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xx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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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规定(试行)1.目的为加强外派人员管理,加快人才培养速度,尽快实现员工本地化,特制定本办法。

2.外派岗位2.1下列关键管理、专业技术及个别特殊工种的岗位因工作急需,而外埠成员企业又暂时无法在其所在地直接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时可以考虑外派,具体岗位如下:各大区业务发展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外埠成员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部门主任(负责人)。

2.2除2.1条所列岗位以外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外派。

3.外派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外派人员必须是管理或技术骨干,或急需的特殊工种员工。

3.2外派人员素质比较高,能起表率作用。

3.3外派人员善于培养人,能起传帮带作用,在限期内培养出合格的接替人选(考核办法见《XX集团后备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4.外派时限4.1外派时限如下表所示4.2外派人员在临近外派时限时,所在外埠成员企业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的安排。

外派人员外派期满后的工作岗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妥善安排,各职能部门及各成员企业必须无条件予以接收。

4.3个别外派人员因特殊需要必须延长外派时限的,须由所在企业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外派时限的1倍。

4.4因工作需要外派人员更换外派地点的,外派时间须重新计算。

4.5外派时限期满后,若工作需要,本人又愿意将全家搬迁至工作所在地定居的,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外埠成员企业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可长期在该外埠成员企业工作,集团公司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具体办法详见《XX集团住房制度》),同时停发驻外补贴。

5.外派人员的界定5.1下列人员界定为外派人员5.1.1居住地为廊坊、父母(未婚人员适用)或配偶在廊坊且原在集团所属廊坊各单位工作满一年,根据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派驻外埠成员企业工作的员工。

5.1.2集团公司专门为开拓外埠市场而储备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和财务主管(招聘时已明确为外埠成员企业本地化人员的除外)。

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XX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分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全资、控股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人员外派的范围集团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的范围为分子公司(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财务人员外派的岗位类别需要集团对分子公司外派的财务岗位有出纳、财务管理人员二类岗位,财务管理人员按级别可分为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财务主管。

第四条财务人员的外派的原则(一)回避原则外派人员与派往公司经营层有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指三代以内血亲和两代以内姻亲)的,不得派至该公司任职。

(二)属地招聘原则为保证外派岗位的人员的工作稳定及便利性,外派的出纳人员必须招聘当地户籍的人员或能提供当地户籍担保的人员;财务负责人也尽量招聘当地户籍的人员(条件优秀且工作意愿强烈的则可不受此限制)。

(三)岗位轮换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对于外派的财务负责人在集团内部进行定期轮换。

外派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二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离开任职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再担任该公司的外派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外派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职责权利第一条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1、财务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廉洁、守法、敬业、敢于坚持原则的品格;(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5年及以上财会工作经验;(三)具有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四)主管以下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经理级别以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备组织协调能力;(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2、出纳的任职资格要求(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廉洁、守法、敬业、敢于坚持原则的品格;(二)熟悉国家财务政策、会计法规,银行结算业务和出纳流程,1年及以上出纳工作经验。

省xx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省xx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省xx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强化对企业的会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委派或推荐到成员企业(指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上市公司另行规定)担任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职务(均含副职,下同)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包含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职级,集团根据所属企业(指全资及控股企业)的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确定需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职级,集团参股企业根据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确定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职级。

第二章选拔和委派第四条任职条件(一)具有相应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二)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监管政策,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三)在会计、财务、投资、税收、价值创造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具1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四)较强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财务管理、资本运作和风险防范等履职能力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五)原则上需具备全日制国民教育系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三年以上(财务总监需五年)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经验,对集团文化具有认同感。

(六)集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财务负责人:(一)不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五)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任用程序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分为集团系统内选拔人选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选两类,分别按规定程序进行任用。

其任用程序如下:(一)集团系统内选拔财务负责人的任用程序1. 集团财务管理部在集团财务系统内选择合适的人选进行推荐;2. 集团管理的干部(指外派财务总监,下同)由集团董事长提出动议;3. 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4. 集团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决定;5. 集团管理的干部须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由集团董事长进行任前谈话;6. 谈话结果不影响任用的,集团出文或函予以委派或推荐;7. 企业按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江苏天山集团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江苏天山集团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汇编江苏天山集团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及有效使用,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江苏天山集团财务负责人在集团所属分子公司范围内的委派。

3、委派原则:3.1 由财务部提名,经公司领导班子同意,向各分子公司直接委派财务负责人;3.2 财务负责人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驻到有直系亲属任总经理等高管职务的分子公司公司任职;3.3 财务负责人在被委派单位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一个任期(一个任期为两年),最多不超过两个任期。

4、财务负责人的任命及管理:4.1 财务负责人的人选由事业部财务部提议,经事业部经营班子讨论确认后向各分子公司委派;4.2.1 财务负责人的管理应遵守前往工作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和规定,调派工作期间需每月最后一天前将自己的本月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上报财务部,财务部于次月 10 日前对上月工作进行验证并结合财务负责人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月度考核,结果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依据考核条款和相关制度来计算并兑现发月度绩效工资;4.2.2 财务负责人对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财务部汇报;4.2.3 财务负责人存在夫妻两地分居的,在合理安排好工作的情况下,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安排探亲,但须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总经理和集团财务部的批准下可探家;正常工作期间,如有离开单位两天以上(含两天)的均需书面报告财务部。

4.2.4 财务负责人每半年应对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推进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下一阶段的重点及具体工作改进思路,报集团财务管理部。

每年末应全面总结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书面报告,报事业部财务部。

4.3 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参照“集团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并在集团总部统一发放。

5、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能:5.1 列席被委派单位管理层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2 参与拟定被委派单位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控制计划、筹资和投资方案、绩效考核以及各种激励制度等;5.3 负责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检查被委派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被委派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及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被委派单位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5.5 对被委派单位财务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有建议权;5.6 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能。

[资料]外派财务人员履职考核管理细则(暂行)1.doc

[资料]外派财务人员履职考核管理细则(暂行)1.doc

[资料]外派财务人员履职考核管理细则(暂行)1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外派财务人员履职考核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的工作程序和业务行为,促进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建立外派财务人员工作的考核管理机制,客观全面评价外派财务人员工作表现,提升其绩效水平,鼓励财务人员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升集团公司财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全资及参、控股公司外派的所有财务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履职考核是集团财务部对集团派出的财务人员在所在企业承担的财务工作职责进行的内部考核。

第二章考核的办法和内容第四条外派财务人员的履职考核主要采取集团公司及参、控股公司双重考核的办法,重点考核财务人员的财务监管和财务管理能力。

具体考核主体、考核指标、考核权重、考核周期如下:第五条财务管理主要考核财务人员对所在企业财务管理效果,由所在公司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指标进行考核;财务监管主要考核财务人员对所在企业财务监管效果,主要由集团公司党群人事部协同配合财务部进行考核;其中财务部考核占60%权重,所在公司负责人考核占40%权重,具体重点考核内容参见附件一。

第六条集团公司本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年度考核指标、考核重点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集团公司财务部认定,对外派财务人员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集团公司财务部直接认定外派财务人员为不称职:(一)有重大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挪用贪污等行为;(二)故意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的行为;(三)其他重大违反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外派财务人员业绩考核结果以实际总分数高低,分四个级别:实际总分数在85分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称职,55-69分为基本称职,55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九条外派财务人员工作考核主要采用分部门人员、分大类指标分别考核进行加权汇总的计分方法。

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及监督,促进财务管理人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明确了外派财务总监工作规程,包括联签事项范围及金额起点、监督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资、融资、担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他事项及有关职权;明确了外派财务总监考核时间、考核机构、考核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三条本工作规程所指外派财务总监为集团直属企业财务总监。

第二章外派财务总监工作规程第四条外派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与集团公司一致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公司财务管理全面有序运行。

第五条外派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度。

联签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有实质性控制力的参股二级、三级及以下所有企业。

第一部分联签事项范围及金额起点-1-第六条联签事项主要包括:现金及银行结算、资金调拨及融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合同审签、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七条现金及银行结算企业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现金提取、使用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一)一次性提取、支付现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二)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购入的原材料、支付的工程款项,每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支出;(三)资金调拨:企业发生的资金拆借、关联企业间资金划拨,企业内部上下拨款等有关资金调拨事项;(四)企业向银行办理各种贷款、在银行开立各种存(贷)款账户、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事项。

第八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新增购置支出,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改良支出,以及年度预算外的固定资产购置和改良支出,实行联签。

第九条合同会签年度预算内金额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合同,年度预算内金额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非生产经营合同,年度预算外的所有经济合同。

外派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

外派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

外派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集中管理~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有效专业服务与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指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如子公司无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则指子公司财务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条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级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未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同意~子公司不得自行任命财务负责人。

子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章外派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对财务负责人岗位应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要求~集团公司财务部外派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符合子公司对该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归子公司管理~绩效考核由子公司负责。

第五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每年向集团公司财务部上报年度述职报告。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不定期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查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财务部有权更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2
1、未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同意~擅自调整会计报表,
2、未按《财产清查制度》规定的权限处理财产的,
3、违反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的,
4、造成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
第七条外派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子公司有权提出更换~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选派新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

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集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外派员工在各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的定义:因集团整体发展及工作需要,由集团本部或子公司单位之间相互调派,且派往地与家庭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称为外派。

由个人原因产生的调动及当地招聘的人员,不属于外派。

二、外派人员分类:1、行政管理类:从事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对施工项目的配合和协作;2、业务经营类:从事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自主开展经营业务;3、会计财务类:从事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4、工程技术类: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三、集团综合办负责外派人员的政策标准和流程的拟定、修改、监督及解释;调入单位对接部门负责外派人员政策的执行。

四、外派审批与监督1、外派人员均需办理《外派人员审定表》(见附件)手续,审批流程:外派人员填表→部门负责人→集团财务副总→董事长→财务部备案2、集团对外派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拥有外派员工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决议权。

员工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由调入单位提议经集团审核评定后予以晋升;对工作失职,影响集团形象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集团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五、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1、所有外派人员签订集团本部劳动合同,外派人员的考核及工作时间、加班、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等考勤情况,参照调入单位的制度执行。

2、外派人员的档案管理:其劳动合同和个人档案原件由集团档案保存,调入公司留存复印件。

3、人事任免:外派人员统一由集团本部任命,受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的双向管理。

如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离职,需在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同时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发放外派人员剩余工作日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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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xx集团
外派财务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强化对企业的会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委派或推荐到成员企业(指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上市公司另行规定)担任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职务(均含副职,下同)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包含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职级,集团根据所属企业(指全资及控股企业)的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确定需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职级,集团参股企业根据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确定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职级。

第二章选拔和委派
第四条任职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监管政策,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
(三)在会计、财务、投资、税收、价值创造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具
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
(四)较强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财务管理、资本运作和风险防范等履职能力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五)原则上需具备全日制国民教育系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三年以上(财务总监需五年)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经验,对集团文化具有认同感。

(六)集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财务负责人:(一)不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任用程序
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分为集团系统内选拔人选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选两类,分别按规定程序进行任用。

其任用程序如下:(一)集团系统内选拔财务负责人的任用程序
1. 集团财务管理部在集团财务系统内选择合适的人选进行推荐;
2. 集团管理的干部(指外派财务总监,下同)由集团董事长提出
动议;
3. 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
4. 集团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决定;
5. 集团管理的干部须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由集团董事长进行任前谈话;
6. 谈话结果不影响任用的,集团出文或函予以委派或推荐;
7. 企业按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财务负责人的任用程序
1.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聘人员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初试;
2. 初试合格的由集团分管财务和分管人事的领导进行复试;
3. 复试合格的由集团总经理进行终试(其中集团管理干部由集团董事长进行终试);
5. 终试合格的由集团党委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
6. 集团管理的干部由集团董事长进行任前谈话;
7. 谈话结果不影响任用的,集团予以委派或推荐;
8. 企业按法定程序予以聘任,集团管理的干部设一年考察试用期。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外派财务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与管理;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建立和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和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等工作。

(二)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负责编制和审核年度财务决算;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组织成本费用控制工作;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税务筹划与涉税事项的处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制定本企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对子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制定和实施融资方案;制定企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对企业大额资金运作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推动和配合集团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控制企业融资成本及资金风险,实行资金分级授权管理与账户管理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参与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发债等资本运作以及全面风险管理、业绩考核、对外担保等管理工作。

(五)参与企业战略规划、投资收购、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物资集中采购等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提出专业意见。

(六)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应对集团负责,如发现所在企业的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侵害企业、股东或职工的合法利益时,应当向所在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提出纠正建议。

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不予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并立即向集团相关部门汇报,维护集团的利益。

(七)根据集团的规定及经营管理需要,及时向集团相关部门提供国资系统月快报、企业月度和季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分析报告、年度预算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八)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对所在企业开展投资、融资、战略调整、并购及发生重大经营损失、经营风险或违规决策等情况,应立即向集团相关部门汇报。

(九)集团《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管理办法》和《所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外派财务负责人权限
(一)所属企业应当赋予财务负责人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权、财务支出审核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和财务机构设置建议权(具体权限详见《省xx集团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闽电集综〔2014〕293号)。

(二)派驻参股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工作权限,由参股企业根据合资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赋予财务负责人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四章在职管理
第九条劳动合同管理
外派财务负责人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集团与所派驻的企业签
订派遣协议,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职位、任期报酬、任职期限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条干部管理
(一)外派财务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集团和派驻企业共同对外派财务负责人进行管理。

其中集团管理的干部须遵守集团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二)外派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集团述职,年度向集团经营班子述职,半年度向集团总会计师述职。

(三)外派财务负责人人事上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管理部的指导和管理。

(四)成员企业对外派财务负责人有上诉权。

所派驻企业如发现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不能胜任本职岗位,可以书面向集团报告,经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查核实后,视情况按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若经审核不实,仍维持原派遣决定,所派驻企业不可以用其他人员代执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五)外派财务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但不超过5年,实行定期轮岗制。

对考核合格者视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可继续留任。

考核不合格者,报集团董事会通过后,进行调整。

外派财务负责人任职期满后,根据需要调回集团本部或委派到其他成员企业任职。

(六)外派财务负责人与派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部出纳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外派到该公司任职。

第十一条业务考核管理
(一)外派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和所派驻企业共同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权重为集团考核占70%,所派驻企业考核占30%。

集团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实行半年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外派财务负责人工资晋级、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外派财务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各项财务工作的情况、参加集团召集的各项会议、培训的出勤情况、贯彻执行集团各项规定、落实集团的方针政策及维护集团权益的情况等。

(三)外派财务负责人考核工作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所在企业负责,半年度考核结果报集团总会计师审定,同时报集团总经理备案。

年度考核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所在企业负责评价,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汇总,考核结果由集团总会计师审核,报集团总经理审定。

(四)涉及人事考核管理方面的事项,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人事考核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五)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薪酬管理
(一)集团综合考虑成员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行业特点及合作协议约定等因素,核定所委派或推荐财务负责人的薪酬。

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及“五险一金”单位所承担的部分由所派驻企业根据协议规定支付给集团,由集团进行统筹管理,但不纳入集团工资总额管理。

成员企业须按时向集团支付相关人员的薪酬。

(二)外派财务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细则由集团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退出管理
外派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调整或解聘:
(一)因身体健康方面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所任职企业对其有重大投诉,经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核实情况属实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调整和解聘;
(四)工作中有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行为,并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经营困难的,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责任认定情况,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经集团董事会授权,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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