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经济法教育教案刘泽海课后案例解析简答
《经济法概论》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doc

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企业法(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二章公司法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1)评估作价;(2)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3)验资。
2•丙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
3.设立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本节课主要介绍了《经济法》总论的相关内容,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深入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
以下是本节课的教学案例剖析。
案例一:违约金的合法性问题某公司与A先生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在某个时间段内向A先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金额。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商品,导致A先生无法及时完成对外交货的任务,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损失。
A先生认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公司则主张,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因此公司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通过该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进一步认识到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否则一方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案例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判定某公司生产某种特殊产品并取得了相关的专利权,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等都属于商业秘密。
某竞争对手公司从一名离职员工处获取了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等商业秘密,并开始了同样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原公司发现后将竞争对手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认定其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该案例中,法院要判定竞争对手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是否存在被侵权方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和保护措施;被侵权方的商业秘密是否能够对其公平竞争造成明显不利影响;竞争对手公司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否合法等。
通过对该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商业秘密的合法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判定,并进一步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
通过以上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深入理解《经济法》总论的相关内容,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了解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提高自己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实践经济法的能力和素养。
《经济法》课程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经济法》课程案例分析参考答案第一章1.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分为十个方面:(一)归责原则不同1、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1)过错责任原则,即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在民法理论上,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
(2)无过错主义原则,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违约的规则原则有:(1)过错责任原则,同上。
合同法189条有所体现。
(2)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的归责形式,它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
(二)举证责任不同1、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因归责不同,而分为两种:在过错责任情况下,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2、违约责任举证原则在违约的情况下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三)诉讼时效不同1、侵权的诉讼时效,在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一年,其他情况下一般都是两年。
2、违约的诉讼时效也有特殊的情况,如延付和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毁损的等是一年,其他也一般是两年。
(四)责任构成要件不同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1)侵权人实施违法行为(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3)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4)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条件,如支付违约金。
(五)责任的免除不同侵权责任的事由具有法定性,即由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是有任意性,即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免责条款予以减轻或者免除。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正式版)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广西大学农学院韦恢乐编写(2011年10月)第一章案例分析题(P72)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
教材第52页大纲样题的第4l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1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
第二章案例分析题(P94)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至56页。
教材第52页至53页大纲样题的第42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2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至56页。
本章补充材料:.20l0年01月份考试真题的第42题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
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
因为A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
因为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据此,A 公司能否为股东乙提供担保,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甲一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经济法是经济学专业的一门基础性课程,它是以法律的视角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的学科,涉及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秩序、财产关系和市场规则等内容。
经济法的学习对于学生了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范、掌握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以及提高法律意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实践教学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实践教学案例的剖析,可以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提高解决实际经济法问题的能力。
以下将结合《经济法》这门课程的特点,从案例的选择、教学方法、实践活动等方面对经济法的实践教学进行剖析。
一、案例选择在经济法的实践教学中,案例的选择十分关键。
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现实性,能够引发学生对于实际问题的思考和分析,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在教学中可以选取一些涉及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实际案例,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例背后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理解法律对于经济活动的引导和规范。
案例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针对性,能够覆盖经济法课程的不同内容。
在教学中可以设计一些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的案例,让学生能够在实践中全面理解和运用多个领域的法律知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在经济法的实践教学中,教学方法应当注重启发式教学、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1. 启发式教学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通过提出问题、引导讨论等方式,启发学生主动思考和探索,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
在经济法的教学中,可以通过提问和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实际问题,引发学生的理论思考和实际操作,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和作用。
2.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经济法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让学生了解案例背后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在案例分析中,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分析案例的事实、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课后案例简答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课后案例简答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案例一:胡某出资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
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
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
请问:1.胡某除用货币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胡某能否委托花某经营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为什么?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答: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
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答: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A 的观点错误。
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B 公司的观点错误。
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广告费15万,,,过了2个月,,,欠14万5千。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

《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1. 引言1.1 介绍《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剖析《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是商科学生必修的重要课程之一。
在《经济法》的教学中,实践案例教学一直被认为是非常有效的教学方法。
通过案例分析,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掌握实践技能,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就《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进行剖析,主要分为五个案例:企业破产案例分析、不正当竞争案例讨论、合同纠纷案例解析、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探讨、环境保护案例审视。
通过这些案例,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中的相关理论知识,并能够将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在结尾部分,我们将总结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重要性,强调实践案例教学对学生的培养和提升的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还将展望《经济法》总论实践教学案例的未来发展,探讨如何更好地利用案例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实践能力。
2. 正文2.1 案例一:企业破产案例分析在经济法的教学中,企业破产是一个重要的案例,可以帮助学生了解企业破产的原因、过程和应对措施。
下面我们以一个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
某ABC有限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业绩不佳,负债较多。
最终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
我们要分析企业破产的原因。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市场竞争激烈,管理不善导致成本增加,销售下滑,无法维持正常经营。
公司长期以来债务累积,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措施,也是导致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需要了解企业破产的过程。
一旦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会组织债务人的资产清算和债务偿还,最终确定破产程序的结果。
我们需要讨论企业破产的应对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预防破产是最重要的。
企业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管理成本,加强资金管理,避免长期债务累积。
如果企业确实面临破产风险,要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寻求解决方案,避免进入法院破产程序。
经济法基础和实务案例分析答案解析

经济法基础和实务案例分析答案解析一、经济法基础解析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是指导和保护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础主要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
下面对经济法的基础进行详细解析。
1. 宪法的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规定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如保护私有财产权、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
2. 民法的作用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对经济法也有一定的影响。
民法规定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法的经济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3. 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对经济法的实施和监督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定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限,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4. 刑法的作用刑法是调整刑事关系的法律,对经济法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些经济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实务案例分析解析实务案例分析是指通过对实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原则。
下面将对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析。
1. 案例背景假设某公司在市场上经营一种特殊产品,该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
某竞争对手公司认为该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
2. 案件分析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垄断是指市场上某个经营者或者少数经营者控制了市场的竞争规则,导致其他经营者无法有效参预竞争。
如果该公司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解决方法针对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1)调查证据:对该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包括市场份额、市场竞争情况等。
(2)分析市场竞争状况:通过对市场竞争情况的分析,确定该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制定相应措施:如果确实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罚款、责令住手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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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案例一:胡某出资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
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
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
请问:1.胡某除用货币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胡某能否委托花某经营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为什么?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答: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
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答: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A 的观点错误。
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B 公司的观点错误。
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广告费15万,,,过了2个月,,,欠14万5千。
请问:1.甲支付广告费的行为效力如何?2.甲将自有房屋出租合伙企业的行为效力如何?。
5.乙反对丙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答:1.有效。
2.效力待定。
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不可以。
4.不可以。
因为没有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5.无效。
因为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财产份额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案例四:甲公民、乙公民、丙公民、丁公民、戊公民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企业协议如下:(1)10万,8万,6万,3万,3万;(2)确定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3)。
在清算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1)。
(4)。
请问:1.合伙企业有哪些违法之处?2.。
3.若甲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
答: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丁以劳务出资不妥;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有“有限合伙”字样。
2.甲的观点错误。
理由: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债务抵销合伙人自身的债务。
丙的观点错误。
理由: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的观点错误。
理由: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企业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缴出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杨光的观点错误。
理由:首先该企业协议只在杨光与乙之间有效;其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可以追偿。
理由: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其中一个合伙人偿还了该笔债务,则该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多偿还的部分。
案例五: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5万,8万,4万,2008年6月贷款5万,期限1年。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债务义务。
请问: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2.。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该如何分担清偿债务?答:1.甲、乙、丙、丁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甲虽退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投资形式不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丁应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丙、丁均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某一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
案例六:一个中国人和一个美国人经平等协商,拟建立一家合资企业。
400万,中方320万,。
请问:本合同有哪些违法之处?答:1.美国公司投资比例不足,美国公司投资比例应不低于 25%即 100 万元。
2.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不合法;同时,适用法律不明确。
公司法案例一:甲乙丙,,投资了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
请问:1.黑水房地产机构人员组成中有哪些是符合规定的?。
理由2.黑水房地产在经营中哪些是合法的。
理由。
答:1.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担任任何职务。
不符合规定的有: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应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原因在于董事与监事不可兼任。
2.不符合规定的有(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原因在于同业禁止。
(2)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 300 万元给水泥厂。
原因在于不可作为法定代表,无权代表。
案例二:以下是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15个人自然人,,,,,只值5万。
请问: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2.专利入股。
?3.赵某。
?答:1.公司不设监事不合公司法规定。
2.应办理的手续有:(1)评估作价。
(2)备案。
3.应补足出资额,并对其余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余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2009年10月,扬子药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1200万,,贷款79万,,。
请问:1.中源装潢。
?2.6家,,责任?答:1.应由 6 家发起企业(发起人)连带承担。
2.6 家发起企业连带承担以下责任:(1)筹备公司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向已缴纳股款的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案例四:甲公司准备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投资一家生产汽车平配件,,,20万,10万,200万,2009年5月7号,,。
请问: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2.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3.为丁公司验资。
?答:1.不合法。
2.应认定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 199 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 200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第 201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3.需要承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08 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甲、乙在2007年设立A有限公司。
2009年2月10日,。
请问:1.甲乙与丙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2.。
在工商登记之前是否已经生效?3.。
4.。
答:1.对内有效,对外仍须 A 公司承担,除非债权人同意。
2.是。
3.不用承担。
4.对外仍由 A 公司承担,对内由甲、乙承担。
案例六:2008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6月8日,20万,,。
,2009年2月就2008年,,,68万,,。
请问:1.丁未作答复。
?2.乙、丙。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
?丁直接。
?答: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甲的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72 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丁于 7 月10 日收到甲的通知,至 8 月 16 日未就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已超过 30 日,视为同意转让。
2.由乙、丙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乙、丙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应当先由乙补足 20 万元的差额,公司设立时的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合法。
股东提起盈利分配请求权诉讼只需满足两个条件:(1)公司有可分配利润,(2)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
本题中这两个条件都满足。
第五章合同法案例一:2009年8月8日甲公司通过internet给乙公司发E-mail称,,,每吨价格2000元,。
,10000元费用损失。
请问:1.甲给乙的第一次所发的E-mail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2.。
5.,,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答:1.是要约邀请行为,因为其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够具体。
2.是要约行为,内容具体而确定,且表示受要约约束。
3.不成立。
不可抗力指的是因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时间,以致不能履行。
而价格上涨不导致不能履行。
4.不承担。
因为合同尚未成立。
5.需要。
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二: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
、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请问:1.甲传真订货、乙报价、,,法律性质是什么?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理由。
3.,,,有何规定?答:1.甲传真订货是要约邀请,乙报价是要约,甲回复报价是承诺。
2.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6 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