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航运领域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讨论,并讨论其背后的原则和应用。
一、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承运人在航运过程中对货物损失或船舶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
这种限制通常是通过船舶租船合同或提单上的特别条款来实施的。
1. 国际公约的基础在国际航运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框架是由各种国际公约所规定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通称为“海牙规则”)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通称为“海洋规则”)。
海牙规则和海洋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破损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根据这些规则,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损失或破损通常只承担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基准是货物价值的2倍。
2. 局限和例外尽管承运人赔偿责任一般受到限制,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可以使承运人无法享受责任限制。
例如,如果损失或事故是由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将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此外,如果承运人无法提供运单或货物的真实价值,或者承运人事先没有通知货主货物的价值声明,那么承运人也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海上船舶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
这种限制是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来实施的。
1. 国际公约的基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是为了保护船东和船舶运营者的利益,并在事故发生后为他们提供一种限制赔偿责任的方式。
该公约规定了船东的赔偿责任限制,包括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限制。
目前,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是《国际海上油污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它规定了在船舶油污损害事故中船东的责任限制。
根据该公约,船东的责任限制通常是根据船舶的总吨位计算的。
2. 例外和限制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类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有一些例外和限制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 一条
一
债 权人 依据 海事诉 讼特别程 序法第
当事人 之间订 有诉讼 管辖协议 的除外 。
第 五 条 海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第 二款 规定 的海 事法 院 在 十五 日内作 出裁 定 的期 间 , 自海 事 法 院 受 理 设 立 海 事 赔 偿 责 任 限 制 基 金 申请 的 最 后 一 次 公 告 发 布 之 次 日起 第 三 十 日开 始 计 算 。
告发 布之 次 日起 第六 十 E。 l 第 七条 债 权人 申请 登记 债权 , 合 有关 规定 符
的 , 事 法 院 应 当 在 海 事 赔 偿 责 任 限制 基 金 设 立 后 , 海
第 一 条 审 理 海 事赔 偿 责 任 限制 相 关 纠 纷 案 件 , 用海 事诉 讼 特别 程 序法 、 商法 的规 定 ; 事 适 海 海 诉讼 特别 程序法 、 海商法 没有规 定 的 , 适用其 他相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规定 。 第二 条 同一海 事 事故 中, 同 的责任 人 在起 不 诉前 依据海 事诉讼 特别程 序法第 一百零 二条 的规定 向不 同的海事 法院 申请设 立海事赔 偿责任 限制基 金 的, 后立 案 的海 事法 院应 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将案件移 送先立 案 的海事法 院管辖 。 第 三条 责任人 在诉讼 中 申请 设立海 事赔偿 责 任 限制 基金 的 , 当 向受 理 相关 海 事 纠纷 案件 的海 应
百一 十六 条第 一 款 的规 定提 起 确权 诉讼 后 , 需要
判定 碰撞 船 舶过 失程 度 比例 的 , 件 的审 理不 适用 案 海事 诉讼 特 别程 序法 规 定 的确 权诉 讼 程序 , 当事人 对 海事 法 院作 出 的判 决 、 定可 以依法 提起上诉 。 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新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新论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法律冲突现状为鼓励海运事业的进展,基本上各国法律都确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内容上各国法律规定却不尽相同。
要紧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关于享有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
有的国内法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假如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缺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有意或者者明知可能造成缺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者不作为造成的,那么责任人无权依照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有的国内法或者国际公约则规定,务必证明所发生的事故,不是由于公司的要紧负责人的“实际过失或者蓄意”所造成的,才能享有赔偿责任区限制。
2)关于责任限制金额。
《康索拉度海法》规定船舶共有人的责任仅以其所认股份为限度;法国《海事条例》使用委付制;德国《汉撒敕令》使用执行制;英国《乔治法案》使用船价制度;英国《商船法》使用金额制;美国则并用船价制、执行制、金额制。
但是即使使用同一种制度,各国也有不一致解释,比如,美国采船价制,是以发生海难事故后的船舶剩余价值为限,而同样使用船价制的英国,却以登记时的船舶价值为限。
美国与英国因对船价制的不一致解释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在The Titanic案中得以充分表达。
因此,关于根据何国法律享有责任限制权利,根据何国法律确定责任限制金额,根据何国法律估算赔偿等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都突现了出来。
应该认为,与其这样,不如完善一套法律适用的规则,使之不管受哪个法院管辖,都能适用相同的法律,得出相同的判决结果。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同一制”与“分割制”关于法律适用历来有“同一制”与“分割制”的两种方法,在立法实践中,在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继承的法律适用上确立了“分割制”原则。
关于侵权的法律适用也有学者提出“侵权分割论”,但并未被多数国家实践所采纳。
(一)“同一制”多数国家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统一适用一个法律,此所谓“同一制”。
关于采“同一制”的也有下列三种不一致做法:第一种做法是采单边冲突规范,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内容

注:船价制以航次为标准,不论该航次发生几次责任事故,均以航 次结束时的船价及运费为限。
算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赔偿额。
注:金额制以事故次数为标准,若同一航次发生数次事故,需按事 故次数承担责任,又称“事故制”。
我国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采用的是金额制,即“一次事故,一次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
2. 船价制 • 美国制度 • 指船舶所有人对该航次因船
舶产生的债务,其赔偿范围 为船舶发生海损事故航次终 了时肇事船舶价值及运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目录
0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0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 0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 04 国际公约规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 在不同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方法有所不同
金额制
船价制
委付制
执行制
A
B
C
D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
1. 金额制 • 英国制度 • 指对船舶一次事故的债务,发生事故船舶登记的净吨乘以每吨限制赔偿额计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目的:避免责任人其他财产遭到扣押或查封,保证受害 人得到及时的应得赔偿,从而快速解决索赔问题。
注: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并不是责任人获得责任限制权力的前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
人身伤亡基金
财产损害基金
专门用以人身伤亡的索赔
专门用以财产损害的索赔
• 当“人身基金”不足以清偿全部人身伤亡索赔时,不足部分可与财产损害 赔偿请求一起按比例分配“任主体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海商法第205条),船舶所有 人、救助人需对这些人员行为、过失负责,只要这些人在受雇或受委托范围 内行事,就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与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相同的责任限制。
第十章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

第十章海事索赔责任限制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古老的法律制度。
它不同于民法中的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及于民事违法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而是将海事赔偿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超出该范围的海事损害,海事赔偿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减低海上运输的经营风险,维持海上运输事业的正常发展。
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在没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一项特有的制度,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颇有差异。
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下,无论责任人是侵权还是违约,也不管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就应全额赔偿。
海商法允许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经营人、承租人等)、救助人把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若超出该范围,其不再赔偿。
另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也存在区别。
前者是一种综合责任限制,其针对的责任可以是人身伤亡的责任,也可以是财产损害的责任,此种赔偿请求可以是依合同关系提出的,也可以是依侵权关系提出的;而后者则只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提单项下每一件或每一单位货物的赔偿责任限制。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由来已久,但具体始于何时,无史料可寻。
不过可以确知在古罗马时期规定船东债务及侵权行为要负无限责任,而13世纪意大利巴塞罗那《海事法汇编》(Consulat de la Mar)明确规定了船舶共有人以其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度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责任限制制度的例证。
此后,各国的近代海事立法逐步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近现代各国海商法,依据其具体国情和经济政策,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作出了各具特色的规定,总的来说主要有以德国为代表执行制度、以法国为代表的委付制度、以英国为代表的金额制度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船价制度。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际油污损害 民事责任公约》( 简称 6 2公约》 1 9 9 )《 9 6年 国际海 上运输有
毒有 害 物 质 损 害 责 任 和 赔 偿 公 约 》与 { 0 1 2 0 年船 舶 燃 油污 染 损 害 民事 责 任 公 约 》 中就 分 别 建 立 了相 对 独 立 的责 任 限制 制 度 。 12各 国 立 法 . 大 部 分 国 家 的 国 内 法 对 责 任 限制 问题 也 作 了 规 定 , 美 国 还 完 全 独
运 人 这 种 “ 人 诉 讼 ” 情 况 的 发 生 , 对 于 上 述 问 题 , 《 商 法 》 应 择 海
有 明 确 规 定 ,从 而 避 免 争 议 的 出 现 。
有人责任 限制若干规 则的 国际公约 》 、1 7年 《 95 船舶所 有人责任 限制
的 国 际 公 约 》 与 1 年 《 事 索 赔 责 任 限 制 公 约 》 ( 称 《 公 7 9 6 海 简 76 约 》 。 1 6年 责 任 限制 公 约 吸 取 了 前 二 者 的 经 验 与 教 训 , 与国 际 航 ) 7 9 运 事 业 的 发 展 相 结 合 ,建 立 了 比 较 完 善 的 责 任 限制 制 制 制 度 的法 律 渊 源
11国 际 公 约 . 责 任 限 制 制 度 的 专 门 国 际 公 约 包括 1 2 9 4年 《 于 统 一 海 上 船 舶 所 关
定义 ,所 以其就享有承运 人 的权利 与义 务,有权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中货物 的灭失 、损坏 与延 迟交付享 受单位 责任 限制 。这样既有利于保 护无船承 运人的权 益,也可 以防治索赔人 实际承运 人直接起诉无船承
建筑 与发 展
・ 2 ・ 4
Ji n Zhu Yu a Fa Zhan
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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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油污损害赔偿责 任限制的关系
1. 《1957年公约》适用油污损害的情况 《1957年公约》适用于因违法或侵权行为 引起的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并在第1条 第1款中规定船舶所有人对任何权利的侵害 都可以限制其责任,而且油污索赔未列为非 限制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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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价制
属航次主义和量的有限责任制.这是英国在 1734年《乔治法案》(《船舶所有人责任限 制法》)中采用的制度 船价制赔偿手续烦琐,须根据航次终了时的 船舶价值进行估价来决定赔偿限额,而估价 不仅存在技术,经济的困难,同时也容易造 成新的纠纷,况且如果肇事船舶发生全损, 就会导致债权人索赔无着.1854年英国 《商船法》改用金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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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是否适用责任限制?
有其必要.航运业的高投资,高风险的特点在 内河中同样存在;实行责任限制旨在保护航运 业的发展,不着眼于船舶赖以航行的区域是海 洋还是内河;内河船舶所有人实行责任限制是 国际通行做法,世界上主要航运国家均以国内 立法形式确立内河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我国 交通部门的规章曾对内河船舶实行责任限制. 因此,为了促进内河航运的健康发展,并使国 内航运业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我国应当建立, 完善内河船舶责任限制制度.
第十二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 它对于激励海商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章从 以下几方面分析这一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的概念,特征,意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适用的船舶,主体,债务,限额,责任限制 基金,责任限制的丧失,有关国际公约.该 制度政策性较强,必须结合各国实际情况加 以理解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海事赔偿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海事赔偿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给其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时,将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赔偿责任。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光船承租人、期租承租人和航次租船承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代理人、受雇人;(4)责任保险人。
(海商法第204,205,206条)3.限制性债权: 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责任人可以依本章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
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4.非限制性债权: 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二)中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三)中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我国海商法第209条对丧失责任限制的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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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给其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时,将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赔偿责任。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光船承租人、期租承租人和航次租船承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代理人、受雇人;(4)责任保险人。
(海商法第204,205,206条)
3.限制性债权: 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责任人可以依本章限制赔偿责任: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
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
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4.非限制性债权: 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
(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二)中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三)中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我国海商法第209条对丧失责任限制的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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