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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中介

第八章保险中介

四、保险经纪人从事的是有偿活动,有权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其佣金主要有两种形 式。一种是由保险人支付的,主要来自其所收保险费的提成。另一种是当投保人 有必要委托经纪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时,由投保人向经纪人支付相关报酬。
五、保险经纪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单位而非个人,并承担其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对保险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并不承担责任,经纪人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由 自身承担。
保险公估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特点:
1.独立性
保险公估人是处理保险理赔业务的第三者,独立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 ,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保险公估人 以“独立、公正”的身份参与保险事故处理,以科学为依据作出评估鉴 定,不偏袒任何一方,从而在客观上可以起到缓解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矛盾、维护双方合作关系的作用。
保险中介的类型
2.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 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 人按险种分类,主要分为人身保险经纪人、财产保险经纪人 和分保经纪人三种。
–它通常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经纪人是投保人代表,可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 益。
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的区别
在处理保险事故方面,保险人和公估人的作用可能发生重迭。但事实 上,两者是有区别的:
第一,立场不同。保险人在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查勘和理赔时都
可能以自己的利益为先,这很容易造成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平。保险公 估人独立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处于中立地位, 不偏袒任何一方。具有这种特殊身份的保险公估人易于为保险合同双 方特别是被保险人所接受,能够消除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抵触和对立 情绪,便于理赔活动顺利进行。
如果由亍保险顾问的过失、或其他行为造成被保险的损失,被保险人 可以向保险经纪人提出索赔,由保险经纪人给予赔偿或其他支付以消 除或减轻损失,保险经纪人自己的职业责任保险会支付该项赔款。

保险中介第三章 ppt课件

保险中介第三章 ppt课件

保险中介第三章
❖理赔代理人
❖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 从事保险事故现场的检验 、索赔计算、追偿和处理损余的保险代理人.
保险中介第三章
❖追偿代理人
❖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 专门从事向第三者责任方 或其他责任方追偿的保险代理人。
保险中介第三章
保险 代理
专用 代理人
独立 代理人
保险中介第三章
❖专用代理人
1
明示代理
2
默式代理
3
追认代理
保险中介第三章
❖明示代理
❖ 是指代理人依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代理权限从 事的代理行为
保险中介第三章
❖默式代理
❖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不明的情况下, 代理 人所从事的代理行为。
❖ 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只明确了代理的险种,而没有明 确该险种的业务范围, 则保险代理人在该业务范围 内所从事的代理活动均应视为有效代理, 被代理人 应当向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
❖专用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最主要的区别
❖就在于独立代理人拥有保单续保的权利。 通常, 独立代理人只适用于财产与责任保险中, 而人寿保
险多采用专用代理人的形式。
保险中介第三章
保险 代理人
专业 代理人
兼业 代理人
个人 代理人
保险中介第三章
❖专业代理人
❖ 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 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为有 限责任公司。
保险中介第三章
❖追认代理
❖是指未经他人授权, 而以他人的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的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活动, 事后又得到该人承认 的代理行为
保险中介第三章
( 一) 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
是委托代理行为的一种, 是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 人扩展其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

保险中介介绍-保险学教学课件

保险中介介绍-保险学教学课件
保险中介机构要树立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保险 经纪、代理、公估等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
(三)职业化。
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形成一种明显的保险中介人的职业特 征,有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
要用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
保险中介的出现和发展使保险经营者从繁重的展业、检验等工作中解脱出来, 集中精力致力于市场调研、险种开发、偿付能力管理、保险资金运用以及住 处传递迅速、系统运转高效的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
保险中介概述
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同属于金融业,虽然目前中国实 行金融业分业经营政策,但金融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由于金融机构与社会各行各业接触广泛,同时具有固定的 销售渠道,因此,通过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开展兼业代理。 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在一些单一业务量较小、业务面较广 的分散性险种上,保险代理人发挥着独特的优势。目前, 中国城乡专、兼职保险代理人员已超过 100万人,全国每 年保费收入的60%以上通过保险代理人取得。
中国党和政府正在坚定不移地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对外开放政策, 在加入WTO形势下,中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势不可挡。保险中介人从一开 始就必须牢牢树立起市场观念,彻底打消靠政策、靠扶持、靠垄断的念头, 必须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 生存、求发展。
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
从业人员要热爱自己的行业、自己的公司和自己的岗位,要格外注重自己 的市场声誉和社会形象,特别是在艰难的创业时期,要有光荣感、责任感 和使命感。
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
(四)国际化。
所谓国际化,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是动态的,既是目标,也是过程。 目前,保险中介在中国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但在国际上她已经发展得相当 成熟,形成了一套公认的运作规则和模式。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信息 畅通、交流便利的今天,不应该,也没有必要自己在黑暗中摸索,而必须 从一开始就想到与国际接轨,在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等诸多方面努力向 那些在世界上已获成功的保险中介公司学习、接近和看齐。只有这样,才 能争取到时间、争取到主动、争取到市场。否则,在可以预见的不远的将 来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将无立足之地。

人大保险学课件第八章保险中介

人大保险学课件第八章保险中介
人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 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特征
独立、公平、公正
(二)作用 1.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矛盾 2.提高保险理赔水平 3.提升保险业形象 四、保险中介之间的差别 .doc (一)法律地位不同 (二)名义不同 (三)业务要求不同 (四)行为后果承担方式不同 五、保险中介制度在中国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代表
3.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1.专业性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促进保险市场竞争,完善保险市场机制
3.有利于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 三、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有何区别?
是指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
*区域总经理 *区域总监
*高级经理二级
*高级经理一级 *业务经理二级 *业务经理一级
*业务主任
*正式业务员 *试用业务员
二、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 的机构。(保险法第118条)
(一)保险经纪人的特征
1.是依法成立的单位,不能是个人
2008年安全评价人员教育培训
谢谢聆听

保险基础课件保险中介a

保险基础课件保险中介a
(一)优化保险资源配置
保险公司的经营环节
保险中介
(二)降低保险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 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
(三)保证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和约束保险中介人
三、保险中介的经营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独立性原则
(三)公平竞争原则
(四)资格认定原则
•机构准入资质认定 •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保险经纪机构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保险咨询、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设计 保险方案等服务,并通过市场询价与选 择促成委托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为委托人提供协助索赔在内的保险售
后服务等
以中立第三方的 身份开展业务
从事保险公估活 动时,只能以自
己的名义
既是保险理赔专 家,又必须是某 行业的行家里手
直接向委托人收 取服务费
一、中国保险中介发展现状
2008年上半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数量情况
保险专业中 介机构
2008年上半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情况
第十章 保险中介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 保险中介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保险中介制度 第三节 保险中介的组织形式 第四节 我国保险中介的发展状况
第二节 保险中介制度
本节内容
一、保险中介制度的含义 二、保险中介制度的作用 三、保险中介的经营原则
一、保险中介制度的含义
保险中介制度是保险中介行为规范的总称。 保险中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政府直接制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管 理的法律与法规
保险公估机构承 担法律赔偿责任 对保险标的进行 风险和价值评 估、损失检验和 勘查、估损和理
算等
第十章 保险中介概述

保险中介-第一次发

保险中介-第一次发
•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是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 单位。
• 保险公估人是办理保险标的的鉴定、查勘、 估价、定损证明的保险中介人,一般以法人 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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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人的区别:
• 法律地位不同 • 名义不同 • 业务要求不同 • 手续费支付方式不同 • 法律责任不同 • 职能任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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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制度发展的影响因素
• 保险制度 • 经济环境 • 法律环境 • 社会文化环境 • 保险监管的类型 • 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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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节 国内外保险中介制度
• 国外及港澳保险中介发展情况 • 大陆保险中介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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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内保险业和美、日的比较
• 2002年以来保险业保持年均18.2%的增长速 度,2007年全国保费收入是2002年的2.3倍。 我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 了7位,平均每年上升1位。保险公司总资产 达到2.9万亿元,是2002年的4.5倍。到2007 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规模达到7035亿元, 是1999年1393亿元的5倍,年均增长率达 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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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险中介产生的主要因素
• 保险市场的特殊性 • 社会分工的需要 • 降低保险交易成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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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中介活动的原则
• 合法性原则 • 独立性原则 • 公平竞争原则 • 资格认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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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二节 保险中介制度
一、保险中介制度
• 保险中介制度指关于保险中介行为的各种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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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第一章

保险中介第一章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三种主要中介形式的区别
保险公估人解决的多是保险方面或技术方面专业性较 强的问题,这些问题一般涉及的知识领域较广,不仅涉及 金融、会计、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更多的则是面临工程、 汽车、船舶、巨灾等更为专业方面的理赔与定损。 保险公估人的公正信誉使双方权利得以公平地实现, 从而减少了理赔领域的矛盾和纠纷。由于保险公估人上述 的执业活动对其公正性、独立性、专业性有非常高的要求, 因此保险公估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资格,应向主管机关登记, 缴存保证金,领取营业执照。从国际上看,对保险公估人 的监管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以英国为代理,实行行业协 会的自我管理,二是以美国为代表,主要以政府监管为主 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保险中介主体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 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 服务,如保险同业协会、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事故调查机构等。
一、保险代理人
我国《保险法》第117条规定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 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 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我国依据保险代理人的组织形式将其分为三种: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 和个人代理人。专业保险代理人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接受 保险公司的委托,专门为某一保险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保险业务。兼 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 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三、保险公估人
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对保险公估机构的定 义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 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其组织形式有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保险公估行 及合作制保险公估行三种。 保险公估人的执业范围并没有完全一致的标准,主要 有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价值鉴定,货物的监装监卸,保 险标的损失的检验、勘察、理算,受险物品的清理,受损 标的物的残值处理或拍卖,代理索赔,代理理赔,保险理 赔咨询服务等。

保险中介经代渠道的探讨ppt课件

保险中介经代渠道的探讨ppt课件

[ 案例 ] “中英模式”
作为中国第一家实行“经代先行”战略的合资寿险公 司,中英人寿从2004年开始经代渠道的培育,通过八 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中英人 寿已和265 家经代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创造首、续 年总保费合计48.9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超过100%。
在2007 年保险中介系统监管会议上,时任中 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还特别将中英人寿 经代渠道的发展模式命名为“中英模式”。 该模式要求保险公司投入巨大资源到合作经 代公司的培育和品质管控上。
2010-2012年保险经纪市场集中度及其趋势
42.35% 28.16%
代理CR4
代理CR8
40.14%
28.32%
41.64% 27.31%
2010
2011
2012
001 1 为经什代么渠需道要定激义励
02 0经2 代激渠励道的市定场义现及状原理
03 经03代激渠励道的风实险用所方在法
04 经0代4 激渠励道的开理设念建/议原则
7534.73 7434.71
7219
5032.1
133486.55
占比(%) 7.16 3.25 1.98 1.7 1.52 1.25 1.19 1.18 1.14 0.8
21.17
001 1 为经什代么渠需道要定激义励
02 0经2 代激渠励道的市定场义现及状原理
03 经03代激渠励道的风实险用所方在法
03 经03代激渠励道的风实险用所方在法
04 经0代4 激渠励道的开理设念建/议原则
3
第一章
经代渠道 定义
第二章
经代渠道 市场现状
第四章
经代渠道 开设建议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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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 产品类型:附加险 • 投保年龄:0-14岁 • 保险期间:至21岁 • 交费期间:交至15岁
交费方式
投保年龄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趸交
9585 9776 9972 10171 10375 10582 10794 11010 11230 11454 11684
保险金额表
理赔流程
• 01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您及时通过以下方式报案:1.拨打我公司95519客服 电话; 2.直接到当地服务中心; 3.通过销售人员。
• 02 请您按照《理赔应备资料》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服务中心申请理赔。 我公司将第一时间审核您递交的申请,如材 料不全,我公司将通知您补交相 关材料。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的2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 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 额的30%给付创业保险金,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投 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1917 12156 12399
交至15周岁
734 796 868 951 1049 1166 1307 1487 1719 2028 2463 3120 4181 6297
5年交
2021 2061 2102 2144 2187 2231 2275 2321 2367 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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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可 领取24000元大学教育保险金; •学业有成祝贺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1岁的保单周年日,可领取8000元学业有 成祝贺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 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 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投保示例
提示说明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 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 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2、累计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 实际累计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 (分红型)条款为准。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其21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 可领取身故当时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比较(不考虑时间价值)
• 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
• 在趸交10000元时,共计领走 3467.5+2080.5+2080.5+2080.5+4161+4161+4162+2105 +5263+8421=31981,31981-10000=21981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 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鸿星少儿险
投保范围 保险期Βιβλιοθήκη 交费方式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四周 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 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向本公司投保本 保险。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 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分为一次交清和按年交费两 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 期间为三年、六年和九年三 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教育金
制作组:做梦都在卖保险 组长:张晴 组员:富盟、吉春琼、
马宏、赵静雯、 赵彤、贾静、马兰
Brief Contents
1
产品描述
2
投保需知
3
投保示例
4
理赔流程
5
相同产品比较
教育金又称教育保险、教育金保险,或称子女教育保险、 孩子教育保险,是以为孩子准备教育基金为目的的保险。 教育保险是储蓄性的险种,既具有强制储蓄的作用又有一 定的保障功能。 教育金保险是针对少年儿童在不同生长阶
投保须知
• 1、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受益人为法定。
• 2、适用人群:0(满30天)-18周岁,拥有有效身份证明 (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和学习的儿童、青少年。
• 3、保单生效日可自由选择,但最早只能是投保当日起的 第8天。
• 4、少儿重疾责任特别约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 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 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段的教育需要提供相应的保险金。而在目前市场上销售的 少儿教育险,除了初中、高中和大学几个时期的教育基金 以外,还包括了参加工作以后的创业基金,婚嫁基金甚至 还有退休之后的养老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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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若事故属于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并且不属于免责条款以及特约中约定的事 项,我公司会通过电话、短信或信函等方式通知 权益人领款或将保险金转账 到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 04 若事故不属于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或属于免责条款以及特约中载明的事项, 我公司会在核定拒付后3个工作日内,向您发送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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