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0]14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10.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7号)、《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8号)和《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个文件涉及的若干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中的几个问题(一)关于企业原发放的冬季采暖费补贴发放问题。
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改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和渠道,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
企业退休人员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按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规定应享受的冬季采暖费补贴不足以支付应缴纳的采暖费的(按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取暖费缴费标准计算),差额部分按如下渠道解决:1.已参加城镇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工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2011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新人社办发[2011]14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2.15
【实施日期】2011.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
知
(新人社办发〔201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的安排部署我区2011年工伤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2011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制定了《自治区2011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自治区2011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
2011年是《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贯彻实施之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的第一年。
我区工伤保险工作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为中心,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努力实现工伤保险事业的新发展。
一、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做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通过多种形。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乌劳[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劳〔2011〕130号)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55号)精神,以及(新劳社字【2008】66号)要求,做好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总体要求,统筹兼顾,解决好老工伤人员问题,努力在2011年底前完成将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
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工作时间和步骤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31日,做好前期准备和宣传培训工作;2011年8月1日-2011年10月31日,做好国有参保企业纳入统筹管理前“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底,信息统计、汇总、分析、总结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准备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新劳社字[2006]1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02.15【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再就业优惠证》,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
具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下岗失业人员),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未再就业的人员;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再就业的其他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主要包括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所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混岗的集体身份下岗职工(指2005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集体身份下岗职工);3、关闭或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原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供销系统城镇企业下岗职工(指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岗职工);5、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新劳社字[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4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为伤残职工提供的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
第四条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定并公布;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具备资质条件的配置辅助器具机构名单中选择、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服务协议包括:服务范围、主要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等方面内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建立辅助器具配置个人档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新劳社字[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国有农牧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调整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根据我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情况,适当提高其普调水平,并按照国发[2005]38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建立自治区养老金的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08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95元。
(二)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新劳社函字[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7]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07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2007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2007年工伤保险工作总的指导思想,要围绕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应构建和谐新疆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和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工伤覆盖面,完善法规政策标准,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充实机构队伍,拓宽工作领域,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力争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5万人。
一、以落实农民工“平安计划”为重点,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决定,落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切实为农民工参保缴费、案件受理、待遇结算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以建筑业农民工参保为重点,认真贯彻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及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6]96号)文件精神,采取积极措施,力争2007年底实现半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乌劳[2006]200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乌劳〔2006〕20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及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的处理问题,原则是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相关待遇,也可通过测算,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用人单位保险费率后,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全市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借此机遇对本单位工伤人员进行一次清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新劳社字[2006]80号文件的规定,衔接好各项待遇的支付工作,积极为在职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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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新劳社字[2008]66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7.16
【实施日期】2008.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8]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国有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称“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新老工伤管理不统一的问题,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决定精神,现就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
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个问题日益突出。
各地要把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作为当前保障困难群体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先易后难、分步纳入”的办法,精心安排部署,从2008年起,用1-2年的时间,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