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条形码管理规定范文

条形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条形码管理工作,保障商品流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条形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条形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商品流通环节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条形码管理工作应当与国际条码标准相符合,便于国内外商品交流和互通。
第五条条形码管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和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泄漏和滥用。
第六条条形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条形码申请与分配第七条企业或单位在销售商品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商品条形码。
第八条条形码的申请和分配应当由国家权威机构负责,确保申请和分配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第九条企业在申请条形码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和商品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条形码分配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分配合格的条形码给申请单位,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分配单位要求的方式使用和管理所获得的条形码,不得私自转让或乱用。
第十二条分配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申请单位的条形码使用情况,确保其合规和规范。
第十三条分配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条形码申请和分配记录,备查和核对。
第三章条形码使用第十四条使用条形码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商品包装上清晰、准确地标注条形码。
第十五条条形码应当与商品信息相匹配,保证商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使用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及时更新商品信息,确保条形码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各个环节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条形码,不得私自更改、删除或篡改。
第十八条使用条形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条形码设备,防止损坏或丢失。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有权对使用条形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四章条形码违规处罚第二十条对于违规使用或管理条形码的单位和个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二)限期整改;(三)暂停使用条形码;(四)吊销条形码使用权限;(五)罚款;(六)追究法律责任。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商品条码管理规定一、商品条码的含义和用途1、含义:条码是商品包装上附带的条码和商场根据销售的需要由电脑自编店内码的总称。
商品包装上的条码又称“自带码”,由电脑自编的条码称店内码或自编码(含电子称码)。
自带码是由国家统一编制认可,用来区分、确定商品品名、产地(国家和地区)、生产厂家等内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商品所编条码也不同。
2、用途: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以及顺利实行商场管理电脑化。
二、商品条码管理的基本1、一个商品在同一时间内只能由一个供应商供货。
2、一个商品在电脑内只能存有一个电脑资料。
3、商品进货、销售必须是同一条码,不能进货一个条码而销售是另外一个条码。
4、配送中心、物价质检部、电脑部负责同一商品、不同或相同供应商、不同条码(电脑资料)的检查、审核工作。
5、分店仓库负责对验收商品的条码检查、扫描工作。
6、分店柜组负责对商品调拔单、标价签、实物条码的检查、核对工作。
7、商品条码的修改、录入必须在总部电脑部实施。
三、商品产生一品多码的原因1、同一商品不同供应商在进场时没查明该商品在商场是否有销售(不正常)。
2、同一供应商相同商品因更新换代改变了原自带码(正常)。
3、相同商品因更换供应商,而原供应商商品无法清退处理,短期内出现的一品多码(正常)。
四、商品条码的管理、操作规定(一)、配送中心1、配送中心业务员根据新商品开发单的要求,详细填写录入电脑新商品资料。
2、新商品中有自带码的,必须正确填写于新商品开发单上。
3、品名、自带码、颜色、口(气)味、外形、功效、规格不同的新商品,必须逐个填写新商品开发单。
4、商场超市区商品原则上必须使用自带码,无自带码、不规则码、模糊码、重码、红色码的商品,经供应、业务员证实确认后使用商场商品自编码。
5、填写新商品开发单时,业务员必须仔细查明电脑内有无商品资料。
6、所有商品(含引厂进店)必须一个商品一个条码,配送中心要严格遵循商品条码的唯一使用性原则。
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1.10•【字号】•【施行日期】1991.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批准,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食品外,包装食品标签至少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重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食(使)用方法指导、质量等级和产品标准代号等项基本内容。
第四条包装食品必须使用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强制性标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标签。
凡生产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产品标准文本、标签底样(一式三份)一并送交当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并取得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后,方可印制和使用食品标签。
第五条生产经营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食品标签,应当向标签印制企业提交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食品标签认可证书或其复印件。
否则,印制企业不得为其承办印制业务。
标签印制企业应将认可书或其复印件、标签底样及成品一并编号,存档备查。
第六条销售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和销售的检查制度,对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强制性标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包装食品,不得定货和销售。
第七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强制性标签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和包装食品标签设计、印刷、使用的监督工作,并对因食品标签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和商业、轻工、卫生、工商管理、粮食、畜牧水产、供销、商检等部门负责《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强制性标签标准在本行业、本部门的贯彻实施工作,并应当结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评奖、评优,新产品鉴定和质量抽查等项工作,对包装食品的标签实施监督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1. 商品条码可重要啦!就像每个人都有独特的身份证一样,商品条码就是商品的“身份证”呀!咱可得把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弄清楚。
比如在超市里,收银员一扫条码,商品信息全出来了,这多方便呀!要是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那不乱套啦?2. 你想想看,商品条码管理制度不严格能行吗?这就好比一个球队没有规矩,那还怎么打比赛呀!像那些大型商场,每天那么多商品进出,全靠条码管理呢,没有好的制度可不行啊!3. 哎呀呀,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真的不能马虎!它就像交通规则一样,保障着商品流通的顺畅呢!要是条码混乱,不就像路上乱开车一样危险嘛!比如在仓库里找货,条码清楚才能快速找到呀!4.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那可是关系重大啊!这就好像是一艘大船的导航系统,指引着商品的去向呀!要是制度不完善,不就像船没了导航容易迷失嘛!想想如果买东西时条码出错,多麻烦呀!5.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真的超级重要好不好!它如同建筑的基石一样,没有它怎么行呢!比如在电商平台上,条码准确才能确保顾客收到正确的商品呀,这不是很关键嘛!6. 嘿,可别小瞧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哟!它就像一个精确的时钟,让一切都有条不紊呢!像在物流中心,靠的就是条码管理货物呀,没有好制度怎么运转呀!7.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像军队的纪律一样严肃呢!要是条码管理混乱,不就像军队没了纪律打不了胜仗一样嘛!想想那些出错的条码导致的混乱场面,多糟糕呀!8. 哇塞,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简直太重要啦!它就像一把钥匙,能打开商品管理的大门呢!比如在生产线上,条码规范才能保证流程顺畅呀,这多关键呀!9.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必须重视起来呀!它就像一个无声的守护者,默默保障着商品的流通呢!要是条码出问题,不就像守护天使失职了嘛!想想买东西扫码扫不出来的情况,多烦人呀!10.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真的是太关键啦!它就像阳光对于万物生长一样不可或缺呀!比如在供应链中,条码管理不好,不就像万物没了阳光生长不好嘛!我的观点结论: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真的是至关重要,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这样才能保障商品流通的高效和准确。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3c7861269dc5022aaea00da.png)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壹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 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于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壹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壹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于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 制定且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3. 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4. 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品条码法

商品条码法商品条码法(The Barcode Law)商品条码法是一项旨在管理和控制商品流通的法律法规。
通过使用条码系统,商品可以追踪和标识,从而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和透明度。
本文将介绍商品条码法的背景、目的和实施情况。
首先,商品条码法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商家和消费者更好地管理和辨别商品。
通过给每个商品分配独特的条码,商家可以追踪商品的库存和销售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库存管理和订单处理。
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条码获得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这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
为了实施商品条码法,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这些法律和规定规定了商品条码的格式和标准,确保条码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此外,政府还可以设立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商品条码的使用。
这些机构可以对商家进行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然而,实施商品条码法并不容易。
首先,商家需要购买和安装条码扫描设备,这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
其次,在条码的生成和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错误,比如错误的编码或重复使用条码等。
因此,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加强对商家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条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商品条码法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和规定相配合,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标法等。
这些法律和规定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以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品流通的有序发展。
总之,商品条码法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提高了商品流通的效率和透明度,还保护了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实施商品条码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合理的法律和制度安排,商品条码法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零售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售商品条码管理,提高商品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零售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日用品、服装、家电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商品条码的唯一性、准确性、可追溯性,提高商品流通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申领与管理第四条商品条码申领1. 供应商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GS1)申领商品条码。
2. 供应商申领商品条码时,应提供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3. 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商品条码管理1. 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条码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条码的申领、分配、使用、更新和回收等工作。
2. 条码管理部门应建立商品条码数据库,对商品条码进行统一管理。
3. 商品条码一经申领,不得擅自更改或转让。
4. 商品条码的更新、回收和销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使用第六条商品条码的使用1. 商品条码应粘贴在商品的明显位置,便于消费者识别。
2. 商品条码应保持清洁、完好,不得损坏或覆盖。
3. 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条码的正确使用。
第四章商品条码的追溯与查询第七条商品条码追溯1. 企业应建立商品条码追溯系统,实现商品从生产、流通到销售的全过程追溯。
2. 供应商、经销商和零售商应积极配合企业进行商品条码追溯,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商品条码查询1. 消费者可通过扫描商品条码查询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企业应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如官方网站、热线电话等,方便消费者查询。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通报批评;2. 限制或取消供应商资格;3.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docx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一、什么叫条?什么叫商品条?其表示方法如何?有何注要求?所 " 条 " ,它是一种利用光描并数据自入算机的特殊号。
格地,它是由一排列的条、空及其字符成的,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
商品条是由一排列的条、空及其字符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
商品条包括准版商品条和短版商品条。
准版商品条由厂商代、商品目代和校成。
短版商品条由厂商代、商品目代和校成。
商品条印刷面超商品包装表面面或者可印刷面四分之一的,系成可以申使用短版商品条。
(1)EAN-13 条所表示的代由13 位数字成,其构如下:构一:X13X12X11 X10X9X8X7 X6X5X4X3X2 X1其中:X13⋯X11表示国家或地区代的前;X10⋯X7制造厂商代;X6⋯X2 商品的代; X1 校。
构二; X13X12X11 X10X9X8X7X6 X5X4X3X2 X1其中:X13⋯X11表示国家或地区代的前;X10⋯ >X6制造厂商代;X5⋯商品的代;X1 校。
在我国,当X13X12X11690、 691 其代构同构一、当 X13X12X11692 其代构同构二。
(2)EAN-8条码EAN-8 条码即缩短码,其结构较为简单,由8 位数字组成,其中: X8X7X6含义同EAN-13 的厂商识具体如下:X8X7X6 X5X4X3X2 X1别代码; X 为商品的代码;X1 为校验码二、国家对商品条码的注册、使用有何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⑴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⑵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⑷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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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1.22
•【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
•【施行日期】1997.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2日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1997年1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加快条码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
(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
(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
第八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商品条码注册的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三)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续展,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三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
企业破产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
对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十四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续展商品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商品条码的备案不得收费。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
第十九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必须在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
第二十一条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
(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包装物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印刷业务。
第二十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期满需要保留印刷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审。
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印刷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
(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
(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
(五)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国有商业企业建设自动售货系统的费用,可以在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查验印制、使用商品条码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书,并对商品条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
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