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变更通知
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函、双流县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发票信息变更说明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承蒙贵公司对我司:双流县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支持与厚爱,因国家三证合一,我公司由原双流县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成都市双流区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由此给贵公司事来不便请谅解,对此表示最真诚的感谢!
信息现变更为如下,请贵单位开具发票时按新的信息开具。
单位名称:成都市双流区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行双流分行
帐号:5100152790805006649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202380072G
住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二段
成都市双流区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016-5-13。
变更三证合一办理流程

变更三证合一办理流程英文回答:Procedure for Changing the Three-in-One Certificate.The three-in-one certificate is a unified business license that integrates three separate licenses: the business license, the tax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and the organization code certificate. It is a key document for businesses in China, and any changes to the business must be reflected in the three-in-one certificate.The procedure for changing the three-in-one certificate is as follows:1. File an application with the local工商行政管理局(AIC). The application must include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The name of the business.The registration number of the business.The type of change being made.The reason for the change.The supporting documents required for the change.2. The AIC will review the application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If the application is complete and accurate, the AIC will issue a notice of approval.3. The business must then pay the filing fee. Thefiling fee is based on the type of change being made.4. The business must then submit the notice of approval and the filing fee to the AIC. The AIC will then issue the new three-in-one certificate.The entire process typically takes about 10 working days.中文回答:变更三证合一办理流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赣府厅字〔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经省政府同意,在南昌市及丰城市等六个省直管县(市)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全省各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四部门分别办理的登记制度,改为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动办理,三证合一、一证三号的登记制度。
第二阶段:国家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出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立即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二、建立健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对三证合一实施范围、办理部门、办理原则、登记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做了详细规定。
在此基础上,6月20日以前要完成制定全省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格、提交材料目录、办事指南等配套措施。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组织机构代码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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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贯彻落实 “三证合一、一照一 码”登记制度改革的 通知(国质检标函 [2015]538 号)
1. 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 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工作。 2. 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备的数据回传、接收与核查机制,并积极创造 网络条件,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登记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回传 至相关质监部门;确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确保在 10 个工作日内回传至相关质监部门。 3. 各地质监部门要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及时 采集和更新组织机构相关信息,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报送 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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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 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 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 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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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 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的通知(国发 [2015]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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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0 号)
1. 现阶段,已试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三证统发”登记模式改革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 一照、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继续试点;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 自贸试验区率先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 革各项工作, 做好实施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 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后, 2015 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2. 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 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 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3. 加强协同推进。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及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做好已 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 营业执照、 “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强化法制保障,认真梳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使“三 证合一”涉及的各个环节衔接顺畅,保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全国三证合一政策解读

全国“三证合一”政策解读1、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指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的“三”和“一”分别指什么?“三证合一”中的“三”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个证照;“一照一码”中的“一照”是指新营业执照,“一码”是指统一代码。
3、“统一代码”是什么?统一代码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2015)赋予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其中: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其中工商部门的代码标示为9;机构类别代码1位,其中企业的代码标示为1,个体工商户的代码标示为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码标示为3;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9位;校验码1位。
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是什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长政办发〔 2015 〕 13 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31日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2号)精神,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三证合一”登记的,其设立、变更、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依托“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系统(以下称“并联审批系统”),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并加盖工商行政章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大厅工商窗口(工商分中心)设立“三证合一”受理专窗,负责“三证合一”登记申请的统一咨询、统一受理、统一录入、统一扫描、统一发照。
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告知函

关于办理三证合一的通知函
尊敬的各位合作伙伴:
感谢您对我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我公司近期将办理三证合一手续,为了减少双方损失,特通知如下:
1、请各位供应商从2016年5月6日起不再给我公司开具旧税号增值税发票,5月6日之前已经开好的发票请及时送到我公司财务,5月20日以后我公司不再接受旧税号的发票认证。
2、本月开具发票日期截止至5月13日,请各业务人员及时到财务部开具急需发票,并请各客户单位于5月20日前进行认证。
3、我公司三证合一变更手续完成后将第一时间向各合作伙伴提供新的发票信息,恢复正常开票业务,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顺颂商祺!
湖南泰阳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5月4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8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90d9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4f.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日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4〕10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在全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目标,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力争实现“一照一码”;简化准入程序,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便捷高效,规范统一。
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的要求,通过优化整合审批流程,建立联办工作机制,方便申请人快速通过市场准入环节。
对纳入“三证合一”范围的企业,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在统一的工作标准下,实现“统一受理、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一照”。
(二)统筹协调,同步推进。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三证合一”协调推进工作机构,确保“三证合一”工作落实到位,苏州市级层面“三证合一”工作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