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一、施工单位管理责任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备并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安全控制措施。
3. 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及时整改。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保证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
2.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保护设备,如防护网、安全帽、安全绳等,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3. 施工现场应进行统一的危险物品管理,保证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4. 施工现场应进行严格的电气安全管理,确保电力设备和电线的安全使用。
5. 施工现场应进行必要的防火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火灾防范和扑灭能力。
三、施工作业安全管理1. 施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 施工作业应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禁止违章操作。
3. 施工作业时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绳等。
4. 施工作业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和指导,确保作业安全。
5. 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临时围护、安全网等。
四、安全事故处理和记录1. 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 安全事故处理应依法进行,保障受伤人员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及时记录和整理安全事故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
五、法律责任和处罚1. 违反本条例的施工单位,将依法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 违反本条例的安全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3. 施工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更好地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及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希望施工队和现场施工人员自觉遵守。
1、安全生产一般规定1.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处罚150元/次1.2:施工现场2米以上高出、临边、井口、井内作业员正确系好安全带,违者处罚100元/次。
1.3:进入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背心、短裤和赤膊,焊工必须穿戴好工作服,灰浆搅拌作业员必须戴好口罩,违者处罚100元/次。
1.4:严禁饮酒后上班作业,违者:机械操作员处罚300元/次,高处作业员处罚200元/次,其他作业员处罚100元/次。
1.5:特殊作业工种必须持《特种作业上岗证》作业,违者处罚200元/次。
1.6:施工前班组未结合本专业施工阶段具体情况对班组成员进行技术操作规程学习和安全技术交底,处罚100元/次。
1.7:施工班组未对项目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口头或文字)及时、认真进行整改的,对其处罚200元/次。
1.8: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而安排人员进行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班组负责人)分别处罚500元/人次。
1.9:没有接到拆模、拆架、拆防护栏的通知而乱拆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人次。
1.10:非持证人员擅自使用,玩弄机电设备者罚款200元。
1.11:擅自移动、损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标牌者罚款100元。
1.12:施工现场有小孩,每次罚款500元,施工现场停留与工作无关人员,又没有佩戴安全帽每次罚款200元。
1.13:施工安全负责人无记录,管理人违章指挥,作业员违章操作,根据情节轻重罚款300-500元/次。
1.14:施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涵口,基坑边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堆放无序且有影响安全的因素存在,每处罚款100元。
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工地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工地、矿山工地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3. 法制管理,依法履职。
4. 管理科学,持续改进。
第二章工地安全组织第四条工地安全责任1. 工地负责人对工地安全负总责。
2. 各工种负责人对本工种安全负责。
第五条工地安全机构1. 工地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工地安全培训1. 工地负责人应组织工人进行安全培训。
2. 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等。
第三章工地安全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设施1. 工地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如防护栏、安全网等。
2. 安全生产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安全操作规程1. 工地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2. 工人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九条应急救援预案1. 工地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 工人应掌握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安全监督机构1. 工地安全监督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
2. 工地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内容1.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工地安全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等。
2.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处罚1.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2. 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赔偿1. 工地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为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要求,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人员进出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人员出入登记制度,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局,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技能竞赛和演练,提高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
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六章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健全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组织机构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提高其救援能力。
第七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五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要求,编制工程施工安全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直接负责,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施工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1、参加施工的人员都要熟知和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定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和光脚;不准穿裙子等有碍安全操作的服装。
3、操作前要进行岗位安全检查,下班时应收集好工具,清理操作现场,消除不安全因素。
4、工作时间内应遵守劳动纪律,精力集中,听从指挥,不要戏闹,严禁洒后施工,不准带小孩子进入施工现场。
5、严禁穿越井架或龙门架,严禁攀爬井架,在门架和脚手架上下。
6、吊装区域内,禁止非操作人员入内,起吊臂下不准行人和停留。
7、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应穿软底防滑鞋,严禁往下投掷物品及建筑垃圾。
8、禁止在防护栏杆和垂直升降机等平台,孔洞边缘坐靠不得躺在脚手架、屋面上休息。
9、严禁站在脚手架栏杆,阳台栏杆和墙头上操作。
10、施工人员如违反上述条例均处以2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不听劝阻或处罚的,立即通知现场管理人员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11、施工人员要支持和尊重安全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接受对违章作业的劝阻和处罚,并立即加以纠正。
浙江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程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
第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技支撑、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三)严格监督,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二)勘察设计单位;(三)施工单位;(四)监理单位;(五)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安全可靠。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施工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施工安全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用电、高空作业、机械操作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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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为了认真贯彻我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有效性和规范化,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分公司各部研究决定,制定并严格实施下列现场管理条例。
本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制定。
1、文明施工(1)各施工班组承包人必须于每天班组作业前对现场工人开展安全文明教育并进行记录,由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规定工人进行安全文明教育的相关劳务公司每次罚款200元。
(2)劳务公司应积极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对所有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及时提供相关入场人员的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在项目部进行备案,严禁使用未成年(未满16周岁)和超龄(男工不得超60周岁,女工人不得超50周岁)的工人。
(3)工人及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卡,否则按规定罚款。
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100元/人次,施工人员50元/人次,安全帽损坏、无帽带不得使用,帽带未按要求系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穿短裤、赤脚赤膊、穿反光服、,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对现场材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等的堆放位置与施工平面布置图不符或堆放不整齐的限期改,并罚款500元。
(6)项目定期对劳务生活区开展大检查,发现宿舍出现脏、乱、差、衣物乱挂等现象将处以每间200元罚款。
职工食堂、餐具不洁净、不消毒,无纱罩和炊事人员无卫生防疫部门核发合格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罚款100元。
(7)、各施工区段前的公共施工通道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卫生工作,各自负责己方一侧的道路卫生清扫工作;各施工区内的施工道路由各施工单位自行铺清扫;道路有泥土未及时清理,项目部对各区域施工单位负责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将处以500元罚款。
(8)、对于现场随意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如诺再次发现的将清退出场。
(9)、对于施工班组自己残留的施工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
(10)、对于职工生活区内各劳务公司清理自己的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给予300元罚款。
多次累积出现类似问题的加倍处罚。
(11)、对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予配合,将对劳务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
多次滞后的劳务公司项目将上报公司,给予处理。
同时项目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从劳务费中双倍扣除。
(12)、各班组必须按项目部下发的节点计划完成施工,未按节点计划完成施工的或延误工期的视情节轻重进行3000-5000元罚款;(13)、酒后严禁进入施工现场,违者对所属劳务公司处以200元罚款;对野蛮施工,不服从项目管理、顶撞甲方、监理的人员将是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5000不等的罚款,并予以清除出场。
(14)、严禁破坏现场的公共财物,如发现现场公共财物被人为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的严重性对所在施工区域的劳务公司处以1000-5000元经济处罚。
严禁偷盗公司材料及物品,违者照价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负责人罚款3000元。
(16)、为了维护公司形象,凡施工人员内部或与外部人员发生打架,违者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1000元,打架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7)、电工、焊工、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责令提供有效证件,不能提供证件者责令退场并罚处违约金500元/人。
(19)、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失手造成工伤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20)、严禁高空向下抛投任何物体,每发现一次罚款相关班组负责人500元。
2、脚手架(1)、施工层架板必须满铺,每少一块罚款50元,有探头板或跳板每处分别罚款5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2)、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或挂设安全网防护,每处分别罚款1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3)、剪刀撑必须按要求设置,每少一组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4)、钢管脚手架立杆间距未按照方案执行,无底座或垫块,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3、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及防护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罚款300元。
(2)、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罚款200元。
(3)、支撑模板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的在砼浇捣前整改到位并罚款300元。
(4)、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作业面孔洞及临边、垂直作业上下隔离无防护措施的限期改正并罚款500元。
(5)、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的罚款500元。
4、“三宝”、“四口”、“五临边”设防(1)、施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工人每次罚款50元,戴安全帽不按要求系好帽带子处以20元/人/次。
(2)、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罚款100元,未按标准挂设或绑扎不牢每处罚款50元。
(3)、对于随意拆除安全防护的,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罚款。
(4)、现场安全标志警示、提示牌、标语牌和机械操作规程牌,对有意损坏任意拆移的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四口”和临边防护要与施工作业同步,对已防护的设施要人人爱护,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否则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500元/次,并对已破坏和损坏的设施要及时重新整修。
5、施工用电(1)、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电箱下引出线混乱,每处罚款10元。
(2)、现场照明时,手持照明灯或危险场地未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的,责令改正并罚款20元。
(3)、开关箱、配电箱不按规范设置或无门锁分别罚款10元,无保护接零或接地罚款50元,并限期改正。
(4)、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责令改正并每处罚款100元。
(5)、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除责令停工外,分别罚款300元。
(6)、工地临时架设电线电缆,必须参照有关规定,严禁缠绕在脚手架上或围栏上,乱拉乱拖,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7)、配电箱无电工巡检记录、漏电保护器试跳记录或填报不及时的每处处罚200元;配电箱内零、地线乱接每处处罚200元。
(8)、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插座、违章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除没收电器设备外每项次处罚200元;用电设备无插头,电源线直插插座供电的每处处罚500元;(9)、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或昏暗区域未配照明设施的,照明灯具架设达不到安全高度的,每处处罚200元。
(10)对于违规操作导致配电箱损坏的,视情节严重对劳务公司处以3000-10000元经济处罚。
6、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5)、保证司机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并罚款500元/人。
(6)、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等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7)、上下无联络信号,每座罚款10元。
7、塔吊(1)、塔吊无专人指挥,塔吊禁止作业。
(2)、塔吊司机不持证上岗,清除无证上岗人员。
(3)、起重吊装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处罚责任者200元;高空安拆作业等危险区域内无人监护、无证指挥每次罚款500元。
(4)、私自登塔、开动塔吊者处罚500元/人/次,并要求班组开除违反规定者。
8、施工机具(1)、凡各种施工机具无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每台一项罚款100元,并限期改正。
(2)、设备无保护接地(零)或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限期改正并每台罚款100元。
(3)、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每台罚款200元。
(4)、劳务公司应对所属工区的进场机器设备进行备案,并向项目提供相关设别的产品合格证书等文件,项目建立现场机械设备台账。
并对所有进场的机械设备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劳务公司应设置现场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反馈设备使用情况。
对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配备相关劳保用品,必须由各班组提前填写采购申请单,由公司按照国家安全标准统一采购,按照申请单到仓库统一领取,费用由班组承担。
经常检查了解机械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严禁机械、机具“带病”运转、随意改动机械安全装置,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对影响公司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9、消防安全(1)、现场防火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未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罚款50元。
(2)、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不符合消防要求或者未妥善保管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3)、各种气瓶无明显标志的每个(件)处罚款10元。
(4)、乙炔发生器距明火距离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的责令改正并每处处罚100元。
(5)、动火作业未履行动火证手续的,焊工作业无专人看火,无灭火器材,在高处施焊时焊点下方有易燃物或作业人员时不使用接火斗,在重点防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烘烤或在施工现场焚烧物料的每人次处罚500元。
(6)、施工作业中氧气与乙炔气瓶未按要求分开摆放的,使用中未达安全距离的,压力表、防回火阀等安全装置损坏的,用液化气代替乙炔气使用现象的处罚1000元。
(7)、现场灭火器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每发现一个给予100元罚款。
10、工地治安管理(1)、各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防止打架斗殴、偷扒赌博、嫖娼卖淫和吸毒等现象的发生,如有上述行为发生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2)、施工单位门卫严禁脱岗,发生违规现象,每次罚款200元,超过2次,将其辞退。
11、其他(1)、对于公司对项目部下发的罚款通知单拒不签字的,视同默认。
(2)、对于施工班组接到违章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或没有做整改回复的,对整改事项每项处以300元罚款并对整改事项追加整改通知。
(3)、项目部召开施工班组工程例会时,施工班组长必须准时参加,无故缺席例会的每次罚款500元,迟到15分钟者罚款100元;施工班组长已按正常程序请假的,可由现场管理人员代为参加例会。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应该到现场的吸烟点,在木工棚,模板堆放区木方子堆放区等易燃易爆区域抽烟者处以50元/人/次。
(5)、施工方发生安全事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施工现场内高空作业(施工作业高度≥2M)不佩戴安全带的每发现一次给予300元罚款,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每发现一次给予100元罚款。
(7)、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次处以300元罚款。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清退出场。
(8)、对违规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再次进入施工现场,多次出现人员将责令清退出场。
(9)、对于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即直接危及到个人和设备安全的隐患,且接到“停工通知书”逾期不予解决的对劳务公司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