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承德政府网2010年10月19日17时0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8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3月29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2号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4月13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9号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15A条、第3.1.18条、第3.2.3条、第3.3.2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 总则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
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
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装修设计中,认真、合理地使用各种装修材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规范是依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的有关规定和对近年来我国新建的中、高档饭店,宾馆,影剧院,体育馆,综合性大楼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总结,结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的特点和要求,并参考了一些先进国家有关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内部装修防火要求的内容,结合国情而编制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
【条文说明】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修发展很快,其中住宅量大面广,装修水平相差甚远。
其中一部分住宅的装修是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设计和施工完成的。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凡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设计和施工的室内装修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条文说明】1.0.3 根据中国消防协会编辑出版的《火灾案例分析》,许多火灾都是起因于装修材料的燃烧,有的是烟头点然了床上织物;有的是窗帘、帷幕着火后引起了火灾;还有的是由于吊顶、隔断采用木制品,着火后很快就被烧穿。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23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标准1总那么为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质量符合防火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应按装修材料种类划分为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及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根本规定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简称装修施工)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2.0.2装修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管理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填写有关记录。
装修施工前,应对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技术交底。
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核查、检验时,按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2.0.5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平安。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
记录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
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进行抽样检验。
现场进行阻然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施工,应在相应的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颁布机关】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95年03月29日【实施日期】1995年10月01日【时效性】有效CodeforFirePreventioninDesignofInteriorDecorationofBuildingsGB50222—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1总则32.1.0.1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32.1.0.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32.1.0.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2.1.0.4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
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2.1.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32.2.0.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32.2.0.2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四级,并应符合表32.2.0.2的规定: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表32.2.0.2等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A 不燃性B1 难燃性B2 可燃性B3 易燃性32.2.0.3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_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精编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1 总则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
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2.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
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0.4 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 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
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 B1 级。
建筑装修材料防火设计规范GB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该规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总则1.0.1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经济合理。
(2)(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1.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2.0.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表2.0.2B1级。
1.5kg/2.0.9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
3民用建筑3.1一般规定3.1.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1.建筑材料的选择
2.隔墙和防火墙的设置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
4.烟雾探测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安装烟雾探测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时发
现和控制火灾。
烟雾探测器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布置,地面和天花板
上的探测器数量和分布应符合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并与烟雾探测器联动,及时启动灭火装置。
5.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
6.紧急照明和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设置紧急照明和应急广播系统,以提供在火灾时
的紧急情况下的照明和信息提示。
紧急照明应设置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以确保人员能够看清逃生路线。
应急广播系统应具备广播和呼叫功能,以传达火灾警报和疏散指令。
7.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设置
以上是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主要条文说明。
在实际装修
设计过程中,还应根据具体的建筑类型、用途和规模,结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进行详细的规范和设计,以确保建筑物能够提供良好的防火
安全性能。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7)

3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3.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
注:其他装修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3.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本规范表3.0.2 的规定。
3.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的有关规定,经检测确定。
3.0.4 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
3.0.5 单位面积质量小于 300g/ ㎡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 级基材上时,可作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
3.0.6 施涂于 A 级基材上的无机装修涂料,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 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 ㎡,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 1.0mm 的有机装修涂料,可作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
3.0.7 当使用多层装修材料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复合型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进行整体检测确定。
4特别场所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4.0.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4.0.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4.0.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4.0.5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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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颁布机关】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95年03月29日【实施日期】1995年10月01日【时效性】有效CodeforFirePreventioninDesignofInteriorDecorationofBuildingsGB50222—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1总则32.1.0.1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32.1.0.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32.1.0.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2.1.0.4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
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和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和墙面的规定相同。
32.1.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32.2.0.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32.2.0.2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四级,且应符合表32.2.0.2的规定: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表32.2.0.2等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A不燃性B1难燃性B2可燃性B3易燃性32.2.0.3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
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32.2.0.4安装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2.2.0.5当胶合板表面涂覆壹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32.2.0.6单位重量小于300g/m2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32.2.0.7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m2的有机装饰涂料。
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壹起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32.2.0.8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且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32.2.0.9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
3民用建筑3.1壹般规定32.3.1.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32.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壹级。
32.3.1.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1.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1.5消防水泵、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2.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2.3.1.7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1.8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2.3.1.9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俩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1.10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2.3.1.11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2.3.1.12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2.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1.14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和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2.3.1.15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且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32.3.1.16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2.3.1.17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壹级。
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32.3.2.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3.2.1的规定。
32.3.2.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2h 的防火门窗和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3.2.1的基础上降低壹级。
32.3.2.3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壹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壹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表32.3.2.1建筑物及场所建筑规模、性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顶朋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窗帘帷幕候机楼的候机大厅、商店、餐厅、贵宾候机室、售票厅等建筑面积>10000m2的候机楼AAB1B1B1B1B1建筑面积≤10000m2的候机楼AB1B1B1B2B2B2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的候车(船)室、餐厅、商场等建筑面积>10000m2的车站、码头AAB1B1B2B2B1建筑面积≤10000m2的车站、码头B1B1B1B2B2B2B2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厅>800座位AAB1B1B1B1B1B1≤800座位AB1B1B1B2B1B1B2体育馆>3000座位AAB1B1B1B1B1B2≤3000座位AB1B1B1B2B2B1B2商场营业厅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0m2的营业厅AB1AAB1B1B2每层建筑面积1000~30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9000m2的营业厅AB1B1B1B2B1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0m2的营业厅B1B1B1B2B2B2饭店、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饭店、旅馆AB1B1B1B2B2B2其他饭店、旅馆B1B1B2B2B2B2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营业面积>1002AB1B1B1B2B1B2营业面积≤1002B1B1B1B2B2B2B2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养老院AB1B1B1B2B1B2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国家级、省级AB1B1B1B2B1B2省级以下B1B1B2B2B2B2B2办公楼、综合楼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办公楼、综合楼AB1B1B1B2B2B2其他办公楼、综合楼B1B1B2B2B2住宅高级住宅B1B1B1B1B2B2B2普通住宅B1B2B2B2B23.3高层民用建筑32.3.3.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3.3.1的规定。
32.3.3.2除100m之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壹级。
32.3.3.3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表32.3.3.1建筑物建筑规模、性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顶朋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高级旅馆>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AB1B1B1B1B1B1B1B1≤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AB1B1B1B2B2B1B2B1其他部位AB1B1B2B2B1B2B1B2B1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医院病房楼壹类建筑AB1B1B1B2B1B1B2B1二类建筑B1B1B2B2B2B2B2B2B2电信楼、财贸金融楼、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壹类建筑AAB1B1B1B1B1B2B1二类建筑B1B1B2B2B2B1B2B2B2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图书馆壹类建筑AB1B1B1B2B1B1B1B1二类建筑B1B1B2B1B2B1B2B2B2住宅、普通旅馆壹类普通旅馆高级住宅AB1B2B1B2B1B1B2B1二类普通旅馆高级住宅B1B1B2B2B2B2B2B2B2注:①“顶层餐厅”包括设在高空的餐厅、观光厅等;②建筑物的类别、规模、性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4地下民用建筑32.3.3.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2.3.3.2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2.3.3.3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3.4.1的基础上降低钱级要求。
32.3.3.4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