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是指一种行政执法措施。

归纳起来,“TRIPS-Plus”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加知识产权的新领域;二是实施比TRIPS协定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三是限制TRIPS协定的选择性或灵活性规定[2]。

以欧盟为例,欧盟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建立在TRIPS协定的基础上,就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一方面,增强了边境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欧盟直接将边境措施扩大适用于在其境内转运的货物。

根据欧盟法律第1383/2003号条例规定,通过欧盟关境的货物,不管是否在欧盟关境内储存、装卸,也不管是否改变运输工具或运输方式,只要货物起始地点都位于欧盟关境之外,就可以认为是外部通过欧盟关境过境的货物,欧盟成员国的海关可以在怀疑侵权时进行知识产权执法[5]109。

另一方面,以其国内/盟内的标准为知识产权执法模板。

对于过境货物是否能够因不符合转运国本国的知识产权法而被扣留的问题,该条例第2条规定,对于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按照程序启动国的法律进行[5]109。

随着双边和区域性协议的不断增多,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也会变得更加严格和多元,其内涵和外延也会随之不断发生变化。

从法律角度来讲,无论WTO成员方对过境货物是否进行边境执法都不与TRIPS协定的条约义务相冲突,但根据TRIPS协定所确立的最低保护标准,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在后续的国际协调中上升为选择性条约义务或强制性条约义务都是有可能的[1]。

从中国近年的国际经济法缔约实践来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认识也已经不同往昔,超TRIPS义务也同样水涨船高,这集中体现在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条款中[3]。

首先,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对于知识产权议题越来越重视;其次,超出TRIPS范围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被并入;再次,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有一定扩大:最后,执行措施较TRIPS有所细化。

具体到边境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而言,增加了在自由贸易园区进口、出口、转运、存放以及在保税仓库存放侵权货物亦可适用边境措施规定的新内容②比如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第15.26条第1、2款在TRIPS与普通关境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在自由贸易园区 (free trade zone)进口、出口、转运、存放以及在保税仓库存放侵权货物亦可适用边境措施规定的新内容。

另外,该条脚注专门界定了“侵权”的范围,指出这里的侵权货物不仅包括假冒商标货物和盗版货物,且根据缔约方法律法规,还可包括侵犯专利权、植物多样性、已注册的外观设计或地理标志权利的货物。

相比之下,TRIPS第51条只规定了对盗版或假冒商标的进口货物的强制性义务,而对于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货物以及意图从本国出口的货物,该条只规定了选择性义务。

然而,就中国自贸区改革试点而言,基于中国自贸区功能定位的要求以及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特殊性,过境货物的海关执法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现实困境。

主要体现在自贸区海关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监管的执法权依据问题。

从法理上看,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决定了其地域性的特点,即根据某一国家法律所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而在该国领域外原则上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6]。

因此,实施知识产权执法应以相关货物进入一国市场为前提。

既然过境货物并未进入一国商业渠道/市场,也非在一国进行制造,对其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名采取边境措施就显得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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