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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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在金融领域中确保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机制。

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经济体制、金融市场和制度环境等因素,建立起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体系。

本文将对全球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比较,并探讨其特点和优劣势。

1.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出于对金融危机的教训建立起来的。

它包括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各自负责监管不同的金融子行业。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相对独立,机构之间相互合作,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然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庞杂和重叠使其决策效率较低,并且在危机时缺乏整体应对能力。

2.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为“双重监管体系”,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和中央银行,分别负责不同的监管任务。

金融行为监管局主要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

这种分工使得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相对灵活和高效。

然而,金融危机爆发时,监管体系未能及时发现和应对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挑战。

3.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欧洲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欧洲银行监管局(EBA)、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EIOPA)等机构组成的。

欧洲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危机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经验丰富,各国监管机构间的合作相对紧密,形成了较为统一和协调的监管体系。

然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多个国家间的协调难题和不同监管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监管不统一和风险溢出。

4.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等多个机构组成。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规模和力度上不断加强,不断完善监管法规和政策。

中国在金融监管方面注重风险防范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

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决策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在结构和运作上存在差异。

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

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

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是各国经济的核心部分之一,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障金融市场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由于其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优劣。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从英国、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分别进行比较分析。

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是欧洲金融市场和监管机构的典范之一。

自金融服务法案的制定以来,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升级。

该制度比较注重市场发展和参与度,采用分层次、自主执业、专业执行、表彰优秀的管理模式。

其中,银行业的监管由英国银行业监管局承担,证券和期货交易的监管由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构负责。

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在保障金融市场的独立性、市场透明度、保护参与者权益和及时进行行业调整方面表现良好。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以宏观经济调节和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为核心。

首先,美国的金融体系属于分散化和多边化的市场体系。

其次,美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属于联邦式监管,主要是通过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简称美联储)的严密监管和强有力的法律制约来控制和调节市场。

此外,美国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极为紧密,监管责任也更为明确,力求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各方权益的合法性。

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目前还在不断的建设过程中。

自 2003 年以来,中国为加强金融监管制度,相继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以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市场,目前正处在协同监管的新阶段。

中国为了保护和规范市场秩序,积极推进金融监管制度的合规化发展,加强了金融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相关监管业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

相比而言,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更具有市场化推进的特点,在保障市场透明度和保护参与者权益方面表现良好。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更注重在金融体系稳定和宏观调节方面的优势。

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目前还处在不断发展的阶段,强调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目前还处在不断完善和提高的阶段。

546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及启示

546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及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及启示1. 介绍金融监管不仅仅是国家金融基础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金融市场运作的重要保障。

以美国为例,自20世纪初以来,金融市场和监管制度的发展演变成为了众多国家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笔者将从历史、框架、制度和案例等多个维度,结合独立的主观分析,展开论述。

2. 历史演变美国金融监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91年,当时美国央行被作为金融市场运作的核心机构创建。

然而,在20世纪初期,即泡沫经济崩塌以及万能保险的滥用等一系列事件后,美国制定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规。

这些法规被称为“金融改革法案”,一直被视为美国金融市场稳定和规范的重要法律依据。

此外,1929年的经济危机推动了美国的大规模银行业和证券业监管制度的建设,以此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20世纪中后期,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定期针对不断增长的金融创新和市场不断变化的情况调整并完善监管法规,这一变化在21世纪还在继续。

3. 监管框架美国金融监管框架包括国家层面和州属层面的监管机构。

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保险服务办公室、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等。

州属层面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州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

由于不同实体和产品的监管权在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之间划分,会产生重叠和混乱,这在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为监管问题增添了复杂性。

另外,美国的金融监管强调“反洗钱”、“首席风险官制度”和“管理层独立性”等。

其中,反洗钱制度涉及金融机构如何预防其被用来洗钱的违法行为;首席风险官制度是指由机构首席风险官主导的风险管理程序;而管理层独立性制度则保证管理层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干扰。

4. 监管制度美国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主要涉及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金融机构和产品的监管。

其中,对于银行监管,更为群众熟知的是联邦开发银行严格的抵押贷款标准和向银行提供短期流动性的借贷设施;对于保险监管,最为显著的是1980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联合收购等方式合并的监管分离;对于证券监管,则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申报、报告、业务、会计等四个部门负责。

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研究金融监管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金融监管体系的分析及比较,可以判断各个国家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和风险防范能力,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和经济的发展。

下面我将有针对性地分析比较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美国、欧盟、中国等国家。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比较完善的,而且形式扁平化。

主要分为五类:1.国会和行政部门;2.金融监管机构;3.金融市场监管机构;4.州监管机构;5.专业机构。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证券自律委员会(FINRA)、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理事会(FHFA)等。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证券市场、期货交易、房地产信贷等领域,确保金融市场运行平稳、透明和公正。

此外,美国还设有独立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美国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证券交易、监管股票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等方面。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的改革,目前分为单监管机构和单解决机构两部分。

单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等领域,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度,曾经是欧洲银行监管机构(EBA)、欧洲保险与职业退休金监管机构(EIOPA)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机构(ESMA)。

单解决机构主要是负责解决金融机构无法承受的危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系统性。

目前欧盟的单解决机构是欧洲银行解决基金(SRF),SRF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的资金,意味着金融机构最终承担解决问题的成本。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组成。

其中,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主管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等职能。

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负责。

这三大监管机构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市场、保险行业等领域。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研究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研究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研究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各国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越加重视。

美国作为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其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进行研究。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背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美国金融市场遭遇严重打击,过度杠杆化、不适当的风险管理、弱化监管等原因都导致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因此,美国政府开始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其中包括互联网金融。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具体监管机构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由以下机构负责:(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是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该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对发行新证券和交易现有证券的公司进行监管。

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时,涉及到股权、债权和其他投资产品,其发行也需要得到SEC的批准。

(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期货市场的监管,包括衍生品市场。

互联网金融平台如果向客户提供期货合约交易服务,则需要向CFTC进行登记和申报。

(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FED是美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市场运行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平台向银行融资、存储客户资金等业务需要接受FED的监管。

(四)美国国家期权协会(OCC)OCC负责对于美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对于合法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客户存款也要由商业银行受到保护。

(五)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DIC负责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向客户提供存款保险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保护。

三、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则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则如下:(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美国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并且在企业营销、产品设计、投资咨询等环节中确保公正透明。

(二)防范金融风险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防范平台、资金、数据等方面的风险。

例如对券商、银行、电信运营商等进行牵头监管,防止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非法经营、欺诈和资金洗转等违法行为。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金融危机使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摇摇欲坠,美国首当其冲。

在08年美国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09年底,众议院通过了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应该吸收美国的经验教训,防范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中图分类号:F045.6 文献标识码:A一、金融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金融业在经营范围上并没有受到政府行为的干预,整个金融业还不存在人为的分与合的划分。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先后从其它行业中分离出来,之后随着经济、技术和制度等知识的积累,美国自然选择了在竞争上相对更有优势的混业经营。

直到1999年美国开始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格局的终结,自此美国打破了分业经营的格局,迅速转向混业经营。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

其最大的特点是“双线多头”,“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

“多”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

在银行监管方面,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3个联邦级的管理机构并存,各州还设有州银行管理机构;证券监管方面,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全国最高一级的证券投资和交易活动管理机构,下设9个地区证券交易委员会协助工作;保险监管方面,由州保险监管署(SIC)根据各州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代理店、中介公司实行限制监督,并成立了全美保险厅长官联席会议。

这种监管模式的特点是的监管重点较为明确,容易实施监管和落实责任,还避免了对金融机构不必要的重复监管劳动。

但是,这种模式在金融业总量相对较小时才能发挥最大功效,而且,对于各金融机构不同业务的监管,监管者存在着专业性不强的缺陷,对美国来说,美联储的实际权力难以确保其履行所负有的金融监管职责。

一是美联储难以行使综合监管职能。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爆发式发展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在全球范围内,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各国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监管政策。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监管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要促进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探索如何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始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成为了全球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市场之一。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由联邦机构和州机构两大部分组成。

联邦机构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美国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等,负责对平台的合规、用户保护等全面监管;州机构则负责某些具体业务领域内的监管,例如对于消费者贷款、借款等业务的监管权由各州负责。

在监管方面,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十分严格,对于平台的资质要求和合规标准也很高。

美国政府鼓励平台数据的透明、公开,同时规定了用户隐私保护的标准。

这些措施保证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和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也促进了平台创新和发展。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英国是欧洲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之一,其监管模式相较于其他欧洲国家较为先进。

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管理。

FCA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保障用户的利益,防止欺诈、洗钱等犯罪行为。

同时,英国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持积极态度,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投资和融资支持。

英国政府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和用户的选择,也积极推进了数据透明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设立。

同时,英国政府加强了金融行业对于网络安全的监管,and确保公司及其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飞速发展,吸引了海内外的投资者。

监管方面,中国央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分别负责互联网金融、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领域的监管。

美国金融综合经营监管模式与职能体系

美国金融综合经营监管模式与职能体系

美国金融业经过数百年积淀发展,在金融分业监管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规范金融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和职能体系。

一、美国金融综合经营是特定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的产物,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周期性特征1933年以前,美国处于金融自由经营时期,相关法规制度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与投资银行证券业务相互渗透,金融业处于事实上的综合经营时期。

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后,《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 )正式确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严格区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

银行控股公司是控制银行的公司,在法律上是公司而非银行,成为市场主体规避分业经营限制、开展综合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

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Banking Holding Company Act )及其修正案,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分业经营原则适用于银行控股公司,将非银行业务活动从银行控股公司活动中分离。

20世纪90年代,面对改善国内金融服务和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双重需要,金融机构不断突破金融分业经营壁垒,倒逼美国金融监管部门作出调整。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确立金融综合经营体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转为金融控股公司,全面从事各类金融业务。

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 )重建金融分业经营隔离墙,引入“沃克尔规则”(Volcker Rule ),对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开展自营交易和投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作出限制。

2016年特朗普执政后,提出废除《多德—弗兰克法案》,修改“沃尔克规则”,放松金融管制,但推进情况并不理想。

从“金融选择法案”“21世纪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结构性改革方案”等候选金融改革方案内容看,有关各方对放松还是收紧金融监管,扩张还是限制金融综合经营存在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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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

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

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

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美国金融体系:
美国金融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商业银行系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起中央银行作用。

具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及对私人银行进行管理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为美国政府制订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

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它所制订的政策直接影响货币的供应和信贷的增长,从而影响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

现在的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包括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12家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以及数千家私营的会员银行。

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是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7名委员组成、负责决定全国货币政策,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各区域性分行、会员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活动及业务有广泛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用以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机构,由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7名委员和5名区域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其中必须包括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余各分行轮流参加)。

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是按照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全国划分12个储备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

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

会员银行是美国的私人银行,除国民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外,其余银行是否加入全凭自愿而定。

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就由该系统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对这部分资金,联邦储备系统不付给利息。

美国商业银行在美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要位置,1980年,美国共有商业银行15082家,总资产为21147亿美元,占金融界资产总额的30%左右。

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70年代以来各主要商业银行为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增强生存能力,积极开展存贷款以外的业务。

由于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也不能经营证券发行和买卖,故许多商业银行都设立信托部,参与证券经营活动。

1986年4月1日,美国完全取消对储蓄存款利率的上限,这样各种银行完全可以自己决定对存款付多高的利息,这大大
增加了银行业的竞争。

此外再加上80年代初出现的第三世界债务危机等因素,使美国商业银行的倒闭率不断上升。

1984年有79家商业银行倒闭,1985年为120家,1986年为150家,1990年高达200家。

其中,1984年位列美国10大银行之一的大陆伊利诺斯银行破产,1991年初拥有230亿美元的新英格兰银行集团破产,给美国金融业带来的震动是巨大的。

1990年底,全美最大的225家银行的股票平均下降了17.53%,一些大银行的股价甚至不到其帐面价格的一半。

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统计,1991家全国已有1000 家银行被
列入有可能倒闭的“危险银行”,另外在200家大银行中,至少有35家急需44~63亿美元的资金支持,否则可能在当年宣布倒闭。

非银行金融组织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互助储蓄银行、储蓄放款协会、投资信托基金、养老基金组织、金融公司等。

这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大约为商业银行的1倍,故对国内金融界及国民经济都具有重大影响.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实行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相结合,是一种典型的“双重多头”监管体制。

“双重”是指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均有金融监管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

1.联邦层面的金融监管结构。

(1)机构性监管。

在最基本的管辖权属上,美国联邦分业监管结构如下:由美联储(FR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货币监理署(OCC)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共同负
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

在3家银行监管机构的分权上,除银行进入审批权由货币监理署独享以外,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3家机构行使大体一致的监管权。

但在其他方面监管则有较大差别。

如,在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方面,美联储与货币监理署的标准与巴塞尔协议一致,联邦保险公司的标准则是对资本杠杆率的规定,即一级资本与资产总额的比率。

在现场检查方面,联储仅在银行存在可能诱发系统风险因素时,才可行使现场检查权,而货币监理署和存款保险公司仅基于审慎原则就可以进行频繁的现场检查。

在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和高管人员胜任能力方面,货币监理署拥有直接的否决权,联储一般不进行直接干预,除非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存在严重隐患。

美国证监会与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分权相对较明晰,前者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后者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

但在金融衍生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方面,两者存在交叉和冲突。

(2)功能性监管。

功能性监管主要体现在金融控股公司上。

所有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

如,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

另外,行业内的控股公司也由各自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

因此,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进行监管。

对于拥有跨行业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其母公司的监管实行伞形监管与联合监管共存的制度。

美联储对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监管权,即所谓伞形监管。

但在伞形监管条件下,对拥有其他行业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行业监管者也可以做为联合监管者实施监管。

如,传统银行控股公司在收购证券子公司后,证监会有权作为其“联合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美国确立金融持股公司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机构、证券与保险三者的监管关系上,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是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它监管机构之上。

2.州政府层面的金融监管结构。

美国州政府拥有多方面的金融监管权力,其中最完整的体现在保险行业。

美国联邦层面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州政府包办了对保险机构的全部监管权。

州政府在商业银行、贷储会与信用合作社3个行业也享有较大的权力,其权属划分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即由联邦政府颁发牌照的由联邦监管,由州政府颁发牌照的由州政府进行监管。

州政府的证券监管权相比其他行业要小,美国证监会、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机构实行垂直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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