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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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二级公司管理规定(试行)

房地产公司二级公司管理规定(试行)

房地产公司二级公司管理规定(试行)房地产公司二级公司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公司二级公司的管理,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公司二级公司是指经过公司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独立经济管理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房地产公司二级公司的管理应该遵循公司的方针政策,加强内部业务协调,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公司利益。

第四条房地产公司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设置二级公司的机构,灵活调整二级公司的规模和人员。

第五条二级公司管理应该加强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实行成果导向,推广现代企业制度。

第六条二级公司的领导班子应该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不得使用兼职兼任的领导,不得聘用未经公司批准的领导和人员。

第七条二级公司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机制,努力提高员工素质,保证二级公司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二级公司的机构应该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和发展规划合理设置,主要包括以下部门或岗位:经理室、销售部、财务部、市场部、工程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第九条二级公司的经理由公司任命,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协调公司业务,在二级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保证二级公司业务顺利进行。

第十条二级公司的各部门或岗位的职责应该明确,权责相统一,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二级公司应该建立健全内部交流机制,加强各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二级公司的人员管理应该遵循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业务需要加强对人才储备、培训和激励机制的建立。

第十三条二级公司应该精心选聘合适的人才,注重人才特长的发挥。

对于不适合当前岗位的人员,应该积极培训和转岗,保证人员与职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二级公司应该强化业绩考核机制,加大考核权重与奖励制度,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二级公司应该加强内部培训机制的建设,提高员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二级公司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和利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房地产成为了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合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国逐渐建立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本文将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探讨,分析其内容和作用。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概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种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规定城市房地产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通常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并由地方政府进行实施和监督。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房地产市场监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申请房地产开发许可、房地产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房地产广告宣传等方面。

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市场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防止虚假宣传和违法行为。

2. 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

开发商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和条件,才能参与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和销售。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的开发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措施。

3. 市场价格和租金调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市场房价和租金进行调控,以保护市民的经济利益。

法律规定了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测算方法和调整机制,并对房屋租金的涨幅进行限制。

这样可以防止房地产市场价格过高,影响市民的生活质量。

4. 建筑安全和环境保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建筑安全和环境保护进行规定,以保护市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态环境。

法律规定了房屋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了房屋质量监督机制。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了对房屋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作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1. 维护市场秩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规则,减少了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和秩序,保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11【实施日期】1996.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行业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和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开发、交易提供信息、咨询、策划、可行性研究服务的有偿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以促成房地产交易为目的,为房地产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偿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评估,是指专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估算房地产价格的有偿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从事开发经营。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从事中介服务。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业协会)是房地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房地管理条例

房地管理条例

房地管理条例房地管理条例是指国家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壮大,管理条例也不断地完善和修改。

本文将就房地管理条例的由来、内容、应用及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让公众更加深入了解及关注房地产市场。

一、房地管理条例的来源和意义:我国房地管理条例是2004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经历了20年的发展和演变。

从该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都得到了空前的提升,有了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起初,房地管理条例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作为一种管理住房、楼房和地产业的基本法规在我国先后出台。

随着条例的实施,许多不良的房地产市场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打击和惩处,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公共服务的不断提高,房地管理条例也在不断改进中逐步得到贯彻和实施。

其次,房地管理条例的意义在于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房地产市场是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房地管理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增强市场的透明度,促进市场的优化与升级。

这种规范的标准,使得房地市场各方面的运作更加规范有序,从而尽可能地减少房地产市场行业操作的不公平和不透明,保证所有参与者能够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取得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二、房地管理条例的内容:房地管理条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协调发展等。

(2)房地产市场与行业的分类:包括商品住宅、别墅和公寓、商业地产、工业地产等。

(3)房地产市场的门槛要求:包括购房人的资格认证、金融机构的审批、地方政府的资格认证等。

(4)房地产销售和购买的程序、风险和注意事项,包括盲目购房、房价远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不完整的交易合同、房地产市场波动引起的风险等。

(5)房地产开发的审批,包括对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开发报批、开发项目审查等。

有关房地产企业经济管理的分析及措施

有关房地产企业经济管理的分析及措施

1 . 2经济管理现行做法的一般描述
其 做 法是 统 一 核 算 、 工 管 理 、 分 责任 归上 、 罚不 奖
定, 即项 目策 划 由公司 统一 决 策 , 务 由公 司统 一核 算 财
度责任 感 , 以及通 过利益 机制 唤发 出来 的工 作积极 性 , 项 目成 功 的把 握将 大 打折 扣 。仅靠 公 司决 策层 的积 极
[] 1 陈先 林 适 应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化 的城 镇 规 划 探 讨 E] J.
小 城 镇 建 设 ,0 7 8 2 0 .
[] 松 , 明 忠 , 贻 俭 等 2高 戴 窦 四川 环 境 ,0 8 5 2 0 .
创 建 环 境 优 美 城 镇 规划 初 探 [] J.
市建 设资金 投入 问题 的解 决。 城市基 础设施 建设 需要大 量 的投入 , 在现 有 资金 短 缺 的情 况下 , 切 实管 好用 好 要
3 突出 . 3 重点, 投入 , 加大 全力加快城镇建设步伐

全 城镇建 设 的重点仍 是基础 设施 和住 宅建 设 , 要是 建 设资金 。城市 维护建 设税 要足额 收缴 , 部用于城 市 主 此 要 市政 公用设 施经 路 二水三 防洪 四绿化 和住宅 小 区的建设 。 建设 的思路 建 设 , 外 , 引入市场 运行机 制 改革 ,
寻 时, 注 意城镇基 础设 施 的质 量 , 区道 路 、 水 、 要 城 给 排水 、 节 上 , 求城市 建设 资金 良性循环 发展 的路子 。●
供热 、 供气 、 防洪 、 园林 工程设 施建 设要 纳入 质量监 督和 参考文 献】 工程 竣 工验 收 序 列 ,进行 定 期 不定 期 的质 量监 督 和认 【 证, 未经质 量监 督和工 程竣工 验 收 , 目不得 交付 使用 。 项 同时还 要提 高城 镇 园林绿 化 水平 , 快 住宅 建 设 , 善 加 改 居住 条件 。 城镇 住宅建 设关键 在于 变革现 有城镇 住房 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ppt 22页)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ppt 22页)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制作人:许维维
中国第一个专门 规范房地产经纪 行为的部门规章。
Hale Waihona Puke nxietyI want a home
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 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内涵 ▪ 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告知义
务 ▪ 规范了房地产经纪合同行为。 ▪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 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 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
▪ 王先生在石家庄市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签合同 时,有三份合同放在王先生面前。第一份,在房 屋中介的操作下,他和卖家依据谈妥的40万元价 格签订了买卖合同。第二份,在签订合同时,由 于王先生是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房,中介劝说他 签订了一份成交价格为44万元的买卖合同,理由 是向银行申请贷款就可以多贷些钱。第三份合同 用来登记备案和缴税,成交价格被写成36万元, 这样就能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北京中原地产
北京中原地产张大伟
二手房在北京、上海 等大城市已经成为市 场的主要置业房源。 《办法》的出台无疑 将有力地规范房地产 经纪行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颁布意义
▪ 首先,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部门明确 ▪ 其次,购房流程、风险、服务内容和标准
需书面告知 ▪ 阴阳合同窗户纸多次捅破,落时可行性大
增 ▪ 经纪行业的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
《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 出台后
Don’t Worry! Come on !
ORIENT有家有爱
谢谢观看!
各大经纪公司对《办法》的看法
▪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 副总裁胡景晖
尽快建立经纪人信用 档案,加强对经纪人 违法违规操作的处罚 力度,不仅有利于全 面提升经纪人队伍的 从业素质,也有利于 对整个房地产经纪行 业的监控和管理。

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治理办法宣布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度成长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治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扶植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并经国度成长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部赞成,现予宣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人力资本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平易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合同法》等司法律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供给房地产居间、代理等办事并收取佣金的行动。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固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扶植(房地产)主管部分、价格主管部分、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主管部分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治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施自律治理,向有关部分反应行业成长的看法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成长和人员本质进步。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办事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度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施职业资格轨制,纳入全国专业技巧人员职业资格轨制同一筹划和治理。

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

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

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房地产,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政策调控。

本文将对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该行业的法律框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国家层面的房地产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律规定了对城市住房按需分配、住房供应、房屋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城市和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该法律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

它规定了土地的管理、征用、使用和保护,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土地供应的基本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加强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它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等程序,规范了土地利用的方式和目标。

二、地方性的房地产政策法规1.城市土地规划和利用管理条例各个城市都会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管理条例,以适应本地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特点。

这些条例一般规定了土地供应的方式、用地性质的划定、土地出让和划拨的程序等内容。

2.房屋出租管理条例针对租赁市场,地方政府通常会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以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

这些条例一般规定了租金的确定、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租赁纠纷的处理等事项。

三、金融方面的房地产政策法规1.人民银行发布的房地产信贷政策人民银行会根据经济形势和金融风险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信贷政策。

这些政策一般规定了购房贷款的政策利率、贷款期限、首付比例等内容。

其目的是调控房地产市场,防范房地产泡沫。

2.国家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发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政策房地产开发贷款政策主要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担保要求和还款条件等。

这些政策的制定是为了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四、税收方面的房地产政策法规1.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种税费如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都会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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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济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

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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