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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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生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认定及处罚规定》,结合本合同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桥涵结构物、防护工程: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标志。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劳保服、劳保鞋)。

3、安全设施、器材的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施、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4、特种作业人员无持证上岗。

5、施工现场使用花线的。

6、施工现场的变(配)电设备未按规定备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

7、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未按有关规定拉接,架设;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8、电动设备,电动外露部位未按规定安设防护罩。各种电器设备未按规定配有专用开关和装漏电保护器,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所有用电负荷要接地。残旧不全开关禁用,不能用铜、铁线作保险丝。

9、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

10、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落及在提升架井口或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11、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m,未做防护栏及上下人行爬梯;危险处未设红色警示灯。

12、高空作业未按规定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未在平台外侧设栏杆,施工人员未按规定绑扎安全带和戴安全帽。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未布设安全网。

13、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未有专人负责,未配置通讯设备

14、高处作业所有梯子不得缺档和垫高,同一架梯子不得二人同时上下,在通道处(或平台)使用梯子未设置围栏。

15、高处作业材料运输未按规定用安全牢固运输工具,未有人专人指挥,对未用完材料未及时运送回地面适合的地方堆放。

16、高边坡防护作业未按规定搭设牢固的脚手架。砌石工程必须自下而上砌筑。片石需小,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护墙砌筑时,墙下严禁站人。抬运石块上架,跳板应坚固,并设防滑条。

17、高处抹面、勾缝作业未按规定先上后下。严禁在砌筑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必须用爬梯。架上作业时,架上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上面砌筑,下面勾缝同时进行。

18、夜间施工未有足够的照明,在人员上下及运输道外,均应设置固定的照明设施。照明系统安装未符合规范,未按规定安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未选用安全电压。

19、施工现场脏、乱、积水严重,场内没有排水措施;施工现场运输道路阻塞,坑洼不平和雨后泥泞;乱堆放,用剩废弃材料未及时清理干净。

20、搅拌机四周,拌料处及施工现场内有大量(03m3以上)废弃砂浆和混凝土,未及时清理。

21、施工现场搅拌机前和运输车辆清洗处未设沉淀池,搅拌机降尘设备损坏、无效或闲

置未用。

22、严禁从高空抛掷材料、工具、砂泥及一切什物。

桥涵构造物施工现场及未按规定设防火措施,未备有灭火器材,防止电焊火花贱落在易燃物料上。

2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25、挖孔桩第一节护壁未高于孔口250mm,未按规定做好孔口防护措施,孔桩开挖未按规定的距离进行跳挖。

26、挖孔桩挖孔较深或有渗水时,未及时采取孔壁支护及排水、降水等措施,未严防坍孔。

27、挖孔桩人工挖孔,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未进行检查;孔顶出土机无专人管理;挖孔暂停时,孔口无罩盖及标志。

28、挖孔桩孔内挖土人员头顶部位未设置护盖。相邻两孔中,一孔进行浇筑砼时,另一孔桩挖孔人员未停止作业。

29、挖孔桩人工挖孔,无人检查孔内气体情况,挖孔作业前,未用鼓风机将孔内空气排出更换。未有专人进行有毒气检测未做好记录就下孔作业。

30、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未采用机械通风。当应用风镐凿岩时,未加大送风量,吹排凿岩产生的石粉。

31、挖孔桩孔内岩石需爆破时,未采取浅眼爆破法,未控制炸药用量,未按国家现行的《爆破

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办理。

32、施工现场的消防重点部位,未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器材。

土方工程、防护工程:

33、人工开挖土方与操作人员之间,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不小于3m。

34、人工土方开挖未按规定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35、高陡边坡处施工规定:

a) 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绑系安全带;

b) 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

c) 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d) 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

坡面上的操作人员对松动的土、石块未及时清除。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36、机械在危险地方作业时,未设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未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的地方指挥,驾机人员只能接受指挥人员发出的规定信号。

37、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轮胎(履带)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38、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作业交替作业。机上、机下人员未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39、会车时应轻车让重车。通过窄路、十字路口、交通繁忙地段转弯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重车运行,前后两车间距必须大于5m;下坡时,间距不小于10m,并严禁车上乘人。车道应有专人维修,悬崖陡壁处应设防护栏杆。

40、当工地场地发生交通堵塞,地面出现陷车(机),机械运行道路发生打滑,防护设施毁坏失效,或工作面不足保证安全作业时,未按规定暂停施工,待恢复正常后方可断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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