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人。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阶段的不同,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随时调整优化。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审核,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详细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分区域管理,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危险区域和禁止区域。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包括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七条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记录台账,记录重要的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
第四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应当进行周密的安全筹备,包括搭设脚手架、安装安全网等。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个人防护装备,并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行高空坠物作业。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应当设置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执行。
第五章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过检测合格并持证使用。
第十六条操作施工机械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施工机械作业场地应当平坦、稳固,避免坡度过大或者不稳定的地面。
第十八条施工机械在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域,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人员靠近。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为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要求,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人员进出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人员出入登记制度,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局,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技能竞赛和演练,提高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
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六章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健全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组织机构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提高其救援能力。
第七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五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要求,编制工程施工安全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直接负责,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施工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1、参加施工的人员都要熟知和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定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和光脚;不准穿裙子等有碍安全操作的服装。
3、操作前要进行岗位安全检查,下班时应收集好工具,清理操作现场,消除不安全因素。
4、工作时间内应遵守劳动纪律,精力集中,听从指挥,不要戏闹,严禁洒后施工,不准带小孩子进入施工现场。
5、严禁穿越井架或龙门架,严禁攀爬井架,在门架和脚手架上下。
6、吊装区域内,禁止非操作人员入内,起吊臂下不准行人和停留。
7、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应穿软底防滑鞋,严禁往下投掷物品及建筑垃圾。
8、禁止在防护栏杆和垂直升降机等平台,孔洞边缘坐靠不得躺在脚手架、屋面上休息。
9、严禁站在脚手架栏杆,阳台栏杆和墙头上操作。
10、施工人员如违反上述条例均处以2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不听劝阻或处罚的,立即通知现场管理人员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11、施工人员要支持和尊重安全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接受对违章作业的劝阻和处罚,并立即加以纠正。
浙江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部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部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定项目部施工现场是一个涉及多种施工活动、多个施工队伍和多个工种的复杂环境。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制定一系列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项目部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一、项目部施工现场的进出管理规定1.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防护鞋和工作服。
2. 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并领取临时访客证。
3. 未经许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4. 临时工人必须在专门指定的区域领取工作牌,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项目部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规定1.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包括禁止通行、禁止吸烟、危险区域等。
2. 设立合理、安全的施工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并保持通畅。
3. 安装必要的消防设备和逃生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4. 安装防护网、防护栏杆等,保证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
三、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管理规定1. 使用机械设备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并备案登记。
2. 严禁未经许可私自更改机械设备的参数和功能。
3. 禁止未经培训和资质认证的人员擅自操作机械设备。
4. 使用机械设备时,应设置专人负责观察周围环境,确保安全。
四、项目部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 对于危险作业,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进行专人监护和保护。
3. 严禁酒后作业和疲劳作业,必要时要进行体检和休息。
4.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防止引发火灾。
五、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管理规定1. 施工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和存放,并定期检查和清理。
2. 严禁使用过期、质量不合格的施工材料。
3. 使用液体材料时,必须设置防漏装置,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六、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规定1.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秩序,不得乱扔垃圾和污水。
2.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干净,定期进行清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技支撑、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三)严格监督,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二)勘察设计单位;(三)施工单位;(四)监理单位;(五)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安全可靠。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施工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施工安全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用电、高空作业、机械操作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促进文明施工,提高施工质量,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精神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组织1.本企业对每个施工项目都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其信息。
2.施工现场应设置特地的施工指挥部,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统一管理和指挥。
3.施工指挥部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等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4.施工现场应规划合理,确保施工设备、料子、人员的有序进场和排布,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5.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人员疏散和应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三条安全管理1.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结果。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定各施工区域,设置合理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施工现场应配备专业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4.全部施工作业人员必需依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确保人身安全。
5.施工设备和机械必需经过合格的检测和维护,使用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防止事故发生。
6.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培训,确保施工人员能够娴熟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条文明施工1.全部施工人员应遵守文明施工规范,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不得在施工现场吸烟、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2.施工现场应设置公共场合,包含休息室、饭堂、洗手间等,并保持清洁卫生。
3.施工现场应做好噪音、粉尘、污水等污染物的掌控,确保不对四周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4.施工现场应设立垃圾分类区域,施工人员应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并进行定期清理和处理。
5.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与周边居民和谐相处。
第五条质量管理1.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含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环节。
工地安全施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安全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装饰装修施工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本规定由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四)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五)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危险区域、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有序,防止杂物堆积,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临边防护:施工楼梯、平台、阳台、通道等临边处设置防护栏杆;(二)洞口防护:施工孔洞、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处设置防护栏杆和盖板;(三)垂直运输防护:设置防坠安全网、安全绳等;(四)高空作业防护:设置安全带、安全网等;(五)电气安全防护:设置漏电保护器、接地线等。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为了认真贯彻我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有效性和规范化,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分公司各部研究决定,制定并严格实施下列现场管理条例。
本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制定。
1、文明施工(1)各施工班组承包人必须于每天班组作业前对现场工人开展安全文明教育并进行记录,由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规定工人进行安全文明教育的相关劳务公司每次罚款200元。
(2)劳务公司应积极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对所有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及时提供相关入场人员的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在项目部进行备案,严禁使用未成年(未满16周岁)和超龄(男工不得超60周岁,女工人不得超50周岁)的工人。
(3)工人及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卡,否则按规定罚款。
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100元/人次,施工人员50元/人次,安全帽损坏、无帽带不得使用,帽带未按要求系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穿短裤、赤脚赤膊、穿反光服、,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对现场材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等的堆放位置与施工平面布置图不符或堆放不整齐的限期改,并罚款500元。
(6)项目定期对劳务生活区开展大检查,发现宿舍出现脏、乱、差、衣物乱挂等现象将处以每间200元罚款。
职工食堂、餐具不洁净、不消毒,无纱罩和炊事人员无卫生防疫部门核发合格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罚款100元。
(7)、各施工区段前的公共施工通道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卫生工作,各自负责己方一侧的道路卫生清扫工作;各施工区内的施工道路由各施工单位自行铺清扫;道路有泥土未及时清理,项目部对各区域施工单位负责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将处以500元罚款。
(8)、对于现场随意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如诺再次发现的将清退出场。
(9)、对于施工班组自己残留的施工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
(10)、对于职工生活区内各劳务公司清理自己的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给予300元罚款。
多次累积出现类似问题的加倍处罚。
(11)、对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予配合,将对劳务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
多次滞后的劳务公司项目将上报公司,给予处理。
同时项目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从劳务费中双倍扣除。
(12)、各班组必须按项目部下发的节点计划完成施工,未按节点计划完成施工的或延误工期的视情节轻重进行3000-5000元罚款;(13)、酒后严禁进入施工现场,违者对所属劳务公司处以200元罚款;对野蛮施工,不服从项目管理、顶撞甲方、监理的人员将是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5000不等的罚款,并予以清除出场。
(14)、严禁破坏现场的公共财物,如发现现场公共财物被人为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的严重性对所在施工区域的劳务公司处以1000-5000元经济处罚。
严禁偷盗公司材料及物品,违者照价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负责人罚款3000元。
(16)、为了维护公司形象,凡施工人员内部或与外部人员发生打架,违者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1000元,打架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7)、电工、焊工、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责令提供有效证件,不能提供证件者责令退场并罚处违约金500元/人。
(19)、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失手造成工伤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20)、严禁高空向下抛投任何物体,每发现一次罚款相关班组负责人500元。
2、脚手架(1)、施工层架板必须满铺,每少一块罚款50元,有探头板或跳板每处分别罚款5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2)、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或挂设安全网防护,每处分别罚款1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3)、剪刀撑必须按要求设置,每少一组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4)、钢管脚手架立杆间距未按照方案执行,无底座或垫块,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3、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及防护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罚款300元。
(2)、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罚款200元。
(3)、支撑模板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的在砼浇捣前整改到位并罚款300元。
(4)、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作业面孔洞及临边、垂直作业上下隔离无防护措施的限期改正并罚款500元。
(5)、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的罚款500元。
4、“三宝”、“四口”、“五临边”设防(1)、施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工人每次罚款50元,戴安全帽不按要求系好帽带子处以20元/人/次。
(2)、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罚款100元,未按标准挂设或绑扎不牢每处罚款50元。
(3)、对于随意拆除安全防护的,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罚款。
(4)、现场安全标志警示、提示牌、标语牌和机械操作规程牌,对有意损坏任意拆移的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四口”和临边防护要与施工作业同步,对已防护的设施要人人爱护,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否则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500元/次,并对已破坏和损坏的设施要及时重新整修。
5、施工用电(1)、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电箱下引出线混乱,每处罚款10元。
(2)、现场照明时,手持照明灯或危险场地未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的,责令改正并罚款20元。
(3)、开关箱、配电箱不按规范设置或无门锁分别罚款10元,无保护接零或接地罚款50元,并限期改正。
(4)、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责令改正并每处罚款100元。
(5)、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除责令停工外,分别罚款300元。
(6)、工地临时架设电线电缆,必须参照有关规定,严禁缠绕在脚手架上或围栏上,乱拉乱拖,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7)、配电箱无电工巡检记录、漏电保护器试跳记录或填报不及时的每处处罚200元;配电箱内零、地线乱接每处处罚200元。
(8)、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插座、违章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除没收电器设备外每项次处罚200元;用电设备无插头,电源线直插插座供电的每处处罚500元;(9)、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或昏暗区域未配照明设施的,照明灯具架设达不到安全高度的,每处处罚200元。
(10)对于违规操作导致配电箱损坏的,视情节严重对劳务公司处以3000-10000元经济处罚。
6、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5)、保证司机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并罚款500元/人。
(6)、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等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7)、上下无联络信号,每座罚款10元。
7、塔吊(1)、塔吊无专人指挥,塔吊禁止作业。
(2)、塔吊司机不持证上岗,清除无证上岗人员。
(3)、起重吊装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处罚责任者200元;高空安拆作业等危险区域内无人监护、无证指挥每次罚款500元。
(4)、私自登塔、开动塔吊者处罚500元/人/次,并要求班组开除违反规定者。
8、施工机具(1)、凡各种施工机具无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每台一项罚款100元,并限期改正。
(2)、设备无保护接地(零)或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限期改正并每台罚款100元。
(3)、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每台罚款200元。
(4)、劳务公司应对所属工区的进场机器设备进行备案,并向项目提供相关设别的产品合格证书等文件,项目建立现场机械设备台账。
并对所有进场的机械设备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劳务公司应设置现场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反馈设备使用情况。
对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配备相关劳保用品,必须由各班组提前填写采购申请单,由公司按照国家安全标准统一采购,按照申请单到仓库统一领取,费用由班组承担。
经常检查了解机械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严禁机械、机具“带病”运转、随意改动机械安全装置,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对影响公司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9、消防安全(1)、现场防火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未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罚款50元。
(2)、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不符合消防要求或者未妥善保管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3)、各种气瓶无明显标志的每个(件)处罚款10元。
(4)、乙炔发生器距明火距离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的责令改正并每处处罚100元。
(5)、动火作业未履行动火证手续的,焊工作业无专人看火,无灭火器材,在高处施焊时焊点下方有易燃物或作业人员时不使用接火斗,在重点防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烘烤或在施工现场焚烧物料的每人次处罚500元。
(6)、施工作业中氧气与乙炔气瓶未按要求分开摆放的,使用中未达安全距离的,压力表、防回火阀等安全装置损坏的,用液化气代替乙炔气使用现象的处罚1000元。
(7)、现场灭火器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每发现一个给予100元罚款。
10、工地治安管理(1)、各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防止打架斗殴、偷扒赌博、嫖娼卖淫和吸毒等现象的发生,如有上述行为发生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2)、施工单位门卫严禁脱岗,发生违规现象,每次罚款200元,超过2次,将其辞退。
11、其他(1)、对于公司对项目部下发的罚款通知单拒不签字的,视同默认。
(2)、对于施工班组接到违章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或没有做整改回复的,对整改事项每项处以300元罚款并对整改事项追加整改通知。
(3)、项目部召开施工班组工程例会时,施工班组长必须准时参加,无故缺席例会的每次罚款500元,迟到15分钟者罚款100元;施工班组长已按正常程序请假的,可由现场管理人员代为参加例会。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应该到现场的吸烟点,在木工棚,模板堆放区木方子堆放区等易燃易爆区域抽烟者处以50元/人/次。
(5)、施工方发生安全事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施工现场内高空作业(施工作业高度≥2M)不佩戴安全带的每发现一次给予300元罚款,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每发现一次给予100元罚款。
(7)、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次处以300元罚款。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清退出场。
(8)、对违规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再次进入施工现场,多次出现人员将责令清退出场。
(9)、对于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即直接危及到个人和设备安全的隐患,且接到“停工通知书”逾期不予解决的对劳务公司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