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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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类产业园区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产业园区缺乏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与环境保护的统筹,少数园区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滞后,引发了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

为了从源头预防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条例》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体现“合理布局、统一监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则,注重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以及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协调。

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环环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环环评〔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绿色机场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助力行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做好规划和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依法开展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或区域机场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二)深化选址阶段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

新建、迁建机场选址过程中,应统筹好民航安全高效运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深入开展多场址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工作,相关内容应纳入选址报告。

在满足民航安全高效运行基础上,所选场址尽量避免削山、填海、填湖(湿地)、改造河流等,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中依法应当避让的区域,降低对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影响。

场址选择和跑道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噪声影响,尽量减少受噪声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数量和人口规模,新建机场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等要求。

选址报告应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4E(含)以上的机场还应同步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A.林地征用费B.林地赔偿费C.森林植被恢复费D.植被补偿和恢复费【答案】 C2、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B.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C.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D.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

【答案】 D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进行()A.以航运为目标的梯级开发B.以生态保护为目标的梯级开发C.多目标梯级开发D.以水能资源开发为目标的梯级开发【答案】 C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B.市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C.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D.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答案】 B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国家节能政策,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开发再生能源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B.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C.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企业D.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答案】 A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环办[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规范环评行为,是保障环评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一)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日益趋紧,一些地区环评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把关不严,一些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盲目上马,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落实,环评机构弄虚造假,不当的经济开发活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些地区环评管理中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依法开展环评监管,突出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对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环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环评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突出环评监管重点。

要加强环评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环评从业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练习题库包含答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练习题库包含答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练习题库包含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列单位中,属于应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是()。

A.危险废物收集单位B.危险废物贮存单位C.危险废物利用单位D.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答案】 C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列各种规划中不列入城乡规划范围的是()。

A.乡规划B.镇规划C.街道规划D.城市规划【答案】 C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审批。

A.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B.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答案】 B4. 2017-119.某医疗机构拟将现有闲置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建为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该设施必须进行改建的内容有()A.改建排放口B.增加砂滤工艺C.进行防渗处理D.增设消毒处理单元【答案】 D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防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B.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C.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D.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禁止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炭开采【答案】 D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有关管理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A.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C.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D.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答案】 C7.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范文五篇

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范文五篇

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范文五篇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

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加强事后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三)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负责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深刻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经验教训,对新上项目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的指示精神,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现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江河湖海沿岸,特别是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区域;2、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

(二)对在上述区域已经建成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结合开发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后续开发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上述园区、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

除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容量分析、生态状况评价和环境安全分析;2、产业布局、产品结构、生产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因素及风险几率分析;3、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方案。

(四)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的有关方案、预案组织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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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二、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作用,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四)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涉及港区、资源开采区和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五)产业园区应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优化园区选址及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从区域角度防范环境风险。

涉及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港区、资源开采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也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六)已经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点区域内的产业园区、港区、资源开采区等,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指导和依据,并符合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布局、结构、规模及环境风险防范等要求。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环境风险评价
(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是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
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论证重点如下:
1.从环境风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三方面识别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识别应包括生产设施和危险物质的识别,有毒有害物质扩散途径的识别(如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等)以及可能受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的识别。

2.科学开展环境风险预测。

环境风险预测设定的最大可信事故应包括项目施工、营运等过程中生产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发生泄漏等事故,并充分考虑伴生/次生的危险物质等,从大气、地表水、海洋、地下水、土壤等环境方面考虑并预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3.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结合风险预测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对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充分论证。

(八)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应按照现行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要求,对现有工程的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价,针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提出相应的补救或完善措施,并纳入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验收内容。

(九)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相关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项目信息公示等内容中应包含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及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十)环境风险评价结论应作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主要内容之一。

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经论证,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十一)环保部门在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应提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

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十二)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是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和实施等,应按我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管,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十三)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按照或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十四)相关建设项目应在其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文件批复前,逐项对比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的设计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相符性。

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环保设施在设计阶段的落实情况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并抄报当地环保部门。

对我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抄报所在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十五)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相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重点关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的建设情况,未按要求落实的应及时纠正、补救。

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试生产审查和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十六)相关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设计阶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报告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一并提交。


设项目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不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以及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

(十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应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相关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应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专章;无相关内容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验收申请。

(十八)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分别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和重点核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十九)企业应建设并完善日常和应急监测系统,配备大气、水环境特征污染物监控设备,编制日常和应急监测方案,提高监控水平、应急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完备的环境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物资管理作为日常工作任务,不断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保障能力。

(二十)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设和完善项目所在园区(港区、资源开采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环境应急保障体系。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港区、资源开采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区域应急物资调配管理,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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