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变更、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的有关规定

变更、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的有关规定

一、符合条件

(一)发生合同有约定可退房的事项

1、面积误差过大;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2、迟延交付房屋;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4、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人的。

5、在建工程转让;开发商欲转让在建工程,应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要求退房。

(二)开发商恶意违约、存在欺诈行为。

①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房产出卖给第三人的。

②开发商未告知购买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③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的。

④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⑤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质量存在问题。

①因房屋主体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②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

③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四)购房者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能履行合同

二、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的范围和时限

购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1、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 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开发企业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

3、退房者在所购项目中换购商品房的;

4、购房者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工作调出本地或需资金等原因的;

凡在房屋交付预告登记起超过90 日要求注销合同的,一律按照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程序,交纳应缴的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对购买二套以上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其购买的商品房原则上不得作注销、变更处理。

由于家庭特殊原因,属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需要更名的,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三、申请合同备案注销、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4、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5、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6、本人身体证(含户口簿)、结婚证、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

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用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7、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8、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9、超过时限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

10、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供已注销登记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或预告登记注销证明)。

(二)办理合同备案更正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合同变更申请书、开发企业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2、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四、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程序

(一)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的理由;

(二)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盖章同意;

(三)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需到房地产交易办证大厅产权登记窗口办理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并获取预告登记注销证明(无预告登记的不需办理此项手续)。

(四)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监察大队申请。房地产监察大队审查后,认定符合合同备案注销假、变更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科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变更手续;

(五)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科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变更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