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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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水资源税制度的探讨》

《完善水资源税制度的探讨》

《完善水资源税制度的探讨》一、引言随着人口增长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问题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

在此背景下,水资源税制度作为调控水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工具,其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我国的水资源税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水资源税制度现状及问题1. 水资源税制度发展概况我国自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水资源税制度,通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实现以“税”控“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

2. 当前水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1)税率设置不够科学。

现行水资源税制度在税率设置上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导致税率不能真实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保护成本。

(2)征收范围有限。

目前水资源税征收主要集中在城市和部分发达地区,农村地区的水资源仍未能有效纳入征税范围,存在地区差异和不公。

(3)政策配套不足。

水资源税制度的实施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支持,但目前这些配套政策尚不完善,影响了水资源税制度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水资源税制度的必要性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对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科学设置税率,可以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成本,引导企业和个人节约用水。

其次,扩大征收范围,使更多地区的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最后,完善政策配套,提高水资源税制度的执行效果和公信力。

四、完善水资源税制度的建议1. 科学设置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水资源,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

考虑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生态环境保护成本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确保税率既能反映水资源的价值,又能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2. 扩大征收范围将更多地区的水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包括农村地区、边远地区等,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税征收。

同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用水量制定差异化的税率政策,引导行业合理用水。

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规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规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规则(试行)发布时间:2017-11-15 00:0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或者取用水指标(以下统称“水权”)进行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主体是指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水权中心”)作为自治区水权交易平台,负责为水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促成和资金结算等服务,履行交易鉴证职能。

第四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闲置取用水指标、跨盟市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超过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在水权中心进行。

第五条水权中心组织实施的水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盟市、旗县水权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的水权交易可参照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与范围第六条水权交易方式包括:(一)公开竞价;(二)协议转让;以下情况应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1.交易主体通过洽谈、协商的方式已达成交易意向的;2.同一水权交易标的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灌区或者企业采取措施节约的取用水指标、闲置取用水指标、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跨区域引调水工程可供水量,可以收储和交易。

第八条水权收储,是指经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者其他方式得到的水权进行储备的行为。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九条公开交易按照本章流程进行;交易主体已通过洽谈、协商等方式达成交易意向的协议转让,按照本章第一、二、六、七节流程进行;其他方式的交易参照公开交易流程。

第一节交易申请第十条通过水权中心交易水权的,申请方为转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水权转让申请书;(二)水权交易项目注册及交易申请信息表;(三)水权交易项目证明材料(水权交易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文件、水权交易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等);(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原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情形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文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43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发〔2007〕43号【发布日期】2007-05-14【生效日期】2007-05-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4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水利部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水资源〔2002〕558号〕、《全国节水规划纲要〔2001-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6〕142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实际,现就我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为重点,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增长方式的转变,强化节水措施,推进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全社会节水防污意识,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形成节约用水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水和谐;坚持以经济手段为主,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为核心,促进全社会自觉节水;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相结合,形成有利于节水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坚持节水减污和污水处理回用相结合,促进污水资源再生利用;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强制节水与效益引导相结合,完善节水综合措施;建立长效节水宣传教育机制,促进公众广泛参与。

引入市场机制 加强水资源管理

引入市场机制 加强水资源管理

2 2.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不 断 深 化 . 市 工 业 生 产 总 . 1 呼 值逐 年递 增 , 业 水 量 也 随 之 增 加 。 用 水 增 长 率 工 年 3 2%左 右 。 测 到 2 1 . 预 0 0年 , 业 需 水 量 将 达 3 工 5万 m /日。 水 资 源 的 缺 乏 已 很 难 满 足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并 直接 影 响新型 大 企业 的 建设 。 2 2. 城 市 生 活 用 水 方 面 。 城 市 化 建 设 步 伐 加 快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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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入 市 场 机 制
加 强 水 资 源 管 理
杨瑞 利管理站 , 内蒙 古 呼和浩特 中图 分类 号 : 2 X3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 法 > 然 明 确 规 定 了 水 资 源 的 所 有 权 , 对 水 虽 但 水 资 源 的使用 权 却没 有做 出具 体 的规 定 。 执 行 < 使 水 法 > 程 中缺 乏具 可操 作性 的法 律文 件, 会 导致 水 过 这 资 源 使 用 和 管 理 , 此 要 根 据 呼 市 实 际 情 况 , 城 乡 因 对 水 资 源实行 统 一 管理 的 混乱 。 快 制 定 和 完 善 适 应 尽 本 地 区 的法规 和和 改革 地体 系 , 体做 到 : 是 科学 具 一 管 理 界 定 水 权 , 晰 水 权 及 其 归 属 和 取 得 水 权 的 条 明 件 ; 是 抓 好 水 资 源 产 权 初 始 分 明 。 根 据 水 资 源 承 二 要 载 能力 。 筹兼 顾 , 水资 源产 权 分配 首先 满 足 生活 统 使 需 要 。 此 基 础 上 再 按 计 划 分 配 到 其 他 行 业 。 现 由 在 实 “ 需 定供 ” “ 供 定 需 ” 转 变 ; 是 制 定 法 规 及 以 到 以 的 三 政 府监 管措 施保 证 水权 的 实 施 ; 是 要 建 立 政 府 宏 四 观 调 控与 市场 机 制结 合 的水权 交 易机制 。 依法 有偿 获 得用 水权 的单 位和 个人 通过 调 整产 品。 革工 艺 。 改 节 约用 水等 措 施节 省 出来 的水 资 源可 以在法 规 的规 范 下 有偿转 让 , 而 , 步 建立 起 “ 市场 “ 水 权交 从 逐 准 的 易制度 , 进水 资 源 的高效 流 动 。 促

大胆探索 勇于创新 水权转让助推水利改革发展

大胆探索 勇于创新 水权转让助推水利改革发展

创新强基固本人水和谐共生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水权转让助推水利改革发展I1^大会会场S &—1 j 11水权转让农业灌区节水灌溉工程内蒙古黄河流域水资源匮乏,水资源可利用总量为89亿m 3,其中黄河分水58.6亿m 3,人均水资源量(含分水)仅为900m 3,为全国和全区平均水平的41%。

大胆探索,积极开展盟市内水权转让2003年,为提高内蒙古农业用水效率,解决新增工业项目用水需求,自治区率先在黄河流域开展了水权转让试点工作。

试点开展以来已批复沿黄盟市转让水量3.32亿m 3。

同时为沿黄灌区筹措了 30多亿元节水改造资金。

水权转换成为破解黄河流域水资源“瓶颈”制约难题的有效途径,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水权转换试点实施前,内蒙古多年平均引黄耗水量为61亿m 3,超出同期分水量约17亿m 3。

开展水权转换、逐步实施灌区节水改造以来,全区引黄耗水量逐年下降。

近几年引黄耗水量降为45亿m 3左右,基本实现指标内用水。

通过新增用水企业投资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将 灌区浪费的水节约下来用于新增工业项目用水,在 保证灌区正常用水权益的同时,为工业发展提供了水资源支撑和保障,同时返还原来因为超指标用水而侵占的河道生态用水。

目前,全区水权转让已解 决了近60个大型工业项目的用水指标问题,为约 2600亿元工业增加值提供了水资源支撑,水资源利 用效率和效益大幅度提高,配置更加优化和合理。

勇于创新,进一步开展跨盟市间水权 转让随着近年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京津冀地区 对清洁能源需求的加大,内蒙古沿黄工业项目需水 大幅度增加。

据统计,仅鄂尔多斯市目前因无水指 标而无法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300余个,需水达5 亿m 3左右。

目前除河套以外其他灌区的节水潜力从2003年到2017年,15年间不间断地持续探索水权转让、水权交易,缺水 的内蒙古自治区如今让有限的水资源发挥着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仅2017 年11月,通过收回4150万m 3/年闲置水指标在自治区水权交易平台协议转让,就解决了鄂尔多斯、乌海和阿拉善等沿黄盟市现状取用地下水工业项目用水问题, 置换现状取用地下水量3800余万m 3,有力推动了区域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和地下水 生态环境改善。

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

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

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作者:暂无来源:《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 2020年第3期李建国2019年12月30日,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政府在呼和浩特举行杭锦旗黄河南岸灌区排干再生水水权转让签约仪式。

这是继内蒙古黄河干流跨盟市水权转让试点之后,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的重要探索,也是内蒙古水权制度建设历程中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杭锦旗位于鄂尔多斯市西北部,水资源总量不足,时空分布不均,用水结构不合理,用水效率偏低,是全旗水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

杭锦旗黄河南岸灌区设计灌溉面积56.29万亩,是鄂尔多斯市最大的引黄灌区,涉及4个镇5.3万群众。

近年来,依托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灌区的节水得到全面配套。

但灌区排水不畅,特别是田间排水工程不配备,造成土壤次生盐渍化,全灌区形成盐碱地39.22万亩,其中约8万亩弃耕,严重制约灌区经济发展。

同时,灌区排干水由于排干矿化度高,排入黄河后会对黄河水质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全旗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解决鄂尔多斯市黄河南岸灌区排干水污染黄河,以及当地工业项目用水不协调不充分的矛盾问题,该旗本着坚持优先配置中水、再生水、非常规水的原则,2019年,杭锦旗水利局积极探索,多方考察,提出了《杭锦旗优化配置水资源指导意见》《杭锦旗沿黄灌区水权交易实施细则》,由当地工业园区用水企业投资,将杭锦旗沿黄灌区排出的不合格水通过处理后进行再生利用,将处理生产的水转让给当地工业园区用水企业。

本次交易委托内蒙古水权收储中心有限公司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运作配置给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杭能源有限公司等工业企业,以解决工业企业水资源需求问题,配置再生水指标为300立方米,并以此交易作为试点,先期启动。

本次再生水水权交易签约,标志着杭锦旗沿黄排干再生水水权指标交易正式步入轨道,也将为自治区排干再生水开发利用提供经验借鉴。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2023年8月30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和管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水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雨水、施工降水、污水经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厂、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和用水单位自建的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三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用水权的配置、确权和交易监管等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再生水生产、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拓展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促进再生水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7]6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7]6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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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批复
内发改价字[2017]670号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
你委《关于制定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请示》(呼发改价字[2017]303号)收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呼和浩特市工业、市政设施及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研究,同意你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再生水定价权限,结合呼和浩特市中水企业运行情况,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再生水销售价格。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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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
作者:李建国
来源:《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2020年第03期
2019年12月30日,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政府在呼和浩特举行杭锦旗黄河南岸灌区排干再生水水权转让签约仪式。

这是继内蒙古黄河干流跨盟市水权转让试点之后,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的重要探索,也是内蒙古水权制度建设历程中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杭锦旗位于鄂尔多斯市西北部,水资源总量不足,时空分布不均,用水结构不合理,用水效率偏低,是全旗水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

杭锦旗黄河南岸灌区设计灌溉面积56.29万亩,是鄂尔多斯市最大的引黄灌区,涉及4个镇5.3万群众。

近年来,依托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灌区的节水得到全面配套。

但灌区排水不畅,特别是田间排水工程不配备,造成土壤次生盐渍化,全灌区形成盐碱地39.22万亩,其中约8万亩弃耕,严重制约灌区经济发展。

同时,灌区排干水由于排干矿化度高,排入黄河后会对黄河水质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全旗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解决鄂尔多斯市黄河南岸灌区排干水污染黄河,以及当地工业项目用水不协调不充分的矛盾问题,该旗本着坚持优先配置中水、再生水、非常规水的原则,2019年,杭锦旗水利局积极探索,多方考察,提出了《杭锦旗优化配置水资源指导意见》《杭锦旗沿黄灌区水权交易实施细则》,由当地工业园区用水企业投资,将杭锦旗沿黄灌区排出的不合格水通过处理后进行再生利用,将处理生产的水转让给当地工业园区用水企业。

本次交易委托内蒙古水权收储中心有限公司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运作
配置给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杭能源有限公司等工业企业,以解决工业企业水资源需求问题,配置再生水指标为300立方米,并以此交易作為试点,先期启动。

本次再生水水权交易签约,标志着杭锦旗沿黄排干再生水水权指标交易正式步入轨道,也将为自治区排干再生水开发利用提供经验借鉴。

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总经理锡林说,再生水转让利用,既解决了不合格的灌区排干水污染黄河的问题,也推动了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是完善区域交易平台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实践,是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的重大举措,必将对内蒙古乃至全国水权制度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和积极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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