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作业管理程序(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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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一个简单的射线作业管理程序可以包含如下功能:
1. 添加作业:用户输入作业的名称、类型(射线作业)、提交日期等信息,并将作业添加到系统中。

2. 查看作业:显示系统中所有射线作业的列表,包括作业的名称、提交日期等信息。

3. 删除作业:用户输入要删除的作业的名称,并将其从系统中删除。

4. 修改作业:用户输入要修改的作业的名称,并可以修改作业的信息,如类型、提交日期等。

5. 统计作业数量:显示系统中射线作业的总数。

6. 提醒作业截止日期:检查系统中的射线作业,如果有作业的截止日期已过,则提醒用户。

7. 退出程序:结束程序的运行。

该程序可以采用面向对象的设计方法,创建一个作业类来表示每一个射线作业,包含作业的名称、类型、提交日期等属性,并在管理程序中使用列表来保存所有的射线作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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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射线作业管理程序(三篇)

2024年射线作业管理程序(三篇)

2024年射线作业管理程序第一条为规范射线作业管理,确保射线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厂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定。

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辐射工作的许可证。

射线作业人员:是指由政府机构许可操作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体的人员。

安全防护区域(控制区/管理区/安全区)1、控制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40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以内区域,该区域为绝对禁入区。

2、管理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2.5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区域以内,但在控制区以外,该区域只能由射线作业人员作业时进入。

3、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安全区,该区域为公众可进入的区域。

4、γ型放射性同位素、x型单向、周向射线装置的防护管理方式相同。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部门职责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射线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取消工作许可证;负责本程序维护更新第五条属地主管职责1、审批《辐射作业安全许可证》,监督检查现场作业,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有权取消作业许可证2、负责书面告知射线作业时受影响区域所有相关人员。

跨属地进行射线作业时,由射线作业主要影响区域属地主管负责告知受影响区域相关单位,并协调相关单位签字。

3、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4、负责施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工作。

5、监督检查作业单位放射源管理。

1)组织本属地范围内辐射事故/事件的调查。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情况。

3)工程施工作业中,有监理单位的,可由监理单位执行1到8,并将相应结果报告项目部。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1、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射线作业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2、确保本单位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射线作业人员依法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从事射线作业。

3、负责制定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运输、使用、储存及射线作业的各项安全和防护措施。

γ射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γ射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γ射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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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前必须打开抽风机,并检查作业场
所及源库防护设施是否良好。

2.操作时必须严格注意安全防护,一定保
证在安全条件下才能进行工作。

每天不能超过
安全计量0.05伦琴,每天工作6小时。

3.在离基本保护罩1米外安放底片时,不
能久停,动作要迅速,放好后马上离开。

4.一切准备工作结束后,可按工作按钮,
此时操作盘红色信号灯亮,任何人都不能靠近工件探头,否则有生命危险。

5.工作完将储存按钮打开,此时操作盘绿色信号灯亮。

接近工件探头时,首先用辐射计量笔进行检查,看源是否回到基本保护罩内。

如果回到基本保护罩内才能靠近。

6.房间应经常打扫干净,防止潮湿。

工作场所禁止存放无关物品,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摘自《机械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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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进行射线探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射线探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后始可从事相关作业。

第四条射线探伤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射线探伤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六条射线探伤作业必须委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单位和射线探伤人员有权拒绝违反安全规定的工作,以保护自身的安全。

第二章射线探伤人员安全管理第九条射线探伤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射线探伤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从事工作。

第十一条射线探伤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铅衣、护目镜、手套等,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二条射线探伤人员工作时,应当注意尽量远离辐射源,以减少辐射的接触。

第十三条射线探伤人员应当经常接受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射线探伤人员在作业中发现隐患或危险情况时,应当立即上报,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射线探伤人员禁止将射线探伤设备和相关工具私自外借、转让或改变使用目的。

第十六条射线探伤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射线探伤人员应当严禁酗酒、吸烟等不良生活习惯,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

第十八条射线探伤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个人防护装备,定期检查和更换损坏的装备。

第三章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射线探伤作业应当在特定射线探伤区域内进行,禁止将射线探伤设备和源头带入人员密集区或非工作区。

第二十条射线探伤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示周围人员注意高辐射区域。

第二十一条射线探伤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布置,并制定详细的探伤方案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射线探伤作业时,应当保证相关设备的运行稳定,并及时检修和保养。

2024年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2篇)

2024年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2篇)

2024年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和人员的健康,依法正确执行射线探伤作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一切射线探伤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第五条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射线探伤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学习并了解最新的安全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在经过培训后,应经过综合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射线探伤作业人员作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经过再培训考核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射线探伤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辐射防护法规进行规划和建设,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射线探伤作业场所应设立辐射防护区域,按照标准设置辐射信号标识,保证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射线探伤作业场所必须配备适当的辐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射线探伤作业场所应设立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

第四章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射线探伤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过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十四条射线探伤作业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操作技能,并按照标准操作,确保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

第十五条射线探伤作业设备必须设有相应的安全警告标识和防护装置,保证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射线探伤作业设备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严禁私自擅自操作。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第十七条射线探伤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进行事故预案演练和事故调查工作。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
为加强射线探伤管理,防止射线对人员的伤害.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种探伤作业.
三、职责
1.监造部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的管理;
2.生产管理部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的时间和场地的安排;
3.安全环保部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的审查和监督;
4.作业单位负责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
四、一般要求
1.作业单位持有探伤作业的资质;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射线机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由适用合格证;
五、作业前要求
1.射线作业前有作业单位(或质量部)提前一天办理《作业许可申请表》,经生产部、安环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探伤作业。

2.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与周围现场相关方做好沟通,对现场及周围施工人员进行清场;
3.作业人员必须勘察好施工现场地形,正确设置好警戒线或护栏,至少在作业区域的四个角设置警戒灯(频闪灯);并设置(射线作业中)警示牌。

4.在路口设置看护人员对现场进行监护,放置人员误入作业区。

5.作业过程有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
手续,并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

六、作业中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佩戴个人剂量仪,作业人员必须有至少两名射线人员进行。

2.射线探伤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操作方法和有关注意事项。

3.在雨天或潮湿地带作业应穿戴防雨及绝缘器具,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在射线装置、设备使用过程中,如有射线装置、设备交接必须做好交接记录。

七、作业后要求
1.作业后关闭射线机,拆除电源,清理现场卫生。

2.撤除警戒线或护栏集警示灯。

射线作业管理规定

射线作业管理规定

射线作业管理规定1 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射线探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2 职责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射线作业的监督检查,协助办理相关许可证事宜,并负责与卫生监督部门联系,并参与重大放射性事故的调查处理。

行政管理部负责与公安部门联系,办理放射源运输许可证及押送放射源。

计量检测中心负责放射源和探伤设备的订购、采购、使用与保管,具体同地方相关部门办理作业许可手续;具体负责放射源和探伤设备的安全。

项目部负责安排射线作业的时间、地点,通知防护区域内其他人员撤离,具体实施项目区域内的管理和监督。

项目保卫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计检中心做好放射源在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3管理内容3.1许可登记3.1.1探伤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取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才能进行射线探伤作业。

3.1.2《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每年一次年检,每五年一次换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每年一次年检,每三年一次换证。

3.2防护管理3.2.1人员管理a)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在岗定期体检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预防职业病危害;b)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射线作业;c)射线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佩戴剂量牌和剂量报警仪;d)操作人员接受的剂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正常情况下不超过 50mSv/年);e)工作时佩戴的个人剂量牌,定期交回计量检测中心安全部门,并及时送到南京市疾控中心监测;3.2.2设施管理a)γ射线探伤机: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将装有放射源的主机送回源库存放,现场临时存放必须存放在专用储源箱内,并派专人负责保管;b)废源不得自行处理,必须送回原生产厂处理;c)使用γ射线探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剂量报警仪,对整个工作过程进行不间断监测;d)剂量仪按规定定期送有关部门进行计量校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射线检验作业指导书正式

射线检验作业指导书正式

目录1 工程概况及适用范围 (1)2 编制依据 (1)3 作业条件和施工准备 (2)4 作业程序和工艺措施 (4)5 强制性条文 (13)6 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要点 (14)7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16)8 绿色施工管理措施 (18)9 应急处置预案 (19)附录一:射线检测流程图 (21)附录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措施 (22)1 工程概况及适用范围本项目为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属清洁、可再生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根据集聚区工业蒸汽用户热负荷发展情况,本工程建设规模:1×130t/h高温超高压再热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1×30MW高温超高压再热抽凝式汽轮机发电机组及配套上料、除灰、除渣、消防、脱硫脱硝、烟囱、冷水塔、化水系统、办公楼、料棚等。

锅炉:1×130t/h(额定蒸发量130t/h,最大蒸发量140t/h)高温超高压再热燃秸秆循环流化床锅炉(70%灰杆+30%黄杆)。

汽轮发电机组:1×30MW(额定出力30MW,最大出力40MW)抽凝式高温超高压再热汽轮发电机组(常规转速或高转速,预留低真空循环水供热能力)。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射线检测中对人员、设备器材、检测方法和程序、数据记录、结果评定等项内容,适用于承压设备对接焊接接头的射线检测。

2 编制依据2.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2.3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20052.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NB/T 47013.2-20152.5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20122.6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 438-20162.7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 821-20172.8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2.9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DL 612-20172.10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2部分:锅炉机组)》DL/T 5210.2-20182.11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3部分:汽轮发电机组)》DL/T 5210.3-2018 2.12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5部分:焊接)》DL/T 5210.5-20182.13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003]168号)2.14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32-20082.15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2.16 《γ射线探伤机》GB/T 14058-20082.17 《工业X射线探伤机性能测试方法》GB/T 96592-20112.18 《工业射线照相底片观片灯》GB/T 19802-20052.19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 5009.1-20142.20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6年版)2.21 《标准对数视力表》 GB11533-20113 作业条件和施工准备3.1 作业前的条件3.1.1 工作场所3.1.1.1 暗室、评片室的设施和条件,要满足射线检测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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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射线作业管理程序(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910-11 射线作业管理程序(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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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射线作业管理,确保射线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厂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定。

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辐射工作的许可证。

射线作业人员:是指由政府机构许可操作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体的人员。

安全防护区域(控制区/管理区/安全区)1、控制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40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以内区域,该区域为绝对禁入区。

2、管理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2.5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区域以内,但在控制区以外,该区域只能由射线作业人员作业时进入。

3、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安全区,该区域为公众可进入的区域。

4、γ型放射性同位素、X型单向、周向射线装置的防护管理方式相同。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部门职责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射线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取消工作许可证;负责本程序维护更新第五条属地主管职责1、审批《辐射作业安全许可证》,监督检查现场作业,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有权取消作业许可证2、负责书面告知射线作业时受影响区域所有相关人员。

跨属地进行射线作业时,由射线作业主要影响区域属地主管负责告知受影响区域相关单位,并协调相关单位签字。

3、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4、负责施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工作。

5、监督检查作业单位放射源管理。

1)组织本属地范围内辐射事故/事件的调查。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情况。

3)工程施工作业中,有监理单位的,可由监理单位执行1到8,并将相应结果报告项目部。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1、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射线作业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2、确保本单位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射线作业人员依法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从事射线作业。

3、负责制定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运输、使用、储存及射线作业的各项安全和防护措施。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定期演练及实施5、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上报。

6、明确作业现场监护人第七条监护人职责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2、清楚危害对进入者的影响;3、负责监督管理区域及其以内作业区域的安全条件变化;4、负责发出应急信息;启动撤离行动;5、必须沿警示带巡检防止其他人误入;6、负责对安全区域进行定期辐射测量,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八条施工单位资质及要求1、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从事射线作业,禁止无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种类和范围进行射线作业。

2、作业单位必须具有与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人员),有专门的安全与防护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3、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九条人员要求1、射线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关于安全和防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放射性作业。

2、射线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一年一次的定期体检。

3、射线作业人员接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正常情况下,射线作业人员接受的剂量应控制在50mSv/年)。

第十条射线源管理1、承包商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射线源,须经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编号建立射线源档案。

并储存于指定源库,集中统一管理。

2、承包商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射线源,须在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并储存于经质量安全环保处许可的临时源库。

3、射线源库须安装防盗门窗,门窗及其他醒目处须张贴“当心,电离辐射”的警示标志。

4、源库周边50米范围为防护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防护区域及射线源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材料,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6、射线源库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7、射线源库必须24小时有专人值守,严格交接班制度。

8、射线源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即源库大门钥匙由值守人员掌握,储源柜钥匙由承包商人员掌握。

9、承包商在储源库内指定位置设立铝质或钢质储源柜,设锁,存放本单位射线源。

10、承包商作业人员凭有效的《射线作业许可证》进入源库提取射线源,值守人员根据许可证上注明的源号发放,并在《辐射源出入库登记表》(见附件四)上签字确认。

11、射线源入库时根据《辐射源出入库登记表》中记载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签字确认。

12、运载射线源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专车专用,严格遵守厂区限速规定。

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射线源在车内应稳妥放置并不得与其他材料混载。

载源车辆在中途不得任意停靠,工作完毕后立即将射线源送回储源库。

第十一条作业管理1、射线作业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申办射线作业许可证,作业负责人必须进行危害辨识,明确射线影响范围、受影响相关方,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后,报属地主管。

2、属地主管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召集施工负责人、作业人员、安全人员、相关方进行会议审核,会议审核的内容至少包括:1)危害辨识的有效性、全面性2)射线作业影响半径确定的合理性3)受影响方的确定的合理性4)安全工作方案(含受影响方)的有效性5)作业时间的合理性。

3、实地检查,会议审核通过后审批人应组织参会人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含受影响方),确认安全措施完全落实后,审批人签批作业许可。

4、安全措施的要求至少达到以下条件1)每一射线作业点必须配备一部放射量测定仪。

2)射线警示标志包括警示灯、警示牌、警示带。

警示灯为红色频闪灯,每个作业点不少于四盏;警示牌使用反光材质制作,板面中文书写“当心,电离辐射”警示语,每个作业点不少于四个警示牌;警示带为黄黑相间的带条。

3)作业开始前根据射源放射强度确定的安全防护半径,沿管理区外边界使用警示带全封闭围护。

警示灯、警示牌沿警示带四个方向间隔分布。

4)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必须对警戒线以内的无关人员清场,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并由监护人沿警示带巡检防止其他人误入。

5)作业结束后必须使用放射量测定仪对作业地点进行检测,在确认放射源已进入储源罐后方可撤除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应急处理1、射线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2、发生辐射事故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3、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4、γ射线源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理1)作业单位应立即发出警报,使所有在场人员迅速撤离。

2)作业单位应立即确定安全防护区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防止其它人员进入辐射区。

3)立即向事故现场射线作业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属地主管及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4)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尽快赶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理,努力减少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5)作业单位操作人员应立即调出储源箱及铅容器待用。

6)作业单位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告。

7)参加应急处理人员所受到的特殊照射的剂量应详细记录,报有关部门存档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

第十三条射线作业许可证管理要求1、射线作业应按照作业许可的要求,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3)。

2、根据作业初始风险的大小,由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人审批作业许可证,批准人应是属地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3、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

4、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变更时,应经批准人和申请人审批。

5、作业完成后经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6、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得超过72小时,分发、延期及关闭的要求可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第十四条各基层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由厂部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厂安委会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安全部门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总厂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炼化总厂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炼化总厂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玉油司炼字[2010]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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