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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指挥部规章制度

项目建设指挥部规章制度

项目建设指挥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指挥部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项目建设指挥部所有成员,包括指挥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等。

第三条项目建设指挥部是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条项目建设指挥部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责任担当、服务为先的原则,做到依法治理、科学决策、务实高效。

第五条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制定项目建设方案、计划、预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第六条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保障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建立健全督导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定进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条项目建设指挥部设立总指挥和各部门,具体设置及职责如下:(一)总指挥:负责领导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工作,对外代表项目建设指挥部。

(二)规划部:负责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及方案,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财务部:负责项目建设预算编制、资金管理及审计工作,保障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建设人员招聘、培训及考核工作,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团队整体素质。

(五)监督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定进行。

(六)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部门,具体职责由总指挥决定。

第十一条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总指挥是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领导者,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领导项目建设指挥部全面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工作。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完整篇.doc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完整篇.doc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

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

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

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工业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工业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工业建筑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业建筑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护建筑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工程事故和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建设单位责任1.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工业建筑工程管理,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全面管理责任。

2.建设单位应制定完整的工业建筑工程管理方案,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实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规性和良好效果。

3.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施工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或安全隐患。

三、施工单位责任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工程技术人员,保证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3.施工单位应配备完善的施工设备和器材,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设备事故或损坏。

4.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以及定期的施工进度汇报,确保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展有清晰的了解。

四、监理单位责任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工程技术人员,保证监理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3.监理单位应提供监理报告和专业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分析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五、建设工地管理1.建设工地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围栏封闭和安全示警标识,确保工地安全。

2.建设工地应设置专门的办公室和现场监督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3.建设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急救设备,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六、施工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施工要求,全面推行安全施工。

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员和消防人员,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事故。

七、质量管理1.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规章制度(4篇)

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规章制度(4篇)

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行为,保护环境、保障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各类企业、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业园开发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园开发建设应优先发展绿色、低碳、环保产业,鼓励创新、高新技术产业。

第五条工业园开发建设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设备和环境安全。

第六条工业园开发建设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工业园规划建设管理第七条工业园开发应进行全面调研,合理规划用地,确定发展目标和布局。

第八条工业园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防范等因素,合理布局各类企业。

第九条工业园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业园建设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绿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一条工业园建设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电力、水源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工业园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各企业应依法取得环保执照,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进行生产。

第十四条工业园应建立排污许可制度,对企业进行排污许可管理,确保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工业园应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工业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保证生产设备和场所安全。

第十八条工业园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工业园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工业园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优化经济结构,提高附加值。

第二十一条工业园应积极引进科技人才,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十二条工业园应鼓励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员工满意度。

第二十三条工业园应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5篇)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5篇)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5篇)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精选5篇)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篇11.目的和范围:规范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进度、成本达到公司预期的目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标准。

2.职责:2.1工程部和总工办负责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

2.2工程部(项目部)负责协同总工办、造价部、材料部、监理公司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优化、确认。

2.3工程部(项目部)负责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配合总工办和外联部统筹协调水、电、煤气、消防、安防、弱电等各专业的设计进度,以及各专业施工队伍的合同签署、进场时间等,保证现场项目施工顺利有序地进行。

2.4工程项目部是公司派驻现场的机构,履行项目业主代表的职责,在项目开发全过程中起上下沟通、内外协调的作用;::项目经理作为工程部管理成员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驻地工程师代表职责,负责监督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履行。

当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项目经理有责任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2.5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审阅施工图纸,并将审图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工办;协调完成项目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协助造价部进行项目投资控制;代表工程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配合外联部进行综合验收;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监理工作;配合客户服务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2.6工程部负责协调项目施工出现的重大问题的解决以及施工过程中外部协调工作,为监理与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参与主要设备以及部分材料的选定与采购,提出技术指标。

2.7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参建各方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综合管理部提交专项评价报告。

2.8项目经理与监理单位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而双方无法协调解决时,可以提交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专题会议讨论解决。

需及时处理的可以通过向综合管理部递交专题报告、请求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解决。

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制度

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制度

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制度工业建筑物管理制度是指对工业建筑物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一套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

该制度旨在保障工业建筑物的安全运营,提高生产效率,保护环境,防止事故发生,并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以下是我对工业建筑物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安全管理1.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不同岗位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2.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3.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引起的事故。

4.进行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和疏散路线图,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意识。

二、环境保护1.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设立环保部门或岗位,负责工业建筑物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

3.实施节能减排措施,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4.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主动参与环保工作。

三、消防管理1.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员工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3.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4.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人员管理1.建立健全的工时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2.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3.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于有害工作环境和职业病防护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监测。

4.实施员工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监督与检查1.设立专门的监督与检查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工业建筑物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开展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情况。

3.建立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记录和档案,便于管理和追溯。

4.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的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2篇)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篇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礼貌施工,特制定本条例:1、进入施工现场务必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10元/人次,不扣帽带5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进入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对违者第一次教育、第二次罚款5元、第三次以上每次罚5-50元。

3、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对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同时令其离开施现场。

4、穿拖鞋、赤脚、赤膊上岗操作者罚款10元/次。

5、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工具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包、箱,上下传递物件,严禁抛掷。

否则见一次违章处以20-200元的罚款;造成伤害事故的职责均由违章者本人负责。

6、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者,处以每处200元罚款。

造成后果当事者将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的相关职责7、一旦发现对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罚款15-30元/次。

8、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违者罚款20元/次。

9、在施工现场、宿舍区设置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非消防禁用。

安全设施禁止乱动和拆除,违者处以50—300元罚款,并赔偿所有损失。

10、团结工友,关心他人,严禁打架、斗殴。

否则见一起打架、斗殴事件罚班组20xx元;造成伤害他人的职责有班组长和当事职责人承担,并与肇事者解除合同,将其开除出施工队伍,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机具、不听整改指令的,处以50-100元的`罚款。

违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其班组和本人负全部职责。

12、职工安全罚款次数和金额累计最多的班组,班组长将受到管理不力处罚,罚款为500—10000元。

13、班组长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月发放工资要对班前记录检查后签发。

工业建筑、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制度

工业建筑、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制度

工业建筑、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建筑、构筑物和设备的基础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构筑物和设备的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业建筑、构筑物和设备的基础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工业建筑、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业建筑、构筑物管理第五条工业建筑、构筑物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满足生产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六条工业建筑、构筑物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工业建筑、构筑物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工业建筑、构筑物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工业建筑、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第十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业建筑、构筑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设备基础管理第十一条设备基础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满足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要求。

第十二条设备基础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确保设备基础的质量。

第十三条设备基础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设备基础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设备基础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基础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基础,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第十九条企业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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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工业项目建设规章制度
为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推动新型工业强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业项目供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核定后,于企业缴款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直接分解或划入开发区财政分局,用于工业项目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县财政每年筹措一定资金,本着先急后缓、适度超前的原则,用于开发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县直相关部门要将工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积极向上争取,捆绑项目资金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工业项目建设应缴纳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件1所列项目),一律免收或由征管部门办理全额返还手续。

工业项目建设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可由各有关部门会同县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定的机构提供,其中介服务收费按附件2载明的标准执行。

四、实行供电优惠。

工业项目或企业新增供电设施,由供电单位负责至项目红线的供电系统建设并承担费用;对用电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专线用户,红线内的电力设施由用电企业和供电企业联合招标建设。

五、实行供水优惠。

工业项目或企业新增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主管网和主管网至项目红线的管网建设并承担费用;红线内的管网建设,按成本价收取建设费用。

六、建立融资激励制度。

县政府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工业项目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对机构负责人实施奖励。

七、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业项目建设绿色通道”。

对工业项目建设中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实行“一表制”和并联审批;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必须按附件3载明的承诺时限办结。

八、建立县级领导联系重点工业项目制度。

组建专班对项目建设手续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专班所需工作经费由牵头单位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予以安排。

九、建立工业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制度。

各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审批、验收事项不予办理或延迟办理的,或者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事前将依据和理由书面报县监察局;县监察局要加大监察力度,对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漏报、瞒报或迟报的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区域内新建工业项目及现有企业的技改扩建再投资工业项目。

县人民政府原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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