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药监发[2021]17号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药监发[2021]17号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药监发[2021]17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可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由零售连锁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及其配送中心(仓库)和10家(含)以上全资或控股的连锁门店构成。

支持鼓励连锁总部采取兼并重组、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连锁经营。

连锁总部应对其连锁门店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及追溯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简称“七统一”),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时,连锁总部应签订“七统一”承诺书,保证在其设立及存续期间所属连锁门店实现“七统一”管理,对连锁门店的药品质量安全依法承担责任。

(一)连锁总部及其连锁门店应统一企业商号、标牌、标识,形成唯一的自主品牌。

(二)连锁总部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立与连锁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及相应岗位,统一制定总部及连锁门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确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三)连锁总部应制定总部及其连锁门店的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时间,统一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分别在总部和门店同时留存培训档案(或通过信息化系统共享查阅)。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定义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上印有一定规格的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编码,由商品制造商印在货物、包装、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物品上,主要用于商品辨识、清点、统计。

二、使用范围1、商品条码的使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的行业和品牌,可用于生产、流通、客服管理等范围内的售后处理,及商品交易结算、技术管理等。

2、商品条码编号的组成格式,分成大小二部分,以“数字+字母”的形式组成,其中前缀(“001、002、003”等)为国家统一编号,后缀属于商品厂家固定的唯一编码;3、商品的条码编号规范,编号前缀最多有13位编号,采用宽幅打印,较为清晰,并且对打印要求比较高,并备有一定质量保证期;4、使用商品条码编号的商家,需要经过流通协会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商家将获得使用该项商品条码编号的合法权利。

三、发放规则1、商品条码编号由流通协会统一发放,并年度检查维护;2、商品条码编号的发放由流通协会制定条规,统一申请流程,按照商家申报的规定,按照能够使用本项条码编号的产品分类索取;3、商家仅能申请基于国家和地方条例和规范许可之下,符合既定标准的商品,及其他满足商品检测和质量管理要求的半成品和未完成产品;4、商品条码编号的分配规则需一定字符限定,最多不能超过13位英文字母或数字,必须经过检验确认质量强度合格。

四、实施管理1、商品条码的运用,应当按照技术标准管理,确保运用的严格度,防止不当使用、改动或清洗;2、对商品进行检测识别时,应当采用条形码和/或二维码,以确保准确录入;3、商品条码使用期限,一般视商品的制造日期和保质期为准,当商品到达保质期时,条码失效或变动,需要重新申请;4、商品条码信息存储,一般商家都要进行长期存储,以便用于检查,所有关联的重要信息(比如经销商、制造等)都应进行清晰的记录;5、商品条码信息的安全性,商家需要自行确保信息的安全,禁止外泄,不允许权限以外的人员访问使用;6、打印商品条码,商家需按照流通协会的要求组织质量检验,格式完整,细节处理精致,按照最高标准完成商品条码的生产检测与打印要求,以确保真实有效商品条码的工作稳定性。

条形码管理规定范本

条形码管理规定范本

条形码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和管理条形码的使用,提高商品信息的识别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特制定本条形码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条形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组织机构。

二、条形码的分配与注册2.1 条形码分配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国家条形码分配注册体系及机构。

2.2 条形码的申请和注册2.2.1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区的条形码分配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2.2.2 条形码分配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分配唯一的条形码。

2.2.3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注册条形码,确保条形码的有效使用。

三、条形码的使用责任3.1 条形码持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条形码,确保其不被他人非法使用。

3.2 条形码持有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条形码,不得超范围、超限制使用。

3.3 条形码持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对使用条形码所涉及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四、条形码的合规标识4.1 条形码应当采用统一的标识形式,不得随意变更、修改。

4.2 条形码的颜色应当清晰鲜明,不得使用过于相近的颜色进行混淆。

4.3 条形码应当与商品其他标识和包装信息协调一致。

五、条形码的检测与验证5.1 条形码持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条形码进行自查和自测,确保条形码的可识别性。

5.2 条形码持有单位或个人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测和验证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3 若发现条形码存在问题或被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向条形码分配管理机构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六、违规处理和处罚6.1 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条形码使用行为,条形码分配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使用等。

6.2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七、附则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制定。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

2011年湖南标准化知识竞赛题目

2011年湖南标准化知识竞赛题目

一、单项选择题1、世界标准日(World Standards Day)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纪念日。

1969年9月国际标准化组织理事会发布第1969/59号决议..决定把每年的()定为世界标准日。

设立世界标准日的目的是提高对国际标准化在世界经济活动中重要性的认识..以促进国际标准化工作适应世界范围内的商业、工业、政府和消费者的需要。

A、5月15日B、8月11日C、10月14日D、12月12日2、国际标准化组织(IS0)..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性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 2008年10月16日..我国成为ISO的第()个常任理事国。

A、8B、5C、6D、10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发布了《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A、2010年 10月12日B、2010年11月24日C、2009年10月12日D、2007年10月1日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发布了《湖南省标准化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A、2010年 1月15日B、2010年11月24日C、2009年10月12日D、2011年1月15日5、湖南省于()召开了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会议..刘力伟副省长参加了会议并讲话..时任省长周强发来了贺信并指出..实施标准化战略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A、2010年 11月24日B、2009年11月24日C、2009年7月15日D、2011年8月20日6、2010年10月26日..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EC/TC9)第50届年会在湖南长沙隆重召开。

这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第三次承办IEC/TC9年会..也是时隔12年后第二次在湖南召开。

A、轨道交通电器设备与系统B、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的安全C、无线电通信的发射设备D、文件编制和图形符号7、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成立于l906年..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doc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提高商品信息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障商品追溯和库存管理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包括商品入库、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三、管理体系1. 商品条码申请管理(1)商品条码应通过系统申请流程进行申请,明确申请人、商品信息、条码标识等相关信息。

(2)条码申请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由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并颁发。

2. 商品入库管理(1)商品入库前,应检查商品条码的真实有效性,及时录入系统并指定存放位置。

(2)对于没有合法商品条码的商品,应及时追溯和处理。

3. 库存管理(1)对于每一批次的商品都应有相应的商品条码记录,确保库存管理的准确性。

(2)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与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4. 销售出库(1)出库商品需经过扫描条码确认,确保商品信息的准确性。

(2)对于出库的商品条码进行登记和记录,方便追溯和销售分析。

5. 追溯体系(1)建立完善的商品追溯体系,保证对产品资料的准确、全面、及时的跟踪追溯。

(2)对于出现的问题产品应立即启动追溯体系,寻找问题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商品条码制度,确保每一批次的商品都有相应的商品条码记录,并进行统一管理。

2. 对于商品条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操作人员都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操作。

3.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商品条码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4. 定期对商品条码信息进行审核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加强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确保商品条码系统的稳定和可靠性。

五、监督检查1. 针对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岗位,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 定期对商品条码信息进行抽查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针对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划入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

(五)增加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质量兴湘战略。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拟订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湘厅[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的通知(湘厅〔2007〕23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和公文运转效率,推进我省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的通知》(中秘文发〔2005〕56号)精神,现将《湖南省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市州与省直机关各单位报送中共湖南省委及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和简报,须印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二维条码。

各市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公文二维条码的顺利启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负责本系统公文二维条码应用的技术指导。

各单位自行开发公文二维条码生成识读系统软件,在使用前必须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并建立档案资料;使用的公文二维条码软件、硬件产品,必须经省国家保密局检测认可后才能使用。

公文二维条码中的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机关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请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办理、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6月5日湖南省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一、说明本规范属于湖南省电子党务、电子政务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湖南省机关公文中使用国家标准四一七条码的方法和要求,对湖南省机关公文二维条码的数据元素和制作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19•【文号】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

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五)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22
•【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施行日期】2014.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69号)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4年2月22日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药品、医疗器械;
(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
(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

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

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

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

存档期限为2年。

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

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

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

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

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
(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
(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则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
(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

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
(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

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