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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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工作制度

反传销工作制度

反传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传销,是指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对被发展人员以其发展的人数或者其缴纳的费用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反传销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反传销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反传销工作。

二、职责分工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传销行为,对传销活动进行监测、查处和取缔。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打击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对传销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反传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反传销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反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预防措施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传销活动的动态,防止传销活动的蔓延。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规范直销行为,防止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反传销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销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教育部门应当将反传销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

四、查处措施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查处传销活动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询、复制与传销活动有关的资料;(二)查封、扣押用于传销的财物;(三)查封传销活动的场所;(四)对涉嫌传销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防控传销工作制度

防控传销工作制度

防控传销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传销是一种非法的营销方式,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诱骗他人加入,非法获取财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传销行为的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防控传销工作的原则1. 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同时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2. 部门协同,综合治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传销防控工作。

3. 源头管控,完善制度。

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的发生。

4. 社会参与,共同治理。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传销防控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防控格局。

三、防控传销工作的主要任务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使传销活动无处藏身。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传销活动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传销行为。

3. 严格房屋租赁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严禁将房屋出租给传销组织。

4. 加强金融监管。

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金融业务的监管,严禁金融机构为传销活动提供金融服务。

5. 严格网络监管。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6. 及时处置传销突发事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传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传销突发事件。

四、防控传销工作的组织实施1. 成立传销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传销防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2. 制定具体的传销防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确保传销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3. 建立健全传销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传销防控工作,对举报传销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

4. 定期开展传销防控工作总结和评估,对传销防控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打击传销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打击传销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打击传销工作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打击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对传销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打击传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

第三条打击传销工作是指依法开展打击传销活动,追查传销组织,惩处传销犯罪行为。

第四条打击传销工作遵循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传销活动。

第五条打击传销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强化宣传教育和预防措施,加强执法监管和侦查打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第六条打击传销工作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完成。

第七条全社会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统一协调打击传销工作,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打击传销工作专项工作组织机构,配备专业化工作人员,加强人才保障,提升工作水平和效果。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及时掌握线索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及时纠偏提升,推动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并参与到打击传销工作中来。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五条打击传销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果。

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制度

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制度

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传销行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打防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工作的领导,将传销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并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传销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工作。

二、防范措施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销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及时查处传销行为,防止传销活动蔓延。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涉嫌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传销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防止传销组织利用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传销资金的监测和监管,切断传销活动的资金渠道。

三、打击措施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指导打击传销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传销活动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传销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打击传销的工作制度

打击传销的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打击传销工作要坚持宣传教育、严厉打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打击传销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击传销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打击传销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传销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二、宣传教育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传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销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七条各级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打击传销的公益宣传,曝光传销违法行为,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抵制传销。

第八条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打击传销纳入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查处传销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测和排查,发现传销线索及时查处。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三)查询涉嫌传销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四)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的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改正;(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涉嫌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查处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海关对涉嫌传销的货物、物品,应当依法查处走私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对涉嫌传销的金融活动,应当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

四、综合治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传销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社区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传销活动的排查和防范。

县区打击传销工作制度

县区打击传销工作制度

县区打击传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数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取财富的行为。

第三条县区打击传销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查处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打击传销工作。

县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县区打击传销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传销活动的防范和查处。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县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文化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为成员。

第七条县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一)研究制定打击传销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二)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指导、检查和考核各成员部门打击传销工作;(四)组织、协调跨部门打击传销联合行动;(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问题,部署打击传销工作。

第八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宣传和培训工作;(二)受理、查处传销投诉举报;(三)依法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四)对直销企业、直销员进行监督管理;(五)定期向县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打击传销工作情况。

第九条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传销行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第十条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打击传销工作。

打击传销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打击传销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打击传销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1. 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打击传销行为。

2. 坚持综合治理、部门协同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传销。

3. 坚持宣传教育、引导转型的原则,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销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引导传销人员转型。

三、工作流程1. 信息搜集:通过网络监测、舆情分析、社会举报等渠道搜集传销活动的线索。

2. 线索核查:对搜集到的线索进行核查,确定传销活动的具体情况和地点。

3. 指挥调度:根据线索核查情况,指挥调度相关部门和人员,制定打击方案。

4. 打击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打击行动,采取必要的措施,摧毁传销组织,抓获传销人员。

5. 证据收集:在打击行动中,收集传销活动的证据,包括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传销人员的名单、传销活动的记录等。

6. 案件办理:将收集到的证据及时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传销案件。

7. 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方式,对传销活动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8. 工作总结:对打击传销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工作制度1. 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打击传销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打击传销工作的效率。

2. 协作配合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传销。

3. 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4. 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打击传销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5. 考核制度: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

6. 保密制度:对打击传销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五、工作保障1. 人员保障:充实打击传销工作力量,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开展打击工作。

县打击传销工作制度

县打击传销工作制度

县打击传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和整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传销活动,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者销售资本使用权等名义,采取发展人员、收取费用、谋取利益的方式,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销活动打击和整治工作。

第四条县打击传销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制度。

第二章信息收集与报告第五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销活动信息收集制度,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传销活动的信息。

第六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传销活动的信息,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有关部门发现传销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查处传销活动第八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传销活动的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参与者和其他有关人员;(二)查询、复制与传销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簿、通讯工具等;(三)查封、扣押与传销活动有关的财物;(四)查询涉嫌传销活动的银行账户,暂停涉嫌传销活动的资金流动。

第十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活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四章打击与整治第十一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销活动打击制度,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

第十二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销活动整治制度,对传销活动进行综合治理。

第十三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销活动预防制度,开展传销活动预防教育。

第五章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传销活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销活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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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工作制度
一、齐抓共管制度。

成立打传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分工,带领辖区内党员和干部群众参与、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清查行动。

二、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打击传销工作例会。

听取当月打击整治情况报告,督促打击传销的责职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制订工作方案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三、清查清理、反查跟踪制度。

及时结合对嫌疑的传销出租屋进行清查清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清查行动和做好情况上报;清查行动结束一周后,村要协助市、县打击传销业队开展反查跟踪工作,做好帐册登记并把反查结果及时上报县打传办。

四、信息举报、定期汇报制度。

设立群众举报投诉传销出租屋等“五类房”的登记簿,对群众反映的出租屋问题进行记录。

承接治保记录,处理结果要向举报人回复、并为举报人保密。

由治保负责人主动收集信息,定期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五、宣传教育制度。

大力营造宣传教育的声势,在村内挂横额、派发宣传单张及手册和张贴宣传海报等,扩大宣传教育的效果,让群众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危害性、违法性,使打传工作深入人心。

龙山街道后洋村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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