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职称评审条件2019

安徽职称评审条件2019以安徽职称评审条件2019为标题,写一篇文章:近年来,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逐渐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准确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让广大职称人员更好地了解安徽省的职称评审条件,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徽省职称评审条件2019年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条件1. 学历要求:具有相应层次的学历,符合职称评审所需学历要求。
2. 从业年限: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不同职称评审级别对从业年限有不同要求。
3. 职称资格:申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称资格,符合职称评审所需资格要求。
二、申报材料1. 申报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信息、工作经历等相关内容。
2.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供相应层次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个人简历:详细记录个人工作经历、学术成果等。
4. 推荐信:由单位领导或专家学者提供的推荐信,证明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
5. 学术成果:提供近期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科研项目等证明个人学术成果的材料。
三、评审标准1. 学术水平:主要考察申报人员在学术研究上的成果和贡献,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质量、学术影响力等。
2. 业务能力:主要考察申报人员在本专业领域内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的担任情况、参与的重大项目等。
3. 学术声誉:主要考察申报人员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包括受邀参加学术会议、担任学术职务等。
四、评审流程1. 申报材料初审:由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
2. 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评估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学术声誉。
3. 终审:由评审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最终评定,确定职称评审结果。
五、评审周期一般情况下,安徽省职称评审周期为3-6个月,具体时间根据申报人员数量和评审工作安排而定。
六、其他注意事项1. 申报人员应认真阅读评审通知,按照要求准备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林人函〔2017〕538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开展全省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林人函〔2017〕538号各市、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调整一次。
为做好新一届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工作,现就推荐产生评委库人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委库人选基本条件评委库人选主要从全省林业系统具体从事林业科研、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等人员中推荐产生,适当吸收有关高校林业专家学者,推荐人选须在职在岗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工作。
(三)有较深厚的林业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林业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林业专业技术重大疑难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
(四)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五)全省林业系统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可优先推荐。
(六)参公事业单位可以参照评委库人选条件推荐人选。
二、评委库人选推荐名额分配按照要求,全省林业高级工程师评委会评委库人员一般不超过50名。
具体名额分配如下:滁州、六安、宣城、池州、安庆、黄山市林业局各推荐2名;其他各市林业局及广德、宿松县林业局各推荐1名;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各推荐2名,其他厅直事业单位及参公事业单位对照条件要求,每单位最多推荐1名。
安徽省关于开展2022年度林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开展2022年度林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2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现在皖工作已满1年的省外林业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与评审机构2022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按照《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全省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省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省直管县(市)林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和省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林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省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
三、有关政策规定(一)任职年限。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职称任职时间,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二)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年度,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xxxxx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
(三)学历条件。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可予认定。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林人〔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林人〔2020〕68号各市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第四章评价方式方法第五章附则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安徽省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所称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现在皖工作已满1年的省外林业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推动林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林业高技能人才可申报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评审标准条件(试行)》通知皖人发〔2006〕3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六月五日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程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在安徽省,从事工程类工作的从业人员需要获得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可,以便得到更好的发展。
为了保障工程行业的安全和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安徽省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局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适用于工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机电、矿山机械、水利水电、园林景观、武器装备、通信、航天、电力建设等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质量检测、安全设施、安全技术咨询、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专业技术领域的从业人员。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核心措施包括:一、资格要求1、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负责完成自己的工作,确保质量符合标准。
2、从业人员应具备持续学习能力,及时掌握新技术和有关行业标准,确保工作符合当地法规。
3、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针对本职位及其他技能培训,满足行业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4、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安全工作程序,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公众和舒适。
二、资格评审1、对提交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请材料,安徽省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局和当地主管部门将进行审核。
2、考核结果将符合《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申请材料送交安徽省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局,由监督局审核后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发给评审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资格认证1、安徽省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局负责向有资格的从业人员颁发证书,证书上会标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专业技术资格等级,以及有效期等内容;2、从业人员在获得《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认可的资格后,在从事相关资格任务时必须携带资格证书,并能提供其他有效证件;3、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从业人员应及时申请再认证,再认证后由安徽省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局发新证书;4、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有关行业专业技能培训,对技术熟练度进行评估,并办理技能等级证书和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艺(畜牧、兽医)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面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成为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学历资历等条件第七条学历资历条件(一)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宋执胜等168位同志具备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宋执胜等168位同志具备林业高级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0.03.17
•【字号】林人函〔2020〕70号
•【施行日期】2020.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
正文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宋执胜等168位同志具备林业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宋执胜等168位同志具备林业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函》(皖人社函〔2020〕104号)批复,宋执胜等168位同志(名单附后)具备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从2019年12月14日高评会评审通过之日算起。
特此通知。
附件:取得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林业局
2020年3月17日附件
取得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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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艺(畜牧、兽医)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面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成为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学历资历等条件第七条学历资历条件(一)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获中专学历后,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农艺(畜牧、兽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中专学历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2年,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四)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八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能指导副高级及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依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为依据,下同)。
3.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主持完成2项或参加完成4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以颁发实施文件或主管部门证明为依据,其标准用作论文的除外,下同)。
5.有1项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国内首创。
6.创建新的学科领域,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填补省内空白。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国家级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或获得6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8.解决农业生产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9.指导省(部)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大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下同)。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农业项目或重要技术研发课题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享受省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农业项目,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有1项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省内首创。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国家级发明专利,或获得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7.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8.指导市(厅)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3.在省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4.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5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
其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的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由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农艺(畜牧、兽医)师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农业项目或技术研发的能力,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市)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2.获得1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参加完成1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或主持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地方标准,并通过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解决农业生产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市以上业务部门表彰、奖励。
5.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2.在省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县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3.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3篇以上,每篇2000字左右。
其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的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第十二条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成绩。
(二)在市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2篇以上,每篇2000字左右。
第十三条在农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评审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和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或被SCI(科学文献索引)收录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