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资产证券化_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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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ABS)及资产支持票据(ABN)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

资产证券化(ABS)及资产支持票据(ABN)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


续运营还是进行清算,来保证优先获得本息的偿付。尽管如此,但资产并没有完全转移,经

营权仍属于公司,只是相应的收益由投资者获取,所以和传统的证券化产品相比,该类证券

仍会受到公司运营该资产获得收入的能力的影响。此外,投资者还面临资产贬值和清算变现
需要一定时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资产盈利的能力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相关性不强,而且具

产的所有权完全、真实地转让给SPC,然后SPC 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券 化
募集的资金作为购买发起人的基础资产的对价。在这个过程中要明确基础资

产的所有权已从发起人转移至SPC,通常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有相应

的基础资产出售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支持。
2. SPT 形式: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将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 然后转移给受托人持有,再由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凭证。该模式利用信
产与SPV 的破产相隔离。破产隔离相当于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强有力
的内部信用增级手段。
3. 信用增级:为了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发起人可以实施信用增级。实践中主要有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 种方法。
4. 资产证券化的“九三三”
.
(3)三大产品系列
一 在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
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完成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不论是发起人破产,还是
受托人破产,均不会波及到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我国目前银行信贷资产
的证券化采取的就是这种信托模式。
5. SPV 的功能和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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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PV的架构
根据证券的发行形式和现金流特征,又可将SPV的架构分为过手架构和支付

商业保理ABS供应链金融ABS大比拼谁才是最后的赢家

商业保理ABS供应链金融ABS大比拼谁才是最后的赢家

商业保理ABS供应链金融ABS大比拼谁才是最后的赢家商业保理ABS供应链金融ABS大比拼!谁才是最后的赢家?第一部分:商业保理ABS持续发力,仅17年上半年发行规模便超去年全年(附保理ABS发行案例及关注要点)导读:自2015年5月市场发行首单保理ABS以来,截止2017年7月7日,市场上保理债权ABS发行总规模接近500亿,仅2017年上半年就超过220亿,接近2016年全年。

按照中国保理委员对十三五时期末我国商业保理规模超万亿的预测数据,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空间可谓巨大。

今天读懂ABS继续带大家了解学习这一重要的案例—商业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

一、保理业务及保理公司ABS动机1、保理公司业务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保理业务中所指的应收账款,是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2、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动机从近几年国内商业保理实践来看,保理公司主要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和自身盈利;o银行融资;o股东借款或股东委托贷款;o与其他保理公司合作再保理融资;o 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o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模式);o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等融资。

目前除了一些大型国有、上市公司背景的保理公司能够从银行获得授信取得较低资金成本外,其他渠道面临的资金成本并不低,而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保理债权ABS及其市场发行情况保理资产证券化是指保理公司出于融资需求,将从各个卖方手中受让的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应收账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应收账款的资产池,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和分层,将它们转变成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

ABS若干法律问题论析(4)法学理论论文(1)

ABS若干法律问题论析(4)法学理论论文(1)

ABS若干法律问题论析(4)法学理论论文(1)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ABS若干法律问题论析(4)法学理论论文(1),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三、ABS其他环节的法律问题除了真实出售的性质以外,ABS 融资过程的各个环节还牵涉到其他许多法律问题。

确定证券化资产目标阶段,法律上的鉴别主要包括拟融资的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权益的权属问题,转让上的法律障碍问题等,特别要强调原始权益人对待证券化的每项资产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其上没有设立担保物权等,使SPV获得的资产不会受到物权追及效力的影响,降低其信用级别,影响发行。

创建SPV阶段,1、在SPV的产权组织形式上,可以有三种选择。

一是原始权益人为ABS融资而组建一个子公司,但由于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人们会怀疑真实出售的真实性并借以否定其效力,所以一般法律和行业监管条例都明文规定,建立在这种形式基础之上的证券化行为是一种担保融资,进行表内处理。

二是SPV由独立第三方组建并拥有,不受原始权益人控制,而且其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SPV董事会中有至少一个独立董事,在实质性地改变SPV的目标和修改组织文件时,必须征得独立董事的同意。

这种形式基础上的资产转让,真实出售迹象明显,因而一般法规允许视其为所有权的转让,进行表外处理。

三是由已经在国际上获得了权威资信评估机构给予的较高资信评定等级的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来充当SPV,这些公司除了应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还应在欲引资的国家登记注册。

我国目前可选择一些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国内金融机构,通过合作、合资等形式与西方发达国家资信卓著的金融机构共同组建SPV或成为现有SPV的股东,为日后大规模开展ABS融资打下良好基础。

在前两种形式下,还需要进一步考虑2、SPV组建地点的选择。

这主要牵涉到《公司法》和《税法》的规定。

SPV是一个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法律概念上的实体,一般为“空壳公司”,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场地、人员,经营也只限于证券化业务,这些必须不违背创建地《公司法》的要求。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金融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热门话题。

简单来说,ABS就是将金融资产,如消费金融、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资产通过特殊的法律构建工具和技术加工后,转变为证券,以此进行融资或者转让的现象。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ABS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促进了各类经济主体的融资。

但是,随着其应用范围的增加,其法律问题也日益突显,这就需要一定的研究和思考。

一、ABS的定义和分类首先,我们需要了解,ABS的定义和分类。

1、ABS的定义ABS指的是把资产通过特定的结构和技术转化为证券的过程,从而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公开转让和交易的金融工具。

2、ABS的分类ABS可以按照资产种类进行分类,比如: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信用卡账单证券化等。

另外,ABS也可以按照发行者、投资人、评级等多个方面进行分类。

二、ABS的法律问题ABS存在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ABS的发行和评级ABS的发行和评级是整个证券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在证券化发行过程中,发行人需要向投资人披露适当的信息,如所涉及资产质量、风险、对投资人承诺等方面的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信息会存在缺乏转移、隐藏甚至欺诈等情况,这就可能导致投资人的财产损失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部分国家或地区制定了ABS的评级制度。

评级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息,对ABS进行评级并发表评级报告。

但是,评级机构也可能存在评级过高,或者过度承诺等情况。

因此,如何加强对于评级准则、评级结果的监管和管控,是避免“评级”风险的关键。

2、ABS的违约和合同解释针对ABS的违约和合同解释问题,主要涉及到ABS的结构以及各类交易主体的责任问题。

在ABS的结构方面,ABS的合同关系由多个协议组成,包括发行人与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之间的协议、SPV与受托人(trustee)之间的协议、SPV与投资人之间的协议等。

资产证券化(ABS)深度解析

资产证券化(ABS)深度解析

1资产证券化概述(一)资产证券化概括1、界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简单的讲:资产证券化就是出售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行融资。

2、基本结构3、结构解析(1)合格投资者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管理人管理,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管理人在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可以完善增信措施(主要包括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专项资管计划的运作提供服务。

(3)根据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出售协议》的约定,原始权益人同意出售,并由原始权益人(作为卖方)向计划管理人转售基础资产,且管理人(作为买方)同意代表专项计划的认购人按照《资产买卖/出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相应的基础资产,并向原始权益人直接支付转购买基础资产的全部价款。

基础资产即自初始日至截止日的特定期间,原始权益人根据特定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

(4)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出售协议》的约定,对基础资产中的特定用户仍然负有持续责任和义务。

同时,计划管理人委托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基础资产对应的收取和催收等事宜。

(5)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4、主要业务参与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很多当事人,主要业务参与人如图:主要业务参与人解析: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转移其合法基础资产用于融资的机构;管理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适用;托管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看,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资产服务机构:为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发起人一般会承担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信用评级机构:通过收集资料、尽职调查、信用分析、信息披露及后续跟踪,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产品的交易结构、现金流分析与压力测试进行把关,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信用揭示功能;外部担保机构:为资产证券化按时足额偿付提供外部增信(例如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中证登:为资产证券化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资产证券化的登记、托管、交易过户、收益支付等。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当今金融市场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它是一种通过将企业资产打包成证券来获取资金的融资工具。

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涉及到许多问题,例如证券法、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本文将重点研究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如何规避这些问题。

一、证券法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问题涉及到证券法。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流通和交易等方面的规则。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公司必须遵守证券法的规定来发行、流通和交易证券。

例如,公司必须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以便获得批准。

另外,证券法还规定了证券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披露足够的信息,以帮助他们做出投资决策。

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以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信息。

如果公司没有遵守证券法的规定,那么它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法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涉及到合同法的问题。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公司必须签署各种协议和合同。

例如,公司必须签署发行证券协议、资产转让协议和保证协议等。

这些协议和合同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签署这些协议和合同之前,公司必须仔细检查这些协议和合同的条款。

公司必须确保它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且它们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公司没有仔细检查这些协议和合同,那么它们可能会在未来面临风险和纠纷。

三、公司法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涉及到公司法的问题。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例如,公司必须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以便在其下发行证券和管理资产。

SPV通常是特殊的法律实体,它的目的是限制风险和保护资产。

另外,公司还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来管理和监督SPV。

公司必须确保SPV 的日常事务得到有效管理,并且SPV的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如果公司没有遵守公司法的规定,那么它们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四、知识产权法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法的问题。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公司可能会涉及到版权、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

一篇文章把资产证券化(ABS)的问题全部讲清楚!

一篇文章把资产证券化(ABS)的问题全部讲清楚!

一篇文章把资产证券化(ABS)的问题全部讲清楚!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结构化设计提供不同风险、期限及收益特征的证券,满足机构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政策也能约束并影响机构的投资行为,银行、保险是ABS主要的需求方,而公募基金偏好供应链及消费金融ABS。

在市场风险偏好低、流动性宽裕的环境下,我们建议挖掘ABS的流动性溢价机会,关注结构设计带来的信用增厚价值,当然基础资产本身仍是核心。

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结构化设计提供不同风险、期限及收益特征的证券,满足机构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政策也能约束并影响机构的投资行为,银行、保险是ABS主要的需求方,而公募基金偏好供应链及消费金融ABS。

在市场风险偏好低、流动性宽裕的环境下,我们建议挖掘ABS的流动性溢价机会,关注结构设计带来的信用增厚价值,当然基础资产本身仍是核心。

资产证券化是指原始权益人将预期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过结构化等方式加以组合,使其能够在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融资手段。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先后经历了初步尝试、危机停滞、重启试点和高速发展四个阶段。

与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表现出了二级流动性偏弱、服务商体系尚未成熟、投资者结构单一、投机型产品较少、收益权类产品较多等特点,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及期限要求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保险资产支持计划四类组成。

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较大。

分产品类型来看,信贷ABS收益率整体偏低,期限分布范围较宽;企业ABS收益率分化明显,期限以中短期为主;资产支持票据收益率较高,期限以中长期为主。

由于ABS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资产,在非标投资受限下,ABS对机构的吸引度增强。

具体机构而言,ABS在银行表内资金风险权重占用比例低,受到银行青睐;2020年3月,银保监会将保险资管产品ABS投资范围扩大至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投资范围得以放宽;目前公募基金投资于ABS比例仍显著低于产品条款约束,仍有配置提升空间。

资产证券化法律案例分析(3篇)

资产证券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逐渐成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收益的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将其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本文以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概述某城市为改善交通状况,决定建设一条高速公路。

该项目投资规模巨大,资金需求量大。

为解决资金问题,项目公司决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

项目公司将其拥有的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收益权凭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是核心环节。

本项目涉及的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转让合同效力:项目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规定,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2)转让标的合法性: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转让标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

2. 资产转让的审批手续问题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本项目涉及国有资产,需办理审批手续:(1)项目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2)转让国有资产是否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

3.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合规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过程中,需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产品发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产品发行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产品发行是否符合投资者保护要求。

4. 风险控制问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1)基础资产风险:高速公路收费收入受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投资者对项目公司信用状况担忧,可能导致产品发行困难。

(3)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较差,投资者可能面临难以变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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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资产证券化_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探究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探究随着我国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商业保理作为能够实现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受到了买卖双方的欢迎。

目前我国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应收账款存在流动性弱的问题。

如何增强商业保理资产的流动性,解决商业保理公司面临的融资困境,成为商业保理公司目前颇受关注的问题。

实际上,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己经开始,但是由于我国的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当今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存在着诸多风险和难题函待解决。

在对商业保理业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剖析,探讨当前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情况,分析探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就如何去完善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构建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法律措施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概述(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1、商业保理的含义保理又称为保付代理,不同的国家与学者对其进行不同的定义。

根据《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对于保理业务的定义,其认为保理业务不仅仅包括信用担保,还包括应收账款服务与托收服务,贸易合同的出售方将其应收账款追索权出售给保理商,保理商在债务人无法支付货款或者逾期支付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向出售方支付货款的一种融资服务。

商业保理作为保理的一种,是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的贸易融资、坏账担保、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综合性的服务,其主要的目的是针对应收账款为企业商品交易过程提供融资服务。

随着企业应收账款规模的扩大,企业账款回收的风险加大,商业保理业务获得巨大的发展机遇。

2、资产证券化的含义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而且为参与主体提供了降低风险的手段。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通过资产证券化,把缺少流动性但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集中形成资金池,并将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信用增级并在证券市场出售。

3、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是在中国证监会资产证券化系列法规的基础上提出的。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可以认为是,商业保理公司基于融资的需求,将手中从各个卖方中受让的具有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集中起来形成应收账款资产池,将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并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转变成为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的证券的过程。

2014年证监会公布《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则的修订,不仅统一了特殊目的载体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而且还将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管理人范围进行了扩大,由原来的证券公司拓展到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子公司,取消审批制,实行备案制,而且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进行扩大,不仅包括企业应收账款、信托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还包括不动产收益权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

(二)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主体分析1、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包含三大交易主体: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人(特殊目的载体)和投资者。

发起人又称为原始权益人,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即为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将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证券化的主要目的在于融资,获得周转的资金,发起人通过将自身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集中,组建资产池,并通过合同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从SPV获得转让应收账款的对价,发起人通过转让缺乏流动性的应收账款,获得周转的资金,有效地帮助发起人扩大商业保理业务的规模,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商业保理业务当中去。

发行人是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即专门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主体。

SPV是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重点主体,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与其他的融资模式相比,通过SPV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能够有效地隔离风险,而且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通过将债权转让给SPV,能够实现与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隔离。

从广义上看,SPV的类型有信托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如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管)、项目资产支持计划、银行资管、私募基金等。

根据2014年证监会出台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规,我国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统一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在于将缺少流动性的应收账款转化成可在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给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直接的融资。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是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个人投资者或者机构投资者,其可以获得专项计划资产的收益。

投资者可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等因素考虑是否购买。

此外,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还有一些辅助主体。

计划管理人是SPV的代表,不仅负责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的发起与设立,还代表SPV从商业保理公司购买应收账款形成的资产池,并负责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的托管等。

资产服务机构是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一般而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服务机构提供的是资产管理服务,发起人在向SPV收取资金管理费后担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服务机构。

由发起人担任比较合适,主要是基于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商业保理公司是为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服务的机构,而且作为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的受让者,商业保理公司对于证券化的资产组合较为了解,能够针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出控制的方法。

资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其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接受SPV的委托,对SPV的基础资产进行资金托管的机构。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通过信用增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提升,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机构多为第三方保证担保,如银行、集团母公司等等。

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证券承销人主要是证券公司,证券承销人根据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不同分为代销人与包销人,代销的风险比较大,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发行的证券未能在计划的期限内销售,则由发行者自身承担风险。

二、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与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规。

但实际上,监管部门和市场早己关注到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2014年3月,证监会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同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资产证券化业务”。

当前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主要是依据《管理规定》以及配套的工作指引犯等规则,在规则中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人范围扩大到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础资产的范围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而保理资产首次进入ABS基础资产的范围。

证监会以及上交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则的修订极大地促进了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1、基础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分析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基础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是要解决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基础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1)未来应收账款可转让性问题根据应收账款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开始时是否存在为标准,可以将用来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中的应收账款分为现时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

现时应收账款就是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开始时就己经存在的应收账款。

现时应收账款的转让操作相对容易,但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便是以未来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进行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问题。

未来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基于有效存在的债权才能进行债权的让与,未来的债权其能否发生尚不确定性,而且即便发生,债权的内容等仍有可能发生变动,因此不能对未来的债权进行让与。

(2)“禁止转让”条款问题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应收账款,商业保理公司将优质的应收账款形成资产池转让给SPV,这涉及到应收账款的“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其中包括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根据该规定,贸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得转让,或者贸易合同并不存在禁止转让条款但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之后通过补充协议禁止应收账款的转让,而商业保理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债权,并将该应收账款进行资产化,一旦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时,买方可能会以合同中的禁止转让条款进行抗辩,拒绝支付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

2、真实销售的法律问题分析真实销售是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基础资产能够实现风险隔离的前提,基础资产在转让的过程中只有满足了真实销售标准,才能在发起人发生破产等危机时,不被划归到发起人的破产财产,如此方能维护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管理规定》对于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作为基础资产,特别规定“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但当发起人出现破产等问题时,能否运用破产隔离的原理去解决,仍难以确定,这也将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项目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三、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完善对策(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完善建议1、明确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属性我国应当从法律上明确SPV的法律性质,应当完善《公司法》中关于SPV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于SPV的法律性质应当明确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民事权利的主体,作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商业保理公司与SPV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附属关系,SPV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而且SPV实质上是为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而存在的,在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对SPV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以及税收标准等方面都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

2、立法上要限制特殊目的载体的经营范围我国的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必然要采用SPV来隔离风险,因此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立法,对SPV的经营范围进行适当的限制,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应仅能从事受让基础资产,并发行证券等与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经营行为。

SPV作为隔离破产风险的重要机构保障,只有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才能避免SPV从事其他的业务而导致商业保理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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