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合力之研究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必须要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必须要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运而生。
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从而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下面,结合目前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我着重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思路和设想,谈一些想法。
我认为,要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江都建设,必须要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9年时间。
从同年起,国务院陆续批准了部分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但在实践中这些城市试点的进度并不一致,有的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比较早的,积累了一些经验,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有的城市试点虽然被批准,但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为了解决试点工作所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又下发了一系列关于行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文件,明确了开展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要求。
与传统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相比较,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推行有了明显进步。
执法体制由多头多层执法向综合统一执法转变;执法方式从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执法队伍向专业化转变,执法形象改善。
但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仍然面临着许多困境和问题,应该认真进行研究和解决,以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所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一般认为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定义为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换句话说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中剥离出来,由特定机关统一行使,以求在行政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与制衡,促进行政效率与公平,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等文件的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所综合的职能范围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
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管理模式、管理法制以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对策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
可以说城市管理水平代表着城市的发展水准,城市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关键性工作。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为此,本文就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望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国际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活、居住环境的追求,给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的全过程。
城市管理是城市化的重要内容,应有之义。
城市管理的好坏,影响城市化的速度和质量,城市化程度的高低彰显城市管理水平状况。
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不但要注重通过工业化、信息化及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给城市化提速,而且要注重强化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提高品位,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质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城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探讨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策,在此首先介绍我国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2002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运行体制研究——以兰州市为例

后兰 州市政 府又 相继 出台 了 《 兰州 市城 市管理 行政 执法 程
“ 权利”把能够创造执法利益的职能直接管理 , , 把执法难度
大 、 容易见 效果 的权力 下放 各 区 , 个别 行政 决策 主体 不 造成 缺乏 工作 主动性 。
21 年第 1 期 00 9
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运行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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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兰 9 市 为 例 ’ J ' l
张风 英
( 兰州市委 党校 , 甘肃 兰 州 7 0 3 ) 3 0 0
摘要 : 市管理行政 执 法涉及体 制 、 城 制度 等 多方面 的 问题 。针对 目 兰 州市城 市 管理 行政 执 法 系统 的运行 体制进 行研 前 究, 分析 当前 市 区两级城 市 管理行政 执 法现状 , 系统 内部 门的纵 向 管理 隶属 关 系进 行研 究 , 据存 在 的 问题 提 出完善 城 对 根
市管理 行政执 法体制 的设 想 , 而解 决现 行 工作 中存在 的缺 失和移位 问题 。 从
关 键词 : 兰州市 ; 市管理 ; 政执 法 ; 行体 制 城 行 运
1 兰州 市城 市管理行 政 执法 系统概况
21 机 构组成 .. 2
局 机关 设置 办公 室 、监 察室 、政 策法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 处 、 “ 行政执法处 、 综合管理处、 监督检查处、 环卫工作处、 城
者 国务 院授权 的省 、 治 区 、 自 直辖市 人 民政府 可 以决 定一 个 行政 机关行 使有关 行政 机关 的行政 处罚 权 ,但 限制 人身 自 由的行 政处 罚职 能 只能 由公 安机关 行使 。这 是我 国第 一次 ” 以法律 形式 确认相 对集 中行政 处罚 权利 ,它为 改革 我 国行 政 执法 体 制提供 了法 律依 据 。按 照( 国发 [0 2 1 号 ) 20 j7 文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管理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挑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成为一项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指以城市管理为中心,以执法为手段,通过多部门联动,综合运用各种执法手段,强化城市管理执法力量,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和能力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
本文将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存在问题的探讨和对策建议,来深入研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部门分割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在城市管理中,不同部门负责的管理范围有所不同,难免出现各自为政、权限不清晰、协同作战困难等问题,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低下。
执法主体职责不清晰。
由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涉及多个部门,执法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执法主体职责不清晰,执法权责不统一,执法行为难以协调。
执法标准不一致。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各部门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执法环节不规范,导致执法行为不一致,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存在问题的探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需要做出深入的探讨。
应当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执法职责,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提高执法效率。
应当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标准进行统一,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推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和能力。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关系到城市管理的整体效能和治理能力。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划分、相互协作、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统一领导、加强合作协调、加强监督评估,逐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率和能力,在新时代城市管理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基于公共管理伦理学视角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探究

基于公共管理伦理学视角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探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乎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公共管理伦理学的视角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能够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在实践中遵循公共利益、公平正义和透明性等原则,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公正进行。
本文将通过公共管理伦理学的视角探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现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政府在城市管理中通过行政执法手段对各类不合法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的过程。
这项工作牵扯到城市的各个领域,包括环保、市容管理、食品安全、建筑施工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规范化程度不高目前,一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规范化程度不高的问题,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意识和权力寻租的情况,造成执法不公、不透明的现象。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服务意识不强3. 法治意识不足上述问题表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从公共管理伦理学的视角进行探究和分析,提出解决的方案。
二、公共管理伦理学的视角公共管理伦理学是一门研究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进行公共管理活动中,如何应对道德、价值和责任等问题的学科。
公共管理伦理学的视角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强调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公共利益、公民的权益、公平正义和透明性等伦理原则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具体来说,公共管理伦理学的视角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共利益导向公共管理伦理学强调公共管理活动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程序和结果应当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个人或者团体的私利。
这需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把握好执法的尺度和程度,做到公正公平。
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综合⾏政执法形成的背景与推⾏现状 1996年10⽉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决定⼀个⾏政机关⾏使有关⾏政机关的⾏政处罚权,但限制⼈⾝⾃由的⾏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使。
”⾃1997年以来⾄,全国有23个省、⾃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政处罚权试点⼯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8⽉22⽇,国务院作出《关于进⼀步推进相对集中⾏政处罚权⼯作的决定》(国发17号),该决定指出并明确了开展相对集中⾏政处罚权⼯作的指导思想、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范围、进⼀步做好相对集中⾏政处罚权⼯作的要求。
10⽉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政执法队伍实⾏综合⾏政执法试点⼯作的意见》,该意见从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政执法队伍,实⾏综合⾏政执法试点⼯作的重要意义、试点⼯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基本内容、试点的组织实施等四个⽅⾯提出了意见。
重庆市政府相继批准了我市渝中区、南岸区、⼤渡⼝区、北陪区综合⾏政执法试点实施⽅案,《⼤渡⼝区⼈民政府关于综合⾏政执法试点改⾰的实施意见》(⼤渡⼝府发96号),即三定⽅案,将⼤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渡⼝区综合⾏政执法局,为政府组成部门,专司⾏政监督处罚职能。
⾄此,管罚分离的⾏政执法法制格局和综合⾏政执法的⼤格局基本形成。
从全市综合⾏政执法试点推⾏的现实状况来看,已有渝中区、南岸区、⼤渡⼝区、北陪区实⾏了综合⾏政执法⼯作格局,其推⾏情况亦不尽⼀致,有的完全没有了管理职能,有的还交叉了部分管理职能,有的是综合⾏政执法局⼀块牌⼦⼀套班⼦,有的是并列环保局、市政绿化局等多块牌⼦⼀套班⼦,但不论哪种机构设置形式,都基本形成了管罚分离的法制格局。
⼆、综合⾏政执法⾯临的⽭盾和问题之分析 综合⾏政执法是提⾼城市管理法制化⽔平,构建管理长效机制的⼀种新型⾏政执法模式,具备执法主体性、执法体制统⼀性、执法职能综合性、执法范围灵活性的特点,但该项⼯作的推⾏也⾯临着各种⽭盾和问题。
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第一篇: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加强法治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可靠保证,是新余推进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一大法宝。
城管行政执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排头兵作用,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思考的。
一、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面临的任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是个相对“年轻”的单位,对于一个城市或地区来说,其重要地位与责任是不言而喻的。
笔者认为,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除了原有的工作职能外,还面临以下几项任务:1、法治严谨,是城管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
我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06年。
几年来,确立“以民为本”执法管理理念,推进各项工作,为建设和谐富裕文明新余作出了积极贡献。
城管行政执法要擦亮“城市名片”,法治理念固然十分重要,法治严谨显得更为迫切:其一,代表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其二,代表了城市整体对外的形象;其三,代表了社会法治保障的形象。
因此,法治严谨,要作为“法治新余”先导性、首要性工作来抓,从理论到实践身体力行,城管行政执法尤要坚持做到。
2、城市建管,是城管行政执法的根本任务。
城管行政执法任务繁重,仅今年以来,我市城管行政执法已拆除违法建筑物1万余平方米,清理“三乱”广告8700处,查处占道经营2400起等。
然而,城管行政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有“管”的问题,还需有“建”的要求,应该是全方位、综合性、多层面的城市管1理。
城管要着眼于“源头”建设,实行多部门联手协作,努力做到建与管结合、疏与堵结合,形成大城管格局。
惟有这样,城管工作才会以崭新的面貌,既化解矛盾,又赢得民心,使城管行政执法再上新的台阶。
3、创安工作,是城管行政执法的目标任务。
我们过去常常认为,城管行政执法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创建工作,甚至把“身着城管装、管理街和巷”当作城管工作的全部内容,这显然是不全面的。
创建是基础,法治是手段,创安是目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权力冲突与解决策略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权力冲突与解决策略分析【摘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中重要的一环,但在实践过程中常常出现各部门之间权力冲突的情况。
本文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基本情况、权力分工、权力冲突原因及解决策略等方面展开探讨。
通过案例分析,揭示了权力冲突的根源和解决之道。
最后对权力冲突与解决策略的启示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权力冲突问题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借鉴,促进各部门更好地协同合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力冲突、解决策略、案例分析、启示、未来研究方向、结论总结1. 引言1.1 研究背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活动,综合运用各种执法手段,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管理的复杂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显得尤为重要。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着权力分工不清、职责重叠等问题,容易导致权力冲突的发生。
解决这些权力冲突,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对于城市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权力冲突问题愈发突出,严重影响了执法的执行效果和社会稳定。
有必要深入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权力冲突及其解决策略,为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旨在探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权力冲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部门提供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多个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各部门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职责与权限,因此容易出现权力冲突问题。
解决这些权力冲突,不仅关乎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也关系到政府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关系。
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权力冲突与解决策略,对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促进城市管理体制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对权力冲突问题的深入分析与研究,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合理的决策建议,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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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合力之研究来源:上海市容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4日摘要:本文着重于从探索形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合力途径、分析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合力的因素和强化合力要素的建议三方面对形成城管工作合力进行了阐述。
其中,探索形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合力途径主要包括了加强与区有关部门和街镇的联系、建立与部门和社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两部分内容;在分析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合力因素中,主要对机制、体制和一些原有思维定式所带来的困惑进行了剖析,并就建立和完善法制、理顺体制、健全机制等关键要素上提出了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合力的建议。
文章着力通过对城管工作合力的研究,来达到经“合力运作”产生“合力效应”的目的。
关键词:城管法制体制机制合力研究坚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原则和重要内容,而依法执政体现在执法上的重要环节就是依法执法。
树立法制观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法,是执法者最重要的特征和标志,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偏离法律所确立的轨道。
但在实际操作上,某一执法主体是不能孤立地、单独地直接面对社会上发生的错综复杂的违法现象,尤其是在法制尚未完善的今天。
那么,如何摆脱这一被动局面?关键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产生一种联动,通过各执法要素的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协调和处理好各种执法动力的关系,发挥执法要素的最大功能,形成执法的合力。
探索形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合力的途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合力的途径,要从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和建立联动机制入手,整合各方资源。
这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城市管理作用,综合提升其在城市执法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实力。
城管实践中的联合、互动、合作、合力是一种管理行为,能起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作用。
(一)加强与区有关部门和街镇的联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对形成联动效应、信息传播效应都产生了很大的作用,也为完善执法效能、提高执法实效起到积极的作用。
1.建立与区有关部门间的双向告知制度双向告知制度,主要是针对城管大队与各执法部门之间因缺乏相互沟通、难以降低执法成本、形成执法合力而建立的。
实践证明:双向告知制度的建立,对形成联动效应、信息传播效应都产生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在降低城管的执法成本,减少盲目性显得尤为必要,也较好地解决了一些棘手的问题。
2.建立与各街道镇信访间的双向告知制度为了改变信访工作信息渠道的不通畅和缓解和化解社会矛盾,与街道、镇信访部门建立了“信访事项双向告知办法”。
目的就是通过该办法,使双方在执法和管理中形成的需要及双方共同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告知形式来加强沟通,从而逐步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信访网络,为社会的稳定工作服务。
3.建立建设系统各部门间的联系网络通过建立建设系统各部门的联系网络,集合系统内多部门的物力、人力以及信息资源上的优势,完善了双方的沟通、联系,给各种形式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通过不定期的例会交流,横向之间的联合的思路不但是城管搞大型规模整治值得借助的方法,还可以广泛推广应用于对某一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的联动之中,使得不同部门之间的特色相互交叉融合,产生多家部门力量叠加的“1+1>2”的社会效应。
(二)建立与部门、社会在执法方面的联动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联动机制,确立协同执法的重点,是形成综合执法合力的基础,使大队与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性更加紧密。
1.与区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涉及多元化违章现象中,特别是查处一些超越城管职责范围的违章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不能排斥与有关部门的联手合作。
采取联合执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势在必行,总体上可以达到互补的效应。
2.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互递机制在综合执法中,常会遇到一些不服执法、不服管理的“顽固性”摊主采取非正常的手法来阻碍正常执法。
由于城管队员缺乏一定的强制手段,常使执法陷入被动。
对此,城管大队在区委、区府支持下,与区公安分局一起在各派出所(警署)与各城管分队建立监察、治安防控信息互递机制。
3、与区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力量文明共建这种城市综合执法共建形式:一是与街道镇共建,依靠社区管理的主体力量,营造一种“疏堵结合”的良好环境;二是与区有关部门的强强联手,发挥优势互补作用,通过与区9个有关管理、执法部门的联手,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区难以解决的问题;三是与社会力量共建,从源头上填补管理“真空”,充实和丰富城管社会化的内涵,并通过社会单位自建市容协管员,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向深度发展。
由于在一些法治、机制、体制上的不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合力的形成在某些方面的还有一些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综合执法的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至今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职责交叉的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二是双向告知运作机制尚不完善,存在着职能部门间告知量不均衡及事先告知意识不强的问题。
三是联合执法职责分工还不够明确,联合执法的合力效应不够凸显。
四是违章物品的处理职责还比较混淆,为事后处理和解决带来诸多矛盾和困惑。
五是执法动态已呈暴力抗法“群体化”、阻扰执法“激烈化”、闹访形式“多样化”的“三化”趋势,城管安全保障机制成了首要解决的问题。
形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合力的对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合力,来自联动、协同、合作,合各家之长形成综合力量。
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来完善法制、理顺体制、健全制度和发动社会力量。
(一)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的、独立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以改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被动局面综合执法的实践告诉我们:没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仅靠委托执法的体制模式是难以适应现实工作需要的。
因此,在当前综合执法试点宣告结束而进入全面推广的形势下,国家应当出台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综合执法制度的法律地位、执法范围、运行机制等作出全面的规范。
即使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条件尚不成熟,也应制定明确主体地位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在明确执法主体、建立具有法律地位的执法队伍;只有这样,才能界定城管队员的执法权限、职责;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不越权,不违法;更只有这样,才能以确保综合执法工作发挥最大效能,促进依法治城的进程。
(二)改革现有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造就一支高素质队伍,提高城市管理实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体制改革,应根据国务院形成的文化执法、经济执法、综合执法三大执法主体的思路,消除职能交叉、提高综合实效、降低执法成本、有效整合执法资源为宗旨。
依据新出台的一套完整的、独立的城市管理的法律或法规,把涉及到城市管理范畴的相关职能执法队伍如规划、市容、房产、环保、园林、市政、水务、公共事业、工商、卫监等整合成一支队伍,在体制上形成城市政府的一级管理机构。
在此机构中,可以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分成若干部门,在实际的运作中,充分体现各家特色,同时做到特色与同一性相结合,以体现综合执法的效能。
另外,在体制改革上,一方面要转变城市管理作为建设的必要补充或延续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应将城市管理提升为城市政府的一级管理,形成城建审批权与执行权相对分离。
(三)成立一个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沟通的协调机构,指导、监督、完善两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城管与区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合、互动与合作的最优化结果就是形成强大的合力,这种合力是任何单个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但联动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应该体现责、权、利的平等关系。
为了消除审批与处罚分离带来的管理漏洞,建议:一是建立一个区级层面的综合性协调机构。
该机构责任人可以由区府办担任,综合性协调机构的形式可以采取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的议事和协调作用,成员由区有关部门、街道(镇)分管领导。
并由区领导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城市管理中出现的许多个部门联手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是制订相应的协作机制。
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制定的关于综合执法机构与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关系的各项协作制度,可由政府法制部门监督落实;三是建立信息网络平台。
实现综合执法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降低执法成本;四是强化告知制度,消除政策棚架。
尽快改变综合执法机关与管理部门之间业务中断的局面,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
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国家的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审批信息等传递给综合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关也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回复执法情况,为双方及时掌握有关动态提供一线信息。
(四)公安与城管之间要建立一套安全保障机制,真正形成双方互动、联动关系城管队伍执法手段比较单一,只有处罚权,现行的法律中没有赋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者对公民人身进行强制的权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没有公安现场陪同执法,抗法发生时就不能及时予以制止。
另外,在抗法发生后,公安才介入查处,使公安应有的威慑力不能充分发挥。
对此,建立一套与公安联动、互动的保障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保障机制必须明确两点:一是做好现场证据收集和保存工作。
城管队员在执法时,若遇到暴力抗法时,队员应做好现场的证据收集工作,如摄像、图片等。
并做好人证、物证工作,同时负有固定和保存证据的责任。
另外,在公安来取证时,队员要积极予以配合,并协助维持秩序,以便公安能有效地调查和取证;二是视暴力抗法者的犯罪情节依法处置。
队员在受到违法者威胁和暴力殴打时,民警到现场后,可以根据队员提供的证据,对抗法者确已构成治安违法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考虑抗法者的原因、情节、后果等因素,对初次违法且情节比较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传唤,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罚款处罚;对一些违法情节严重,特别是组织群体性抗法的违法者,且已经造成一定后果的,应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直至刑事拘留或送劳动教养。
(五)整合社会资源,构成社会网格化管理,让城市管理的触角涉及到社区各方面城市管理必须社会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实践证明,城市管理靠少数人不行,靠少数部门也不行,只有确立全社会参与的管理意识,才能构筑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整个城区管理网格。
如何构筑?主要从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个人这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三个延伸”。
通过执法时间延伸,基本实现全天候管理;通过执法内容延伸,充分挖掘综合执法的潜能;通过向小区延伸,及时解决小区居民的急、难、愁;二是依托社区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
通过社区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其覆盖整个社区的功能,采取建立居委联系制度、组织民间群众组织、沿街商场、市民巡访团及志愿者参加的综合协管队伍方式,使社会各方面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形成全方位管理网络;三是推行综合门责连保制。
即将沿街商店、企事业单位连成一片,在相连的几户商家、企事业单位中选一人担任组长,负责门责监督;四是实施市容协管员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