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对家庭关系的影响

婚姻对家庭关系的影响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它对于家庭关系有着深远的影响。
无论是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父母与子女的互动还是整个家庭的稳定性,都受到婚姻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婚姻对家庭关系的影响,并从不同角度做出分析。
首先,婚姻关系的稳定与亲密度直接影响家庭的和谐程度。
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是家庭关系的基石。
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能够传递给子女积极的情绪,促进家庭成员之间更好的沟通和互动。
相反,如果夫妻关系不和谐、没有良好的亲密度,容易引发家庭内部的冲突和紧张氛围,最终影响整个家庭的幸福感。
其次,婚姻的质量也会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互动。
父母作为家庭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婚姻关系不仅会影响夫妻关系,更会产生溢出效应影响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
良好的婚姻关系有助于形成积极的家庭氛围,夫妻之间的支持和合作会进一步影响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如果夫妻关系紧张或不和谐,亲子关系也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与隔阂。
另外,婚姻的稳定性还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研究发现,父母关系的稳定性对子女的行为和情绪有直接影响。
稳定的婚姻能够为子女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培养他们的安全感和自尊心。
相反,不稳定的婚姻容易导致子女的失落感和紧张情绪,甚至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
此外,婚姻对家庭的经济稳定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夫妻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后,共同承担起家庭的经济责任。
通过双方的合作和支持,可以共同创造财富,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给家庭成员,为子女的教育和生活提供保障。
经济的稳定也有助于减少家庭内的紧张和争吵,增强各家庭成员之间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然而,婚姻对家庭关系的影响并不完全是积极的。
不幸的婚姻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矛盾,甚至走向离婚,给家庭关系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
离婚不仅对夫妻双方造成伤害,更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研究表明,离婚可能使子女面临较大的心理压力,影响他们的学业表现和社交能力。
综上所述,婚姻对家庭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

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条规定重点关注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互助、忠诚和包容。
以下就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及其含义。
第三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敬重、互相帮助,保持婚姻关系的纯洁。
”首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夫妻之间应该保持对婚姻的忠诚,不得擅自与他人建立婚外恋。
这一条款旨在规范夫妻之间的行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应当保持坦诚的沟通,建立起信任的基础。
如果在婚姻关系中有其他不忠实的行为,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信任破裂,进而影响整个家庭的和谐。
其次,夫妻应当互相敬重。
夫妻之间应该平等相待,不得凌驾于对方之上,也不得对对方进行侮辱、虐待等行为。
夫妻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尊重对方的意见和选择,共同决定家庭的大事。
通过互相敬重,为夫妻关系注入温暖和和谐。
此外,夫妻应当互相帮助。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该互相扶持、互相支持,在实现个人目标的同时,也要关心对方的需求和感受。
夫妻之间应该共同分担家庭事务和责任,共同努力创造幸福家庭。
夫妻应该相互支持对方的事业发展,共同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努力。
最后,夫妻应当保持婚姻关系的纯洁。
夫妻之间应该遵守婚姻关系的道德规范,不得有不正当的行为。
这一条款强调了婚姻关系的纯洁性,要求夫妻之间保持婚姻忠诚,并在婚姻关系中保持纯洁的时间和空间。
总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互助、忠诚和包容等要求。
这一条款反映了我国家庭伦理的价值观,强调了夫妻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支持。
夫妻应该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共同创造和维护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
只有夫妻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关心,在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时才能共同度过,实现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婚姻家庭制度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制度名词解释篇一:最全的婚姻家庭法学名词解释婚姻家庭: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普那路亚群婚:一种同行悲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经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中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的总和。
家庭法规范:法律中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种规定为婚姻法规范也称家庭法规范。
法律渊源:专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婚姻家庭法法律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自由:也称婚姻自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一般法律原则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地位,其内容十分广泛。
两性关系中的婚姻与家庭问题

两性关系中的婚姻与家庭问题婚姻和家庭问题是两性关系中的重要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婚姻和家庭问题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婚姻的定义与意义婚姻是指两个人在法律和社会习俗下共同生活并承诺相互扶持的关系。
婚姻的建立对于个人来说,意味着稳定和安全感。
对于社会来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对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和谐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婚姻中的挑战然而,现实生活中,婚姻也面临许多挑战。
经济压力、性别角色期望、沟通困难以及各种家庭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都可能给婚姻关系带来压力和矛盾。
此外,性别不平等、婚外情、家庭暴力等问题也威胁着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三、婚姻中的解决方案为了维护健康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应注重以下几点:1. 沟通与理解:夫妻间的有效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观点,积极倾听并理解对方的需要和意愿。
2. 平等与尊重:婚姻中的关系应建立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
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并尊重对方的个人权益和选择。
3. 解决冲突的技巧:冲突在婚姻中是难免的,但如何解决冲突是至关重要的。
夫妻双方应学会有效地处理冲突,采用妥协、沟通和寻求妥善解决方案的方式。
4. 经济与家务分担:夫妻间的经济和家务分担应公平和合理。
夫妻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能力和情况,共同决策和分担经济和家务责任。
四、家庭问题的重要性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面临的挑战之一。
1. 老龄化人口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家庭面临着对老年人的照顾和支持的问题。
社会应加大对家庭照顾老年人的政策和资源投入。
2. 子女教育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子女教育已成为家庭的重要责任。
家庭和社会应共同关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3.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威胁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更多的庇护所和支持机构,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途径。
五、解决家庭问题的途径为了应对家庭问题,社会各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家庭政策的完善: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家庭政策,为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包括税收减免、金融贷款和子女教育方面的补贴等。
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要点梳理

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要点梳理一、关于婚姻的成立:1.约定婚姻条件和限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自愿、成年、无配偶、无直系近亲等,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结婚行为给予了限制和保护。
2.结婚登记的规定:要求结婚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明确要求双方应当一起亲自到民政部门登记,加强了对于结婚登记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3.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需要经过一个冷静期来保护婚姻的稳定性和忍受性。
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维护:1.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负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和身体健康等。
2.夫妻感情保护和调解:重视夫妻感情的保护和维护,设立夫妻感情调解委员会,鼓励夫妻双方以和好为主,通过婚姻家庭关系调解解决问题。
3.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保护: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形式、范围和处理方式,明确保护受害方的权益,鼓励受害方及时报案、寻求法律保护。
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除:1.对于离婚的规定和程序:详细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对于夫妻双方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协商解决和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经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2.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明确了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原则,保护财产的公平性和合法权益,同时要求财产分割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3.对于子女抚养和教育的规定:重视子女的权益和保护,规定了父母双方对于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规定,确保子女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教育。
四、其他方面的规定:1.对于离婚后再婚的限制:规定了离婚后再婚的限制和程序,要求离婚后的再婚应当符合法定限制和程序要求,确保再婚行为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关于女性婚姻权益的保护:强调保护女性的婚姻权益,禁止强迫女方结婚和加强对于婚前和婚后资产的保护,确保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益。
3.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设立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机构,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核心内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包括的特点主要有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人身关系的主导性、鲜明的伦理性、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客体的特定性等。
接下来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首先,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
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作为特殊主体的国家。
而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其他。
同时,一般民事领域中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体的公民,而且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而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自然人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体公民,不能做任何扩大的解释。
诚然,家庭是一种社会细胞组织,但是,如果以家庭(或者是“户”)的形态作为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它所介入的就只能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本身。
其次,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社会关系的主体也只能是公民个人,比如同事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等。
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的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继承法律关系也发生在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
但是,继承行为是一种死因行为,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效力只及于生存的公民之间,因此婚姻家庭法只规定特定亲属之间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实际上确立的是一种期待权;继承权的实现以及具体的继承规则则需由《继承法》专门加以规范。
总之,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法定的特殊纽带联结起来的自然人,这种纽带,一是结婚,二是生育,三是收养。
所以,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个体公民之间的法定的特殊身份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古代法律往往把家族的利益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点,因此非常注重协调家族之间的关系,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是一种家庭(家庭)行为而并非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体质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往往也以是否符合家庭(家族)利益为尺度。
奇异的婚姻制度(母女共夫制.兄弟共妻制.父子共妻制.朋友共妻制)

奇异的婚姻制度(母⼥共夫制.兄弟共妻制.⽗⼦共妻制.朋友共妻制)⼀两种婚姻制度在整个清代统治时期中,西藏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个⼤的⽅⾯,即⼀夫⼀妻制,⼀夫多妻制和⼀妻多夫制。
其中⼀夫多妻制⼜分为三种,即⼀般的⼀夫多妻制,姐妹共夫和母⼥共夫。
⼀妻多夫制⼜分为兄弟共妻,⽗⼦共妻和朋友共妻三种。
(⼀)⼀夫⼀妻制清代的时候,随着⼈们⽣产⽣活⽔平的逐渐改变,⼀夫⼀妻制已经成为藏族⼈民最为普遍的婚姻⽅式。
虽然农奴和封建制的社会中,男⼦是掌握家庭的⼀切权利,⼥⼦的地位⼗分的卑微,处于从属的地位,但是这种婚姻制度依旧是藏族婚姻的主要形式。
并且在其中有赘婿的现象出现。
(⼆)⼀夫多妻制1 ⼀般的⼀夫多妻制这是清代在西藏地区最普遍的婚姻形式之⼀,藏区在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藏族妇⼥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都低于男⼈,长期处于被男⼈⽀配,受社会歧视的地位。
为巩固夫权制度和封建制度,特允许男⼦可以有多个妻⼦,即⼀般的⼀夫多妻制的盛⾏,不受法律的限制和约束,这个在我国历史上的其他民族中也是较为普遍的⼀种现象。
2 姐妹共夫制在藏区的家庭中,形成此种婚姻形式的原因,⼤多是由于男⼦家⾥缺少劳⼒,所以将妻⼦妹妹接⾄家中进⾏劳动,充当⼀⼈的劳⼒⽽减轻家庭其他成员的负重。
这种婚姻制度对于特别穷困但⼜缺少劳⼒的家庭⽽⾔,还是⼗分有利的。
但是也有其他的情形,即男⼦⽆此需求亦可以迎娶姐妹⼆⼈为妻,也是较为符合当地习俗的。
对于两个迎娶进门的妻⼦,各居⼀室,丈夫轮流与其居住。
对于姐妹⼆⼈在家庭⾥的地位⽽⾔,按当地不同的习俗来分,有先来后到顺序之分的,多是先娶进来的操持家务,后进来的管理农⽥事务;但是也有的是根据其⼆⼈丈夫的态度来分配姐妹⼆⼈的⼯作,⼀般在此种情况下,男⼦⼤喜欢年轻漂亮的妹妹。
由此来决定姐妹⼆⼈在家庭中的地位。
姐妹共夫家庭所⽣的孩⼦,依照母系亲属关系称呼,对⾮⽣母称姨母。
在清代藏区特殊的婚姻制度和⽣活环境之下,这种被我们现在⼈看来属于违背伦理道义和违反法律的婚姻形式却是符合他们当时的法律的。
如何处理几种特殊的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 “ 有配偶 者与他人 同居 ” 情形 的,人 民法 院应 当受理并 一律予 以解除。涉及 同居
情况和 双方 的过错 程度 ,本着 照顾妇女 、儿 童的利 益原
则妥 善分割。 同居 生活期 间双 方各 自继承 或受赠取得 的 财产 ,一般应按个人所 有的财产对待。 双方同居期 间为共 同生产、 生活而形 成的债权 债务 , 解 除 同居 关系时 ,可按 共同债权 、债务 关系 处理 但 也 应对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予以照顾。 。
( 4)当事 人 因 同 居 期 间财 产 分 割 或 者 子 女 抚 养 纠 纷 提 起 诉 讼 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予 以受理 。
“ 非法同居 ”的表述 问题 ,根据 《 婚姻 法解释 ( ) 一 》的 有关规定 ,已经将 “ 非法”二 字删除 , 为 “ 称 同居 关系” , 审判实践 中也 多是根据 法律及有 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办理 。
施 以后 ,男女双 方符合结婚 实质 要件的 ,人 民法院应 当 告知其在 案件 受理 前补办结婚 登记 ,补办登 记后 ,人 民 法院予 以受理 ;未补办 结婚登记 的,当事人请 求解除 同
居 关 系 的 ,人 民法 院 不 予 受理 。
同居纠纷这一常见的特殊婚姻家庭纠纷做一阐释 。 对同居关 系所持 的态度 ,人们虽然 尚未形成统 一认
种选 择 ,并未 法律 明文 禁止 。所 以,此 类同居关 系的存
在 与否、 解除 与否 ,法律 既不干涉 、也 不支持 ,人民法 、 院也依 法不予 受理 。而 “ 配偶 者与他人 同居 ”所形成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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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循环信用证 8/ 即期和远期信用证或假远期信用证 9/ 软条款信用证 10/ 背对背信用证 11/ 对开信用证 12/ 预支信用证等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一.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二.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三.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
(七)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 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第三节 其它支付方式
一、汇付 (一)汇付的含义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指卖方 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将货物发给买方 后,自己将有关货运单据寄给买方;而买方 则通过银行主动将货款付给收款人。这是一 种最简单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Clause) 十六.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十七.信用证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三、信用证项下单证的流转程序
① 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在合同中规定 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② 买方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根据所签的 贸易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落实开证保证 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行) 开证。
3
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关于法定婚龄 2、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 3、关于计划生育 4、关于民族通婚 5、关于子女的民族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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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知识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 件。即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 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 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1.由银行开出; 2.应客户的申请开出(或开证行因自身的需要而开出); 3.在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前提下,凭规定的单据向 受益人付款;
③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向卖方 (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发往(寄交) 卖方所在地银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对密押或印鉴无误后,将信用 证通知(交与)受益人。
⑤受益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 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种货运单据, 开出汇票。
⑥在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内,交给银行 (通常为当地银行,即议付行)议付。议 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 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⑦寄单索汇。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按 照信用证的要求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 付款行)索偿。
⑧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 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⑨开证行向买方(开证申请人)提示单据, 买方付款赎单。
⑩开证申请人取得单据后向承运人提货。
⑾议付行收到货款后,为企业结汇入账, 并收回垫款。
第二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一、信用证的审核要求 (一)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安全可靠性 (二)审核信用证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信
用证条款是否合理,有无前后矛盾现象 (三)审核信用证是否包括软条款
二、信用证的修改要求
(一)接受修改信用证和接受信用证修改 的权利
(二)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三)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 两种表示形式:
(二)信用证的性质与特点
1.单据买卖 2.独立文件 3.银行信用
二、信用证的类型及主要内容
● 信用证的类型: *按照开立形式划分:
1/ 信开信用证; 2/ 电开信用证 (1)普通电传开证
(2)SWIFT信用证
*按照其他标准划分
1/ 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2/ 即期和远期信用证或假远期信用证 3/ 跟单和光票信用证 4/ 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 5/ 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6/ 议付和不可议付信用证
and/or
services)
九.信用证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
十.信用证价格条款(Price Terms)
十一.信用证装运期限(Shipm(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十三.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十四.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 Clause) 十五.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 Charges
第十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 变通规定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三节 区际婚姻家庭关系
1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 家庭法的变通规定
一、变通规定的制定
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2
一、变通规定的制定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 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 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收养法》第31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授 权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是党和国家的民族政 策在婚姻家庭立法上的具体表现。
制定变通规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二:一是以全 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收养法》 等)的原则为依据;二是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 关系的具体情况。
制定变通规定的程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 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四)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 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 或重新提出修改
(五)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 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六)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 知行通知才算真实、有效;通过客户直接 寄送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 不是有效的修改
(二)汇付的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 2.收款人(payee; beneficiary )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 ) 4.汇入行(receiving bank )又称
有效地点(Expiry Place) 四.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五.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六.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七.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Amount)
八.信用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