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合集下载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一、金融危机所暴露的美国金融监管缺陷美国当前的金融监管结构是一种双重多头的伞式监管模式,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这种监管体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

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伞式监管体制的缺陷日渐暴露,最终导致了当前金融危机的爆发。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传统的多头金融监管模式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随着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界限的日益模糊,中国金融监管也需要针对新形势进行调整。

这种调整不是在危机后仓促作出的补救措施,而是立足长远,为保证金融系统持久稳定而提出的根本大计。

西方国家监管改革为我国今后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提供了启示。

1、加强微观审慎监管。

目前的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存在明显的缺陷。

但尚没有一个更科学的会计制度来取代盯市询价制度,只能依靠监管政策和措施的调整来弥补公允价值会计制度中的缺陷。

金融危机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需要重新审视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的有效性,金融监管最基础的工作应该是确保金融资产分类体系、风险资产拨备和坏账剥离制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而新资本协议通过复杂的量化模型将监管T 作过度数学化,容易使人忽略有效监管最根本的要素。

因此有必要对新资本协议进行完善,以反映市场近年来的变化和此次金融危机带来的经验教训。

同时要认真研究“逆周期”资本监管的重要性,即在经济繁荣时期,要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充足拨备,这样有利于收紧市场流动性,并可以对资产泡沫的形成起到一定缓冲作用,而在经济萧条甚至出现危机时.则有必要采取一定的监管宽容.以减轻信贷紧缩给经济增长造成的压力。

2、创新跨业和跨境监管体制.切实加强主监管者或并表监管者的职能。

在综合经营和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资金和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转换性更为突出,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国家的积聚和扩散更为便利,加强跨业监管和跨境监管的合作更为紧迫,因此需要主监管者或并表监管者发挥积极作用.统一监管标准.采取协调行动,防止金融风险过度交叉扩散和跨境传染。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管权 , 权 监 管 各 类 银行 和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 融 中介 有 金 机构 等 销售 金融 产 品的 经营 主体 。 国金融 产 品消 费者 我 保护 制 度基 本 处 于真 空 状态 , 现有 的消 费者 权 益 保护 法
《 法案 》 第三 部 分第 九 章 “ 资 者保 护 与证 券 规 范 完 投 善 ” 金 融市 场 的投 资 者利 益保 护 进行 了相 当完 美 的 制 对 度设 计 。该 章第 一 节 制定 了( 0 0 ( 1 年投 资 保 护 与证 券 改 2 革法 案 》 ,作 为统 领证 券 市 场投 资 者权 益 保 护 的基 本 法 律 。第 二节 至第 十七 节制 定 了严 格 的规 定 , 要求 设 立 投 资者 咨 询委 员 会 ,优 化投 资 者抗 风 险压 力 测试 规 则 , 加
21年 7 2 00 月 2日 , 美 国总统 奥 巴马签署 了 自 经 济 大 萧 条 以 来 规 模 最
大 的 金 融 改 革 法 案 — —
承销 机构 之 问 的利益 冲 突等 。上 述规 定 为我 国金 融 监管 机 构优 化 金 融 市 场 投 资者 权 利 保 护 的规 范 框 架 提 供 了 有益 的参考 。如能 积极 借 鉴 相关 规 则 , 在 很 大 程度 上 可 提 高金 融 中介 机 构信 息 透 明度 , 提高 投 资者 的 自我保 护 能力 与 获取 金融 信 息 的便捷 性 与可 靠性 。
案进 行合 理 监管 。
第 三 , 善 金 融 产 品 销 售 与 购 买 环 节 的 金 融 监 管 完
《 法案 》要 求 成 立金 融 消 费 者保 护 机 构—— 消 费者
金 融 保 护 署 ( F A) 保 障 美 国金 融产 品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CP ,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复杂化,金融监管成为全球金融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经验对其他国家也具有借鉴意义,包括中国。

下面我们将结合美国的实际情况,探讨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相对较为分散,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不同部分的金融市场监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美联储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国家期货协会(NFA)负责期货市场监管等。

虽然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但存在监管边界模糊、协调不足等问题。

为了应对金融市场复杂化和跨界金融活动带来的挑战,美国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旨在协调各个监管机构的行动,确保金融稳定。

FSOC由财政部、美联储、SEC等多个监管机构组成,负责制定金融监管政策、分析金融系统的风险、评估系统重要性等,增强了金融监管的协调性。

美国还通过立法手段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协调。

《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是美国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立法成果,该法案要求各个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监管不留死角。

法案还要求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是要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在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相对不足,存在监管漏洞和监管盲区。

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一个更加协调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监管的整体效能。

其次是要加强监管技术手段的应用。

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传统监管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监管的需要。

美国在金融监管中广泛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监控能力。

美国金融科技监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科技监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科技监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随着金融科技(FinTech)的快速发展,监管机构面临了如何有效监管金融科技行业的挑战。

美国的金融科技监管经验为中国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美国监管机构对金融科技的发展采取了一种灵活的监管方法。

他们允许金融科技公司进行创新,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保持对风险的监控。

这种灵活的监管方法有助于促进金融科技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同时又确保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中国监管机构可以借鉴这种灵活的监管方法,鼓励金融科技创新,支持创新型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

美国的监管机构注重合作和协调。

金融科技行业涉及多个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金融监管机构、支付机构和数据保护机构等。

为了有效监管金融科技行业,这些监管机构之间需要进行密切的合作和协调。

中国监管机构可以借鉴这种合作和协调的经验,建立一个监管体系,各相关监管机构之间进行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美国的监管机构注重金融科技的消费者保护。

他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保护金融科技消费者的权益,防止金融科技行业存在的风险和不当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中国监管机构可以借鉴这种保护消费者的经验,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定,保护金融科技消费者的权益。

美国的监管机构积极采用了监管科技。

他们利用监管科技,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技术,对金融科技行业进行监管。

监管科技可以提高监管机构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也可以降低监管成本。

中国监管机构可以借鉴这种利用监管科技的经验,积极推动监管科技的应用,提升自身的监管能力。

美国的金融科技监管经验为中国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中国监管机构可以借鉴美国的灵活监管方法、合作和协调机制、消费者保护措施以及监管科技应用,以促进金融科技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同时又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近年来,随着金融危机不断发生和全球经济的持续增长,对金融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在金融监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协调机制。

本文将从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历程、机制设计、实践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及对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启示。

一、发展历程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发展经历了长期历程,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和复杂的形态。

1970年代,随着各州银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在跨州经营上面临巨大挑战。

为了解决跨州监管问题,美国成立了全国银行监管委员会(National Bank Supervision Committee),此后各州银行监管机构开始加强合作,但存在缺乏协调和统一标准的问题。

1980年代,美国开始加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成立了美国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Regulators)。

1990年代,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进程推动了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升级,各监管部门加强了协作,建立了一系列跨部门的联合监管委员会。

2008年,美国金融市场爆发全球性危机,使得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再次凸显,美国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协调机制的要求更高,最终在2010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推进了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和协调。

二、机制设计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第二层次是各监管部门与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

1.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美国金融监管机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在监管方面,美国政府设置了不同的监管机构和部门,如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邦储备局(FRB)等。

这些部门之间面对的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是重叠和交叉的,因此协调机制的建立变得至关重要。

首先,美国政府通过联合监管委员会建立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便各监管机构之间达成一致,并分担监管职责,同时也防止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冲突。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渊四冤信息层面院推进金融数据信息标准的统一和信息共享 1.加强立法 叶数据问责和透明度法案曳要求不同机构要按统一的数据标 准通过网络向公众公布及时准确的信息遥 在此框架下袁美国主要 金融监管机构采用一致的数据字符段和格式从私营部门收集信 息曰财政部负责明确和统一数据信息标准曰所有金融监管报告体 系均采用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曰 监管机构以开放数据的形式 发布监管信息遥 2.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推进信息标准的统一 一是金融研究办公室提出并积极推进法人实体识别码系 统遥 该系统为美国境内所有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法人实体分配
二是定期发布年度报告袁分析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隐患袁督促 监管机构加强监管遥 虽然 FSOC 的建议仍不具有强制效力袁但具 有较高的权威性袁 监管协调的执行力明显提高遥 例如袁FSOC 在 2014 年年报中指出非银行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风险较高袁建议加 强审慎监管袁 随后 CSBS 建立了抵押贷款服务工作组对非银行 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监管标准进行评估遥
资产管理等交叉性金融产品或监管空白领域遥 为此袁FSOC 组织各 成员机构对法案中涉及的具体法规和条例进行了梳理和整合袁制 定了叶整合立法路线图曳袁提出了系统性风险监测尧大型高度关联 金融公司监管等 13 项重要立法任务袁 明确了职责机构和立法进 程的时间节点遥 FSOC 要求立法的每个阶段都要经委员会会议表 决通过后实施袁 还成立了一个跨行业律师团为立法提供法律支 持遥 截至 2018 年袁FSOC 已统筹完成或公布了叶系统重要性非银行 金融机构认定标准曳尧叶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曳尧叶系统重要性 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曳尧叶资产管理活动和产品风险管理曳尧叶货 币市场共同基金管理曳等立法和提案遥
. A坛l性l质袁R目i的gh是t为s监管Re者s提e供rv一e个d交.流对话的平台袁不具有强制 执行力袁协调效率较低袁此外袁多为同一行业监管机构的协调袁没 有一个牵头者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负责袁 也很少开展跨行业的交 流协作遥 二尧金融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 金融危机后袁 美国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对金融监管架构进行 了大幅调整袁在微观审慎的基础上构建起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遥宏 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对金融监管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袁为此美国围绕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起跨行业的尧统一的监管 协调机制袁开展了一系列监管协调与合作行动遥 渊一冤机构层面院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袁统筹推进跨行业 监管协调袁强化系统性风险防范 金 融 稳 定 监 督 委 员 会 渊FSOC冤的 成 员 几 乎 涵 盖 美 国 主 要 金 融监管机构袁是美国层次最高尧涉及面最广的协调机构遥 委员会 由 10 名有投票权的成员和 5 名列席成员组成遥 拥有投票权的成 员为九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成员和 1 个拥有保险专业知识的独 立成员遥 FSOC 设有副手级委员会以及特别顾问尧技术和专业委 员会遥 其中特别顾问尧 技术和专业委员会包括系统性风险委员 会尧金融市场设施和支付尧结算尧清算设施认定委员会尧非银行金 融机构认定委员会尧监管和处置计划委员会以及数据委员会等遥 FSOC 通过召开会议形成各项决策袁表决通过后付诸实施袁会议 频率能少于每季度 1 次遥 渊二冤立法层面院协调推进监管规则的制订和细化袁减少监管 空白 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监管漏洞袁美国通过了旨在全面加强监 管的叶多德-弗兰克法案曳遥 该法案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只做了原则 性规定袁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制订具体的监管条例和细则袁特别是

美国金融科技监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科技监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科技监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金融科技监管是指对金融科技行业中的各种创新技术和业务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随着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行业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为金融服务提供了更多元化、便捷化的选择。

这种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风险与挑战,需要相应的监管措施来确保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健发展和风险防范。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科技行业的重要推动者和参与者,其金融科技监管经验对其他国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尤其是对中国这样的新兴金融科技大国。

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美国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的经验:美国注重金融科技监管的创新性和灵活性。

美国的监管政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也充分考虑到了金融科技发展的需要,确保了金融科技行业的创新和竞争力。

美国的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政策时会与相关企业和创业者进行广泛对话,了解其需求和问题,并在制定政策时给予相应的关注和配合。

这种创新性和灵活性的监管方式可以为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提供借鉴,避免过度监管和对创新力的限制。

美国重视合作共治的监管理念。

美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强调监管机构与行业主体之间的合作共治,通过双方的合作与对话,形成一种开放、包容、透明的监管环境。

监管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风险特征,同时也能够更迅速地响应和适应新兴技术和模式的发展。

中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在这方面也可以借鉴,加强监管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共同参与和共同治理的机制。

美国注重金融科技监管的跨部门协作与整合。

美国的金融科技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货币监查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等。

这些部门和机构之间会进行密切的协作和信息共享,确保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效果。

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也需要加强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作与整合,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之间的信息孤立和角力。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和金融危机的频发,金融监管在国际范围内变得尤为重要。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其金融监管机制的发展对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有很多启示。

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在金融危机后逐步完善的。

2008年的次贷危机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的薄弱之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导致了风险的积累。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美国在金融改革过程中加强了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建立了多个协调机制,从而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能和稳定性。

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简称FSOC),由国内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组成。

FSOC的职责是提出金融稳定性的政策建议,并监督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FSOC负责对金融系统中的风险进行整体的识别、监测和评估,当发现金融体系中存在重大风险时,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管理。

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确立了强化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基础。

该法案要求各个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定期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并设立了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个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和行动。

美国还鼓励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加强跨机构的合作。

美联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之间建立了联合监管团队,通力合作,共同监管金融机构的风险。

这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地提高了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这对中国有以下几点启示:中国应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

当前,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不断发展壮大,监管任务也日益繁重。

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仍有待加强,尤其是在监管风险和处置金融风险时,应建立更为紧密的合作机制。

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监管协调模式,建立专门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应由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金融风险的整体监测和评估、政策的制定和协调,以及处置金融风险等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保险)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摘要: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作为法律正式生效,该法案的改革力度空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提炼概括,并就其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和理论启示进行简要评述。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美联储;消费者保护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内容庞杂,条款众多,这里主要择其重点进行分析。

首先,防范系统性风险。

历来各国金融监管法案对此均不曾涉及,美国作为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出,并给出了很详尽的规定。

决定建立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

该委员会委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上的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调整建议。

比如,当委员会认为一些金融企业太大或太复杂而有可能威胁金融稳定时,就会向美联储提出建议,对这些企业实施更严厉的监管;经委员会同意后,美联储可要求贷款机构提高资本金,限制金融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等扩张活动,并有权拆分那些被视为对金融市场稳定存在威胁的企业。

实施“沃尔克规则”。

总体来说“沃尔克规则”是对混业、分业经营的一种纠正。

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重新进行分离,同时要求银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以及银行自身核心资本的3%,以此限制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自营交易;同时对银行规模也进行了限制,要求银行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所有金融机构负债的10%。

“沃尔克规则”目的是为了有效隔离银行与自营交易中的风险,对我国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也不无非议,因为沃尔克本人非常保守,他曾断言在所有金融创新中只有ATM机是有用的,所以很多人认为这一规则过于谨慎。

此法案中的相关条款可视为是对沃尔克的保守做法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妥协。

对金融衍生品监管进行改革。

要求银行剥离农产品、股票、能源、金属以及未清算的CDS交易,但可从事利率、外汇以及黄金和白银的掉期交易;且绝大多数场外衍生品将通过第三方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进行,以便市场和监管机构更容易跟踪这些交易;此外监管机构还将提高对拥有大额掉期头寸的公司的资本要求,并有权对单一交易者所拥有的合约数量加以限制。

其中,衍生产品要求集中交易、统一清算的规定,完全颠覆了理论界尤其是哈佛学派的观点,对于衍生产品而言,场外交易就是它们的生命力,根据BIS的统计,2009年末全球衍生品合约面值有636.4万亿,仅3.4%是在交易所交易的。

这条很难做到。

对此,在中国无需担心。

因为中国国内的所有衍生品交易都不允许双边交易,基本上都是集中交易、统一清算。

最早运行这种模式的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起初由于我们尚未充分认识到IT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还遭到很多反对。

事实证明,这种模式为后来的外汇体制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中国始终把监管放在前、交易自由放在后的思路曾招致不少非议,但就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内容来看,美国也开始体现出这种倾向。

确立信用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留存要求。

信用证券化产品发行人需持有他们打包或出售的债务中至少5%的份额,即被迫保留一定的信用风险。

目的是将发行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这对投资者保护也是一种启示。

提高银行资本标准。

要求银行和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案通过后18个月内实施新的对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例的最低要求;对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将实施更高标准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率要求;对银行控股公司提出了与商业银行同样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禁止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将信托优先证券作为一级资本。

建立金融机构的清算与破产机制。

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下称FDIC)的清算职能扩大到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给予FDIC“清算授权”,要求其建立起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机制;在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会严重损害美国经济的情况下,FDIC将利用这一机制接管、拆分或清算该机构;但不成立专门的问题机构处置基金,财政部可为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提供前期费用,FDIC可对总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大型金融机构收费弥补破产损失。

这一条款的很多思路来自于过去两年学术界的研究,对于传统监管理念有较大的革新。

其次,消费和投资者保护。

消费和投资者保护这一理念贯穿于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之中。

法案规定在美联储内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免受不公平的、欺诈性的金融交易损害,主要负责监管银行和金融服务业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卡、按揭贷款等个人金融产品;在美国证监会内部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和投资者保护办公室;对信用评级机构,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等,要求监管机构建立新的信用评估标准,降低监管者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在金融行业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而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欺诈倾向,导致不少金融机构的利润并非来源于公允的市场竞争价格,而是来源于信息不对等和对客户的隐含的欺诈收益。

再次,加强股东在公司治理和确定高管薪酬方面的作用。

法案规定美国证监会有权赋予股东“代理参与”(Proxyaccess)权限,方便股东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股东对公司高管薪酬和“黄金降落伞”等事宜拥有无约束力投票权;董事会下属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允许监管机构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对上市公司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薪酬,美国证监会拥有追索权。

限制高管薪酬是此法案的又一重大理论突破。

在此之前,证券市场和金融机构一直认为管理者的薪酬是其劳动所得,应由市场决定,不应纳入监管内容,如果对管理者薪酬进行管制,有违经济学上的人力资本理论。

但是现在不仅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对此提出了明确限制,英国也正在筹划一项大方案,要对年薪逾50万英镑的高管薪酬全部限制。

最后,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重组银行监管机构,将储蓄机构监理署合并到货币监理署中,其部分职能转移到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美联储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和部分州注册银行,货币监理署监管联邦注册银行,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州注册银行。

这是一项很重要的改革。

在此之前都是美联储和美国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联邦注册银行的,现在则减少了它们对各州注册银行的监管权。

中国监管当局比较关心的一点应该是美联储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因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归谁监管的问题,中国的银监会、保监会、央行一直存有争议。

对美联储监管权限进行规定,在扩大美联储监管范围的同时也要求其增加透明度。

国会审计办公室要对美联储自金融危机以来发放的紧急救援贷款和其它行动进行一次性审计。

同时,国会审计办公室还拥有将来对美联储的紧急贷款、贴现窗口放款和公开市场操作进行审计的权力,对美联储发放紧急贷款的权力加以限制,要求紧急贷款的发放必须是出于系统性考虑,禁止利用紧急贷款对个别企业提供救助。

保险行业的监管方面,在财政部设立联邦保险办公室来统一监管保险行业、协调国际保险事务以及与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协商国家层面的保险问题。

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监管方面,要求大型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在美国证监会登记,接受强制性的联邦监管;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将会被要求向美国证监会报告交易和头寸信息,以评估它们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这一规定令对冲基金的客户非常抗拒,因为匿名本身有利于市场交易,尤其在询价过程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而交易所的集中交易是非匿名的,所以客户为避免暴露身份,才转向对冲基金。

虽然美国理论界如格林斯潘、萨默斯等再三证明对冲基金是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但美国还是把大型对冲基金监管起来了。

究竟将来会建立什么方式来跟踪这些对冲基金交易,现在尚不可知,具体细则的制订落实也有待时日。

中国如何借鉴首先,进一步理顺金融监管体制。

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审慎试点综合经营,在分业监管体制基础上,加强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职能。

中央银行可在监管协调中起到牵头作用,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可尝试设立由中央银行、财政部、三个监管当局等领导组成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对涉及我国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实行票决机制,明确问责制,也可减少事事上报国务院的压力。

其次,解决“大而不倒”问题。

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使得“大而不倒”问题在中国更为突出和严重,应适度控制大型金融机构风险资产规模的增长速度,避免业务过度扩张,要突出主业,控制非主业的子公司的设立,减少大额固定资本支出和境外兼并收购对资本的消耗。

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本身应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减少核销,并适当降低分红比率,可逐步实现银行资本金补充以内源融资为主。

再次,完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和约束机制。

监管当局和国有控股股东对国有金融机构要采取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控制,要充分发挥监管约束、国有出资人约束和银行自身约束的合力,明确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合理持股比例。

进一步推进发展资产证券化,这一方面可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法案要求风险留存的做法。

然后,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

通过建立专门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国有出资人代表的委托代理关系;坚持并不断完善专职股权董事制度,完善监事会、纪委、监察局等内部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体制。

最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我国的金融监管更多重视对金融企业的保护而忽视对消费者的保护,应通过监管提高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风险、收益和成本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简单透明的金融产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提高三大金融监管部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理论启示该法案可以体现出维护一国金融稳定的三大支柱:一是会计准则和资本充足率为主的外部监管;二是市场约束,即金融机构要遵循市场竞争的规律;三是公司治理(巴塞尔三大支柱没有公司治理)。

这三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此次监管改革法案再次提示我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就其商业盈利模式、资金来源、风险承担、文化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金融危机暴露出混业经营模式的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在存款保险体制下,银行可用低成本的存款作为高风险、高杠杆投资银行业务的资金来源,相当于存款保险为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补贴,有道德风险;二是一旦投资银行业务出问题危及了存款、汇款、支付清算等基础性商业银行业务,可能动摇金融体系基础。

“沃尔克规则”引入了对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从事自营交易以及负债规模的限制,是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部分恢复,对过度混业经营的纠正。

金融危机中几点观察说明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和结论并不完全符合事实,如果以行为金融学的视角看,可能会发现:个体行为可能是非理性的,即使个体理性,也不意味着集体理性;市场纪律不一定能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既大又混业的问题金融机构很难通过市场出清方式解决;金融创新不一定创造价值,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等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