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文张路羽)教材
2014河南省工资标准

2014河南省工资标准2014年,河南省的工资标准经过调整和修订,对于全省的劳动者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
工资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也反映了当地经济发展的状况。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2014年河南省的工资标准情况。
首先,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2014年河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城镇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分别为870元、810元、760元、710元和660元,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有所不同。
而农村最低工资标准则为600元。
这些标准的发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其次,对于各类企业和机构来说,2014年的工资标准也有所不同。
按照河南省相关政策规定,各类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同时,企业还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员工工资。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再次,2014年河南省还对特定行业的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比如教育、医疗、金融等行业的工资标准都有所提高,以反映这些行业的社会价值和劳动贡献。
这些行业的工资标准调整,也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收入提升,激励他们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2014年河南省的工资标准调整,是一个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的举措。
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工资标准的调整既是对劳动者的保障,也是对企业的督促,更是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我们期待这一举措能够真正落地生根,为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总之,2014年河南省的工资标准调整是一个积极的举措,旨在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这一举措的实施将对劳动者、企业和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为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河南省的工资标准能够更加合理,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洛阳最低工资

洛阳市吉利区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1995.7.1 200元/月2、1997.7.1 220元/月3、1999.9.1 260元/月4、2003.10.1 300元/月5、2005.10.1 400元/月6、2010.7.1 800元/月7、2011.10.1 1080元/月开始包括社保和公积金8、2013年1.1 1240元我市一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升至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较此前均提高约15%;二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4元,分别提高约16%和17%。
9、2014年7月1日 1400元,小时13.5元。
1、2003年10月1日,洛阳市调整过最低工资,当时的标准是:城市区(含吉利区)每人每月300元,偃师市、伊川县为每人每月300元,其他7县为每人每月240元。
2、2005年10月1日起,洛阳市开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区(含吉利区)每人每月4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8县1市为每人每月3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3、2007年10月1日,市区(含吉利区)、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孟津县、嵩县、汝阳县分别调整为550元/月、6.5元/小时;宜阳县、洛宁县、伊川县分别调整为450元/月、5.5元/小时。
此前,洛阳市区(含吉利区) 的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400元/月、6元/小时,其他各县(市)的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320元/月、5元/小时。
4、自2011年10月1日起,河南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2010年7月1日执行)的800元、700元和600元分别调整为1080元、950元和820元,上调约35%。
河南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文档

2020河南最低工资标准文档Document Writing河南最低工资标准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通知,2019年河南省一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标准12元。
提醒:如工资低于标准可投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郑重提醒:用人单位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标准,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
“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各级人社部门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
温馨提示:1、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下述情况下所取得的收入,不能算到最低工资标准里面: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河南最新工资标准2015

河南最新工资标准2015在2015年,河南省出台了最新的工资标准,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河南省将实施新的工资标准,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南最新的工资标准情况。
首先,根据河南省政府发布的文件,2015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50元。
这一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
同时,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其次,河南省还规定了各级工资指导线,以指导和规范企业工资分配。
根据文件规定,2015年,河南省各级工资指导线分别为,省级工资指导线为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至80%;市级工资指导线为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70%;县级工资指导线为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至60%。
此外,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河南省还对工资进行了分类管理。
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并将工资总额划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决定机制,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依法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最后,河南省还规定了对违反工资规定的处罚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拖欠、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还将列入失信用人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总的来说,2015年河南省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工资标准和管理办法,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各企业和职工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共同推动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2008、2009年度全国各省区最低工资标准明细表

2008、2009年度全国各省区最低工资标准明细表一、北京市(1)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
二、上海市(1)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
(2)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
三、天津市(一)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实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1)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40元。
(2)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20元。
(二)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以下标准: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20元。
四、重庆市重庆市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适用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五、河北省(1)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2)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3)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六、山西省(1)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2)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七、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八、辽宁省辽宁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九、吉林省吉林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十、黑龙江省黑龙江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十一、江苏省江苏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浙江省(1)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2)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十三、安徽省安徽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十四、福建省福建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十五、江西省江西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十六、山东省山东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十七、河南省河南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十八、湖北省(1)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实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2)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十九、湖南省(1)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二十、广东省(1)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2)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二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1)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7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2)2008年8月8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二十二、海南省海南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二十三、四川省四川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二十四、贵州省贵州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二十五、云南省云南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二十六、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二十七、陕西省陕西省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二十八、甘肃省(1)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2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2)2008年4月3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二十九、青海省(1)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2)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三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三十一、新疆自治区新疆自治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适用范围见附件)1、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2、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小时);3、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6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8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文张路羽)教材

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河南省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至今已经调整了九次。
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附:历年调整时的文件。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三、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2〕1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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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河南省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至今已经调整了九次。
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附:历年调整时的文件。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三、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2〕1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
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四、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五、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豫人社劳资[2010]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河南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六、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豫劳社劳资[2007]1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小时、6.5元/小时、5.5元/小时,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
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650元/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月的市区、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450元/月的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五、各省辖市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最低工资规定》和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维权意识;使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觉性。
六、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七、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豫劳社劳资[2005]1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80元/月、400元/月、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元/小时、6元/小时、5元/小时,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
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400元/月的市区、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320元/月的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五、各省辖市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最低工资规定》和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维权意识;使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
六、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八、关于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豫劳社劳资[2004]8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为促进非全日制就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现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5元/小时、4元/小时、3元/小时三个档次,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380元的市,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300元的市,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小时;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240元的市,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元/小时。
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用工单位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
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周期结算并支付,但结算的小时工资率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最低工资规定》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采用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了解国家的规定,提高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各市劳动监察机构要将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作为劳动执法监察的内容,并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种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